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
更新时间:2024-05-22 22:2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案例一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名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作品在该杂志上刊登后,林某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单位领导、同事的严厉职责。他们认为其是故意投稿,恶意毁损警察形象,由此对其造成了难以消除的精神损害。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甲报社未经其允许,连续擅自盗用、歪曲、篡改林某的摄影作品,并以盈利为目的,将前述作品复制成征订广告宣传品广为散发。甲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甲报社停止侵害、销毁、收回所有侵权作品、宣传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支付稿酬1万元、侵权获利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赔偿律师费、差旅费3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思考问题:1.请结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点,分享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二
2005年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浙江金星制衣厂报关出口的NOVA商标男士滑雪夹克。A公司认为,NOVA商标系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和浙江金星制衣厂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害。双方交涉未果,诉讼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B公司辩称,该公司的NOVA商标已经在西班牙进行了注册,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A公司虽同样使用NOVA商标,但并未在西班牙本土进行相关产品的销售。因此无权禁止B公司在中国生产印制有NOVA商标的商品,而在西班牙进行销售的行为。
法院认为,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均有地域性,被告B公司虽在西班牙注册了NOVA商标,但在中国未进行相应注册,因而不具有对该商标的专有权。二原告A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A商标,因此对于该商标具有合法的专有权。现被告在中国进行服装的生产和出口贸易,并且在商品上使用了NOVA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
思考问题:1.本案的地域性应当通过哪些方法来克服?
案例三
1990年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权。2003年5月,A公司应某市国庆庆典筹委会采购部的委托,接受了研制庆典主会场的国旗吹飘装置的任务,并组织完成,所需经费由机械公司负责。A公司开始制造旗帜吹飘装置,并如期完成了安装主会场国旗旗杆的任务。2003年10月,多家新闻单位在报道庆典盛况的同时,介绍了A公司制造的这一装置的过程及其特点。李某认为A公司制作的旗帜吹飘装置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于2003年10月8日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A公司辩称虽然李某于1991年获得了该吹风式旗杆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但A公司制造吹风旗杆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该专利已经成为公有技术。故A公司实施该实用新型的构成侵权。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被告的主张,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为什么要对知识产权设定权利保护期间? 2.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四
2001年9月,A省B市市民郭某向A市政府、市园林局、中山公园及其改建指挥部书面呈文提出,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其后,郭某以笔名“郭宝忠”将其雕塑广场创意的文字作品和双人雕塑模型在A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并在此后中山公园树立孙中山与宋庆龄雕像的公开征集活动中,递交了自己创作的两组雕塑模型。2009年2月,郭某从B市当地媒体获悉,“孙中山与宋庆龄铜像10月前进驻中山公园”,设计方案由A市园林雕塑院实施。郭某认为“孙中山与宋庆龄双人铜像”的创意是其首创提出的,中山公园管理处、B市园林雕塑院未经其同意擅自复制其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伸了认为,郭某的“双人雕塑创意”,总体上属于创意、构思或理念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郭某要求对其“创意”给与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B市园林雕塑院制作的作品与郭某的雕塑模型,在人物神态、气质、面貌、服装纹饰、视线方向、站立方位等方面均有明显的细微差别,加上郭某未举证证明被告制作雕塑时与其本人的雕塑由接触行为,故认定原理雕塑院制作的雕塑是单独形成的新的作品,为侵犯郭某的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本案中郭某的构思为何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案例五
厦门灿森实业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家用电器设计制造及其销售售后服务的企业。该公司于2001年12月,将其爆炸蒸汽熨斗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与2002年8月获得专利局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05年7、8月间厦门灿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大量出现宁波某公司生产的KB—528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该熨斗于灿森公司同类型熨斗的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灿森公司遂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减少诉讼过程中损失扩大的可能性,灿森公司还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的措施。
法院受理后,作出了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KB—522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的裁定,并查封了被告库存的KB—522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成品及半成品。“临时禁令”实施后不久,被告主动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并在法院的监督下销毁了侵权产品的模具。
思考问题: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对被申请人一方有何积极意义? 2.本案中原告申请“临时禁令”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六
1999年3月,作家胡某出版长篇小说《今生今世》。2005年9月,香港某电视台开播根据胡某小说改编的电视连续剧,编剧为叶某,拍摄耽单位为正源公司等,至2005年10月18日播完。胡某在居住地江西南昌某大学校区宿舍收看到该电视剧,认为叶某、正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小说《今生今世》中属其独创性的内容,遂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该两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
两被告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一、江西不可能收看到该电视剧,因该剧属“境外的卫星电视台”香港某电视台播放,南昌不是侵权行为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二、异议人所在地、拍摄地和制作地均在上海,本案应由被
告所在地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们法院管辖。被告胡某答辩称:答辩人所在地南昌某大学于1996年获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其有合法接收与传播权,答辩人正是在该大学收看该剧,答辩人所在地南昌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南昌市中级人们法院有权管辖。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通过合法渠道在南昌某大学收看到电视剧,该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故裁定驳回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思考问题:1.本案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案例一
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为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音乐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出版社辩称:(1)原告不是音乐著作权人本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2)MP3光盘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载体,不能认为它是对原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而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自己并没有侵权。法院判决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人们币十一万八千八百元。
思考问题:1.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2.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什么主体?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案例一
案件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以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是保持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根本就不构成作品。
案件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令人匪夷所思。
案件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篇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案件4:甲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甲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献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就不构成作品。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独创性有什么要求?
2.5岁顽童的水彩画、张大千的临摹画、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英文版《背影》与盲文版《背影》是否符合作品度创新的要求,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二
原告A唱片公司,在被告B经营的某音乐城KTV包房中发现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光年》、《回情》和《情人说》三首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系争MTV不属于作品的范畴,其性质应属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是著作权人,仅享有属于邻接权范畴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不享有著作权。
思考问题:1.MTV的法律属于是什么? 2.作品与音像制品有什么区别?
3.本案中的MTV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案例三
1989年,红学爱好者霍某姐弟合作撰写了学术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文中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红楼梦》以隐晦的笔法揭示了雍正皇帝暴死的真实原因,该文认为曹雪芹不仅被雍正皇帝抄了家,其青梅竹马的情人竺香玉也被选入宫中做了皇后,后两人设法用丹砂将雍正毒死,事后竺香玉自杀了。作者同时刊出“启事”:任何个人或单位欲将该作品翻译或改编成电影、电视、录像、戏剧、小说等表现形式应与作者联系。红学爱好者富某以该论文的核心观点展开故事叙述,撰写了一步25万字的章回体小说《红楼春秋》并由某出版社发行。霍家姐弟因此对富某与该出版社提起侵犯版权诉讼。
思考问题:著作权能否保护思想,思想与表达的如何区分?本案中小说《红楼春秋》是复制了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的思想还是复制了表达?侵权是否存在?
