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13 05:1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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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

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及网络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加强对**区教育系统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和新媒体信息的采编、发布及管理等服务行为,保证**区教育系统互联网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区宣传部《关于加强党务政务新媒体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党办[2016] 97 号)《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党办〔2016〕133号)《关于印发<**区党务政务网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党办[2017]14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以单位(学校或校内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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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单位平台运行的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QQ群、单位APP、客户端等互联网、新媒体宣传平台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服务管理”是指**教育系统互联网站和新媒体类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及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和“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互联网站和新媒体教育信息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教育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由机关各室(中心)和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为成员的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领导小组(见附件 1),组织领导全区教育系统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教育系统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区电教中心设立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工作部(见附件2),负责全区教育系统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管理的业务指导、流程规范、内容巡查、技术管理及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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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校(园)相应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的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校(园)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工作;并设立相应的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工作部,负责本单位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的定编、报批、发布、管理等工作。全区各级民办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做好本机构的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 内容要求

第七条 发布内容限定的范围: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系统、本学校(部门)各项工作最新动态,包括教育政策、教育管理、教学教研、师生活动以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八条 发布内容更新的要求:**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各学校网站、微信公众、QQ群、微博等应不断完善栏目设置,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 发布规程

第九条 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必须遵循“逐级审核,逐级把关”的原则,建立编辑、责编、主管领导三级审核制度,所发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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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建立相关纸质台账。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确保网上信息安全。

第十条 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快速,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发布,以保证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的时效性和丰富性。

第十一条 各校(园)应加强本单位网站互动类栏目管理,对教育局政务平台上涉及到的网友咨询,各校(园)应按要求及时回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确保信息内容安全。校(园)互联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坚决避免发布的信息引发误解误读甚至争议炒作,严防发生信息发布失信、侵犯个人隐私、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切实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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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包括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包括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和固原市委、政府及**区委、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发布重要公文类信息需报教育局办公室审核。如确需刊登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日报等自治区主要新闻单位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转载。

第十四条 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应当从该文件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十五条 微博问政、舆情应对。各校(园)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严格落实回应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归口报送、应对处置、主动回应等工作。建立互联网信息发布应急制度,出现紧急舆情,做到及时、有效处理。处理微博问政、网上舆情信息时,要准确、真实,并第一时间上报教育局,处理过程中注意信息保密工作,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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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泄。

第十六条 对信息发布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对已刊登的信息进行清理,迅速删除内容不当和失信的信息,消除泄密隐患,消除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的潜在因素;对信息发布中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要迅速制定改进措施,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QQ工作群、微信群谈论、发表违背国家、自治区、**市、**区及教育局规定的有损民族团结、有损本单位系统形象等言论。

第十八条 各校(园)要健全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巡检和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应急值守与实时监控;要加强技术防护手段,健全安全防范体系,提高网站安全防护能力。

第六章 考核评比

第十九条 **区教育局将互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比,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对出现信息管理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优秀单位和个人评优选先资格。

第二十条 各单位如出现本办法所规定的违规信息,应立即进行整改,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整改不到位,将暂时关闭其网站、微博、QQ群、微信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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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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