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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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目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 2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本章了解)............................ 2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6 第四章 管辖(★)............................................ 9 第五章 回避................................................. 13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15 第七章 刑事证据............................................. 20 第八章 强制措施(★)....................................... 23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31 第十章 期间、送达........................................... 33 第十一章 立案............................................... 33 第十二章 侦查............................................... 35 第十三章 起诉............................................... 40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43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44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51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57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58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62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69 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法模块复习资料 .............................. 70

第一节 名词辨析与简答 ...................................... 70 第二节 期间总结............................................ 74 第三节 实战演练之选择题.................................... 82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本章了解)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有关国际条约

1

五、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都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分别从静态与动 态的结合。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事先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打击 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 是以惩罚犯罪为前提的。

(3)两者是一对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1)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充分参与、程序遵守、必要救济、程 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3)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4)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三、诉讼效率

总的来看,原则上“公正优先”,有的程序则体现了“效率优先”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公安机关:侦察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注意这四个机关也拥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局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并要依法行使。

【历年真题】:2002-2-15;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

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

资料来源:司考周报 http://www.sikaozhoubao.com“黄金笔记之刑诉”。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

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一、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二、独立的程度不同。(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

检察院的独立:是指整个检察院系统独立,而不存在单个检察院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内部也不存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为检察院内部是在检委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院的一切决定权都在检察长手中)

法院独立包括:法院系统独立、单个法院独立(因为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且此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必须在一审审判结束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三、依法行使。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是前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

【重点法条】:《六部委规定》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三、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四、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阶段为整个诉讼过程。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热闹为自己辩护。

辩护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需要注意最高法院解释第33条的除外情形。

【重点法条】:《最高法解释》第3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

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不能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是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帮助。只有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聘请辩护人。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保障的义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二、体现: (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提起公诉前为犯罪嫌疑人)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62条第3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别保护。如对未成年人讯问或审判时,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点内容)(★)

一、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检规则》

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特殊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所做出的处理也不同,注意区分: 立案阶段:公诉案件→不立案的决定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 侦察阶段:公诉案件→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院自侦案件由其自身作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①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之第1种情形→判决宣告无罪 ②属于其他五种情形→裁定终止审理(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已查明事实证据表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判决宣告无罪

【历年真题】:2005-2-2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

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2005-2-31,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

奸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不予立案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C、撤销案件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2004-2-3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

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2003-2-18,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

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免予起诉 B、撤销案件 C、不起诉 D、.终止侦查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

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司法协助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部司法协助司)

3、司法协助行为(①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②引渡——有条约根据。③承认并执行生效外国生效裁判——没有)引渡属于广义的司法协助

【历年真题】:2005-2-3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组织体系: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职 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对判处有期徒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也由公安机关监督) 2、检察院

组织体系:最高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建议结合宪法知识点一起复习。

职 权:侦察权(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特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公诉权、法律监

督权 3、法院

组织体系:最高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职 权:审判权等等理解即可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诉讼参与人 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82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当事人 (1)被害人(公诉案件) ①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②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③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公诉转自诉; ④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⑤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历年真题】:2002-2-61,张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

秘密罪。在本案诉讼中,被盗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A、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C、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D、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 (2)自诉人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基本相同。注意两点:诉讼代表人;强制措施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①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②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③产生的依据:法定;

④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代替。 (2)诉讼代理人

①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注意近亲属的概念→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②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3)证人

①证人的资格(自然人) ②特点: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③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历年真题】:2003-2-60,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

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B、王某既可以作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2002-2-58,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

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红有义务作证

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

①概念(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 ②与证人的区别。 (5)翻译人员

第四章 管辖(★)

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①侮辱、诽谤案(刑法246条第1款,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257条第1款,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刑法260条第1款,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刑法270条,但职务侵占除外)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八类;举证;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必须是轻伤案件);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条);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条); ④重婚案(刑法258条); ⑤遗弃案(刑法261条);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意: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 ,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里的被害人包括近亲属)

注意: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

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历年真题】:2004-2-29,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B、受贿案C、私分国有资产案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历年真题】:2003-2-13,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

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

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1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

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意:这3类案件并不是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理,而是最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不排除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但是涉港澳台(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的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涉港澳台的公诉案件,由中院管辖)

【历年真题】:2003-2-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4、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

①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②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决定;通知同级检察院); ③数罪就高不就低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4条:检察院认为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无期徒刑、死刑以上刑罚,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历年真题】:2002-2-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

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二、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历年真题】:2002-2-2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

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3、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重点法条】:《刑诉解释》

第17条: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2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

对于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

【历年真题】:2005-2-23,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2003-2-19,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

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2)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四、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①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②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③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10、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五章 回避

回避的适用人员(★)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最高法、最高检有关解释将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人员也列入回避人员的范围)

注意: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人员或进行补充侦察的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对案件的侦察。

(2)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3)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包括在侦察、检察、审判各阶段中被指派或聘请参加诉讼的人员。

(4)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5)律师回避的特殊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的回避属于任职回避,侦察、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属于诉讼回避)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重点法条】:《关于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只有达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才构成回避的理由)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重点法条】:《关于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发回重审: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调 职: 【重点法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29条: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第31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最高法解释》