案例四
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在城市名称以及电话号码。后B出版公司出版了全国的电话号码簿。B出版社的电话号码簿覆盖全国6个公共电话公司服务区域,6个公共电话公司只有A电话公司不愿与B出版公司合作。故B出版公司在未获得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删除了自己不需要的号码后,聘请工作人员对余下的4935个电话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号码用户所在街道的信息。但是在B公司电话簿46878个电话号码中仍有1309个电话号码是与A电话簿中的号码完全一致的,其中还有4个号码是A公司为试探抄袭而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电话公司诉B出版公司侵犯其电话号码簿的著作权。
思考问题:A电话公司电话簿中的每一个电话号码都是真实存在的,存在著作权吗?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搜集上述号码并按字母顺序进行排列的整体电话簿,是否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些搜集与排列工作是否符合著作权中独创性劳动?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案例一
何某在自己的博客上就社会中发生的热点问题撰写评论文章,某报社未经何某许可,从何某的博客上下载了两篇评论文章,刊发在报纸上,何某以该报社侵犯其发表权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分析何某能否胜诉?发表权能否重复行使?
案例二
原告吴某是一名知名画家,被告上海某收藏店与香某古玩拍卖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了一幅《毛泽东肖像》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字样,落款有吴某的姓名,吴某称该画并非其所画,而是假冒某署名的作品,但两被告仍然将争议画作以52.8万元港币成交。后吴某以两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吴某的署名权是否受到侵犯?假冒他人署名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署名权的内容?
案例三
作家樊某创作了小说《上海人在东京》,A电视台有偿取得了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摄制权。电视剧拍摄播出后,樊某发现A将作品的主题思想进行了篡改,原作的主题思想是:一个东京客、一页悲惨史、一掬辛酸泪、一本血泪作,而被告则将电视剧的主题思想改为:一群海外的游子、一个曲折的故事、一段缠绵的恋情、一页拼搏的历史,剧中竭力美化日本人、丑化中国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故原告起诉A电视台侵犯了某保持作品完整权。
思考问题:该案中,A电视台取得作品改编权后,是否可以对原作进行改动?改编权与保持作品完整权是否冲突?
案例四
案件1:歌星王某在万人体育馆举行2009年度个人演唱会,A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王某的演唱会进行现场转播,王某认为公众可以通过电视同一时间收看到王某的个人演唱会,导致演唱会的门票销售额下滑,故以侵犯音乐作品的复制权为由提起诉讼。
案件2:B公司完成了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C公司生产的C290手机复制了T189手机印刷线路板的布图设计。B公司认为其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是工程技术作品和图形作品,起诉C公司的复制行为侵犯了其作品复制权。
思考问题:王某认为电视台侵犯了其复制权的主张能够成立?B公司诉C公司侵犯其复制权的诉讼能否胜诉?著作权法对复制权规制的复制行为有什么具体要求?
案例五
《正》电视剧著作权人为A电视台,后A电视台授权B公司享有该剧在中国的独家出版发行权,授权期限为5年。但后B公司发现C电视台未经其授权也在播放《正》剧,D公司未经许可也将电影《正》剧上传至网站上供用户有偿下载。故A电视台起诉C电视台、D公司侵犯其发行权。
思考问题:C通过电视台播放《正》剧、D通过网络传播《正》剧,是否都侵犯了A的发行权?
案例六
关某书写了一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字画,署有自己的姓名及印章,赠与A公司,A公司将关某书法中的“道”字用于商业标识,一年后,关某应邀参加A公司的纪念活动,英文邀请函中有称呼关某为“我们商标中的‘道’字的创始者”的内容,关某收取了
工作报酬,并再次书写“道”字书画,并标有“A公司成立一百周年纪念”的落款。此后,关某发现A公司在多处使用其书写的“道”字最为标识,用于A公司网页、广告牌、指示牌、手提袋、信封、贺年卡、职员名片、公司简介封面等,故关某起诉A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思考问题:A公司作为书法作品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利以任何方式使用书法?
案例七
电影A是有袁某自编自导的著名影片,袁某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后华某将A剧本改编为B剧本,B剧本的封面上载明“根据袁某A剧本改编”,后B剧本被拍成电影,电影B的片头显示:“本片取材于电影A”,编剧为华某,某制片厂摄制等等。袁某人为B剧本及电影B侵犯了自己电影与剧本的改编权,故提起诉讼。
思考问题:B剧本的作者华某是否可以不许可直接改编A剧本?B剧本封面上的“根据袁某A剧本改编”、电影片头显示的“本片取材于电影A”的标注是否能成为被告的免责理由?
案例八
A餐厅时一家全球知名的快餐连锁店,营业时间一直滚动播发歌手王菲演唱的《红豆》、《催眠》等10首歌曲,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其侵犯了音乐作品作者的广播权为由诉至法院,A餐馆辩称自己播放的是正版的王菲唱片,播放行为是购买唱片后的对自有唱片的合法处分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广播权。
B餐馆是火车站旁边的一家小餐馆,通过扩音器播放广播电台中播放的歌曲,音乐著作协会也以其侵犯了音乐作品的广播权为由诉至法院,B餐馆辩称其播放的是广播电台中的歌曲,这些歌曲本来每个人都能听到;且其仅是一家小餐馆,每天人流量小,不构成公开传播,因此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广播权。
思考问题:A的经营规模远远大于B,对侵权广播权的构成是否有影响?B餐馆“不构成公开传播”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案例一
A网站与B网站均是门户网站,A指控B大量抄袭其网站上手机短信频道中的526幅手机图片,侵犯了其对图片享有的著作权。B提起反诉,指控A抄袭了其网站上526幅手机图片中的434幅,称该434幅手机图片是自己设计完成的,A侵犯了其著作权。举证过程中,A通过网页公证的方式及提存在先的方式,证明其享有涉案382幅手机图片的著作权,公证内容为:A网站页面上载了图片,隔数小时或数日后B网站的页面也出现了相关图片,证明B抄袭了A手机图片;另通过作者书面证言签署确认的方式证明其对涉案104幅手机图片享有著作权。反诉原告B也通过作者出具书面证言签署确认的方式证明其对涉案436幅手机图片享有著作权。
思考问题:手机图片作为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主体如何确定?
案例二
原告孟某退休前系解放军画报社的记者,在抗美援朝期间,作为随军记者拍摄了包括涉案9幅摄影作品在内的一些反映抗美援朝战争的照片。解放军画报社留存有涉案9幅照片的原版底片。后被告A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与被告B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A授权B《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基本陈列画册》(共9本,包括涉案《抗美援朝战争》一书)的纸介质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嗣后B出版了《抗美援朝战争》一书,该书封面注明: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基本陈列画册;A编。该书中使用原告的9幅摄影作品均为表明作者身份,B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被告A与B告上法庭。经查,涉案的9幅馆藏的摄影作品系由解放军画报社留存的原版底片翻拍而来。
思考问题:孟某作为解封军画报社的职员拍摄的照片,著作权属于孟某还是解放军画报社?如果属于孟某,解放军画报社有无使用作品的法定权利?
