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21 07:0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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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

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 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 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 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 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五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 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 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 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八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 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 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4d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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