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堤防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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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一月

山东省堤防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目 录

1 总则 .............................................................................................. 1 2 检查与监测 .................................................................................. 4

2.1 堤防工程检查 .................................................................................................... 4 2.2 堤防工程安全监测 .......................................................................................... 10

3 养护与修理 ................................................................................ 16

3.1 堤身工程养护与修理 ...................................................................................... 17 3.2 护岸控导工程养护与修理 .............................................................................. 20 3.3 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 ...................................................... 22

4 生物防护工程养护 .................................................................... 24

4.1 一般规定 .......................................................................................................... 24 4.2 草皮及林木养护修理 ...................................................................................... 24

5 动物危害防治 ............................................................................ 26 6 附属设施养护修理 .................................................................... 27

6.1 里程桩、界碑、标志牌、观测设施养护 ...................................................... 27 6.2 设备管理维护 .................................................................................................. 27 6.3 办公、生活区管理 .......................................................................................... 28

7 其它管理 .................................................................................... 30

7.1 一般规定 .......................................................................................................... 30 7.2 考核管理 .......................................................................................................... 30 7.3 涉水项目管理 .................................................................................................. 31 7.4 安全管理 .......................................................................................................... 32 7.5 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 36 7.6 档案管理 .......................................................................................................... 37

附录 堤防工程检查记录表格式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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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省堤防工程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堤防工程安全运行,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防工程。县级以下管理的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本细则所指堤防包括河道堤防、湖泊围堤、蓄滞洪区围堤以及防潮堤等。其它堤防可参照执行。

1.0.4 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堤岸防护、穿跨堤建筑物、附属设施等。

1.0.5 堤防工程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2 制定和完善所管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3 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

4 开展对工程检查监测,并及时分析研究,掌握工程状态。 5 实施养护管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完好与安全。

6 做好防汛、防冻的各项工作和落实各项责任制。 7 做好依法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8 做好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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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结合工程管理业务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堤防管理现代化建设。

10 加强职工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0.6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本细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情况,熟悉工程各部位结构和设备特点,掌握检查监测、养护修理等管理业务,提高工程险情处理能力,做好堤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1.0.7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的情况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

1 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2 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3 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 4 防汛、防冻工作制度; 5 运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6 巡视检查制度; 7 监测工作制度;

8 各类设备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 9 物资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0 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11 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2 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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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职工教育与培训制度; 14 环境保护制度; 15 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0.8 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大事记》,对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归入档案。

1.0.9 堤防管理单位应全面推行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和《山东省河道堤防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1.0.10 堤防工程管理除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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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查与监测

2.1 堤防工程检查

2.1.1 一般规定

1 堤防工程检查范围应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 堤防工程检查应包括外部检查和内部探测检查;除2.1.3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外,应针对各堤段的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

3 堤防工程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对异常和损坏现象作详细记录(包括拍照或录像),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1.2 检查分类和次数

检查一般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1 经常检查:主要指外观检查,堤防管理人员对所管堤段每天检查一次;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每月集中组织检查一次。汛期应根据汛情增加检查次数。

2 定期检查:汛前、汛后应进行堤防工程的定期检查。一般情况下,汛前、汛后和大潮、热带风暴、台风期前后各检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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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遇特殊情况增加检查次数。当汛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

3 特别检查:当发生大洪水、大暴雨、台风、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情况和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检查。 2.1.3 经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和内容:

1 堤身外观

①监测堤身断面及堤顶高程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②堤顶: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顺直;有无凹陷、裂缝、残缺,相邻两堤段之间有无错动;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

③堤坡:是否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有无杂物垃圾堆放,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有无渗水。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通畅,渗漏水量有无变化等。

④堤脚:有无隆起、下沉,有无冲刷、残缺、洞穴。 ⑤混凝土有无剥蚀、冻害、裂缝、破损等情况。

⑥砌石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架空等情况。

2 护堤地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背水侧堤脚以外有无管涌、渗水等。

3 堤岸防护

①坡式护岸: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砌体有无松动、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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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等现象,护坡上有无杂草、杂树和杂物等。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变形缝和止水是否正常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通畅。