第31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

人员。

第31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

长决定。

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种类: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职权回避。

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 2、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法 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 检 察 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注意同民诉关于回避决定主体之间的区别: 民诉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审判委员会 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 其他人员→审判长

行诉等同于民诉,因此在刑诉中。审判长无回避的决定权,而在民诉行诉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审判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①程序是否停止;

②作出回避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

【重点法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28条或者第29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采取“决定”的形式)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维护合法利益。

2、时间:公诉案件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有权随时委托。

3、人数:可以委托1~2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历年真题】:2004-2-91,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

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1、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只是有利的)

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所左右,也不受控方所左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其只有辩护的权利,没有控诉的义务。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①a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b审判阶段: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②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许可) (3)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享有,其他辩护人不享有此权利 ①向证人取证;(须经其本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②向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须经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4)提出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权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历年真题】:2004-2-30,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抢劫案时,甲的辩护律师认为,侦

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什么诉讼活动?

A、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B、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D、申请公安机关提供该证据材料

2003-2-55,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

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2004-2-93,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

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 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

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 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

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2、律师的义务(不得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伪证——注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不得私自收费、保守秘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注意两点:①根据刑法306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证据义务里不包括“辩护人隐匿证据”,法律不惩罚辩护人隐匿证据的行为,刑诉法38条虽然规定了“隐匿”但应当以实体法为准;②无论辩护人怎样威胁、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法律都不惩罚。

3、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刑诉法第96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委托辩护人时间的区别)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

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指定的主体;被指定的对象)

(1)“可以”指定: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历年真题】:2004-2-25,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①盲、聋、哑人;②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③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④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注意:拒绝辩护

①强制辩护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 ②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

【历年真题】:2002-2-59,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

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刑事代理 一、刑事代理的种类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权利——可以查阅卷宗和调查取证)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全权委托与特别授权)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申诉案件的代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

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和权利(与辩护人的区别,参见辩护人知识点)

区别点:出席法庭时所承担的职责不一直,诉讼职能的不同

【历年真题】:2005-2-2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

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第七章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注意:品格证据;类似事件能否作为证据) 3.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补充侦查)

【重点法条】:《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

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也包括写有字迹的纸张)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记载的内容必须有含义且要能被理解认识)

书证的表现形式不受任何限制:载体不受限制→可以是一面写了字的墙;书写方式不受限制→可以是钢水浇铸成的字;内容表现形式不受限制→可以是图画、符号。

注意:书证的载体也是物质的,但其是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如果同一证据既具有物证的证

2、证人证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单位不能做证人。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5、鉴定结论: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三种)

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保外就医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必须通过高科技终端设备才能显示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其分别属于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7、勘验、检查笔录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划分标准 1、按照证据的来源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3、证据的表现形式 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 言词证据 种类 传来证据 间接证据 实物证据 无罪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与案件之间无矛盾;结论唯一。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只要表现为人的陈述,则是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专家意见)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特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言词证据可塑性强,其客观性低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但其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认定,实物证据很少能作直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包括罪轻)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这种划分要求我们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当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存时,只能继续收集

证据来排除,排除不了,则疑罪从无。

另外可以划分为:控诉证据(有罪、罪重)、辩护证据(无罪、罪轻)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第一手证据、第二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是原始证据。(实物证据就是指原物、原件→如地上的鞋印就是原始证据,而对鞋印所做的石膏模型就是传来证据;言辞证据就是指亲身所为→如被告的供述、亲身感受→如被害人的陈述、亲眼目睹、亲耳所闻→不包括转告)

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或第二手材料。

通常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中间环节少的传来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传来证据。所以应尽可能地搜集原始证据,但也不能忽略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也可以作为验证原始证据的手段,如果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传来证据的范围更广,传闻证据仅指传来证据中的言词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发生了什么犯罪?谁是犯罪人?

肯定型直接证据:一个证据能单独、直接地指出案件主要事实→是谁实施了什么犯罪(无论这个证据是真是假,都不影响)―――两个缺一不可。

否定型直接证据:一个证据能单独、直接排除发生了什么犯罪或着排除犯罪人是谁 如果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直接证据;被害人陈述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是不可能成为肯定型直接证据,但可以成为否定型的直接证据。

注意:只有一个直接证据不能定罪,即孤证不能定罪(在我国刑诉法只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

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罪,必须遵守四个规则:

①、必须严格遵守证据的一般规则,既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②、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

③、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当排除,排除不了,不能定罪

④、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注意: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尸体、凶器等物证都是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证明 一、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2、程序法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可抗拒的原因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等。

二、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自诉人的代理律师不是控方)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责任,既不证明自己有罪,也不证明自己无罪,证明自己无罪是权利,而不是义务,但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三、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1、立案:只要求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已经有部分查证属实,且能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

3、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共有三处) 4、审查起诉 5、有罪

6、疑罪从无(★)(审查起诉与一审)(一审与二审、死刑复核在证据不足时的处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

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八章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概述 一、特点(适用主体;对象;目的;法定性;时间上的临时性) 二、扭送(可以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63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三、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拘 传 一、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二者的关系)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注意: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二、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63条、第64条)

