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农险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2

更新时间:2023-12-26 09: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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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6年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专项治理

整顿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完整性、真实性为重点,综合采用公司自查自纠和监管检查督导相结合的手段,推动公司切实加强内部管控,着力解决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失真、档案资料缺失问题,夯实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基础,遏制农业保险违规高发多发态势,推动农业保险健康规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整顿规范市场与促进发展相结合

以整顿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通过专项治理整顿,提高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意识,筑牢合规经营底线,营造诚信规范、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公司自查与监管检查相衔接

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鼓励公司自查自纠、自我完善、自我规范。监管部门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开展全程督导和事后检查,对在自查整改中主动揭示存在问题、如实上报自查情况并有效开展整改的机构,将依法减轻或免于处理;对自查整改不认真、故意隐瞒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视情节依法严肃从重处理。

(三)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融合

一方面要立足当前、以点带面,以承保理赔档案完整性、

真实性核查为重点,推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另一方面要着眼长远、查调结合,摸清我省农业保险基本情况,为下一步加强农业保险监管提供政策依据。

(四)坚持一把手组织领导与全程参与相结合 各省公司应成立由“一把手”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内农业保险专项治理整顿的组织、动员、部署、实施、督导和检查等工作。各省公司领导小组组长应做到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并对自查整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治理整顿的机构和业务范围

本次农业保险专项治理整顿的机构范围为我省所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各省公司自查整改的业务区间为2015以来的所有农业保险业务。我局检查的业务区间以2016年以来的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业务为主,可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向前追溯。

(二)治理整顿的重点和标准

本次农业保险专项治理整顿的重点为承保理赔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自查整改和监管检查的重点和标准,详见附件1。对承保理赔档案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如实报告自查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

1.承保档案核查

(1)完整性核查:一是重点核查农业保险承保档案中的保险单、投保单、保险费发票、分户清单、批单、公示影像

资料等单证资料是否完整、齐备;二是承保档案是否能清晰、完整显示客户信息、保险标的信息、分户标的信息、其他信息等关键要素。

(2)真实性核查:一是档案内容是否清晰、准确;二是客户信息、分户标的信息、其他信息等关键要素之间是否具备逻辑一致性及合理性。

2.理赔档案核查

(1)完整性核查:一是重点核查农业保险理赔档案中的报案登记表、赔款计算书、理赔报告、查勘报告、相关技术鉴定材料、出险证明材料、保险标的损失清单、现场照片、公示材料、赔款支付凭据等单证资料是否完整、齐备;二是理赔档案是否能清晰、完整显示报案信息、查勘定损信息、立案信息、理算信息等关键要素。

(2)真实性核查:一是核心业务系统是否具备对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和出险标的标识唯一性的审核、校验功能;二是查勘影像是否能体现查勘人员、拍摄位臵、拍摄日期、受损标的特征、规模或损失程度等关键要素;三是理赔档案和承保档案中的关键信息要素是否具备逻辑一致性;四是档案内容是否清晰、准确,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治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本次农业保险专项治理整顿分行业准备部署、保险机构自查整改、监管部门督导检查三个阶段。

1.行业准备部署阶段(2016年4中旬-4月下旬) 各省公司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制定自查整改工作方案,明

确责任分工,并于4月下旬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对系统内自查整改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和部署,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培训。

2.保险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4月下旬-7月底) (1)自查整改阶段(4月下旬-7月中旬)。各省分公司按照本方案要求,对2015年以来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开展100%自查,汇总梳理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员,确保自查全面充分、整改及时到位。

(2)督导抽查阶段(5月上旬-7月上旬)。各省分公司对系统内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和抽查,重点督查下级机构是否按要求组织、部署和开展自查,自查问题是否全面充分,整改是否切实有效等情况。省级公司督查地市级公司、地市级公司督查县级公司的机构数量比例,均应不低于30%,下级机构数量少于8家的,应全面覆盖。

