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孕行为不应该合法化

更新时间:2023-09-11 03: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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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代孕行为不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代孕指的是代孕者用自己的身体为他人孕育子女的行为。代孕分为部分代孕和完全代孕。部分代孕指的是代孕者既提供子宫,也提供卵子,与婴儿有血缘上的联系。完全代孕则指的是,代孕着仅仅提供子宫,与婴儿无血缘上的联系。(如果正方只承认完全代孕,我们就说:因此对方辩友将代孕做狭义上的理解,仅仅定义为完全代孕未免有失偏颇。)

根据代孕的经济性,代孕分为三类:无偿代孕、合理有偿代孕和商业代孕(商业代孕和合理有偿代孕的区别是:前者除了向代孕着支付代孕的必要费用外,还要支付代孕酬劳,且酬劳的数额会明显高于必要费用。后者除了向代孕者支付代孕的必要费用外,还需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的性质只是一种补偿,不具有商业性,数额可能会低于代孕的相关费用。)因此,今天对方辩友所认可的商业代孕必然会具备商业化的特点:以生产某种产品为手段,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我方认为商业代孕不应该合法化,是基于~(标准呐?)

第一, 商业代孕涉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我国现有社会制度水平的局限性会影响与

其效果的实施。

商业代孕合法化需要解决代孕合同性质的认定、代孕协议法律关系的确定、代孕关系解

除以及相关立法规制等问题。对商业代孕的限制是一个以实践为基础,循序渐进的过程,纵使是世界第一个掌握体外受精技术的英国,其《代孕安排法》虽允许非商业代孕,却禁止商业代孕。显然现在中国不具备一蹴而就,承认商业代孕合法化的制度以及人文条件。

第二, 商业代孕行为体现了对女性生育能力的商品化,女性尊严受损。

生育文化变成仅仅是商品化的人工生殖,这实际上市对女性生理功能的滥用,将其自宫工具化。目前,中国仍存在严重的性别不平等现象。首先,代孕合同加强了他人对女性身体的取用和控制,为了生出健康的后代,这种控制程度必然是非常高的,这中高控制力本身而言是不是对女性身体权益的一种侵犯?再者,代孕合同强化了女性“特定角色”的定位,许多妇女正从家庭束缚中脱离出来并参加到职业工作的时候,代孕合同却利用金钱诱使她们留在家中。

第三, 商业代孕行为挑战人类道德的标准,会产生伦理问题。

先姑且不论部分代孕参杂了血缘因素对家庭的血统观念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引发诸如代孕者介入婚姻家庭关系、代孕者是否对婴儿有抚养义务等一系列伦理问题。纵使是完全代孕的行为,也正是因为其具有的商业性,违反了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严防商业化的伦理原则。因此,商业代孕行为毫无疑问会引发伦理上的混乱状态。 综上~ (啊。。。我尽力了。。。剩下的交给小伙伴小仪和李珊吐槽,徐而立小朋友执笔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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