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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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GY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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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编号:

编制:安全部

审核:

批准:

临沂华盛江泉管业有限公司发布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Q/SGY-GAAQ-037-2015 版本/修订状态:A/0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考核,促进各部门全面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完成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上报、划分标准及责任追究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适应公司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职责

3.1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3.2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3.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 工作程序

4.1工伤认定管理

工伤认定论据为国务院颁布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4.1.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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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4.2安全事故上报管理

4.2.1 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通知安全部、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确保事故调查原因分析的真实性。

b)各部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完全、详实的自行调查分析。

c)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以口头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并于当日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

d)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轻伤(含轻伤)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相应责任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重伤(含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及责任部门共同于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

e)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立即口头报告安全部,由安全部立即口头上报至公司高层领导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上报公司总经理;情况紧急时,也可由事故发生部门直接上报至公司高层领导,由公司高层领导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立即口头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政府主管部门,并由安全部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4.2.2 责任追究

a)凡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时上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2倍处理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

b)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3倍处理相应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

c)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及提供其他不真实情况影响调查的,按事故直接责任人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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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因隐瞒事故而导致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或法律纠纷,一律由隐瞒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完全承担。

4.3 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管理

4.3.1 侥幸事故指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或损失很小。侥幸事故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侥幸事故和其它侥幸事故。

4.3.2 轻微伤害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30日的失能伤害。

4.3.3 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4 重伤事故,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5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3.6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4.4 安全事故调查组的组建

4.4.1 侥幸事故、轻微伤害事故、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自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4.4.2 对于重伤事故以上安全事故,要求公司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公司内部或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组组长:安委会组长

调查员:安委会副组长、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部门、内部一名相关人员、安全部安全员。

4.4.3 调查报告形成后上报公司负责人及安全部,调查报告要求要有事故的具体描述及具体原因分析,同时要求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由安全部进行跟踪落实。

4.5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按《安全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版本与更改记录

版本/修改号日期修改条款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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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3q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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