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检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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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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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检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市质(安)监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慈溪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7月17日
慈溪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是指
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在完成必要的施工检测检验并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应在地基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下道工序施工前进行。检测结果将作为评价工程实体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落实整改。
第七条 未经实体质量检测或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不得组织对该工程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八条 承担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应通过计量认证,并经我局备案。
承担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内容包括: 一、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一)地基和桩基工程 1、单桩竖向承载力; 2、桩身质量;
3、基桩钢筋笼长度; 4、复合地基承载力。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 1、混凝土抗压强度; 2、混凝土现浇板厚度; 3、钢筋保护层厚度。
(三)砌体结构工程:承重砌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 (四)钢结构工程
1、高强螺栓连接副终拧扭矩; 2、焊缝质量;
3、钢屋(托)架、桁架、钢梁等垂直度和侧向弯度,钢柱垂直度和网架结构挠度;
4、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整体平面弯曲。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其中(一)至(四)项为必须检测项目,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需要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确定。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一)地(路)基和桩基工程 1、单桩竖向承载力; 2、桩身质量;
3、基桩钢筋笼长度; 4、复合地基承载力。
(二)道路基层工程:基层厚度和完整性。 (三)道路面层工程
1、面层厚度、平整度、横坡、井框与路面高差; 2、沥青总用量;
3、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
(四)桥梁工程、构筑物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其中(一)至(四)项为必须检测项目,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需要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方案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地(路)基和桩基工程检测项目还应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必
要时其他检测项目也可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审核),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方案,应按本规定要求事先随机确定抽检的部位及数量等,抽检的楼层和构件应具有代表性,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方案报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有特殊情况时,在各相关单位同意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检测数量。对于非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2的,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该单体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的前提下,相关实体质量检测项目可不实施委托检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经我局备案的实体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程序如下:
1、由建设单位到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手续,并提供检测所必需的经备案的实体质量检测方案、图纸、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条件;
2、检测机构按委托单与经备案的实体质量检测方案确定的部位、数量、设计要求等受理委托,并实施检测;
3、检测机构在项目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见证下,完成现场实体质量检测任务,在检
测原始记录中,必须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签字;
4、检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检测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提交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送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当设计要求高于本规定时,应按设计要求检测。
一、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一)地基和桩基工程 1、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
①优先采用静载荷或自平衡检验方法,也可采用高应变法,采用高应变法时,检测机构需提供可靠的动静对比资料。具体做法按现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执行。
②抽检数量:
a.当采用静载荷或自平衡法检验时,对单体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抽检数量应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应不少于2根;
b.当采用高应变法检验时,对单体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抽检数量应不少于总桩数的5%且
不少于5根;
c.对位于同一地下室上的多幢或群体房屋建筑,检验时按同一施工条件(同一施工单位,同一桩型,相同承载力,同台桩机施工)下的工程桩作为一个检验批,抽检数量同前二款,且每一幢房屋建筑采用静载荷或自平衡法检验时,不得少于1根;采用高应变法检验时,不得少于2根。
③工程设计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不得替代工程桩承载力检验。
2、桩身质量检测 ①优先采用低应变法。 ②抽检数量:
a.每一单体工程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b.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每一单体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③当对施工质量有疑问,或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或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或施工工艺不同的桩数较多的,或为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质量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3、基桩钢筋笼长度检测