②坝式护岸:砌石护坡坡面是否平整、完好,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砌缝是否紧密。散抛块石护坡坡面有无浮石、塌陷。土心顶部是否平整、土石接合是否严紧,有无陷坑、脱缝、水沟、洞穴。

③墙式护岸: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变形缝开合和止水是否正常,墙顶、墙面有无裂缝、溶蚀,排水孔是否正常。浆砌石墙体变形缝内填料有无流失,坡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正常。

④护脚: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面是否平顺,护脚有无冲动。

⑤河势有无较大改变,滩岸有无坍塌。 4 防渗及排水设施

①防渗设施:保护层是否完整,渗漏水量和水质有无变化。 ②排水设施:排水沟进口处有无孔洞暗沟、沟身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出口有无冲坑悬空。排渗沟是否淤堵。排水导渗体或滤体有无淤塞现象。

5 穿堤、跨堤建筑物及其堤防接合部

①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的接合是否紧密,是否有渗水、裂缝、坍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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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穿堤建筑物与土质堤防的接合部临水侧截水设施是否完好,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有无阻塞现象,穿堤建筑物变形缝有无错动、渗水、断裂。

③跨堤建筑物支墩与堤防的接合部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

④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与堤防的接合部有无裂缝、沉陷、冲沟。

⑤跨堤建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能否满足堤顶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⑥检查穿、跨堤建筑物有无损坏,按照有关规定对穿跨堤建筑物机电设备进行检查。

6 堤防工程附属设施

①观测设施:各种观测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观测。观测设施的标志、盖锁、围栅或观测房是否丢失或损坏。观测设施及其周围有无动物巢穴。

②交通与监控设施:堤防工程交通道路的路面是否平整、坚实、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堤防工程道路上有无打场、晒粮等现象。未硬质化的堤顶道路有无交通卡口等管护措施。堤顶交通道路所设置的安全、管理设施及路口所设置的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堤防工程监控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

③其他附属设施:堤防上的千米里程碑、百米桩、界牌、界标、警示牌、护路杆等是否有丢失或损坏。堤岸防护工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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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和护栏有无损坏、丢失。堤防沿线的护堤屋(防汛哨所)或管理房有无损坏、漏雨等情况。

7 防汛抢险设施

①重点堤段是否按规定备有土料、砂石料、编织袋等防汛抢险物料。

②重要堤段是否按规定备(配)有防汛抢险的照明设施、探测仪器和运载交通工具。

③各种防汛抢险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待用状态,防汛仓库是否完好。

8 生物防护工程

①防浪林带、护堤林带的树木有无老化和缺损现象;是否有人为破坏、病虫害及缺水现象。

②草皮护坡是否被雨水冲刷、缺损,人畜损坏或干枯坏死。 ③草皮护坡中是否有荆棘、杂草或灌木。 2.1.4 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检查项目和内容:

1 汛前检查,除经常检查内容外,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

①监测堤身断面及堤顶高程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②堤岸防护工程应通过查勘河势,预估靠河着流部位,检查护脚、护坡完整情况以及历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③当穿堤建筑物的底高程在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其为防洪所设置的闸门或阀门是否能在防洪要求的时限内关闭,并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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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对于已运行的堤防,如新建观测系统,在第一个高水位周期,应按运行期的规定进行观测。

4 减压导渗工程的控渗效果观测

减压导渗工程为一般层状透水堤基段,观测点多布置在横断面的中下游段和渗流出口附近,对减压井或减压沟等堤基排水导渗工程的控渗效果的观测,需要在其迎水侧、背水侧和井、沟间布设适量观测点。行洪、输水期间,对照当时水位、流量进行实时观测。

5 波浪观测

波浪观测包括波向、波速、波高、波长、波浪周期及沿堤坡或建筑物表面的风浪爬高等。波浪观测站设置的位置,应选择在堤防或建筑物的应水面水域较开阔、水深适宜、水下地形较平坦的地点,对照风力、水位情况进行观测。

另外,常常还需要进行波浪作用于护披有关观测,主要包括风浪作用较大段护坡的变形观测、护坡浪压力观测和波浪在护坡上爬高观测等。 2.2.4 观测要求

1 要保持观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制订计划,在现场进行观测,对正常性的观测要求做到“四随”(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四无”(无缺陷、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四固定”(人员固定、设备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以提高观测精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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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次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记录资料进行计算和整理,并对观测成果进行初步分析,如发现观测精度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重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复测,查明原因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加强观测,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每年初均应对上一年度观测资料进行整编,形成堤防安全监测总体报告,并将整编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装订成册,归入技术档案。