案例三
大型历史剧《瓦》剧本编剧为张某、宋某、谢某。2001年,宋某、谢某在为事先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邀请常某共同对上述剧本内容进行了改编并排演了该剧,此后,广西壮剧团在演出名单及宣传报道中,编剧写的都是“宋某、谢某、常某”。2002年11月,广西壮剧团在《剧本》杂志上刊登了启事,称该杂志刊登的《瓦》剧因我们的疏忽未署上“根据张某、宋某、谢某1988年演出剧本改编”,谨此声明,并向张某通知道歉。此后,广西壮剧团在《瓦》剧的演出宣传册中署名编剧宋某、谢某、常某(根据张某、宋某、谢某1988年演出剧本创编)。经查,改编后的剧本较原剧的人物、故事、情节进行了增删和较大的调整。原告张某起诉广西壮剧团、宋某、谢某、常某等侵权,被告辩称:张某、宋某、谢某创作的《瓦》剧为职务作品,广西壮剧团是作者,有权进行改编,且广西壮剧团在剧本和宣传品上都标注了“根据《瓦》1988年张某、宋某、谢某创作演出本改编”,并已经在《剧本》杂志上发表了道歉声明,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
思考问题:《瓦》剧是应当是编剧为完成本单位(本案中广西壮剧团)而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张某、宋某、谢某。而张某、宋某、谢某三人就一个作品如何享有自己的著作权?
案例四
原告自1999年起编辑涉案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电子杂志,通过“中国知网”(www.cnki.com)以CAJ的格式出版发行,提供该数据库的检索和全文内容服务。题录摘要和论文全文是该电子杂志的主要组成部分,题录摘要供免费检索和阅看,论文全文供付费下载。被告赵某登记设立“蜂朝网”(www.steelbee.net、www.51lunwen.com),经营方式与原告完全相同,其论文题录摘要内容与原告大致相同,仅仅是条目的排列顺序与原告不同,但中英文提名、中英文的论文摘要系从与原告数据库中共免费检索的题录摘要页面复制而来。原告认为其对该数据库中以CAJ格式保存的论文全文,复制、传播原告数据库的论文题录摘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汇编作品权。
思考问题:《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由硕士或博士毕业生撰写的论文组成,原告作为编辑者是否就该对数据库享有权利?
案例五
原告黄某是为高级摄影师,受委托为文化宫举办的“平民歌唱家胡某个人独唱音乐会”进行现场拍摄,双方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后《南通日报》刊登了“离歌扬帆”一文,配发了原告投稿的一组胡某的照片。被告南通某公司决定在其开业两周年之际举办胡某的个人演唱会,胡某从南通日报社送给其留念的一组照片,挑选了几张给被告,但胡某未告知该照片的作者是谁,被告也未询问。此后,被告将此照片用于店堂门口的广告宣传,同时还委托某晚报社广告部制作了报刊广告,发布于该晚报头版位置,整个演唱会历时6天,照片原件也在演唱会结束后交还胡某收存。原告黄某发现被告上述行为后,以被告侵犯其摄影作品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黄某拍摄的胡某照片著作权属于谁?是属于被拍摄对象胡某,拍摄者黄某还是委托黄某拍摄的文化宫?
案例六
1996年9月12日,A电影的摄制组聘任原告孟某担任该电影灯光组组长参加摄制工作,口头约定酬金15000元人们币,A电影由被告一内蒙古电影制片厂申请摄制,由被告一与百乐公司合作拍摄,至1996年10月底,A电影拍摄工作已完成近半,但由于资金问题停拍。1998年5月,由被告一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和被告二北京某集团为摄制单位的电影B采用了A电影的4本镜头,但宣传资料中病没有署原告孟某的名字,也没有支付孟某报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署名权,并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报酬。
思考问题:1.本案中B电影的著作权归属何人?
2.原告孟某作为电影的灯光师,是否享有在B电影中署名的权利?
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期限
案例一
原告A是著名摄影家B之女,B于1994年9月7日去世,生前创作了摄影作品《周恩来》。A诉称被告出版的《中华民国历史图片档案》一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该幅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也未向其支付报酬,侵害了其著作权。被告辩称:涉案摄影作品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限,继承人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作品与1949年12月1日在《华北画报》上刊登,1981年1月出版的《吴某某摄影集》(上)一书中收录了涉案摄影作品。2003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授权C公司将《中华民国历史图片档案》一书交由原告出版。
思考问题:涉案作品于1949年发表,作者于1994年去世至今,涉案作品是否仍然存在著作权?
如果涉案作品存在著作权,徐某作为作者的继承人是否能够继承著作权?
案例二
某电视剧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以下A至I首音乐作品,具体使用情况如下:A分别在第1、13集中出现,时长分别为1分30秒和17秒,表现方式是演员演唱;分别在17、20、21集中出现,时长分别是4秒、10和6秒,表现形式是演员演唱;C在第13集中出现,时长17秒,表现为演员演唱;D在第1集出现,时长2分22秒,表现是器乐演奏;E在第1集出现,时长56秒,表现为演员演唱;F在第1集出现,时长为1分10秒,表现为演员演唱;
G分别在第1、4集中出现,时长分别是1分30秒和21秒,表现方式是演员演唱;H在第14集中出现,时长8秒,表现为演员演唱;I在第4、7、20、22集中出现,时长分别为20秒、25秒、1分5秒和28秒。原告音著协认为该剧的制片方未经许可在电视剧中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制片方辩称其并为将涉案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而是作为气氛音乐使用,且使用时间非常短暂,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思考问题:被告承认其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作品,但抗辩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非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
案例三
原告制作了爱国主义教育片A影片,被告某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了该A影片,且在播放过程中插播广告。原告起诉被告侵权。被告辩称,A影片是爱国主义教育片,其播放行为是一种公益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思考问题:被告作为媒体,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能认定合理使用?
案例四
原告某教育研究所编著出版了《英语?七年级(上)》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后发现被告A出版社下属的B书局出版的《丛书?七年级英语(上)》教辅材料,将《英语?七年级(上)》的课文原文进行了直接复制及翻译。原告认为这种使用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被告A出版社辩称,依据教科书出版教辅书是出版业一直沿袭的惯例,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就教科书享有著作权,被告收录再现原告出版的《英语?七年级(上)》的课文原文并翻译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构成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侵权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思考问题: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学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依据教科书出版教辅书的行业惯例能否使被告免责?
案例五
1984年,受A市政府委托,杨某以董永与七仙女的爱情神话传说为背景,创作了《董永与七仙女》的双人雕塑,作为A市的标志性建筑竖立在A市董永公园孝子祠内。2001年起,杨某发现,A市众多麻糖生产企业未经许可,将该雕塑作品拍摄成照片,制作成麻糖食品的包装装潢团,行销全国。杨某认为该市二十多家麻糖生产企业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麻糖生产企业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第八章 著作权的许可与转让
案例一
2000年6月22日,原告程某与案外人A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将其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发行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A,合同有效期为8年。2002年2月19日,原告向A发出解除上述图书出版合同的书面函件。A于2002年3月31日签收了此函件。2002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B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将该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
书形式独家出版发行中文简体字版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B,该出版合同第2页约定,原告保证拥有上述图书的独家出版发行权,如因此项权利的行使而侵害他人权益,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B出版社造成的一切损失。现B出版了改作品,但尚欠原告著作权使用费10,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B支付尚欠的作品许可使用费。B辩称,原告已将从2000年6月22日至2008年6月21日的在中国大陆死去以图书形式发行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了案外人A,却又在2002年3月18日与被告签订作品专有权许可合同,属于一稿多投,原告违约在先;且在其出版涉案作品后,A一直向其主张权利,故请求法院在原告与A出版社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诉请。
思考问题:1.作品能否许可多人使用?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能否许可多人使用?