①当存在施工资料不全或对施工质量有疑问时,应采用磁测井法探测基桩钢筋笼长度。
②对单体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4、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
①换填垫层承载力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每一单体工程换填垫层面积不大于1000m2时,抽检数量不少于3个点,换填垫层面积每增加500m2至少增加1个检测点;
②水泥土搅拌桩和旋喷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在成桩28d后进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和单桩静载荷试验,每一单体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数量不少于3台(多轴搅拌为3组);
③振冲碎石桩、沉管砂石桩、柱锤冲扩桩、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每一单体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点;
④夯实水泥土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多桩型复合地基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和单桩静载荷试验,每一单体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数量不少于3点。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
混凝土结构的构件应按以下要求计算:柱构件数按框架柱计算,剪力墙构件数按剪力墙内暗柱(无暗柱的按剪力墙面)计算,框架梁构件数按二受力柱(剪力墙)之间为一个构件计算(悬挑梁另计),板构件数按上述计算梁包络区为一个构件计算(悬挑板另计)。
1、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
①普通混凝土强度一般采用回弹法检测,高强混凝土强度(C50~C100)一般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或钻芯法检测,无地下室的基础混凝土强度一般采用钻芯法检测。
②抽检数量:
a.主体结构和地下室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每一单体工程抽检的楼层数(地下室结构为施工检验批,下同)不少于总楼层数的1/2,检测楼层应隔层抽取或每2层抽1层,抽检构件应包括检测楼层内的柱(墙)和梁;每一检测楼层不同类型混凝土构件抽检的数量分别不少于该楼层各自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5个构件。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构件应分别检测,且检测构件应能反映不同检验批的混凝土强度;
b.每一单体工程每一强度等级无地下室的基础混
凝土,钻芯法检测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3个;若采用回弹法检测时,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均不应少于10个。
2、混凝土现浇板厚度检测
①优先选用钻孔尺量法检测。采取钻孔尺量法检测现浇板厚度,每个板构件随机测量四个点,钻孔直径宜为12mm~16mm,板底基准件采用100mm长,表面平整光滑,且具有足够刚度的不锈钢件,量具采用游标卡尺或卷尺,精确至1mm。
②主体结构和地下室结构混凝土现浇板厚度检测,每一单体工程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1/2,并应与混凝土强度检测楼层相一致,每一检测楼层板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构件。
3、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①优先采用专用钢筋扫描仪检测。
②主体结构和地下室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重点对柱(墙)、梁、板等构件的最外层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检,每一单体工程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1/2,并应与混凝土强度检测楼层相一致,每一检测楼层不同类型混凝土构件抽检的数量分别不少于该楼层各自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当有悬挑结构
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不宜小于50%。具体详见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三)砌体结构工程:承重砌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检测
①可采用贯入法或回弹法检测。
②每一单体工程每一等级承重砌体砌筑砂浆强度抽检的数量不少于各自砌体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构件,抽检的构件应考虑楼层、承重等情况。 (四)钢结构工程
1、每一单体工程高强螺栓连接副终拧扭矩抽检的数量不少于节点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节点。
2、焊缝质量检测包括内部缺陷、外观缺陷和焊缝尺寸,每一单体工程抽检的数量不少于焊缝总处数的3%且不少于3处。
3、每一单体工程钢屋(托)架、桁架、钢梁等垂直度和侧向弯度,钢柱垂直度和网架结构挠度抽检的数量分别为:
①垂直度、侧向弯度抽检的数量不少于各自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
②网架挠度抽检的数量为,跨度24m及以下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4、每一单体工程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整体平面弯曲抽检的数量不少于主要立面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并应包含两列角柱。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一)地(路)基和桩基工程
1、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
①当设计对单桩竖向承载力有明确要求时,应采用自平衡法、高应变法、静载荷法进行检验。
②抽检数量:
a.当采用自平衡法或静载荷法检验单桩竖向承载力时,对单体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抽检数量应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2根;
b.当采用高应变检验单桩竖向承载力时,对单体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抽检数量应不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 2、桩身质量检测
①可采用声波透射法或低应变法检测。 ②抽检数量:
a.桥梁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应全数检测;
b.其他参照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相关规定。
3、基桩钢筋笼长度检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
体质量检测相关规定。
4、当设计对复合地基承载力有明确要求时,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参照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相关规定。
(二)道路基层工程:基层厚度和完整性检测
①石灰稳定土类,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类,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水泥稳定土类基层的厚度和完整性,应采用钻芯法检测。
②每一单体工程不同基层厚度抽检数量分别为每5000 m2至少抽检1点且不少于3点。 (三) 道路面层工程
1、面层厚度、平整度、横坡、井框与路面高差检测
①面层厚度应采用钻芯法检测,其他检测项目优先使用雷达车、测平仪检测,也可以直尺、塞尺结合红外线水平仪检测。
②抽检数量:
a.每一单体工程不同面层厚度抽检数量分别为每5000 m2至少抽检1点且不少于3点;
b.每一单体工程面层平整度的标准差和最大间隙抽检数量均为每200m至少抽检1处且不少于3处,沥青面层每处按路宽为9m以下、9~15m、15m以上
分别检测1点、2点、3点;
c.每一单体工程面层横坡抽检数量为每100m至少抽检1点且不少于3点;
d.每一单体工程面层井框与路面高差抽检数量为每5座至少抽检1座且不少于3座。
2、沥青总用量检测