4 发现异常现象应作专项分析,必要时会同科研、设计、施工单位作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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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养护与修理

3.0.1 堤防工程养护包括堤身、护岸工程、穿跨堤建筑物和附属工程等单位工程的日常保养和防护,堤防工程修理包括岁修、大修和抢修。

3.0.2 堤防工程的养护修理应坚持“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养修并重”的原则。

3.0.3 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精干管理机构。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实现机械化、信息化,提高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3.0.4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执行堤防工程管理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做好养护工作。

2 修理可按工程损坏调查、修理方案设计、施工、验收四个程序进行。工程的施工、验收参照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3 涉及度汛的修理工程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

4 堤防工程发生险情,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上报。 3.0.5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的各项工作,应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并按照有关技术档案的管理规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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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堤身工程养护与修理

3.1.1 一般规定

1 堤身工程养护包括堤顶、堤坡、护坡、防洪墙、防浪墙、防渗及排水设施养护等工程。

2 堤身养护应做到对堤防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表面缺损,保持堤防的完整、安全和正常运用。

3 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养护的项目和内容。 3.1.2 堤顶养护

1 堤顶、堤肩、道口等养护应做到平整、坚实、无杂草、无弃物。

2 堤顶应保持设计宽度与设计高程,堤顶养护应做到堤线顺直、饱满平坦,无车槽,无明显凹陷、起伏,平均每5m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m。保持设计宽度、高程。

3 堤顶应保持向一侧或两侧倾斜,坡度宜保持在2%~3%。 4 堤肩养护应做到无明显坑洼、坍肩,堤肩线平顺规整,堤肩应植草防护。

5 未硬化堤顶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堤顶泥泞期间,及时关闭护路杆(拦车卡),排除积水;雨后及时对堤顶洼坑进行补土垫平、夯实。

②旱季宜对堤顶洒水养护。

6 硬化堤顶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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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平整无积水、无凹坑、无裂缝、松动等:

②泥结碎石堤顶应适时补充磨耗层和洒水养护,保持顶面平顺,结构完好。 3.1.3 堤坡养护

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堤坡应保持设计坡度,坡面平顺,无雨淋沟、陡坎、洞穴、陷坑、杂物等。

2 戗台(平台)应保持设计宽度,台面平整,平台内外缘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3 排水设施完好,无缺损、无杂物、无堵塞。 4 堤脚线应保持连续、清晰。

5 上下堤坡道应保持顺直、平整,无沟坎、凹陷、残缺,禁止削堤筑路。

6 土质坡面应植草覆盖,背水侧堤坡的草皮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1.4 护坡养护

护坡养护应保持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裂缝、塌陷、脱落、架空、风化等现象,无杂草、杂树、杂物,保持坡面整洁。

3.1.5 防洪墙、防浪墙养护

防洪墙(堤)、防浪墙表面的杂草和杂物应及时清除,保持整洁。检查中如发现裂缝、断缝、倾斜、鼓肚、滑动、下沉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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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风化、泄水孔堵塞、墙后积水、周围地基错台、空隙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并观测发展情况,研究确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做好记录。防洪墙(堤)附近地面发现水沟、坑洼应及时填平。 3.1.6 防渗及排水设施养护

1 防渗设施保护层应保持完好无损,更换防渗体断裂、损坏、失效部分。

2 应修复排水设施进口处的孔洞暗沟、出口处的冲坑悬空,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及冰塞,及时恢复排水沟保护层,确保排水体系畅通。 3.1.7 防汛道路养护

1 防汛路面应达到路拱明显,路拱坡度宜保持在2%~3%。路面饱满平坦、无裂缝、无坑、无明显凹陷、无车槽,平均每5m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m。应及时清扫,排除积水。

2 路牙应保持顺直、无倾斜、破损。平时关闭拦路杆,除防汛抢险专用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3 拦路杆应定期除锈、油漆、上润滑油,并对锁进行防锈处理。

