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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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依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 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的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30 元调整到 45元,其它标准不变。凡在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含本日)缴纳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的,一律按新的征收标准执行。

二、各级财政、规划、住建、房管、物价等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新标准征收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各供热企业应按照《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0〕112 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拨付程序和使用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2010年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临政办发〔2010〕26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临政办发〔2010〕26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政发〔2008〕32 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将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40 元,其中:增加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 元,

增加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 元。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供水管网的建设、改造、更新和维护,以及城区中小学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

二、对于本次增加的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 元和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 元,除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外,其它项 目一律不予减免。

对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在办理规划许

可证时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经财政、建设、规划和教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征收的义务教育配套费部分全额返还项目

开发建设单位,具体办法及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和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暂行)》(临政发〔2008〕39 号)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部分在单体工程验收 前缴清”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本次增加的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和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仍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对于

城区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设备建设所需资金,市政府将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制 定具体办法。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配套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4 月21 日印发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 O八年十月五日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 城镇(县以下建制镇、集镇(乡政府驻地))规划区进行基础设

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

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收

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5元。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含两层)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

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小城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中兰山区范围内实现部分(不含用于供热、供气、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市与区按年初城建计划5:5比例进行分成,年底按照市与区实际承担的年初城

建计划项目投资情况和年度中间增加的城建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罗庄区、河东区范围内实现部分,全额返还各区,每季度返还一次。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沂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部门征收,执行市里统一标准,所有减免报市政府审批,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沂经济开发区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建设、房管部门,并负责开具“临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将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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