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银行业现行税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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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银行业现行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最近几年来,随着国内银行业的发展,特别是部分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进 程的推进,税收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表现的重要因素,现行税制 中的一些矛盾开始显现,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文介绍了目 前我国银行业的税制现状,分析了我国银行业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据此提 出了改革设想。

关键词:银行业 税收制度 税制改革

伴随着中国银行业融入金融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中资银行正逐步与外资银 行在同一个平台上展开激烈竞争。作为影响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 的金融税制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进一步提 升,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政府必须提高在金融方面的宏观调 控能力,通过运用各种政策手段,为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文主要就如何为银行业创造一个公平、高效的外部税收环境,有效发挥税收 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进行一些探讨。

一、银行业税制现状分析

(一)我国银行业税制现状现行的金融税制中,涉及我国银行业的税种共 计14个,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 等。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国内银行业的主体税种。在我国商业银行上 缴的全部税项中,营业税和所得税合计占比达90%左右。近十几年,国内银行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发展变化如下表:

国内银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发展变化表

税种 1994年——1996年 1997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 营业税 5% 8% 7% 6% 5%

企业所得税55% 33% 33% 33% 33%

(二)国外银行业税制简况国外银行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大多实行了混 业经营,业务范围大大超越了开始时仅有的存贷款业务,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 不断发展,中间业务已构成其收入的重耍来源。为了支持银行业的发展,国外 一般是以保证整个经济链条的完整和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及保持税收 中性为目的。从国际范围来看,欧洲国家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而征收税率较低 的印发税或登记税;意大利、德国选择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韩国实行金融业

0.5%的营业税税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不 征收营业税而征收增值税,实行增值税(VAT)和商品劳务税(GST)制度,他 们将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金融担保、票据和股票 交易、期货、期权、人寿保险等二十七类,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确定不同的征 税制度。

二、我国现行银行业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税种结构不合理,银行业整体税负偏重

从营业税的征收来看:一是作为商业银行主营收入的贷款利息收入要以其

全额计算营业税,而且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交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 维护建设税,其综合税负达5.5%,明显高于3%税率的交通、建筑、邮电等行业; 二是银行交纳营业税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效益普遍低下,银行资产质 量较差的情况下,一方面造成表内应收利息越来越多,过高的营业税税率使银 行垫款交税的资金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虚收的应收利息日后能够收回的比例很 低,不可避免地出现银行实际上垫付税金或借款交税的情况。另外,从所得税 的征收来看:现行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过多,进一步加重了银 行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比如税法规定,金融企业不能在税前提取坏帐准备金, 对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应收未收本金3年以上的才能在税前据实扣

除,这对防范金融风险十分不利。与国际银行业比较,我国银行业营业税和所 得税均处子较高水平。以银行业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为例,美国银行业实行 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制度,最高税率为39%,平均税率为35%,不需缴纳营业税; 日本银行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0%,也不征收营业税。而我国所得税税率为33%, 加上5%的营业税,按照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 1拉迪的计 算方法“(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利润水平”计算,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总体 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 75%之间,大大超过美日银行的税 负。

(二)内外资银行两套税制,税收负担不公平

从流转税看,目前,对一般性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 差征税。从表面上看中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但因中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 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款为主,所以,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要 远低子中资银行。从所得税看,中外资银行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

(1)税率不同。根据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优惠规定,绝大多数外资银行都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银行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税基不 同。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 利息支出、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 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3)外资银行 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从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 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此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两者交 纳的税种数量、税种内容或税负也有差别。如中资银行除交纳房产税外,还要 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免征。

(三)功能发挥不充分,支持金融创新的力度不强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的应用将愈来愈广泛,银

行的业务创新也将愈来愈多。但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的创新却未跟上金融业务创 新的步伐,缺乏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扶持,难以有效发挥税收对金融业 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例如,衍生产品税收政策仅覆盖部分产品,其他产 品税收政策未得到明确。再如,离岸金融业务是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国家和地 区拓展国际贸易、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点,由于这项业务风险大、前景好,各 国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而我国对这一新型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 不大,且涉及离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相关规定变动频繁,影响了离岸金融业务 的正常发展。

(四)没有充分考虑到银行支持经济的功能作用,缺少银行在支持国家产 业政策调整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银行作为特殊的经济主体,既要考虑自身的发展,同时还承担着一部分政 策性负担和社会目标,尤其在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扶持弱势产业方面需要做大 量的工作,比如加强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等。但是,国 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没有制定银行支持国家鼓 励产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也制约了银行对这些产业支持的积极性。

(五)银行呆账准备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合理 在呆账准备的税务处理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 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而我国的有关税法规定:金融企业 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发生 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按1% 计提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而实际上,由于1%的呆账准 备金远不能涵盖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风险,而确认呆账损失程序繁杂,往往造

成银行不得不为其部分贷款损失纳税,从而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

(六)重复征税问题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较差,不良贷款率较高, 银行为了清收不良贷款,收回了大量的抵贷资产,但在收回和处置抵贷资产的 过程屮,由十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造成对银行抵贷资产的处置课征双重 交易税:在收回抵贷资产的过程中,银行作为资产交易的一方,要支付交易

所应支付的税金;在处置过程中也要作为交易的一方支付税金,造成对银行重 复征税。

三、对我国现行银行业税制进一步改革的设想

(一)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同时调整征收范围

鉴于我国目前难以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现实,同时考虑到对地方财政的

影响,可采用逐步降低营业税税率的办法,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调 低。在银行业营业税税率降低的情况下,可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利差收 入计税。同时,改进权责发生制的计税方法,按照贷款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计 税方法,以切实解决虚收税款的问题。另外,对金融机构往来轧差收入征收营 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 率。

(二)统一并降低银行业的所得税,实现中外资银行的税负公平

一是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外资银行均采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

率。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项目应当与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衔接, 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修改。原则上,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 用都应当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工资和坏帐核销等对金融企业影响较大的

扣除项目,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计税工资的规定应当取消,坏帐核销标准应适 当放宽,呆帐准备金的提取要按五级分类标准进行,以争强银行抗风险的能 力。

(三)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简化、规范税制,平衡中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建议取消目前仅对中

资银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减少的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的、 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筹集。

(四)规范和加强对金融创新和部分贷款项目的税收支持

一是借鉴国外对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的相关规定,设立金融衍生工具征税项

目,根据已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点,研究确定具体的征 税对象、征税环节和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二是制定银行金融 创新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创新业务发展。比如对银行业开办新的中间 业务可免征营业税,对新的结算业务及现代化的改造投入予以税收政策优惠。 三是实现不同业务实行差别税率,如对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免 征或降低营业税。

(五)改革和完善银行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国际惯例和税收中性原则,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建议做以下改革: 首先,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其次,由 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的专项准备免缴所得税,以鼓励银行及时、足 额计提专项准备,并以专项准备核销呆账,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呆账准备金 制度。最后,改革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办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财政税务 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相互配合,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由银行监 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的 税收减免。

(六)减少银行抵贷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税费

鉴于以资抵贷的企业多数经营负担重、还款能力差,减免不良资产清理过 程中的税费,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又有利子减少银行的贷款损失。建议由人 民银行、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协商,减免处理抵贷资产过程中向 银行收取的评估费、变现损失、税收、缴费等费用。

(七)完善税制,加强征管

针对现行税制的不健全,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法,明确有关概念, 堵塞征管漏洞;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银行网络交易征税问题的研究,如银行常 设机构的判定,利息来源地的判定,征管依据的确定,探索相应的征管技术与 方法,以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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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5c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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