3.1.8 护堤地养护

护堤地的养护应做到边界明确,地面平整,排水畅通,整洁无杂物。护堤地有界埂或界沟的,应保持其规整、无杂草,界埂出现残缺应及时修复,界沟阻塞应及时疏通,有巡查便道的,应保持畅通。护堤地应种植护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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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堤身工程修理

1 对堤顶、堤坡、护坡、防洪墙、防浪墙和防渗及排水设施的缺陷或损坏应按原设计标准及时修复;对堤身裂缝和堤防隐患,应依据其成因和性质分别采取不同处理措施。

2 堤防修理的土、石方及混凝土结构的裂缝、渗漏、剥蚀等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3.2 护岸控导工程养护与修理

3.2.1 堤岸防护工程养护应做到封顶严密、整齐美观,土石接合部无脱缝等现象。

3.2.2 坡式护岸养护应符合本细则3.1.4的规定。 3.2.3 坝式护岸养护

1 坝式护岸养护应做到坝面平整、土石结合紧密、坝顶排水畅通,无积水洼坑、陷坑脱缝、雨淋沟、洞穴、杂草、散乱块石等。

2 暴雨时,应冒雨巡查,疏通排水出路。发现较大雨淋沟,应先将进水口周围用土修筑土埂,拦截水流不使之继续进水,雨后再进行处理。

3 土心上的洼坑和雨淋沟,应及时填补。

4 经常修整坝面,清除土心上的荆棘杂草及其他杂物,保持坝面完整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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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坝式护岸的散抛块石、砌石和混凝土护坡养护应错缝竖砌、密实稳固、表面平整,不应架空、叠砌。

6 土质坡面宜植草防护,草皮养护应符合本细则4.2.1的规定。

3.2.4 墙式护岸养护

1 应清除护岸表面的草、树和杂物,保持护岸整洁。 2 变形缝内流失的填料应及时填补,填补前应将缝内杂物清洗干净。

3 混凝土护岸表面发生局部、轻微的侵蚀剥落或破碎,应采用涂料涂层防护或用水泥砂浆等材料进行表面修补。

4 浆砌石护岸表面发生局部侵蚀剥落或破碎,应采用水泥砂浆进行表面抹补、填塞或喷浆。 3.2.5 护脚养护

护脚石应排砌紧密,护脚平台应保持平整及坡度平顺,无明显凹凸现象。 3.2.6 排水设施养护

1 应及时清除排水沟(管)内的淤泥、杂物及冰塞;对排水沟(管)局部松动、裂缝和损坏,应及时处理,使其保持完好无损。

2 排水孔排水不畅,应及时进行疏通。每年汛前、汛后应普遍清理一次。清理时,不应损坏其反滤设施。

3.2.7 应按原有标准及时修复护岸控导工程表面的缺陷、洼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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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雨淋沟及局部砌石松动变形或脱落等,所用材料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并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3.3 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

3.3.1 一般规定

1 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特别重视和加强堤防与穿、跨堤建筑物接合部的养护与修理,接合部发生损坏时,应通过调查和检测查明原因,针对损坏原因采取修复措施。

2 堤防与穿、跨堤建筑物接合部的养护修理应以防汛安全为前提,兼顾各穿、跨堤建筑物自身的功能。

3 穿、跨堤建筑物发生损坏,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按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要求及时修理或抢修,确保堤防及穿堤、跨堤建筑物的安全。

3.3.2 穿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

1 底部高程在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的穿堤建筑物,其在临水侧与堤防接合部,应特别加强养护工作,保持堤防与穿堤建筑物接合坚实紧密。背水侧也应按照规定进行养护。

2 底部高程高于堤防设计洪水位的穿堤建筑物,其与堤防的接合部和堤顶、堤坡同时进行养护,使其保持坚实紧密。

3 应加强穿堤建筑物与土质堤防接合部临水侧截水设施和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的养护,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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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穿堤闸涵、管道、线缆及道口管理设施,其管理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发现损坏及时修理。 3.3.3 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

1 跨堤建筑物的支墩在堤身背水坡的,应加强支墩与堤坡接合部的养护工作。

2 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的养护工作除按正常堤防养护要求进行外,在雨季应增加养护次数,对土质堤防的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在降雨期间应坚持巡查,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3 码头、港口的上下堤道路和排水设施与堤防的接合部应由码头、港口管理单位按照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的规定进行养护。

