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乒乓球协会积分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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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乒乓球协会积分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乒乓球全民健身赛事开展,规范赛事的组织和管理,使之健康、安全、有序进行,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乒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代表中国乒乓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

第三条:凡中国乒协主办、授权、认证的各项积分赛事(以下简称“积分赛”)的办赛单位和相关组织、参赛人员均适用此办法。

第四条:中国乒协鼓励和支持举办各种形式的乒乓球积分赛事,以满足广大乒乓球爱好者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共同推动乒乓球运动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通 则

第五条:举办”积分赛”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一)主办方、承办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三)配备与赛事级别、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

竞赛组织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四)具有完善的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五)具有与赛事级别、规模相适应的比赛场馆及配套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 (七)具有必要的医疗保障条件; (八)具有赛事意外保险的办理方案;

(九)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中国乒协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积分赛”实行授权、认证及分级管理。

第三章 积分赛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积分赛”应以安全、公平、公正、以人为本、节俭办赛为宗旨。

第八条:举办比赛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

第九条: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应有效履行竞赛组织、会员服务、宣传推广、安全保障等职能。

第十条:组委会应当按照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组织积分赛。竞赛规程至少应包括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项目设置、赛事规模、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赛资格、竞赛办法、奖励办法、报名办法、组委会联系方式。实施方案要切实可行、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组委会应及时向参赛运动员、媒体、工作人员提

供赛事信息。

第十二条:组委会应确保在赛事期间对各类参赛人员、组织人员提供保险方案。

第十三条:组委会须做好赛事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易发生危及公共群体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须有应对预案。比赛期间,场馆及各重点区域应有专门的安保人员维护秩序。

第十四条:赛事期间,场馆须配备急救设备和专业医务人员,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组委会应严格遵守中国乒协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组委会发布的赛事广告和媒体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消费者。

第十七条:组委会应详细准确记录每位参赛者的比赛成绩,并在赛事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到中国乒乓球羽毛球会员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 参赛人员

第十八条:赛事相关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志愿者、组委会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三)遵守乒乓球竞赛规则和赛事竞赛规程; (四)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五)不得影响体育竞赛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六)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九条:参赛运动员须身体健康,能够满足比赛需求; 第二十条:未成年儿童参赛,需要在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带领下参加比赛;

第二十一条:参赛人员有责任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用于资格审查。

第五章 赛事分类

第二十二条:中国乒乓球协会积分赛,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赛事分类如下:

(一)按办赛单位分类: 1、中国乒协主办的:

主办单位为中国乒协或中国乒协与其它单位联合主办的各类比赛。

2、中国乒协授权的:

由中国乒协发起的,赛事所属权归中国乒协,授权给其它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比赛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各类比赛。

3、省乒协授权的:

由中国乒协发起的,赛事所属权归中国乒协,授权给省级乒协负责向下级单位组织开展,并由省级乒协管理的比赛。

4、中国乒协认证的(积分认证、赛事等级认证): 由各社会团体自发组织的各类比赛,自愿加入中国乒协积分

系统或需由中国乒协对赛事等级进行认证的比赛。

(二)按赛事级别分类: 1、五星级:

比赛面向国际公开报名的各类全民健身比赛。 2、四星级:

比赛面向全国公开报名的各类全民健身比赛。 3、三星级:

比赛面向省、市、自治区公开报名的各类全民健身比赛。 4、二星级:

比赛面向地市公开报名的各类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5、一星级:

比赛面向区、县、城镇、街道公开报名的各类基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凡纳入中国乒协积分赛体系的赛事,按上述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章 会员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为了科学、合理对积分赛进行管理,中国乒协结合互联网+,开发了中国乒乓球羽毛球会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会员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会员服务平台主要功能:服务会员,商务开发、资源整合、媒体发布。

第二十六条:在中国乒协注册的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可以

享受会员服务平台的相关服务和资源。

第七章 赛事承办

第二十七条:由中国乒协主办,各办赛单位承办的五星或四星级积分赛,必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有关要求,经过中国乒协公开征集程序,确定承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经营范围和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

(三)具有完备的赛事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经费; 第二十九条:申请承办赛事的流程

(一)在中国乒协网站下载积分赛承办意向书及承办协议。 (二)按要求填写承办意向书,并回传给中国乒协。 (三)中国乒协按要求对承办申请进行评估。 (四)申请通过后签定承办协议。

第三十条:承办单位开展中国乒协主办的积分赛赛事组织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竞赛规程和承办协议要求做好场地、器材及相应的后勤保障等筹备工作。

(二)应当采取措施维护竞赛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三)在广告招商方面,承办单位应先与主办单位协商,经主办单位同意后,承办单位才可进行广告招商,接受赞助等工作。

