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新司法解释为法律援助讨薪添利器

更新时间:2024-04-03 18:1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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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新司法解释为法律援助“讨薪”添利器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惠及广大弱势群体的民生工程,在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作出了极有分量的贡献。我县地方的法律援助事项中,除去赡养、交通事故、假农药种子等,“讨薪”案件占80%以上,帮助受援人讨薪的效果怎么样,决定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果怎么样。在法律援助为受援人讨薪的实践过程中,不少受援人仅得到一张仲裁决定书或工资支付协议书,被申请人以各种方式拒绝履行裁决或判决,弱势群众“讨薪难”现状让人纠心,各地因“讨薪难”出现的群激事件,也深深刺痛地方政府维稳神经。讨薪的弱势群体渴盼他们的合法利益能得到法律保护,因“讨薪难”带来的社会管理顽疾迫切得到改观,因此切实解决“讨薪难”不容懈怠。

一、“恶意欠薪”入刑以来施行现状

早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 “恶意欠薪”罪。全国范围来看,截至去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不法分子依法判处刑罚,在大量的欠薪案件中,占比非常小。我县的讨薪援助工作中,至今还未有法律援助工作者使用该刑罚为受援人讨回薪资,或对欠薪者提出判处该刑罚。故出现相当部分的援助讨薪案件终止于仲裁决定书、工资支付调解协议或申请强制执行阶段,而“讨薪难”未得到有效解决,法律援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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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效果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应当配套相关法规,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如何定性“数额较大”、“赞成严重后果”及量刑的操作范围、明确“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概念,才能使“恶意欠薪”入罪达到立法者的设计初衷。

二、“恶意欠薪”新司法解释增添“讨薪”利器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九条,明确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具体体现在以下六方面:

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四类表现形式,如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等;

三是明确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和情形,各地可根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制定具体标准;

四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表现方式,对行为人逃匿情况下的交付责令支付文书作了认定;

五是明确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种情形,如造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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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等;

六是明确如何认定犯本罪,如何认定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从轻从宽处罚、免除刑事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

“六明确”充分激活“恶意欠薪”刑罚,为法律援助工作增添了有力的“讨薪”利器。

三、法律援助如何切实解决“讨薪难”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意义在于最大程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援助工作如何在当前形势下,正确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司法解释,充分保障受授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讨薪难”问题,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加强“恶意欠薪”罪及新司法解释的学习,领会法治精神实质,作到在对外宣传和实际办案过程中,熟练运用。

二是加大“恶意欠薪”新司法解释宣传,促进劳资双赢。向受援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渠道、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恶意欠薪”罪及其司法解释,引导其正当维权。更应加大对用工主体的宣传,让他们认识到欠薪不仅是经济纠纷,更是犯罪行为,促进其诚信用工。

三是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法律援助讨薪快速通道。受援人在薪资被拖欠时,没有钱请律师、交诉讼费,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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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不起时间。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协调仲裁委、劳动监察、法院等部门,积极协商构建讨薪法援通道,更加及时、更加便利的受理、裁决(判决),并且减免各类费用,最大程度挽回受援人损失。

三是在传统佳节前后或年初岁尾时段,走访大型用工单位,排查潜在“恶意欠薪”犯罪行为,主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加大对面临“恶意欠薪”罪主体的教育和挽救。“恶意欠薪”新司法解释中,有宽严相济的原则。援助工作者应对欠薪单位或个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慑之以法,促进其快速兑现欠薪,争取从轻从宽处理或免于刑罚处理。

希望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能抓住“恶意欠薪”新司法解释颁布的有利时机,利用好这一法律武器,重击“恶意欠薪”者,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促进劳资正常秩序,让法律援助真正成为司法领域行之有效、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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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52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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