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写大纲(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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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说明

1.1 项目与项目区概况

1.1.1 工程概况

1.1.2 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1.1.3 工程概况 1.1.4 项目区概况

1.1.5 方案设计深度和设计水平年

1.1.6 工程区水土保持区划及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1.2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1.3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 1.4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1.5 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工程量 1.6 水土保持监测

1.7 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及效益分析 1.8 结论和建议

2 方案编制总则

2.1 方案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2.1.1 方案编制目的

明确建设单位在***项目中水土流失防治上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了解工程建设过程中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以及 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影响程度和趋势;根据工程布局、施工工艺、弃渣场选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管理以及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分析;复核工程建设确无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在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基础上,分析和预测工程建设中扰动土地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情况、弃土(石、渣)、水土流失量及有可能导致的水土流失的危害;通过水土流失分析及水土流失预测的结果,拟定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和措施体系布局,完成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防护措施典型设计;并提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程相关设计技术参数与要求,提出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制定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保障措施;根据防治措施工程量,得出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并明确资金来源;通过各项措施的实施,评价工程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并从水土保持角度给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2.1.2 方案编制意义

通过方案的编制为系统防治***的水土流失提供技术支撑,为***工程的布局及施工组织提供完善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的防治责任期、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目标;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技术依据 ;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使***工程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工程建设带来的水土流失危害,确保工程区生态、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2.2 编制依据

2.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 (10)《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988.11;

(11)《####(省)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2.2 部委规章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995年,根据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2000年;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2年,根据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

2.2.3 规范性文件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

2.2.4 规程规范及标准 2.2.5 技术资料 2.2.6 方案编制委托函

2.3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2.4 方案编制指导思想 2.5 方案编制原则

2.6 设计深度和设计水平年

2.6.1 设计深度 2.6.2 设计水平年

3 项目概况

4 项目区概况

4.1 自然状况

4.1.1 地形、地貌 4.1.2 地质、地震

4.1.2.1 区域地质及场地稳定性 4.1.2.2 库区工程地质条件 4.1.2.3 坝区工程地质条件 4.1.2.4 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4.1.2.5 地震

4.1.3 气象

4.1.3.1 区域气候、气象 4.1.3.2 坝址区气候条件

4.1.4 水文、泥沙

4.1.4.1 库区水系 4.1.4.2 径流特性 4.1.4.3 洪水特性 4.1.4.4 泥沙特性

4.1.5 土壤、植被

4.1.5.1 土壤

4.1.5.2 植被

4.2 社会经济

4.2.1 行政区划和人口 4.2.2 社会经济 4.2.3 交通

4.2.4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

4.3 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4.3.1 水土流失现状

4.3.1.1 区域水土流失现状 4.3.1.2 工程区水土流失现状

4.3.2 水土流失危害 4.3.3 水土流失成因分析

4.3.3.1 自然因素 4.3.3.2 人为因素

4.3.4 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现状 4.3.5 水土流失治理借鉴经验

5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5.1 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及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5.1.1 枢纽布置方案比选 5.1.2 施工布置比选

5.1.3 水土保持限制因素分析与评价 5.1.4 弃渣场选址合理性分析

5.2 主体工程占地的分析与评价 5.3 主体工程施工分析与评价 5.4 主体工程设计分析与评价

5.4.1 主体工程设计中的防护措施

5.4.1.1 “三通一平”开工的主体准备工程 5.4.1.2 场内交通工程 5.4.1.3 施工场地工程设施 5.4.1.4 移民安置区

5.4.2 对主体工程设计中防护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5.5 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 5.6 主体工程分析与评价结论和建议

5.6.1 分析与评价结论

5.6.1.1 主要结论

5.6.1.2 水土保持薄弱环节

5.6.2 建议

6 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6.1 工程占地

6.2 防治责任范围确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规定以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的规定,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

6.3 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责任者

6.3.1 防治责任范围 6.3.2 防治责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八条的要求,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严格履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因此,本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

6.4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7 水土流失预测

7.1 水土流失预测范围和预测时段

7.1.1 预测范围及分区 7.1.2 预测时段

7.2 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工程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包括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数量,损坏属兔保持设施数量,弃土、其实、弃渣量,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量,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等。

7.2.1 水土流失量预测方法

7.2.1.1 水土流失量预测公式

工程***可能造成的新增水土流失量拟采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给出的预测公式预测:

(1)水土流失量计算采用公式:

2nW???j?1i?1Fji?Mji?Tji

(2)新增土壤流失量计算公式:

2n?W???j?1i?1Fji??Mji?Tji

式中:

W—土壤流失量,t; ΔW—新增土壤流失量,t; Fji—j时段i单元的预测面积,km2;

Mji—j时段i单元的土壤侵蚀模数,t/(km2?a);

