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二期工程采购项目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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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部分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类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二〇一五年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货物采购公开招标文件——第一册 通用部分

说 明

1.本册是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第一册通用部分,与第二册专用部分同时构成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2.本册中第一章是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是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章是合同格式,第四章是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3.投标供应商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第一册通用部分与第二册专用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第二册专用部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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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6

一、 总 则………………………………………………………………………………………………………6 1.采购人和招标人……………………………………………………………………………………………6 2.合格的投标人………………………………………………………………………………………………6 3.资金来源……………………………………………………………………………………………………6 4.投标费用……………………………………………………………………………………………………6

二、招标文件…………………………………………………………………………………………………6 5.招标文件构成………………………………………………………………………………………………6 6.招标文件的澄清……………………………………………………………………………………………7 7.招标文件的修改……………………………………………………………………………………………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 8.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7 9.投标文件构成………………………………………………………………………………………………7 10.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8 11.投标报价……………………………………………………………………………………………………8 12.投标保证金…………………………………………………………………………………………………8 13.投标有效期…………………………………………………………………………………………………9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9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9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9 16.投标截止期…………………………………………………………………………………………………10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0

五、开标、评标…………………………………………………………………………………………………10 18.开 标………………………………………………………………………………………………………10 19.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0 20.评标过程的保密性…………………………………………………………………………………………10 21.投标文件的澄清……………………………………………………………………………………………11 22.投标文件的初审……………………………………………………………………………………………11 23.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11

六、授予合同……………………………………………………………………………………………………12 24.合同授予标准………………………………………………………………………………………………12 25.最终审查……………………………………………………………………………………………………12 2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12 27.授标时更改货物数量的权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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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标通知书………………………………………………………………………………………………12 29.质疑和投诉………………………………………………………………………………………………12 30.履约保证金………………………………………………………………………………………………13 31.签订合同…………………………………………………………………………………………………13 32.腐败和欺诈行为…………………………………………………………………………………………13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14

1.定 义………………………………………………………………………………………………………14 2.技术规范……………………………………………………………………………………………………14 3.知识产权……………………………………………………………………………………………………14 4.包装要求……………………………………………………………………………………………………14 5.交货方式……………………………………………………………………………………………………14 6.装运通知……………………………………………………………………………………………………15 7.保 险………………………………………………………………………………………………………15 8.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15 9.技术资料……………………………………………………………………………………………………15 10.伴随服务……………………………………………………………………………………………………15 11.质量保证……………………………………………………………………………………………………15 12.检验和验收…………………………………………………………………………………………………16 13.索 赔………………………………………………………………………………………………………16 14.卖方履约延误………………………………………………………………………………………………16 15.误期赔偿……………………………………………………………………………………………………17 16.不可抗力……………………………………………………………………………………………………17 17.税 费………………………………………………………………………………………………………17 18.争端的解决…………………………………………………………………………………………………17 19.违约终止合同………………………………………………………………………………………………17 20.破产终止合同………………………………………………………………………………………………18 21.转让和分包…………………………………………………………………………………………………18 22.合同的修改…………………………………………………………………………………………………18 23.通 知………………………………………………………………………………………………………18 24.适用法律……………………………………………………………………………………………………18 25、履约保证金…………………………………………………………………………………………………18 26.合同生效及其他……………………………………………………………………………………………18 27.补充条款……………………………………………………………………………………………………18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19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21

附件1 投标函(格式)…………………………………………………………………………………………22 附件2 开标一览表(格式)……………………………………………………………………………………23 附件3 投标货物分项价格表……………………………………………………………………………………24 附件4 技术规格偏离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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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26 附件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27 6-1 营业执照………………………………………………………………………………………………28 6-2 税务登记证……………………………………………………………………………………………28 6-3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29 6-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0 6-5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31 6-6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33 6-7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35 6-8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36 6-9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纪录…………………………………………………………………………………37 6-10 近三年类似产品的供货重点业绩………………………………………………………………………37 6-11 获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ISO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37 附件7 投标货物证明文件………………………………………………………………………………………38