4 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布置在堤身背水坡的支墩与堤防接合部发现有沉降、裂缝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对其修理;发现渗水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合理的渗流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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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物防护工程养护

4.1 一般规定

4.1.1 堤防生物防护工程应因地制宜选择植物品种。 4.1.2 堤防迎水面设计洪水位以下不得种植乔木(防浪林除外),可有选择的种植一些草皮,在不影响堤防检查的情况下也可选择一些低矮灌木品种。对于树木缺损较多的林带,应适时补植或改植其它适宜树种。

4.1.3 堤后植物防护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的株行距应根据不同的树种、冠幅大小来确定。

4.1.4 生物防护工程的管理,应因地制宜,坚持日常养护,引进、推广先进技术、机具。

4.1.5 根据林木病虫害发生、发展和传播蔓延的规律,及时进行检查,防治植物病虫害发生。

4.1.6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林木由堤防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在生物防护时应满足堤防检查要求。

4.1.7 养护人员应防止和及时制止危害生物防护工程的人、畜破坏行为。

4.2 草皮及林木养护修理

4.2.1 草皮护坡应经常修整、清除杂草,保持完整美观;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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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宜超过15厘米,以免叶茎过长,影响排水,诱发病虫害; 干旱时宜适时洒水养护。应及时补植或更新的缺损草皮。 4.2.2 林木防护工程养护

在干旱季节和干燥地区,应及时进行人工浇水,浇水量和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枯死和病害严重的树木,应及时挖除后补植。一旦发生病虫害,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应做好树木防冻工作。

堤防管理范围林木采伐应当符合林业采伐的有关规定。林木更新采伐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冬春季节进行,采伐作业时必须将树根清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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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动物危害防治

5.0.1 堤防工程动物危害防治应保证堤防工程安全、不污染环境,做到防治并重、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5.0.2 防治范围应包括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害堤动物可能影响堤防安全的范围。

5.0.3 及时清除堤坡上的树丛、高秆杂草、旧房台等,整理各防土料、备防石料垛,消除便于獾、狐生存、活动的环境条件。因地制宜,采用人工捕杀、器械捕捉、药物诱捕、熏蒸驱逐、化学绝育等方法。对堤身内的洞穴及时采取开挖回填或充填灌浆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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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属设施养护修理

6.1 里程桩、界碑、标志牌、观测设施养护

6.1.1 里程桩、界碑、标志牌(含疫区标志牌、警示牌、险工险段及工程标牌、工程简介牌等)应定期清洗、油漆、维修更新、补充,保证完善、清晰、美观。

6.1. 2 测量控制系统的起点和工作基点校核应执行有关规范,观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6.1. 3 主要观测仪器、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6.2 设备管理维护

6.2.1 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由专人管理。

6.2.2 设备维护以“保养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正确合理地使用设备,既要充分发挥设备的能力,又要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负荷运行。

1 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训练,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掌握操作要领,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 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的使用、操作和维护规程,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6.2.3 设备养护、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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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堤防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观测、运输、通信、电力、动力、办公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确保安全经济地运行。

2 堤防管理单位应做好设备的润滑、防火、防爆、防尘、防漏、防腐等专项工作。设备应达到“四无”(无积灰、无杂物、无松动、无油污)或“六不”(不漏油、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汽、不漏风、不漏物料)。

3 设备检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质量,做好记录,缩短时间,降低成本。

4 设备管理单位要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好设备的检修计划,并纳入年度计划实施。当生产与设备检修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检修。

5 堤防防汛物资储备应按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测算及实际情况储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防汛物资。存储的料物应位置适宜、存放规整、取用方便,有防护措施。

6.3 办公、生活区管理

6.3.1 办公和生活区的建筑或设施,包括办公室、动力配电房、机修车间、设备材料仓库、宿舍、食堂、卫生间,应保持整洁,符合卫生、安全、防火要求。

6.3.2 办公区要树立良好的管理单位形象,办公、生活区要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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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绘制平面分布图,办公区院内地面平整,进出办公区要设宣传栏。