(四)应当在比赛结束后指定时间内,向主办单位提交比赛资料、成绩册、赛事总结等。

(五)应当自觉接受中国乒协的监督和考评。

第三十一条:中国乒协主办的赛事的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乒乓球协会将视情节轻重行进处罚:

(一) 在整个赛事承办及组织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有

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未经中国乒协同意擅自变更赛事举办主体、名称、

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赛事的;

(三) 未按规定提交比赛资料、成绩册、赛事总结等; (四) 未经中国乒协同意,私自转让举办权的; (五) 拒绝中国乒协监督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的;

(六) 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承办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赛者或群众重大伤亡事故或从事其它违法行为的,除对其进行处罚外,承办单位还将承担相应的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取消承办或更改比赛的流程

已经签定承办协议,承办方因不可抗力需取消或更改比赛时间、地点的,承办方必须在赛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待主办单

位同意后方可取消或更改。

主办方因不可抗力需取消或更改比赛时间、地点的,主办方必须在赛前一个月通知承办方。

第八章 中国乒协主办赛事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中国乒乓球协会负责监督检查赛事中的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法情况。

第三十五条:中国乒乓球协会在管理中国乒协主办赛事工作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赛事进行计划、安排制定相应的赛事规程; (二) 对赛事筹备进行监督;

(三) 监督承办单位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四) 督促承办单位依据承办协义的各项规定组织比赛; (五) 指导组织工作,审定场地、设施、器材准入资格; (六) 对报名参赛运动员进行资格确认; (七) 选派主要裁判人员;

(八) 审定、认证、公布比赛成绩(积分),颁发成绩证

书、证明;

(九) 处理赛事过程中的赛风赛纪问题。

第九章 申请授权

第三十六条:授权是指中国乒协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根据

中国乒乓球协会积分赛管理办法,代为组织、管理积分赛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由中国乒协授权的单位,必须通过中国乒协公开征集程序,同意后方能成为被授权单位。

第三十八条:申请授权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申请授权的流程

1、在中国乒协网站下载授权申请书及办赛要求。 2、按要求填写授权申请书,并回传给中国乒协。 3、中国乒协按要求对授权申请进行审核。

4、申请通过后签定授权协议并向申请单位发送授权通知书。 第四十条:授权的解除:

对于已经申请授权的单位在组织管理中没有按中国乒协积分赛管理办法进行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解除授权并限制1-3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授权。

第十章 赛事注册

第四十一条:加入会员服务平台的赛事,应首先在“会员服务平台”进行赛事注册。

第四十二条:注册的赛事将纳入中国乒协乒乓球积分赛日历,中国乒协将在会员服务平台定期公布赛事日历。

第四十三条:主办方每年举办的系列赛事应在第一站赛事日

期3个月前进行整年计划的注册,如全年只举办一项的赛事,应在赛事举办日期2个月前进行赛事注册。如有更改应及时向中国乒协提交修订信息。

第四十四条:进行赛事注册提交的信息包括赛事主办方、承办方、联络方式、赛事日期、地点、场馆、项目设置、参赛人数、赛事网址、报名链接等。

第四十五条:所有赛事经注册后,主办方不得随意更改赛事日历中公布的信息,如确需更改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过会员服务平台、赛事官方网站和举办地的主要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一章 赛事认证

第四十六条:赛事认证分为:积分认证、赛事等级认证。 第四十七条:所有注册赛事均应在赛事结束后72小时内通过注册渠道确认赛事举办情况,包括日期、地点、人数、项目规模、成绩、比赛照片、视频、总结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中国乒协收到赛事资料后,根据《中国乒乓球协会积分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评估,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认证。赛事等级认证通过后,将向主办单位发送认证通知书;积分认证通过后,将对比赛成绩进行公布,并计算积分,积分计入中国乒协会员积分系统。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赛事在申请承办、授权、注册、认证的过程中提交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所办赛事在实施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条件履行的,视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参与任何赛事承办、授权、注册、认证申请。

第五十条: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运营机构在赛事的运营与管理中严重违反中国乒协章程、乒乓球竞赛规则、本赛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赛事组织标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受理其参与的赛事承办、授权、注册、认证申请。

第五十一条:参赛选手在比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组委会依据竞赛规程进行处罚。选手出现冒名顶替参赛或证件弄虚作假等情况,首次由组委会和中国乒协公告违规者名单,并禁止参加中国乒协乒乓球积分赛系列赛事1年;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的禁止参加中国乒协乒乓球积分赛系列赛事3年。

中国乒协注册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中国乒协依据注册运动员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与中国乒协颁布的其它各项管理规定配套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乒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乒乓球协会 2016年4月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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