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中期考核评估方案卫办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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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卫办疾控发[2007]119号 【发布日期】2007-07-05 【生效日期】2007-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中期考核评估方案

(卫办疾控发[2007]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要求,为切实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规划》目标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按期实现《规划》目标,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对各地落实《规划》进展情况开展以自查为主的中期考核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工作由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卫生、发展改革委、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地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中期考核评估方案》(简称《中期考评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卫生部。内蒙古、辽宁、福建、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4个省(区、市)要根据自查结果,于8月30日前向卫生部申报省级实现消除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

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考评组,于2007年9月-10月期间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工作的抽查考评,并对实现消除碘缺乏病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考评,同时,考评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

四、本次考评工作重在了解各地落实《规划》目标的工作进展,查找存在问题,分析提出调整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中期考评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期保质完成考评工作。

五、各地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考评结果。卫生部将适时向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考评结果,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国务院报告中期考核评估结果。

附件:《 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中期考核评估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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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5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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