6.3.3 做好办公、生活区环境建设,定期对房屋和围墙进行粉刷或油漆。

6.3.4 办公、生活区内物品摆放整齐,窗户明亮,地面干净,保持清洁。

6.3.5 办公区和生活区明确划分,并应划分责任区,设标志牌,环境卫生分片包干到人。

6.3.6 房屋的其他养护修理可参照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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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它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要求组织实施堤防工程管理工作,不断巩固、改善、提高现有堤防管理水平。 7.1.2 其它管理包括考核管理、涉水项目管理、安全管理、养护修理项目管理、技术档案管理。

7.1.3 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对堤防工程管理范围进行确权划界,领取土地使用证,并设置明显界桩。 7.1.4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按计划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7.2 考核管理

7.2.1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管理的考核工作。应按照本细则,制定切合单位实际的内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年终考核。管理单位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成立内部考核管理小组,专门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本细则所涉及堤防检查、堤防观测、堤防养护、堤防修理等。 7.2.2 管理单位应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并建立完善的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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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考核成绩和部门及个人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挂钩。

7.3 涉水项目管理

7.3.1 本细则所指涉水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水建设项目和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士、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涉水从事有关活动项目。

7.3.2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涉水项目行政许可的论证和审查工作。

7.3.3 涉水项目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批同意后,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行政许可要求及有关规定督促涉水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占用或采砂取土等手续后,方能允许其实施,涉水项目实施前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到现场监督项目放样和定界。 7.3.4 涉水项目实施期间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意见和有关法规要求实施监督,并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制止。涉及涉水项目方案变更事项,应先责令项目停止实施,并督促建设单位向原许可单位申请变更后,经原许可单位同意后方能允许其继续实施。

7.3.5 涉水项目完工后必须由原许可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才能竣工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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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涉水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所占用的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防汛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项目所占用的水利工程及设施的维修养护应满足本管理细则的要求,项目所在地的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和指导,并将其纳入工程正常巡视检查活动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督促其整改。对涉水建设项目的巡视检查主要内容为:

1 涉水建设项目的运行有无影响河道工程及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2 涉水建设项目有无未经许可同意的改建、扩建行为和涉水有关活动。

3 涉水建设项目的运行有无污染和破坏河道管理范围环境的行为。

4 涉水项目所占用水利工程及设施有无损坏、老化。 5 行洪期间建设单位占用范围有无人员看守巡查,有无备足相应防汛物料。

7.3.7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涉水项目的监管和巡视检查做好记录,每个涉水项目均应单独建立档案。

7.4 安全管理

7.4.1 依法管理

1 管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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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强对工程管理范围的巡查活动,发现侵占、破坏或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令其恢复原状。

3 依法对工程管理范围内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 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征收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项目水行政规费。

5 管理人员应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查处发生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6 积极开展水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7.4.2 安全生产

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络。安全生产网络由单位负责人及各生产组安全员组成,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管理和检查。安全员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职工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检查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 管理单位应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水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3 管理单位应对全体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搞好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4 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等措施落实。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解决。

5 工程养护修理中,在开始工作前安全负责人应向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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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讲解有关安全知识,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环境、设备、工具、保安措施以及操作者身体等情况逐一检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得进行作业。

6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标记齐全,电器设备周围应有安全警戒线,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发电机房、仓库等重要位置应配备灭火器具。

7 应按规定定期对消防用品、安全用具进行检查、检验,保证其齐全、完好、有效。

8 水上作业应配齐救生设备;在可能有重物坠落的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进行电气设备安装和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和使用绝缘用品、用具。

9 助航标志、避雷设施及各类报警装置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好、可靠;输电线路要经常检查,严禁私接(拉)乱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10 采用自动监控系统的工程应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对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规定其安全等级和操作权限。无操作权限的人员禁止对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操作,无管理权限的人员禁止在系统计算机上安装或使用任何软件。

7.4.3 事故处理

1 发生事故后,管理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汇报,发生重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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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24小时以内应向省水利厅报告。

2 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应加强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国家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而移动现场部分物件,应作出标志。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对可能涉及追究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事故,清理现场还应征得有关司法部门的同意。

3 管理单位应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作出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等。