①对采用沥青喷洒法施工的沥青贯入式面层和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的沥青总用量应采用燃烧法检测。 ②每一单体工程不同沥青用量抽检数量分别为每5000m2至少抽检1点且不少于3点。 3、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检测
①根据设计要求对面层水泥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或弯拉强度采用钻芯法检测。
②每一单体工程不同强度等级和不同强度类别的水泥混凝土面层抽检数量分别为每2000m2至少抽检1点且不少于3点。
(四)桥梁工程、构筑物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 ①可采用回弹法或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
②每一单体工程不同类型混凝土构件抽检数量分别不少于各自构件总数的10%,且不少于3个构件。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构件应分别检测。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果的处理原
则
一、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 (一)地基和桩基工程 ①符合性判定
a.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时,可判定为满足设计要求;
b.桩身质量检测结果全部为Ⅰ、Ⅱ类桩,可判定为合格;
c.基桩钢筋笼长度允许偏差为±100mm(不包含探测误差)。基桩钢筋笼长度全部符合要求时,可判定为合格;
d.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时,可判定为满足设计要求。
②单桩竖向承载力和复合地基承载力、基桩钢筋笼长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桩身质量检测结果发现有Ⅲ、Ⅳ类桩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检测。
a.单桩竖向承载力和复合地基承载力扩大检测数量为不少于不符合设计要求构件数量的2倍,桩身质量和基桩钢筋笼长度扩大检测数量为不少于该检验批原抽检数量的2倍;
b.经扩大检测仍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应由
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c.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应对该检验批内所有尚未检测的构件,根据检测结果的最差状况按设计认可方案实施处理,或进行全面检测后处理。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 1、混凝土抗压强度
①混凝土构件强度实测值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可判定该构件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②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检测。
a.主体结构和地下室结构中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对该抽检楼层(地下室结构为施工检验批,下同)的同类构件按批量检测要求进行扩大检测,即扩大检测数量为不少于该楼层同类混凝土构件总数(包括已检测构件在内)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并对该检测楼层的上下层各随机抽取不少于2柱(墙)2梁增加检测。
扩大检测后,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或构件按批量检测强度推定值与设计强度相差超过一个强度等级范围的,或所增加的检测楼层中混凝土构件仍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则该单体工程同一混凝土强
度等级的所有楼层的同类构件均应检测,检测数量为不少于每一检测楼层该类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5个构件;
b.无地下室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对该批混凝土构件按不少于原抽检数量的2倍扩大检测,经扩大检测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c. 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应对该检测楼层内所有尚未检测的构件,根据检测结果的最差状况按设计认可方案实施处理,或进行全面检测后处理。 2、混凝土现浇板厚度
①混凝土现浇板厚度以每个板构件四个检测点的平均值作为该板构件的检测实测值。
②混凝土现浇板厚度允许偏差为+8mm、-5mm。一个板构件的检测实测值符合要求,且四个检测点的每个检测值均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12mm,-8mm),可判定该板构件厚度为合格;每一检测楼层板构件厚度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可判定该检测楼层板构件厚度为合格。
③检测楼层混凝土现浇板厚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检测。
a.经检测板构件厚度均为偏厚且经设计复核,明确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不需处理的,可不作扩大检测;
b.当检测楼层中板构件厚度不合格点的检测实测值(偏厚不作处理者除外)均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时,应对该检测楼层板构件厚度按不少于原抽检数量扩大检测;除上述条件之外,应对该检测楼层板构件厚度按不少于原抽检数量的2倍扩大检测,并对该检测楼层的上下层各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板构件增加检测;
c.扩大检测后,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或所增加的检测楼层中板构件厚度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偏厚不作处理者除外),则该单体工程所有楼层的板构件厚度均应检测,检测数量为不少于每一检测楼层板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构件;
d.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应对该检测楼层内所有尚未检测的板构件,根据检测结果的最差状况按设计认可方案实施处理,或进行全面检测后处理。
3、钢筋保护层厚度
①最外层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梁柱类构件为+10mm,-7mm;墙板类构件为+8mm,-5mm。
a.当每一检测楼层的同类构件全部钢筋保护层厚
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该检测楼层的该类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b.当每一检测楼层的同类构件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该类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该检测楼层的该类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c. 每次抽样检测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
②检测楼层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检测。
a.对检测楼层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同类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按不少于原抽检数量的2倍扩大检测,并对该检测楼层的上下层各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同类构件增加检测;
b. 扩大检测后,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或所增加的检测楼层中钢筋保护层厚度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则该单体工程所有楼层的同类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均应检测,检测数量为不少于每一检测楼层该类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
c. 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应对该检测楼层内所有尚未检测的构件,根据检测结果的最差状况按
设计认可方案实施处理或进行全面检测后处理。
