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
更新时间:2024-01-24 04:5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 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许可(3项)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21项) 行政处罚(78项) 招投标管理处(26项) 建设科技发展处(2项) 房产管理处(5项)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1项) 拆迁管理办公室(4项) 行政确认(1项) 行政征收(4项) 行政裁决(1项)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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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 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6.?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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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7.?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8.?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10.?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1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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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第一章第三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按照权限分工,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青岛市黄岛区房产管理处 法律依据:
1.?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 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 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2.?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三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3.?青岛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房产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
4.?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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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和各县级市、区范围内城市房产中介服务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5.?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五条 崂山区(不含青岛高科园工业园)、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受委托的执法组织
(一)青岛市黄岛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1.?青岛市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黄岛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设部)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二)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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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6]34号、35号文件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1996]153号)第八条 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提前编制使用计划,报房委会审批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受托银行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二、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利息支用 法律依据:
青岛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共用功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06?324号文件)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房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已购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内四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分别负责已购直管、自管公房维修紧急的使用管理。
三、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审批管理 法律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青岛市住房委员会的通知?(青政发[1998]209号)中规定,市住房委员会委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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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开发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公房出售及售房资金、住房建设债券管理等有关政策。
青岛市黄岛区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共18项) 一、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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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4.?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须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在审查确认其所有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新建和翻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二、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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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所有人须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在审查确认其所有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新建和翻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4.?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第三十四条 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或者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交付补偿房屋。用于补偿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或者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持证房屋买卖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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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4、?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需转移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自有关文书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已购公有住房买卖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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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4、?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需转移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自有关文书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继承房产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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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4.?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需转移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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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所有人应自有关文书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六、赠与房产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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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4、?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需转移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自有关文书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七、强制性转移房产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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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4.?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需转移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自有关文书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八、拍卖的房产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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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4.?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需转移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自有关文书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九、公房出售(房改)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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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十、房产初始登记(非预售项目)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十一、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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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4.?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章第十六条 当事人须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抵押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持证房产抵押或二手房按揭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4.?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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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第三章第十六条 当事人须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抵押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4.?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章第十六条 当事人须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抵押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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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房产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二章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新建和翻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遗失补证、破损换证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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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3.?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房屋所有人应报告房产管理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房产管理部门在登报的一个月后,审查确认房屋产权无异议的,予以补发房屋所有权证。
十六、房地产权属备案证明(预售项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节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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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十七、房地产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3、?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城市私有房屋倒塌或获准拆除的,房屋所有人应自房屋倒塌或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所有权证。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其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十八、房地产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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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3.?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城市私有房屋倒塌或获准拆除的,房屋所有人应自房屋倒塌或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所有权证。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其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5.?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的,抵押人应自抵押权消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TOP
行政处罚(共78项)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处(共26项)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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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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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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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十六、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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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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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即开始招标,或者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即开始招标,或者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2)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3)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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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三)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二十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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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四十条 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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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二十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二十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的:(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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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建设科技发展处(共2项) 一、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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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二、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青岛市黄岛区房产管理处(共5项)
一、未取得房产中介服务资格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未取得房产中介服务资格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超标准收取服务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房产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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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超标准收取服务费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房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或违反《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房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或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取消房产中介服务资格。
四、在住宅房屋再装修中拆除承重墙;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破坏房屋梁、柱;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擅自改换或移动燃气和供暖设施;采用影响供暖、供气、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影响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装修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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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定进行房屋再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共41项)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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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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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四、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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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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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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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十、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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