4 发生责任事故后,管理单位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并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 事故发生后,管理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6 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积极排除故障和险情,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和扩大作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遵守岗位责任制、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制度所发生的各种人为责任事故,应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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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7.5.1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工作应本着“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养修并重”的原则进行。

7.5.2 管理单位根据检查的结果,编制岁修养护、防汛急办等工程维修计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养护修理工程,应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工程原有结构为原则,制定的修理方案,应根据检查和观测成果,结合工程特点、运用条件、技术水平、设备材料和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

7.5.3 工程养护修理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凡影响安全度汛的项目应在汛前完成,其余项目应于年底前完成。需跨年度施工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5.4 工程养护维修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根据批准的计划,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7.5.5 工程养护维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和经费计划需要调整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5.6 外包工程项目应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施工资质和能力的维修施工队伍,签定合同,加强项目管理。 7.5.7 养护维修工作应作详细记录并及时进行整理。每年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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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技术总结,报上级主管单位,重点项目由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7.5.8 抢护工程应做到及时、快速、有效,防止险情发展。

7.6 档案管理

7.6.1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要由专职人员管理档案,档案设施齐全、清洁、完好。

7.6.2 档案管理应取得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定,并按照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内容应包括:

1 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上级批示和有关的协议等。

2 工程建设、加固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技术文件。 3 工程技术管理有关的标准。

4 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及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及成果等。

7.6.3 技术档案包括以文字、图表等纸质件及音像、电子文档等磁介质、光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各类资料。各单位应逐步实行档案的数字化及计算机管理。

7.6.4 各类工程和设备均应建档立卡,技术档案、图标资料等应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

7.6.5 严格执行保管、借阅制度,做到收、借有手续,定期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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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外单位需借用资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出,并按规定时间催还。

7.6.6 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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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堤防工程检查记录表格式

堤防工程检查记录表(1)

堤防名称: 起始桩号: 检查日期: 水 位: 检查单位: 检查负责人: 参加检查人: 记录人: 序号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 是否坚实平整 堤肩线是否顺直 1 堤顶 有无凹陷、裂缝、残缺 有无杂物垃圾杂草 硬化堤顶是否与垫层脱离 是否平顺 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 2 堤坡与戗台 有无害堤动物洞穴 有无杂物垃圾杂草 有无渗水 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 混凝土护坡 护坡 砌石 护坡 草皮 护坡 有无剥蚀、冻害、裂缝、破损 排水孔是否通畅 有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架空 排水孔是否通畅 是否有缺损、干枯坏死 是否有荆棘、杂草、灌木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 3 39

堤防工程检查记录表(2)

序号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 有无隆起、下沉 4 堤脚 有无冲刷、残缺、洞穴 基础有无淘空 砌体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现象 坡式护岸 变形缝和止水是否正常 有无垃圾杂物、杂草杂树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 坡面有无剥蚀、裂缝、破碎 排水孔是否通畅 相邻墙体有无错动 堤岸防护工程 变形缝和止水是否正常 墙式护岸 墙顶墙面有无剥蚀、裂缝、破碎、脱落 排水孔是否通畅 砌石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现象 坝式散抛块石护坡坡面有无浮护岸 石、塌陷 土心顶部是否平整 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 护脚 护脚平台及坡面是否平顺 护脚有无冲动、淘空 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的接合是否紧密 有无渗水、裂缝、坍塌现象 穿堤建筑物有无损坏 机电设备是否完好 跨堤建筑 物与堤防 结合部 跨堤建筑物支墩与堤防的接合部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 跨堤建筑物有无损坏 5 6 穿堤建筑 物与堤防 结合部 7 40

堤防工程检查记录表(3)

序号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 观测设施能否正常观测 观测观测设施的标志、盖锁、围设施 栅是否完好 观测设施周围有无动物巢穴 交通道路的路面是否平整坚实 附属交通上堤道路连接是否平顺 设施 设施 安全标志、交通卡口等管护设施是否完好 监控监控设施是否完好,运行正设施 常 其他里程碑、界桩、警示牌、标附属志牌、护路杆等是否完好 设施 护堤屋有无损坏 9 生物防护 工程 防浪林、护堤林树木有无缺损、人为破坏现象 树木有无病虫害 堤防抢险备料是否完好 10 其他 有无违法违章涉水项目 有无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详细说明: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 8 4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50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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