(三)砌体结构工程:承重砌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 ①同一等级的砌筑砂浆强度实测平均值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且实测最小值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85%及以上,可判定该等级砌筑砂浆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②承重砌体砌筑砂浆强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检测。
a.对不符合设计强度等级的砌体构件按不少于原抽检数量的2倍扩大检测;
b.经扩大检测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c.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应对所有尚未检测的构件,根据检测结果的最差状况按设计认可方案实施处理,或进行全面检测后处理。
(四)钢结构工程
①每一检测项目的全部检测值均符合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规范要求时,可判定该检测项目为合格。
②钢结构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检测。
a.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测部位,应按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确认的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后重新检测,同时对该检测项目按不少于原抽检数量的2倍扩大抽测;
b.经扩大检测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 (一)地(路)基和桩基工程
单桩竖向承载力、桩身质量、基桩钢筋笼长度、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测结果的符合性判定和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参照房屋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定。
(二)道路基层工程:基层厚度和完整性
①石灰稳定土类,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类,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全部道路基层厚度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超过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时,可判定为合格。
道路基层所钻取芯样全部完整,可判定基层完整性为合格。
②道路基层厚度或完整性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要
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检测。
a.对不符合要求的检测项目按不少于原抽检数量的2倍扩大检测;
b.经扩大检测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三)道路面层工程
1、面层厚度、平整度、横坡、井框与路面高差 ①符合性判定
a.热拌沥青面层和沥青表面处治面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5mm;冷拌沥青面层和贯入式面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5mm,-5mm;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允许偏差为±5mm。
全部面层厚度检测实测值符合要求时,可判定为合格;
b.热拌沥青面层平整度:标准差:快速路、主干道允许偏差为≤1.5mm,次干道、支路允许偏差为≤2.4mm;最大间隙:次干道、支路允许偏差为≤5mm。冷拌沥青面层平整度允许偏差为≤10mm。沥青贯入式面层和沥青表面处治面层平整度允许偏差为≤7mm。水泥混凝土面层平整度:标准差:快速路、主干道允许偏差为≤1.2mm,次干道、支路允许偏差为≤2mm;最
大间隙:快速路、主干道允许偏差为≤3mm,次干道、支路允许偏差为≤5mm。
全部面层平整度的标准差和最大间隙合格点率均为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超过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时,可判定为合格;
c.面层横坡允许偏差为±0.3%且不反坡。
全部面层横坡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超过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时,可判定为合格;
d.沥青面层井框与路面高差允许偏差为≤5mm;水泥混凝土面层井框与路面高差允许偏差为≤3mm。
全部井框与路面高差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超过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时,可判定为合格。
②面层厚度或平整度或横坡或井框与路面高差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参照基层厚度和完整性的相关规定。
2、沥青总用量
①沥青贯入式面层和沥青表面处治面层沥青总用量允许偏差为±0.5%。
全部沥青总用量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超过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时,
可判定为合格。
②沥青总用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参照基层厚度和完整性的相关规定。
3、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
①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实测值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可判定该面层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②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检测。
a.对不符合设计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凝土面层按不少于原抽检数量的2倍扩大检测;
b.经扩大检测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c.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应对所有尚未检测的构件,根据检测结果的最差状况按设计认可方案实施处理,或进行全面检测后处理。
(四)、桥梁工程、构筑物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 ①混凝土构件强度实测值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可判定该构件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②混凝土构件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处理,参照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项目检测结果应根据相应设计和规范要
求进行符合性判定,如有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复测要求,异议理由客观真实的,经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复测,复测时应由检测单位的负责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场见证,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参加,并将复测结果书面告知要求复测的单位,对复测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五条 承担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坚持“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对提交的检测报告负责,在实体质量检测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检测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慈溪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慈建设〔2005〕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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