2.被告B的抗辩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
2005年,A市旅游局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举办“A市风景名胜摄影大赛”,设奖征求以A市风景名胜为题材的优秀摄影作品。摄影师张某一张名为“慈山翠池”的照片获一等奖。赛后,张某与赛事组委会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同意将其对获奖的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赛事组委会,无论其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嗣后,赛事组委会出版了《A市风光》影集,其中使用了张某的“慈善翠池”作品,但未标明作者姓名。张某认为赛事组委会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赛事组委会辩称,张某与赛事组委会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张某将著作权转让给赛事组委会。故张某对本案中的作品并无权利,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署名权是作者的人身性权利,著作权转让能否包含该部分权利的转让?
第九章 著作权的侵权与救济
案例一
原告上海A墙纸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墙纸设计、生产与销售的公司,其设计了一款玫瑰枝蔓郁金香的墙纸,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一被告上海B墙纸公司也是一家墙纸设计、生产与销售公司,张某原是上海A墙纸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后跳槽到上海B墙纸公司担任总经理。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上海B墙纸公司也在生产销售与原告非常相似的墙纸,仅仅是对墙纸的背景图案进行了些微修改,故将被告告上法院。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其生产的墙纸是其公司总经理张某创作的美术作品,并没有侵权。原告认为,张某原在原告公司担任总经理,能够接触到原告的设计图纸,且被告在原告后推出极其相似的图纸,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责令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理论与司法界是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的?
案例二
原告A是351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其创作的C网站提供数字音乐的试听、收费下载等娱乐服务。A发现被告B利用其经营的D网站,未经许可也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涉案351首音乐作品的mp3搜索、试听和下载,用户只要在D网站搜索栏内输入歌曲名称或歌手名称,被告就能为用户从互联网信息中抓取该歌曲的歌词内容及音频文件的下载地址,用户可以直接打开此类音频文件,在被告的音乐盒页面进行音乐试听和下载,音乐盒页面向用户提供试
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使用费?若B公司没有主动停止制造行为,李某是否有权禁止B公司的行为?
案例二
上海A药物研究所与美国B药物研究所合作,于2003年5月成功研制一种治疗艾滋病的特效药物T,该药物的有效成分为化合物X。经进一步攻关,A研究所发明了人工合成化合物X的方法。A研究所与2004年3月提交了专利申请,请求保护化合物X的提取方法、人工合成方法以及化合物X用于治疗艾滋病用途的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6年12月获得授权。期间,B药物研究所经过A药物研究所的同意,于2007年2月将该项发明许可给美国C公司使用。
2005年2月,沈阳D化学研究所李某在《化学研究》上看到上述A研究所田某发表的一篇介绍化合物X的文章,于是便进行深入研究,并于2006年1月成功合成化合物X。李某的合成方法与A研究所的方法相比,原料更加便宜易得,反应时间大大缩短。D研究所于2006年2月提交了合成化合物X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许可给国内L公司使用。
2008年3月,A研究所研究员张某在市场上发现制造商分别是美国C公司与中国L公司的两个不同厂家生产的药物T。经查,制造商为C公司的药品系中国销售商R公司从美国某销售商处进口。A研究所负责人认为:(1)C公司未经许可将药品出口到中国,销售商R公司未经A 研究所的许可进口该药品并在中国销售,侵犯了A研究所得专利权;(2)化合物X是A研究所首次发现的,并且其提取方法与人工合成方法均已被申请专利,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再将化合物X用于制造艾滋病药物,且其他合成化合物X的方法也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思考问题:1.请解释平行进口的概念?本案专利权人是否有权阻止R公司进口涉案药品?
2.请简述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中A研究所负责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案例三
A大学与B研究中心专利权归属纠纷一案。2006年4月,A大学与B研究中心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环境保护生物工程技术,并共同成立一个环保公司,公司成立后双方合作的研究成果归该公司所有。
但该公司因资金问题一直未能成立。从2006年10月开始,双方开始进行以农业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光合菌剂产品的工业化生产技术的实验。双方在开发实验中,共同研制出“培养光合细菌菌液的装备”,A大学将此申请了专利,该专利载明的设计人有五人,其中A大学三人,B研究中心二人,申请人一栏仅填有A大学。
2008年8月,A大学在B研究中心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专利转让给了C公司,B研究中心以A大学侵犯其技术成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A大学单方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双方共同所有。
思考问题:1.简述专利权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如果涉案专利“厌氧产酸装置”确为案中某大学独立开发,王某是A大学教师,并是该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则根据《专利法》规定,王某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第十四章 专利的申请、审查与授权
案例一
2007年8月7日,申请人A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由于A的疏忽,在递交的申请文件中未放入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中体积的附图1、附图3。A又于2007年8月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补寄了所缺的说明书附图,寄出的邮戳日为2007年8月10日,8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了该邮件。8月13日上午A又亲自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补交了说明书摘要。在经过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程序认为A的申请符合授权条件,于是在2009年9月2日向甲发出了授权通知书,并于9月10日在《发明专利公报》上进行了公布。
思考问题:1.简述专利申请日的确定方法?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A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哪天?
2.申请人B于2007年1月独立完成与甲相同的发明创造,并于2007年8月8日上午到邮局用挂号信将专利申请文件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邮戳日是2007年8月9日,8月14日知识产权局收到了邮件。假设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3.若A于8月12日上午,亲自到知识产权局补交了所缺的说明书附图与说明书摘要,B于8月12日下午采取面交的方式到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文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案例二
2008年2月1日,申请人甲通过面交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一种传热壁以及生产这种传热壁的方法和专用工具”的发明申请,其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了三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分别要求保护一种传热壁、所述传热壁的生产方法与生产所述传热壁的专用工具。甲在申请书中填写了要求享有美国优先权,该优先权基础的专利申请日是2007年3月9日,该美国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传热壁”。申请人乙通过独立发明研究,也于2008年1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了与甲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其权利要求中也要求保护传热壁、生产传热壁的方法与专用工具。
思考问题:1.请简述优先权原则的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对三种类型专利申请的适用范围?
2.若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3.若甲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是一件在中国提出的在先申请,请简述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若甲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则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那些申请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案例三
甲发明一种供盲人使用的反光安全探路手杖,希望获得发明专利权,便于2008年9月2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一份专利申请。甲在邮件中提交了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以及详细介绍该发明制造步骤的图解一份。9月3日,甲觉得上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范围太窄,便马上撰写了一份新的权利要求书,并添加了一条新的权利要求,即该手杖除可供盲人做手杖用外,还可以在将底部的折叠支脚打开后用做照相机、摄像机的支架,甲同时将这一作用的实现方式添加到说明书当中。9月4日甲又通过特快专递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寄给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在邮件中附加了声明文件,声明该邮件应替代9月2日所邮寄的相关文件。9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了甲的特快专递,次日收到假的挂号信。
思考问题:1.申请专利需要提交哪些文件?甲第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若甲两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均符合要求,则该申请的申请日为哪一天?
3.若甲在提交申请文件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发现该专利存在一个重大缺陷,于是希望对其进一步改进后再申请专利,则甲是否可以撤回已被受理的专利申请?
