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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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审附表与评审报告同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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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应拥有在编 4.1.4 或长期合同制员工。

评 序号 评 审 内 容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审 不 符 合

缺 不 整改项 此 适 及 说 项 用 明

申请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性能检验 机构不得在开展公正检验的同时 4.1.5 开展机动车修理业务。

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经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性能检验机 构不得实施分包检测。

人员 5.1 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的人员应具 有相应机动车技术检验业务知 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考核合格。对登录员、引车 5.1.2 员、外观检查员、底盘检查员验 证其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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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的技术主 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 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 5.1.6

序 号 5.2 5.2.1

审 内

评 基 符 本 合 符 合

见 整改项 及 说 明

不 缺 不 符 此 适 合 项 用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1)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路试检验的设 备设施,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 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 通. 2) 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 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 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3)检测场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满 足检测车型的检测工作需要,并符合 建筑标准的要求。各检测工位应有足 够的检测面积,各工位在检测时应不 产生相互影响。 4)检测线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 交通标志;检测线上应有工位标志、 检测流程指示信号,应有防止非检测 人员误入检测工作区的安全防护装置 及标识等。 5)检测车间通道地面的纵向、横向坡 度应小于 1‰。 在汽车制动检验台前后 相应距离内,地面附着系数应不低于 0.7。 检测和校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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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对在用机动车的技术检验机构检验方 法应依据《GA/T468—2004 机动车安 全检验项目和方法》 ,营运汽车综合性 能 检 验 机 构 检 方 法 验 依 据 《GB18565-2001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要 求和检验方法》 ,农用运输车(三

轮汽 车和低速货车)性能检验机检验构方 法依据《JB/T 7235 -1994 四轮农用运 输车试验方法》《JB/T 7237-1994 三 、 轮 农 用 运 输 车 试 验 方 法 》 《 GB 、 18321-2001 农用运输车噪声限值》 、 《GB 183221-2001 自由加速烟度限 值》 。公安交管部门、交通监管部门、 农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应结合执 行。 评 基 符 本 合 符 合 审 不 符 合 意 缺 此 项 不 适 用 见 整改 项及 说明

程序

审 内

设备和标准物质 1)拥有申报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 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 灯光、 轴重、 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 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2)申请特殊检验资质认定的,还 应当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 的必要设备和条件。 3)对于不适应移动式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要求的简易检测装置, 不 能作为有效配置设备。 4)对于满足国认实(2007)74 号 文第 6 条要求使用移动检测设备 的机构,评审时可以按照 《GA/T123—1996 移动式机动车 安全检测站条件》进行考核立项。 5.4.10 计算机检测系统要求:

5.4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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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安检机构计算机联网检 测系统应当具有车辆登录、 规定检 测项目、 参数的自动检测、 自动判 定、参数修正(标定) 、检测结果 数据的自动传输, 以及符合标准要 求的检测报告的自动生成、 检测数 据自动存档、 查询、 生成统计报表 等功能。 2)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配置的计 算机等硬件和操作系统等软件, 应 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不得使用 可以任意篡改或自动生成某些特 定车型检测数据的检测软件。

评 程 序 评 审 内 容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审 不 符 合

意 缺 此 项 不 适 用

见 整改 项 及 说 明

3) 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建立 适用的检测车型数据库和适用的 检测标准项目、 参数限值数据库, 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应当与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联网。暂时不能和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联网的,应采取相应措 施。 4) 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应当 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 修改的访问权限,防止随意更改 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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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事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的机构有关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 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序 号

审 内

评 审 意 见 基 不 缺 不 符 本 整改项 符 此 适 合 符 及 说 明 合 项 用 合

6) 为了便于公安交管部门和质检部 门对检测站开展的检测业务的监督 管理,各检测站应向上级主管部门 开放数据库内容,具体的数据存储 格式应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线 联网系统数据库规范。 5.5 量值溯源 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设备已通过合 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

用计量器具 5.5.1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 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 效期内。 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 机动车性能检验不得采取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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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确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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