(1)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 (2)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所地不一致) (3)2人执行;

(4)辖区以外执行——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

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 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婴儿指未满1周岁)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注意,这里也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但不能再羁押了)

(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6)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注: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54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产保(人民币;起点)一千元以上 注意: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监视;逮捕)

逮捕的情形: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擅自离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 5、期间(计算,三机关可以分别适用)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司法解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都有12个月(共36个月)。

【历年真题】:2005-2-2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

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

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2-65,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

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

监视居住 一、适用的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人的区别;会见不需要批准的人)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57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义务范围的对比:①监视居住是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而取保候审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可见两者的活动范围不同;②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多一个“不得会见他人”;③监视居住的义务一旦违反,只要情节严重,惟一的后果就是逮捕;

拘 留 一、适用的条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程序

1、决定权(检察机关的权限——上述适用条件第4、5项); 2、执行权:公安机关

注意两个24小时:①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②24小时内进行讯问(检察机关拘留的执行主体、讯问主体)

3、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乡级人大代表的拘留逮捕无需批准) 4、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异地公安机关协助 5、拘留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天到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可以延长到30天。检察院应在接到逮捕申请后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3+7=10;3+4+7=14;30+7=37)→最后的7天属于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期间,不允许公安机关使用。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天到4天。所以检察院的拘留最长期限为14天(10+4=14)

四、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区别 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 法律依据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采用的机关不同 适用目的不同 羁押期限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一般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先行拘留一日的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可以提前释放。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的处罚 15日以下 15日 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人民法院 刑事拘留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是一种审判前的羁押 《刑事诉讼法》 民事拘留 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质 《民事诉讼法》 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构成犯罪的人 公安机关 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人采取的,具有惩罚的性【历年真题】:2005-2-27,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

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逮 捕 一、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人民检察院 (2)决定逮捕权:人民法院 (3)执行逮捕权:公安机关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三个方面)

【重点法条】:《六机关规定》第26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刑罚因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3)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注意: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义务而采取的逮捕不要求具备这3个条件。

【重点法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三、逮捕的程序

(1)决定期限(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天。)

(2)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批准与不批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

(3)批准的执行(2人;24小时;异地执行;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通知检察院) (4)不批准的救济: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期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 (5)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人大代表;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其他的案件,省检征求省级外事部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案件、自侦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接受监督。)

【重点法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93条: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第94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逮捕的变更

(1)逮捕变更为其他措施

①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情形(严重疾病;哺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有权申请变更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和其他辩护人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重点法条】:《最高法解释》第80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

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

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②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一审判决为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羁押期限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重点法条】:《最高法解释》

第81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第201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刑事诉讼法》

第7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2)其他措施变更为逮捕

对于被取保或者监视的人,如果有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哺乳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变更为逮捕

【重点法条】:《最高法解释》第82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66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

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逮捕规定》

第1条第5款: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历年真题】:2003-2-92,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

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一、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2、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被害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继承人代为提起;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未成年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遗产继承人)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注意:物质损失——实际、必然;

犯罪行为;非法占有、处置的犯罪案件——《刑附范围规定》第5条: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5、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

1、期限(立案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注意:在二审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反诉,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另行起诉。但是仅要求增加赔偿数

额,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2、方式(检察院;公民或单位)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一审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在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能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享有所有权以外的他人的财产。

6、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7、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 8、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9、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10、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11、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2、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14、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期间、送达

期 间 一、期间与期日

二、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几种特殊的计算方式:法定节假日、路途时间、邮寄)

重新计算:另有重要罪行的;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程序转换的

不计入: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

三、期间的恢复(合法的原因,申请、时间、法院批准——裁定)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80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

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历年真题】:2004-2-90,何某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

的判决,但又因故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何某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A、何某耽误期间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B、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何某提出上诉

C、继续应当在期满以前提出上诉的申请,需要由辩护人为其提出 D、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裁定允许

送 达 一、送达的效力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81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

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二、送达的种类:留置送达(注意调节书不可以采用此种方式)

第十一章 立案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88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报案、举报与控告的区别: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报与报案相比,举报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材料要详细、具体;

控告是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揭漏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立案的条件:(★)

1、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自诉案件:自诉范围;受诉法院管辖;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

立案的程序 1、接受材料(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如果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诬告与错告;保障报案人等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密)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不立案

【历年真题】:2005-2-31

立案监督 1、控告人的复议(原决定机关)(没有复核)

控告人接到公安机关、检察院说明不立案原因的通知书后,如果不服,有权向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控告人。如果属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控告人可以不经此步骤,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检察机关的监督

【重点法条】:《六部委规定》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

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历年真题】:2003-2-90,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

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被害人的制约

第十二章 侦查

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人员和人数:侦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时间、地点: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住处

(3)讯问的步骤与方法:首先讯问的内容;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个别进行;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93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

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讯问特殊主体: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入笔录) (5)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性规定 重点掌握:(★)

(1)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是否需要经过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批准) (2)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会见时侦查机关在场(可以)

(4)安排会见的时间(48小时安排会见;五类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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