案例四
2008年11月2日,某研究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邮戳日为11月3日。该申请首次公开了一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构式为X的化合物,其可以用来治疗老年痴呆。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治疗效果更好,生产工艺更加简单,成本也明显降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下列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化合物,其结构式为X。
权利要求2:一种药物组合物,其活性成分为结构式为X的化合物。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所述化合物用来治疗老年痴呆的用途。
权利要求4:一种合成化合物X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化合物A和B在85℃恒温水浴条件下反应2小时。
权利要求5:一种化合物Y,其特征在于也是通过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合成的。
思考问题:1.请简述单一性原则与该原则的判断依据?本案中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该原则?
2.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件申请提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若果是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3.若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不满足问题1的撰写原则,则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予以补救才能使该研究所的所有技术方案都可能获得专利权?若2009年1月5日该研究所按上述方式进行修改,并提交了相关申请,则修改后申请的申请日如何确定?
案例五
刘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一项名为“空调快速制冷方法”的方法发明。2008年2月11日,他应邀参加科技部召开的技术会议。会议上,刘教授通过会议发言首次披露了该发明。2008年12月2日出版发行的某自然科学类杂志第11期详细介绍了刘教师的发明,但该期杂志出版后,出版社除向几家图书馆赠送了几本之外,因运输问题本期杂志并没有对外销售,而赠送给图书馆的几本至今也没有人借阅。2008年12月1日,某大学实验室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并于2009年1月6日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空调快速制冷方法”的专利申请。
思考问题:1.请简述新颖性的概念与判断标准?哪些情况将破坏发明的新颖性?本案中谁有可能获得该项发明的专利授权?
2.请解释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
3.请简述破坏新颖性公开的例外情况?若刘教师2008年3月1日提出了专利申请,他是否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4.请区分宽限期与优先权的不同效力?若发明人李某于2008年5月独立范明了与刘教授发明内容相同的技术,并于5月13日提出专利申请,则谁将可能获得专利权?
5.若刘教授2008年3月1日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该申请于2009年3月8日被公布,则案例中的大学实验室是否有可能获得专利授权?
6.刘教授的学生王某于2008年4月6日私自将刘教授发明的技术方案告诉了其同学丁某,丁某是A厂的技术人员,其研究内容与刘教授相同。丁某依照王某的介绍,制造出了与刘教授发明内容相同的一种利用特殊制冷方法的空调机样机。7月20日A厂即将该种空调机投入市场。刘教授于8月10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了专利申请书。请问自A厂将产品投入市场后,李教授的申请是否还可以享受宽期限?若可以,刘教师最晚应何时提起专利申请,若不可以,请说明理由。
案例六
马某的“一种改进内燃机排气阀”获得了发明专利。经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改进内燃机排气阀,包括一个由耐热镍合金A制成的主体,还包括一个阀头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头部分涂敷了由镍基合金B制成的覆层,发明所要解决的是法头部分耐腐蚀、耐高温的技术问题。
2008年11月北京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马某的专利无效,并提交了两份对比文件,并指出马某的发明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显而易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排气阀,所述排气阀包括主体和阀头部分,主体由耐热镍基合金A制成,而阀头部分的覆层使用的是与主体所用合金不同的另一种合金,该文件进一步指出,为了适应高温和耐腐蚀特性的合金;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有关镍基合金材料的技术内容。其中指出,镍基合金B对极其恶劣的腐蚀性环境和高温环境影响具有优异的耐受性,这种镍基合金可用于发动机的排气阀。
思考问题:1.简述创造性的概念与判断基准?请解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含义? 2.请分析本案马某的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3.若马某原始的专利申请中阀头覆层不是涂敷的镍基合金B,而是一种特殊材料,这种材料是马某将一块金属放在室外偶然被闪电击中之后形成的,它具有强耐腐蚀、耐高温效果,则马某是否能救利用此种特殊材料的阀头申请专利?为什么?
案例七
张某于2005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反渗透净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局于同日向张某发出了受理通知书并确定了申请号。206年7月5日,张某向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公开该专利申请,同年9月22日张某的专利申请在专利公报上被公开。2008年5月9日,张某提交了实质审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张某申请启动了实质审查程序。审查员李某对该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发明张某的专利说明书中有一个名词的解释不清楚,于是便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张某4个月内予以说明。第二天,李某又发现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于是又发出了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张某4个月内进行修改。期满后,张某对两份通知书均没有答复。审查员李某经过仔细阅读张某专利说明书后,认为只要将其中的权利要求2删除即可同时消除上述两个缺陷,并可以满足其他授权条件,于是李某便删除了该项权利要求。随后李某向张某发出了第三份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了张某其修改的内容,并声明:如果2个月内不答复该通知书,则视为接受李某的修改。张某期满后仍没有答复。审查员李某于2009年1月13日向张某发出授权通知书。
思考问题:1.请简述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以及需要审批的基本内容?请指出本案程序不合法之处?
2.若实质审查程序启动后,需要对本案申请审查哪些内容?
3.若张某提交的是一份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该申请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案例八
李某于2001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风力发电机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2年11月该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02年6月,李某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多风式风力发电机组”的发明专利申请,2006年3月该专利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期间,李某的实用新型专利在2005年9月因专利权人为缴纳年费而终止。
2006年5月,上海某电机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理由是对李某发明专利申请予以授权违反了《专利法》第9条“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该请求之后,经对比李某两项专利后发现,两项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相同。
思考问题:1.请简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内容?
2.《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可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上述规定是否违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3.请以第三次修改后的新《专利法》为依据,讨论对李某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授权是否合理?
案例九
张某于2004年6月21日通过邮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一件“多功能折叠桌”的发明专利申请,其信封上的寄出邮戳为2004年6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6日收到了该申请。张某在申请文件中同时声明要求享有2003年11月22日的美国优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于2007年2月8日向张某发出了专利权授予通知书。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14日进行了授权公告。
请基于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思考问题:1.《专利法》对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是多少年?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应如何起算?本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何时起算?
2.请简述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案例十
舒某于2005年8月14日获得了一项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发明专利授权。
针对该发明专利,济宁某无压锅炉厂于2005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为2000年2月26日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设计人、申请人均未舒某。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在2004年9月8日由于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而终止。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发明专利在授权时,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故不存在所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和本发明专利权共同存在的情况。因此,本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不违反《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济宁某无压锅炉厂请求宣告本发明专利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思考问题:1.请简述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2.请简述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决定的效力?
3.本案中若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应通过何种程序寻求救济?若采用诉讼途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4.若本案在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之前,舒某还在山东某法院起诉济宁某无压锅炉厂侵犯专利权,且无效宣告程序启动时,该案尚未审结,则该案受理法院一般应作何处理?法院可以不按上述一般情况处理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5.若无效宣告请求已经被受理,请求人又撤回其请求的,复审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限制 案例一
原告A公司是“一种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主要从事番茄汁、果汁等饮料的加工与销售,其销售的饮料基本都用其“一种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包装销售。
原告诉称,原告近期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瓶子包装的番茄汁、果汁,其生产者均为B公司。原告认为B公司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其专利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B公司辩称,其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产品包装使用的瓶子是从本市一家洗瓶厂合法购买的二手瓶子;(2)原告的产品通过市场销售,产品的所有权发生转变,专利权人的专利已用尽,消费者有权出售消费品产生的废旧物品即饮料瓶,洗瓶厂收购废旧饮料瓶后在出售给其他公司再利用,应属于合法行为。
经法院调查,B公司使用的饮料瓶95%以上均来源于某洗瓶厂,该洗瓶厂主要通过收购A公司消费者手中的二手瓶子,并进行刮除瓶贴、打磨专用字样、消毒等程序后,再将瓶子售予B公司。
思考问题:1.简述专利权用尽原则以及适用范围?