省分公司自查整改期间,我局将对辖内所有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全覆盖督导,重点督导各省分公司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内部督查和整改成效情况。对自查不认真、督查不尽责、整改不到位的,要立即采取责令公司限期整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行业内通报等监管措施,并向保监会及相关总公司报告。

(3)汇总上报阶段(7月15日前)。各省公司完成系统内自查整改情况的汇总并形成报告,自查报告应由省公司一把手签发,并负最终责任。

3.监管部门检查阶段(2016年8月初-10月底) 我局结合各省公司自查报告情况,对辖内所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省级公司及地市级分支机构开展检查,抽查的承保理赔档案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30%。对地市基层机构的检查,重点检查承保理赔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省级公司的检查,应结合基层机构检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履行自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内部督查等职责,以及自查报告是否如实反映自查整改情况。

四、工作要求

2016年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专项治理整顿与即将开展的我省农业保险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检查期间也有差异,各公司应妥善处理好两项工作之间关系,不能顾此失彼,要做到两不误,两促进,确保农业保险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将在与省财政厅的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严格 按照保监会相关要求,对我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治理整顿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省公司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顿工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省分公司要指定1名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并于4月20日前将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人信息分别报送我局。

(二)强化责任,有序推进

各省分公司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农业保险业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整改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2015年以来的所有农业保险业务档案要全部自查,自查整改后的业务档案要全部符合要求。

(三)扎实整改,务求实效

各省分公司要汇总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切实有效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2015年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中无法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如实自查上报。

(四)认真总结,全面报告

各省分公司要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向我局局报送报告及报表。自查报告应由省公司一把手签发,并负最终责任(自查报告格式及报送清单详见附件2、3)。

附件:

1.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核查要点 2.保险公司自查报告撰写要求 3.保险公司自查统计表

附件1:

农业保险承保档案核查要点

农业保险的承保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承保信息,承保信息至少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

(一)客户信息:投保组织者名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业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证件类型(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号、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投保方式(个体投保/团体投保)、投保户数、团体投保区域(以省/地市/县/乡镇/村为单位)。

(二)保险标的信息:保险标的项目(作物名称)、种植地点(县、乡(镇)、村、组(队),也可使用四至、小地名、经纬度等描述)、标的权属证明(种植业保险单户投保面积在100亩及以上的需要收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相关租赁流转证明材料)。

(三)分户标的信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投保的业务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盖章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能清楚显示拍摄日期。分户标的信息应包括: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投保险种、投保标的数量、应交保费(即总保险费)、农户自交保费、银行账号/一卡通号码、被保险人签字等项。其中,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保险标的数量、保险费为必须填写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

(四)其他信息:保险险种、保险数量、单位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构成、保险期间、特别约定。

二、养殖业保险

(一)客户信息:投保组织者名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业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

1

1

内蒙古、黑龙江、新疆等人均耕地面积较大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至500亩。

或组织名称、证件类型(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投保方式(个体投保、团体投保)、投保户数、团体投保区域(以省、地市、县、乡镇、村为单位)。

(二)保险标的信息:养殖方式(规模、散养)、保险标的项目、养殖地点(县、乡(镇)、村、组(队),也可使用四至、养殖场名、经纬度等描述)。

(三)分户标的信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投保的业务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盖章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能清楚显示拍摄日期。分户标的信息应包括: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保险标的项目、保险标的数量、动物标识码(能繁母猪、奶牛需有唯一标识码)、胎次(奶牛)、畜龄(奶牛)、品种、银行账号/一卡通号、被保险人签字等项。其中,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养殖地点、动物标识码(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标的数量、保险费为必须填写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

(四)其他信息:保险险种、保险数量、单位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构成、保险期间、特别约定。

三、森林保险

(一)客户信息:投保组织者名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业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证件类型(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投保方式(个体投保、团体投保)、投保户数、团体投保区域(以省/地市/县/乡镇/村为单位)。

