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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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篇一:对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该怎么办 对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该怎么办

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我们该怎么办,有哪些处理的方式呢。

【对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怎么处理】

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仅不能实现借贷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而且还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对于此类合同,应根据不同情形对其财产后果进行处理。

对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处理方式的三种方式 1、返还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民间借贷合同是单务实践合同,返还财产是单方返还,亦即借贷人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金钱或有价证券返还给出借人。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处理无效民事行为中最严厉的一种方式,具有民事制

裁性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

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追缴的方式适用于故意的违法行为。追缴的内容不仅包括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同时也包括履行过程中交付的钱款或有价证券。 2、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贷合同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篇二:哪些是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怎么认定? 哪些是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怎么认定?

除了银行可以贷款,民间借贷也可以贷款,大家应该都知道民间借贷风险多,借贷合同无效就是一个,那么怎么认定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呢? 【什么是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是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问借贷合同。 【如何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

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篇三:如何避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如何避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已经逐步合法化,合同是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民间借贷合同如何写可以避免无效的发生,以下注意事项需要留意,为今后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一、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6、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7、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

了国家利益的。

8、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9、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有必要公证吗

经过公证的借贷协议在出现纠纷时具有较强的证据力,相对而言出现的纠纷会少一些,如果借款人或者出借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维护合法权益。办合同公证,公证处要对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办公证你的合同如果已经由法律专业人士严格把了关的话,应该说法律效力区别不太大。如果办赋予强制效力公证,债权人等于提前拿了法院判决。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赢了在线律师,寻求免费律师咨询。

篇四: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XX-08-17 沃华律师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关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的知识拓展 民间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

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

篇五:什么是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下列三个方面分析: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篇六: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方式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方式 【案例】

王某与李某是同村人,XX年王某要开办一所小学生课外辅导学校,资金紧张,向李某借款20万元,承诺利率20%,并签了借款合同。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至XX年年底学校筹备完毕正式运行,但是由于经验不足、人才奇缺导致最终无法继续开办下去,被迫关闭。李某得知消息后遂向王某请求偿还贷款本息,王某迟迟未还,于是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王某归还其本息的请求。该案件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归还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超过部分利息作无效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怎么处理? 【知识点】

民间借贷合同出现部分无效、部分失效的情况,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规定,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只能对无效部分作无效处理,而不影响4倍以内的效力。 【案件评析】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借款合同中约定的20%的借款利率已经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利率,虽然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使违法违规部分无效,从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投融贷提醒】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要理性地约定借贷利息,不要被过高的利率迷惑,利率如果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就不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导致合同对过高利率的约定成为一纸空文。 篇七: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一般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该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如: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此处规定的集资以及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即为经营金融业务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形。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民间贷贷合同,其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因赌债偿还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对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也是如此,不过一般而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对仅有欺诈、胁迫情形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权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及民通意见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应当确认为无效借贷合同或者无效借贷行为,这也是借贷纠纷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况,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而仍然向其

出借款项等。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主体的构成大体上有两种,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篇八:什么是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下列三个方面分析: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

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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