7-1 生产许可证……………………………………………………………………………………………38 7-2 专利证书………………………………………………………………………………………………38 7-3 产品鉴定证书或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验报告…………………………………………………………38 7-4 产品性能技术指标详细说明或产品的材质单…………………………………………………………38 附件8 企业质量、服务承诺书…………………………………………………………………………………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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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招标人和采购人

1.1招标人系指根据《长春市政府采购协议书》规定,受采购人委托具体组织本次招标活动(项目名称和采购计划编号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集中采购机构,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1.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合格的投标人

2.1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2.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果投标货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应持有相关的许可证)。

2.1.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长春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1.3具备履行合同所需求的资金、技术和生产能力,向采购人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来源的文件,并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2.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1.6 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2.2 凡受托为招标人、采购人本次采购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其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2.3《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资金来源和项目预算

3.1本次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项目预算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其中部分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第一册 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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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专用部分

第五章 招标公告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九章 技术规格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须知、格式、条款、规范和其他资料。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整地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如电传、传真、电报、信函等)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期至少十五天前对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视具体情况,分别做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答复中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澄清文件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招标人和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招标文件收受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

7.3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投标,并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8.2 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投标文件中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 投标函(格式) 附件2 开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 投标货物分项价格表 附件4 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6-1 营业执照 6-2 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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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6-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5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6-6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6-7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6-8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 6-9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纪录 6-10 近三年类似产品的供货重点业绩

6-11 获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 附件7 投标货物证明文件

7-1 生产经营许可证 7-2 专利证书

7-3 产品鉴定证书或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验报告 7-4 产品性能技术指标详细说明或产品的材质单 附件8 企业质量、服务承诺书

除上述9.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10条的所有文件。 10.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伴随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2.1 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和详细说明。

10.2.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10.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人满意。

10.4根据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投标人如果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1.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所附的投标货物分项价格表(附件3)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3 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截止前,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1%计算(取整数到元)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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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投标保证金应为人民币,可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保证金付款账户名称应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称一致。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的以资金到账为准;采用保函方式交纳的,以交至招标人为准。

投标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长春分行 账号:61010155260003485

12.3 凡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4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2.5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欺诈行为谋取中标的; (3)除因不可抗力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人恶意串通的。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3.2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电报、电传等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同意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4.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内容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如有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处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14.3投标文件中不许有行间加字、涂抹和增删,若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章确认后生效。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4.4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本须知第14.2条、第14.3条要求签署和盖章,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的装订

投标文件要编制目录及页码,使用不小于号5号字的标准字体、A4型纸打印、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式投标文件。

15.2投标文件的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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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内层包封内,再共同包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在内、外层包封的封装处加盖密封标识。

15.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5.3.1 注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5.3.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 招标项目名称 (2) 采购计划编号

(3)在*年*月*日*时*分(具体的开标日期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前不得启封

15.4除了按本须知第15.2款和15.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本须知第16.3款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以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副本原封退回。

15.5如果投标人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5.1款、第15.2款和第15.3款和第15.6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同时将投标文件副本退还给投标人。

15.6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按照投标文件外包装要求单独密封,并在包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6.投标截止期

16.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16.2招标人有权按本须知第7.3条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撤回和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17.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照本须知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包封上标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在投标截止期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8.开标

五 开标、评标

18.1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参加,并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 按照本须知第17条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18.3开标前,由投标人或公证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密封无误后开标。

18.4开标时,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收到任何投标文件都应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8.5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19.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9.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采购货物的特点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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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单数。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9.2除特殊情况外,评标专家应由采购人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从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专家名单在定标前严格保密。 20.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0.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0.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施加任何影响,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0.3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1.投标文件的初审