2.请分析本案被告B公司采用专利权用尽原则作为侵权抗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二
2002年12月15日,A研究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可控硅民用电灶调节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10月10日获得授权。
2002年2月开始,B安装公司根据杂志《电子电路集》中介绍的电路原理,于同年4月自行试制出可调电灶样机一台,于2002年6月定型,型号为KT36。至2002年12月20日,B安装公司生产线的实际生产能力为年产KT36型电灶390套。2003年的生产并未超过原有规模。2004年3月14日,B安装公司增加一条新的生产线,年生产量为520套。
2004年8月30日,A研究所在市场上发现由B安装公司制造、销售的可调电灶与其所获专利主要技术特征一致。A研究所认为:B安装公司制造和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安装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B安装公司辩称:被告生产的电灶在研究所申请专利之前,依法享有先用权,其行为不构成专利侵犯。
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某大学对原、被告的产品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双方当事人产品电路基本原理一致,其区别对电路工作原理无影响。
思考问题:1.请简述先用权原则的内容以及使用条件? 2.本案被告B公司是否享有先用权?
案例三
2009年,马来西亚籍货轮“亚拉巴”号从马来西亚出发驶往韩国,途中遭遇台风袭击,发动机出现故障,遂临时停靠中国广州。该货轮停靠广州之后便在中国聘用数名技术人员对其发动机进行检修。技术人员王某是上海A造船厂职工,王某在检修“亚拉巴”号发动机过程中发现其中核心部件“连杆活塞”系与A造船厂三年前在中国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产品相同。王某随即将这一情况向A造船厂领导报告,经过A造船厂进一步核实,“亚拉巴”货轮上的发动机连杆活塞的确与其专利“一种发动机连杆活塞”所保护的产品相同。 A造船厂遂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暂时扣押“亚拉巴”号。A造船厂诉称其2006年在中国申请了“一种发动机连杆活塞”的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获得了专利授权,该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目前尚未投入市场。“亚拉巴”号货轮隶属美国B运输公司,该船在2008年对发动机改装时更换了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相同的连杆活塞。“亚拉巴”号常年往返于马来西亚与韩国之间,也多次向中国运输货物。而且本次在中国停留时间较长,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就擅自使用与其专利内容相同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B运输公司辩称:“亚拉巴”号系因台风袭击导致发动机损坏而临时停靠中国港口,其停靠行为属于“临时过境”,按照中国专利法规定,在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不构成侵权。
思考问题“1.请简述使用“临时过境”作为侵权抗辩理由应符合哪些条件? 2.请问本案被告是否使用上述例外限制?
案例四
原告陆某2004年3月28日取得“熟化垃圾组合筛碎机”使用新型专利权。 2000年12月14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全国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其中一个项目为“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被告B环卫厂系为完成国家科研项目而建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也系上述科研项目的研究单位之一。2004年4月,被告无锡B环卫厂与被告A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由B环卫厂委托上海A工程公司研制该厂后处理车间关键设备筛分破碎机械。
原告陆某诉称:由A工程公司制造的B环卫厂使用的筛分破碎机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要求判令A工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判令B环卫厂停止使用专利产品。
被告A工程公司辩称:根据《专利法》规定,国家科研项目有权使用任何专利而不视为侵权;该公司未在实施项目中得利。
被告B环卫厂辩称:该厂承担国家城乡建设部的重点科研项目,委托A工程公司设计制造“高效复合筛碎机”,根据《专利法》规定不属于侵权行为;该厂系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使用机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国家建设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对B环卫厂等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研究成果符合课题要求。另据B环卫厂提供的资料,该厂2007年处理垃圾七千多吨,每吨评价售价4.5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根据《专利法》地69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应视为对原告专利的侵害。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用法错误。A公司对陆某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设备进行研制的行为,不能视为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的合法行为,已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B环卫厂作为承担建设部下达科研项目的研究
单位之一,使用与陆某专利技术等同的设备用于科研项目的行为,符合《专利法》地69条第(四)项的规定不视为侵权行为。但B环卫厂在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再无垃圾筛分破碎的科研任务,在使用陆某专利技术保护的设备用于处理垃圾,并又有销售行为,已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应认定为侵权。
思考问题:1.请简述《专利法》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原因?
2.请阐明以上述规定作为侵权抗辩理由的使用范围?
3.请以《专利法》第69条为依据,结合案情阐述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陈述理由?
案例五
1992年2月21日,日本A株式会社在中国提出“用于治疗或预防高血压症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2003年9月24日被授予专利权。2005年10月8日,A株式会社与上海B制药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B制药公司在中国全城内使用该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B制药公司申请新药上市许可审批期间,他们发现北京C药业也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了的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新药的临床批文,并进入了新药申报与审批阶段。C药业在国家药监局申请的涉嫌侵犯原告专利的新药名为“奥美沙坦酯片”。 原告A株式会社和B制药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向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C药业侵犯其专利权。
被告C公司辩称:该公司生产涉案药品“奥美沙坦酯片”的目的,是专门为了获得和提供该药品申请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并将该信息报送给国家药监局,以获得该药品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因此,C公司的涉案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思考问题:1.请简述Bolar例外的内容? 2.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
案例六
中国A医药研究所于2003年研制成功一致特效抗病毒药物X,该药物对流感病毒有较好的抑制作用。A研究所将该成果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30多个国家内申请了发明专利,2007年1月获得中国专利授权。
2008年下半年,世界范围内突然爆发某种传染性与死亡率都极高的流感疫情。经临床验证,药物X对该流感病毒具有独特的杀灭与抑制作用,可有效控制病毒的传染。2008年11月,A医药研究所将上述专利许可给加拿大B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占实施。B公司生产的药物X投放市场后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对抗击流感疫情起到了重大作用。B公司领导层见产品十分畅销,便在全球范围内大幅提高药物X的销售价格,该药在中国的进口商因价格问题纠纷大幅降低进口量,而此时流感疫情在中国也出现了大面积蔓延的趋势。
2009年2月,中国某药企C公司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对A研究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该药企在申请中指出,2008年11月,加拿大B公司与C公司同时与A研究所洽谈专利许可问题,最后B公司获得许可。但双方最后成交合同中的专利使用费与C公司当时承诺金额相同,A研究所以C公司生产能力不足,药品质量无法保障为由,拒绝了C公司的合作请求。
据调查,C公司为中国知名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属国际领先水平,质量控制标准也
达到相关要求,而药物X的生产仅需在原有某常规药物生产线的基础上稍作改进便可实现。
思考问题:1.强制许可将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若B公司与C公司均未获得A公司研究所的许可,C后来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则A研究所是否可以再将该专利许可给其他公司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是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
2.请说明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以及例外情况?
