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公布重点旧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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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4-09 【生效日期】2008-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

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目录》包含12类旧机电产品,总计99 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6月1日前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115号公告,已申领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在原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如按原规定不属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对6月1日后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企业应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的实际状态,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和报检单,如属《目录》内旧机电产品,应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将严格审核并实施查验和检验。如发现违报、瞒报情事,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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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6f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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