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微评
更新时间:2023-11-21 19:50:01 阅读量: 经管营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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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日前发布,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早在2008年1月1日就开始施行,为啥还要等7年,而且是“基本得到落实”?到底谁不愿落实?若不是为了推进旅游拉动消费,这项劳动者基本权利是不是还要让它停留在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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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过完年,要连上7天班,令众人感到身心疲惫.今年的很多假期都有节后连续上班的情况,如元旦3天假后连上8天班,清明节3天假后要连上6天班.于是,人们将更多的期待寄托在“带薪年假”上.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广大劳动者每年享受5天到15天不等的带薪年假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实践中囿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以及劳动者自身认识问题,劳动者实际享受到这一权利的情形并不常见.
近日,海淀法院引用一项调查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受访者不足半数,50.4%的人表示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具体单位性质上,74.3%的人认为私企带薪休假实行情况最差,其次为个体工商户.根据近期关于带薪年假的案件,法官认为,这项本应全体劳动者共享的权利已到了“沦为少数人的权利”这一尴尬境地,而不少劳动者又对相关规定不甚了解.由此,本报向广大读者发布相关维权提示.
情况1
带薪休假的享受资格: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张小姐去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贸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她了解到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便在年底向公司提出了5天的年假申
请,可不料公司没批准.张小姐很生气,于是甩了工作不来上班了,理
由就是“需要享受带薪年假”.
结果,外贸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张小姐辞退了.张小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最终败诉.
海淀法院的胡高崇法官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上述规定
中的“职工”具体包括哪些劳动者,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一般认为,带薪年休假只用于全日制的标准劳动关系职工,而对于非全日制
和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则不能够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在实践中,部分劳动者频繁跳槽,干几个月就换一家单位,即使这样,只要劳动者能够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这一前提条件就可以享
受年休假,只不过享受天数应该按照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限与全年工作
日的比例来折算.
法官释法
那么,符合累计工作时间的条件,是否一定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呢?“不一定.”胡高崇法官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
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
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
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
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
以上的.与此同时,《条例》第八条还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后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
年休假.
由此可见,要想享受当年的带薪年假,除了需要满足连续工作满1
年这一条件外,还必须不能请假太多.实践中,就有部分劳动者因不满
上述条件而申请休假,被驳回后起诉用人单位而败诉的.此时劳动者
就得不偿失了.
维权提示
情况2
带薪休假的享受天数:看“工龄”而非“司龄”
老王是名技术工人,在山后工厂工作20年后,被挖到了山前工厂.一年后,老王提出了休15天年假的申请,结果山前工厂只批准了5天.老王不服,向工会寻求帮助.
工会人员在了解到老王的情况之后,与山前工厂的人事部门沟通,说明了年假天数的确定方法.最后,老王的15天年假申请终于获得了
批准.
法官释法
据胡高崇法官解释,根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
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
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
工作期间,应记为累计工作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
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年度年休
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
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
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维权提示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带薪年假享受天数时,往往会按照劳动者在自己单位工作时间(即‘司龄’)的长短来确定.这种
计算结果肯定会对劳动者不利,尤其是对那些在其他单位工作很久的人.”胡高崇法官提出,“此时,劳动者应据理力争,拿出能够证明自
己工龄的证据材料,以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强调的是,此时工龄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
此外,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带薪年假的享受天数做出了与法律不同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自己规定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如有的用人单位给与所有员工每年15天的年假,那就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来确定劳动者的应享受天数;反之,则必须保证劳动者法定权利的实现,排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双方的拘束力.
情况3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核算:再多给200%
小李是物业公司员工,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入职后也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工作两年后,小李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李主张自己每月工资2000元和加班费1000元,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假没能享受,要求法院按照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确定他的日工资标准,并按照300%计算5天.
但法院判决时没采纳小李的意见,而是按照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了日工资标准,并按照5天日工资的200%计算,得出物业公司应支付的工资报酬.
法官释法
胡高崇法官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该《条例》第五条中规定:单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
工资基数的确定方法需要依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即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
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出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
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维权提示
胡高崇法官提醒大家注意:未休年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
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具体核算时,再多给200%的工资就可以了.同时,在确定工资基数时,除了要剔出加班费外,劳动者的偶然性收入,如年终奖、提成工资等,也应从中剔出.
此外,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申请,或者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应视作劳动者放弃,无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年假
权利的放弃需要劳动者书面申请,但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并不以劳动者书面申请为前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做出“因劳动者本
人未申请享受年假,所以用人单位没安排年假”的抗辩,是无法成立的.
情况4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时效的确定:
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小赵于2006年毕业后就在一家食品公司担任质检员,2008年国
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以来,小赵一直都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迫
于在职时的工作压力,小赵一直也未提出异议.2011年7月,小赵决
定辞职,此时他向公司索要从2008年至今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多日交涉无果,小赵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食品公司提出了时效的抗辩,并主张已支付小赵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该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后,法院支持了小赵提出的2009年至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但没有支持小赵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
法官释法
胡高崇法官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由于目前仍然将“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归属为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关于追索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目前适用特殊时效制度,也就是在职期间的所有未休年假工资报酬都可以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
维权提示
有一种观点认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并非一般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由于未安排劳动者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胡高崇法官说,目前此种观点虽未形成主流观点,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记录备查的要求仅限于两年,如果劳动者索要两年以前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而用人单位做出已支付了相关报酬的抗辩,则此时劳动者就有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官建议,如果劳动者的带薪年假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劳动者就应及时主张.因为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否则受侵害的权利则存在得不到救济的可能.(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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