21.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内容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1.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投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1.4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5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1.6评标委员会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2.2澄清的文件不得对投标价格或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23.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3.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3.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商务条款有无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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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技术规格有无偏离 (3) 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4) 产品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5) 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 (6) 产品的寿命、经营成本 (7)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

(8) 运输条件、交货时间和安装竣工时间 (9) 经营信誉、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 23.3根据实际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办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4)其他方法。

23.4 评标标准和废标原则(详见招标文件专用部分第十章)。

六 授予合同

24.合同授予标准

24.1除投标人须知第26条规定外,采购人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5.履约能力审查

25.1 采购人可以对中标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进行审查。

25.2审查将按照本须知规定对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人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中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合同授予该中标供应商;如果审查未通过,则拒绝授予合同,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对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6.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都有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7.授标时更改货物数量的权利

27.1经长春市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同意,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8.中标通知书

28.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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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质疑和投诉

29.1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30.履约保证金

30.1中标人在中标结果确定后统一向财政部门交纳。

30.2 采购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须按照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情况进行赔偿。 31.签订合同

31.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于《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逾期不签订合同将按中标人自行放弃中标项目处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1.2招标文件及补遗、修改,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合同修改协议等,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2.腐败和欺诈行为

32.1招标人、采购人和投标人在招标采购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1)为此目的,定义下述词汇: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他人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

(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投标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其投标被拒绝,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长春市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允许该投标人在此后的三年内参加长春市政府采购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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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材料。

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保险;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通用条款”系指本章合同通用条款。 1.6“专用条款”系指合同专用条款。

1.7“买方”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述购买货物的单位。

1.8“卖方”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9“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10“验收”系指买卖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1“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能被买方接受)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行业通用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且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4.3如果单件包装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要求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5.交货方式

5.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5.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规定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指定地点日期为交货日期。

5.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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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买方自提货: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5.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待交货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5.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6.装运通知

6.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号、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6.2如因卖方延误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7.保险

7.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8.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

8.1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9.技术资料

9.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可按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一套中文技术资料,如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和/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9.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就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伴随服务

10.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0.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费用没有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0.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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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检验和验收

12.1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文件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12.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13.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权威部门评估,以降低后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用符合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如果卖方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买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的“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卖方履约延误

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招标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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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误期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6.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

16.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16.4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税费

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争端的解决

18.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8.2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9.违约终止合同

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9.2如果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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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和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和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破产终止合同

2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转让和分包

21.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转让。

21.2经买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合同的修改

22.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主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通 知

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4.适用法律

24.1本合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5.履约保证金

25.1卖方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统一向财政部门交纳。

25.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5.3 履约保证金按下述方式提交:

(1)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附件9)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

(2)转帐支票或银行汇票 26.合同生效及其它

26.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6.2本合同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和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27.补充条款

27.1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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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货物类)

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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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格式)

(以下简称买方) (项目名称)项目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 (采购计划编号)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以下简称卖方)为中标人。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服务,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且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与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组成合同的文件如下:

1. 本合同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修改协议

4. 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5. 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修改文件) 6. 通用合同条款 7. 专用合同条款 二、货物名称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三、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四、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本合同的支付方式为: 五、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在“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

买方: 卖 方:

名称(印章): 名称(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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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 投标函(格式) 附件2 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 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附件4 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6-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2 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

6-3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另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另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5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6-6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6-7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6-8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 6-9 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相关证明 6-10 近三年类似产品的供货重点业绩

6-11 获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ISO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 附件7 投标货物证明文件

7-1 生产许可证 7-2 专利证书

7-3 产品鉴定证书或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验报告 7-4 产品性能技术指标详细说明或产品的材质单 附件8 企业质量、服务承诺书

※注:供应商投标文件正本,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要求为彩色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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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投标函(格式)

致: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和伴随服务的招标公告 (采购计划编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货物分项价格表; 3.技术规格偏离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6.投标货物证明文件;

7.以 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大写) 元人民币(¥: 元); 8.投标人须知第9条要求提交的全部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货物的投标总报价为:

包号 货物名称 单套投标产品报价大写(元人民币) 单套投标产品报价小写(¥) (2)我们同意按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补遗及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同意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4)我们同意在投标人《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

(5)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们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们同意按贵方可能的要求提供一切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或技术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如果中标,为了履行合同,我们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8)根据本投标人须知第2条规定,我们承诺,与采购人和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9)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个日历日。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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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开标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计划编号: 单位:元人民币

包号 注:

1.本表按投标标包号依次填写。

2.除在投标文件中装订外,本表还须一份用小信封单独密封、标记、递交,作唱标用。 3.投标总报价为招标范围所列全部项目的报价总和,并应与分项价格表保持一致。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货物名称 单套投标产品报价 大写 小写 有无投标保证金 交货日期 交货 地点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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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投标货物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采购计划编号: 投标包号:

单位:元人民币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货物投标价 货物名称 型号和规格 单位 数量 原产地和和制造商名称 单价 (小写): 总价 投标总报价(大写): 注:

1. 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如果不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 分项报价应按投标包号填列。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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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 采购计划编号: 投标包号: 序号 1 2 3 4 5 6 注:投标人递交的技术规格中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技术偏离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要求。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货物名称 招标文件条款号 招标规格 投标规格 偏离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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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采购计划编号: 投标包号: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号 1 2 3 4 5 6 注:投标人递交的技术规格中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技术偏离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要求。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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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附件6-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6-2 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 附件6-3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同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6-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同时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6-5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附件6-6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附件6-7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附件6-8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属新注册企业,须出具当年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6-9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附件6-10 近三年类似产品的供货重点业绩

附件6-11 获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ISO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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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1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6-2 税务登记证

(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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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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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的 (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可就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活动及合同执行、完成和保修,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至 年 月 日有效。 特此声明。

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务: 投标人名称(公章): 地址: 电话:

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同时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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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5 制造厂商资格声明

一、名称及其它情况

1、制造厂商名称: 2、地址: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企业性质: 6、职员人数:

一般工人: 技术人员:

7、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生产资金: 非生产资金:

二、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1)关于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2)本制造厂商不生产,而须从其它制造厂商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制造厂商名称 地 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三、制造厂商生产此投标货物的历史(年数):

四、近三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客户名称、地址 销售项目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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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销售额:

五、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 份 国 内 出 口 总 额 六、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应商名称、地址 七、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八、其他情况:

兹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厂商名称(盖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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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6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一、名称及其它情况

1、投标人名称: 2、地址: 3、成立或注册日期: 4、上级主管部门: 5、公司性质: 6、主要负责人: 7、职员人数: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二、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

年 份 国 内 出 口 总 额 三、最近三年投标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1)出口销售:

客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数量

(2)国内销售:

客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数量

四、同意为投标人制造投标货物制造厂商并附有制造厂商的资格声明: 制造厂商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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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须由其它制造厂商供应和制造的部件(如果有): 制造厂商名称和地址 制造部件

六、最近三年中与各经销商成交的此种投标货物(如果有): 合同号: 签字日期: 产品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七、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八、投标人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授权代表人名称(签字): 授权代表人职务: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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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7 制造厂商的授权书

致: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们 (制造厂商名称)是按 (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厂商地址)。兹指派按 (国家名称)的法律成立的,主要营业地设在 (经销商地址)的 (经销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唯一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 (招标编号)号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经销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经销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经销商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厂商名称(盖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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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8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属新注册企业,须出具当年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说明: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本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如属新注册企业,须出具当年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新企业验资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人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3)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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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9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附件6-10 近三年类似产品的供货重点业绩

附件6-11 获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ISO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

(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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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投标货物证明文件

附件7-1 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有,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7-2 专利证书(如果是专利产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7-3 产品鉴定证书或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验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7-4 产品性能技术指标详细说明或产品的材质单(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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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企业质量、服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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