3.请结合本案分析如当事人不服强制许可决定,他们可以有哪些救济途径? 4.如果本案涉案专利为半导体技术,则申请对其强制许可是适应满足哪些条件?
案例七
A公司是中国一家国有汽车生产企业,2002年该公司申请了“一种新型清洁环保汽车燃料”的发明专利,2006年获得授权。使用这种燃料的汽车排放的二氧化碳大大低于传统汽油车辆的排放量。该技术与其他环保燃料相比,安全性更好,生产成本更低,工业可用性更强。经专家评估,该项技术可以大大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压力。目前A公司仅利用该项专利技术小批量生产汽车,产品主要供公园、高尔夫球场等公共场所使用。
随着气候变暖问题逐渐得到各种的重视,中国是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之一。环保部门得知上述专利技术的特殊功效,便组织专家讨论该技术湿湿的可能性以及实际效果,拟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全国推广应用该专利技术。
思考问题:1.简述专利推广应用的概念以及适用条件? 2.有权批准专利推广应用的部门有哪些?
3.专利推广应用的使用费如何确定?如果不服推广应用的决定,专利权人可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案例一
2002年7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张某“开塞露灌肠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3年9月,原告张某与原告上海A制药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书一份,原告张某将其享有的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原告A制药公司。
2003年6月2日,上海B制药厂制造了一套开塞露塑料瓶、盖的模具。 2003年底,原告发现市场上有销售的由被告B制药厂生产的“开塞露灌肠器”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理由为:(一)根据等同原则,被告生产的开塞露灌肠器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相同。(二)被告生产的开塞露灌肠器采用了原告的分体式双密封结构的专利技术。
上海B制药厂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不相一致。其产品的瓶底与瓶口并不组成一圆弧,而是45度侧角;原告专利产品的主要特征是瓶盖内中央有一个中空圆柱瓶口塞,使瓶底与瓶口呈双密封结构。而被告产品瓶盖内中央为实心圆柱体,只能达到紧密状。故所谓系争侵权产品不能相互替代而不适用等同原则,因此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生产的开塞露灌肠器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要求书中载明的特征不相一致,不适用等同原则,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对原告张某、上海A制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思考问题:1.简述我国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 2.请简述等同原则的内容?本案被告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案例二
李某是一项名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主要内容为:手机每次开机使用时,手机的内部处理程序自动检测当前用户卡的内置数据信息,然后将该信息与预先存储的合法用户卡内置数据信息进行比较,如果一致,则正常使用;如果不一致,则正常使用同时按照设定的功能参数自动隐形拨号。
2008年11月,李某在市场上发现A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X100具有手机卡识别功能的手机,用户初次使用手机卡时可以在该手机上设置保护密码,该手机可以对用户的手机卡进行身份验证,当插入新手机卡时,手机将按设定的功能参数隐形拨号,并且如果未输入正确的保护密码,手机将不能正常使用。李某认为上述技术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根据李某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的陈述中记载的关于“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说明,认为李某在专利审批阶段,为获取本专利,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并据此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认定“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的情况已经排除在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从而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请简述禁止反悔原则的内容?
2.请你站在本案主审法官的角度简要评述判决理由?
案例三
刘某2003年获得名称为“多棍式蔗渣除髓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A环保公司2007年获得名称为“阶梯式蔗渣筛分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两者区别仅在于刘某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比A环保公司多一个髓量调整板,而A环保公司则采用调速电机代替了上述髓量调整板。
2009年10月9日,刘某以A公司侵犯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原告的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物相比,被诉侵权物有七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只有一个技术特征即髓量调节装置不同。该特征实际属于其专利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安装髓量调节装置不影响该专利的实施。
A环保公司辩称:髓量调整板这一技术特征记载在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应认为是其必要技术特征,而我方产品没有这个髓量调整板。我方专利产品安装了调速电机,而且调速电机与髓量调整板工作原理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不构成等同。
受理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双方的专利技术进行对比,鉴定报告认为:原告产品中安装的髓量调整板是实现整个实用新型专利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髓量调整板特征既进入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又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不能视为明显附加技术特征,而应是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的产品的调速电机与原告的髓量调整板技术不构成等同。
思考问题:1.请简述多余指定原则的内容? 2.请结合上述原则分析本案?
案例四
原告A材料公司诉称:2008年5月到6月,被告B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了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B公司辩称:2008年7月23日,被告对上述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与11月17日作出审查决定,在审查决定中,虽然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但是审查决定已经明确本案专利原专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为公知技术。两被告产品使用了上述公知技术,但未使用原告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没有侵犯专利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思考问题:1.请简述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内容?
2.如果B公司的辩护意见属实,请依据上述理论为受案法院提出判决意见?
案例五
原告诺基亚的代理人诉称,该公司7260手机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拥有三项外观设计专利,天时达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和销售的A317手机上使用了7260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这两家公司及其在北京的两家销售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天时达的代理人则辩称,两款手机外观上存在着至少8处不同,比如:显示屏的形状、装饰图案的比例及装饰条的设置、背盖的形式、外接口设置、手机厚度等。天时达的代理人认为,两款存在如此多差异的商品,是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他还表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诺基亚相关专利无效,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 事实上,天时达集团副总经理吴裕揭也曾对媒体承认,天时达A317借鉴了诺基亚7260的设计理念,但在外观设计上注入了许多独创元素。
思考问题:1.请简述任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本案应如何判断被告的设计是否侵犯原告的外形设计专利权? 3.请简述作为对比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的主体应具备哪些特点?
案例六
2001年8月23日,原告A机器厂获得了名称为“磁镜式直流电弧炉”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B公司得知此项专利后,曾多次表示愿购买该项专利。但双方一直未能谈妥。2007年2月,该项专利的第一发明天王某从A机器厂离休,到被告C公司担任顾问,台湾B公司即终止与A机器厂的谈判。
2007年5月10日,被告C公司受B公司委托,按B公司提出的“磁会切电弧炉”技术方案的要求,为该公司加工激磁线圈。
原告A机器厂获悉后,认为C公司接受委托加工的激磁线圈是用于直流电弧炉的,侵犯了其“磁镜式直流电弧炉”实用新型专利,其行为已对原告专利构成了间接侵权。
法院委托技术部门对双方的技术方案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该两种技术方案在原理、结构、效果、手段等方面基本相同。
法院最后认为:被告已构成对原告专利的间接侵权,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思考问题:1.请简述什么是专利间接侵权?
2.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特征有哪些?请以上述理论为依据简要评析本案。
案例七
原告王某拥有“智能型家用全自动豆浆机”发明专利权,2001年12月8日,原告王某将该专利排他许可A公司实施,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2008年11月,A公司发现,两被告(家用制造企业B公司、国际大型连锁超市C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豆浆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专利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另外,在原告起诉前曾申请法院对被告B公司的会计账册申请了证据保全,法院批准了原告的请求。
被告C公司辩称,其行为属合法经营,所售出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且不知道所销售的两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被告C公司提交了销售发票四分,以证明其售出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两原告和被告B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告B公司辩称,被告的产品技术特征虽然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但是原被告的技术均与公知技术等同,被告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中止诉讼。
B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对比文献六分,以证明被告已申请宣告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及被告的被控侵权技术与公知技术等同。
受案法院通过初步审查被告B公司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对比文件,发现不足以影响专利权的效力,故对被告B公司终止诉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思考问题:1.从本案来看,专利侵权纠纷中,由权起诉或者请求处理的主体有哪些? 2.有权审理或处理专利纠纷的机关有哪些?