(二)保险标的信息:标的属性(公益林/商品林)、保

险标的项目、种植地点(县、乡(镇)、村、组(队),林场、林班等,也可使用四至、小地名、经纬度等描述)。标的权属证明(林权证号或林权承包经营证明材料,属于集体林权但尚未确权到户或林权证未发放到户地区,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等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分户标的信息:属于集体林权的商品林,已确权且林权证发放到户的,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投保,并制作分户投保清单,由投保组织者核对盖章确认。分户标的信息应包括: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林权证号、应交保费(即总保险费)、农户自交保费、银行账号/一卡通号码、被保险人签字等项。其中,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保险标的数量、保险费为必须填写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

(四)其他信息:保险险种、保险数量、单位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构成、保险期间、特别约定。

农业保险理赔档案核查要点

农业保险的理赔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承保信息,理赔信息至少包括:

一、种植险/林木险理赔信息

(一)报案信息:保单号、报案号、报案人、出险原因、报案日期、出险地点、出险时间、报案人电话。

(二)查勘定损信息:查勘定损地点、查勘定损时间、查勘定损人、每一个分户的分户名称、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标的名称、核损数量、单位、损失程度、生长期(种植险)、生长期赔偿标准(种植险)、承保数量(必须与承保清单中分户承保数量相等)、种植数量(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查勘定损报告。

(三)立案信息:立案号、出险原因、出险区域、起保日期、终保日期、立案日期、受损标的、受灾农户户次、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产/死亡面积、估损金额、估计赔款。

(四)理算信息:计算书信息、领款人信息(领款人姓名、客户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开户银行、账号、领款金额)。

(五)其他信息:相关技术鉴定材料或定损标准(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或遇到争议、疑难案件)、出险证明材料(包括气象证明/火灾证明/其他证明等)、现场照片(应清晰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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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期不参与赔款计算的保险产品,可不记录生长期与生长期赔偿标准。

映标的受损情况及拍摄日期)、公示影像资料与经分户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纸质理赔清单(适用于集体组织投保业务发生一次性重大灾害事故,影像资料应当准确反映出拍摄日期、公示的地点和公示内容),分户理赔清单由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

二、养殖险理赔信息

(一)报案信息:保单号、报案号、报案人、出险原因、报案日期、出险地点、出险时间、报案人电话。

(二)查勘定损信息:查勘定损地点、查勘定损时间、查勘定损人、每一个分户名称、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标的名称、损失数量、单位、单位保额、识别码(养殖险中的猪、牛、羊类保险)、查勘定损报告。

(三)立案信息:立案号、出险原因、出险区域、起保日期、终保日期、立案日期、受损标的、受灾农户户次、死亡数量、扑杀数量、估损金额、估计赔款。

(四)理算信息:计算书信息、领款人信息(领款人姓名、客户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开户银行、账号、领款金额)。

(五)其他信息:牲畜死亡证明(由畜牧兽医部门或具有畜牧兽医部门颁发行医资格证书的兽医出具)、行医资格证书(牲畜死亡证明由兽医出具的)、出险证明材料(包括气象证明/火灾证明/其他证明等)、现场照片(应清晰反映标的受损情况及拍摄日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证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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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证据或证明情况下,理赔档案中可不再要求牲畜死亡证明。

证明(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公示影像资料与经分户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纸质理赔清单(适用于集体组织投保业务发生一次性重大灾害事故,如: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扑杀等造成多户农户受损,影像资料应当准确反映出拍摄日期、公示地点和公示内容),分户理赔清单由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

附件2:

保险公司自查报告撰写要求

一、标题:XX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6年农业保险专项整顿自查工作报告。

二、正文:

1.第一部分。省公司基本情况。包括省公司成立时间、营业地址等信息,近3年以来农险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区域、险种类别、保费规模、利润、保费补贴情况、机构、系统、人员铺设情况。

2.第二部分。省公司自查相关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自查范围、自查内容、工作开展方式和自查发现的问题等情况。

3.第三部分。省公司整改相关内容。省公司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具体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情况。对于由于客观原因造成2015年档案中无法整改的情况,要详细列明原因和无法整改的业务内容及范围。省公司应在报告中承诺除上述无法完成整改的内容外,省公司2015年以来的其他农险业务经营档案已全部符合本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39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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