3.请简述我国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4.请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情况,谈一下专利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5.专利权人为保障其合法利益并及时固定诉讼证据,在诉前可以采取哪些临时措施? 6.无效宣告决定对专利侵权处理有何影响?若本案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又做出了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则原告是否应返还被告支付的赔偿金?
7.侵犯专利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8.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万的赔偿数额,该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9.如果法院最后判决B公司和C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销售商C公司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专利侵权案件中,销售商免责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八
2003年11月6日,发明人田某和张某提出名称为“保健鞋”(专利号:ZL03245955.7)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4年10月13日获得专利授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保健鞋,包括鞋帮、鞋底,其特征是:具有利用在鞋底衬层与鞋底的夹层的鞋掌、脚心、脚跟部安置有药囊和药囊下部电热丝组成。
某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保健鞋专卖店所销售的某药磁保健鞋进行查处,该专卖店所销售的药磁保健鞋只在鞋底衬层设有一个药囊而无电热丝,在鞋底衬和鞋帮的某些部位设有磁片,其结构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ZL03245955.7技术方案不同,该药磁保健鞋上标有“国家专利产品”字样和专利号ZL03245955.7,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该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还专门对某药店进行现场调查,制作笔录,并调取复制了本专卖店的销售记录,查封了该专卖店库房里剩余的药磁保健,并取走一件作
为无证。
根据检查的情况,该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停止销售和宣传标记以专利产品字样及专利号的“某药磁保健鞋”。 2. 销毁和消除标志以专利产品字样及专利号ZL03245955.7的专利产品。 3. 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更正。
4. 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元,并处罚款五万元整。
思考问题:1.什么是假冒专利行为?
2.请论述本案执法人员是否有权查封侵权人的产品?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否享有同样职权? 3.假冒专利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任何认定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编
第十七章 商标概述 案例一
甲饮料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该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同时,他们还认为,“芬特”瓶型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芬特”饮料瓶的设计比较简单,整体缺乏显著性和独创性,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因此决定对甲公司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作用,因此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2.如何理解本案审理中对《商标法》第12条的适用?
案例二
某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似的图形标志。经清点,MP3播放器成品共6个、半成品90个,包装盒14000张。
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上述公司在MP3播放器上使用的图形标志于注册商标苹果图形构成近似,且该使用行为未经过商标注册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的许可。询问中,上述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这一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涉嫌侵权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依法全部予以暂扣。
某工商局依法对上述公司侵犯苹果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全部予以没收,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苹果”商标样图
思考问题:1.本案中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的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三
原告上海工惠缝纫机厂(以下简称工惠厂)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的企业。1997年7月原告申请注册了“海丽”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告华衣公司将原告的字号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海丽”作为其字号使用,在其生产的工业用缝纫机产品上将原告的字号“工惠”作为商标使用并将原告的字号“工惠”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原告认为上述两被告交叉使用原告的商标和字号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华衣公司曾向原告工惠厂购买过原告的工业用缝纫机产品,作为同业竞争者,并基于双方有业务往来的事实,被告华衣公司应当知晓原告的“工惠”字号以及“海丽”注册商标。在此情况下,被告华衣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与原告字号相同的“工惠”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又成立了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海丽公司,并将其“工惠”商标许可被告海丽公司使用,由此形成了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出现了分别与原告“工惠”字号、“海丽”商标相同的“工惠”商标和“海丽”字号。因此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对原告进行“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其目的在于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混淆。事实上,已有消费者和经销商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了混淆。因此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使用与原告字号相同的商标及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字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思考问题:1.何为“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章 商标注册 案例一
A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材料,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A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超导”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以为万无一失,随便即花费大量成本,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的设计工作。不料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
思考问题:1.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
广西某公司在第3类牙膏、洗发液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田七”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该文字仅仅直接表示了洗发液等商品的原料特点为由,对申请商标在除牙膏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部分驳回。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手写体的“田七”二字组成,“田七”是一种名贵药材,虽可能作为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商品的原料使用,但经过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田七”作为其牙膏商品的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即属于商标因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该商标获准注册。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田七”商标在其他商品,如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之上使用仍将意味着直接表示了商品原料特点,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故驳回该部分的申请。
思考问题:为何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该公司在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品原材料特征的“田七”商标?
案例三
某果汁生产厂虽然刚刚起步,但产品已经在当地颇受欢迎。当时企业尚处于草创阶段,有人建议该厂厂长早日将果汁商标注册,但厂长认为该厂的产品尚名不见经传,其商标暂时没有注册必要。等企业发展壮大后再考虑进行此项工作也不迟。若干年后该厂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时突然发现,该厂使用的商标早已由某食品公司注册为果汁饮品的商标。
商标被抢注让该果汁厂不得不更改商标,这一行为产生大量外包装及宣传费用成本使该厂损失惨重,更由于改头换面导致消费者不认同,使得果汁销量锐减。面对巨额亏损,该厂引进新型生产线的计划也不得不暂时搁置。
吸取教训的果汁厂在更改商标后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新商标,同时在涉及饮料行业的数十个项目中使用,当厂长发现注册费用不过区区数千元时,他再也无法掩饰自己的懊悔之情。
思考问题:1.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若受保护,则其法律基础如何? 2.若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
案例四
2007年12月20日,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和天津某水泥厂在同一天就同一种水泥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申请“金城”商标注册。2008年1月8日,商标局依法书面通知两申请人在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2008年1月20日化工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其于2002年5月10日起使用“金城”商标的书面证据材料;1月23日水泥厂向商标局提交了其于2004年3月4日起使用“金城”商标的书面证据材料。2008年3月5日,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化工有限公司的“金城”商标,驳回水泥厂的申请,不予公告。水泥厂对驳回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在先的证据明确、具体、充分,商标局的决定是正确的,于是作出复审决定:水泥厂申请注册于水泥上的“金城”商标应予驳回。水泥厂对复审决定不服,在收到复审决定的通知之日起20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水泥厂诉称,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5月10日使用的“金城”只是图案及外包装装潢而非商标,而真正注明“金城”为商标是2004年5月以后。故化工有限公司的使用在先不成立。要求法院撤销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思考问题:试运用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原则分析上述案例中商标专用权归属如何?
案例五
1992年8月19日,摩托车生产商哈利肯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在12类(车轮、车轮毂、小型机动车、摩托车、后视镜、摩托车挎斗等)商品上注册使用“哈利”、“HALIKEN”商标。1998年9月17日,中太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哈利”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摩托车润滑油”等商品,该申请已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2001年8月17日,哈利肯公司就该商标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该异议裁定认为,摩托车和摩托车润滑油虽不为类似商品,但二者的销售渠道存在重合的可能,二者拥有部分相同的消费群体亦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由于摩托车和摩托车润滑油拥有一部分共同的消费群体。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摩托车与车用润滑油之间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关,是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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