ΔMji—j时段i单元的新增土壤侵蚀模数,t/(km2?a),只计正直,负值按0计;

Tji—j时段i单元的预测时间,a;

i—预测单元,i=1,2,3,??n j—预测时段。

7.2.1.2 预测参数确定

7.2.2 其他内容预测方法

7.3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7.3.1 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面积 7.3.2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 7.3.3 弃土、弃石、弃渣量 7.3.4 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量

7.4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与评价 7.5 预测结论及指导性意见

7.5.1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7.5.2 水土流失预测分析结论 7.5.3 指导性意见

8 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

8.1 防治目标

(1)***项目建设区原有的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 (2)工程建设期间新增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3)建设区的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工程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项目建设区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5)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要求。

8.1.1 防治标准

(1)扰动土地治理率要达到95%以上。 (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要求达到85%。

(3)土壤流失控制比: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量之比,项目区属于轻度水土流失区,建设期控制比为0.5,植被恢复期控制比为0.7。

(4)拦渣率: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采取措施实际拦挡的弃渣与工程总弃渣量的百分比。拦渣率应达到90%以上。

(5)林草植被恢复率要求达到95%,林草覆盖率要求达到20%。

8.1.2 目标值修正 8.1.3 分期分区防治目标

8.2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原则

(1)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配置。坚持分区防治原则,在分区防治的基础上,加强弃渣的拦挡,注重排水设施的布设,预防不良地质灾害的发生。

(2)合理布设施工场地、弃渣场、临时堆土(料)场地,利用已有的弃渣场作为临时堆料场,利用主体工程设置的施工场地作为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场地,从而减少对原地貌和植被的破坏面积,并将弃土(石、渣)应分类集中堆放,统一处理。

(3)在建设过程中注意生态环境保护,对表土堆存场、施工临时设施等采取临时拦挡、排水、绿化等临时性防护措施,以减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为扰动及产生的废弃土(石、渣)。

(4)坚持可行性原则,注重借鉴、利用当地和国内已建的该类项目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并对防治措施反复调查论证和分析,使水土保持措施技术可靠,切实可行,具有经济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5)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注重生态文明,坚持“建一座电站,改善一片环境”的水电开发新理念,打造绿色工程。

(6)对开挖边坡、弃渣场、表土堆存场、施工场地等的水土流失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并进行合理配置、统筹兼顾,形成综合完善的防护体系。

(7)工程防护措施如挡墙、排水沟等砌筑材料尽量利用工程开挖料,避免新开采料场,尽量就地取材,并满足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要求。

(8)植物措施配置合理,物种选择当地的乡土树种,并适当引进外来适生树草种,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水土保持造林经验,同时对建设管理中心、坝区等部位结合景观要求进行绿化、美化,种植观赏性植物。

(9)坚持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水土流失各项防治措施布设及施工组织与主体工程密切配合,并尽可能利用主体工程已有的施工条件,以求互相协调,同步实施,形成一个整体。

8.3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 8.4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设计

8.4.1 Ⅰ区主体准备工程防治区

8.4.1.1 工程措施 8.4.1.2 植物措施 8.4.1.3 施工管理措施

8.4.1.4 防治措施工程量

8.4.2 Ⅱ区场内交通工程防治区

8.4.2.1 工程措施 8.4.2.2 植物措施 8.4.2.3 临时措施 8.4.2.4 施工管理措施 8.4.2.5 防治措施工程量

8.4.3 Ⅲ区弃渣场防治区

8.4.3.1 弃渣场防护原则和标准 8.4.3.2 工程措施

沟水(坡面水)处理和拦挡工程 截排水工程 沉沙工程 渣体防护工程 渣场稳定性分析

8.4.3.3 植物措施 8.4.3.4 施工管理措施 8.4.3.5 防治措施工程量

8.4.4 Ⅳ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

8.4.4.1 表土堆存场

防护原则和标准 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 临时措施 施工管理措施

8.4.4.2 施工场地

防护原则和标准 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 临时措施 施工管理措施

8.4.4.3 防治措施工程量

8.4.5 Ⅴ区移民安置防治区

8.4.5.1 工程措施 8.4.5.2 植物措施 8.4.5.3 施工管理措施 8.4.5.4 防治措施工程量

8.4.6 Ⅵ区其它施工区防治区

8.4.6.1 工程措施 8.4.6.2 植物措施 8.4.6.3 施工管理措施

8.5 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

8.5.1 设计原则 8.5.2 施工条件

8.5.2.1 施工交通条件

8.5.2.2 施工用电、用水、通讯

8.5.3 施工材料来源 8.5.4 施工工艺和方法

8.5.4.1 工程措施 8.5.4.2 植物措施 8.5.4.3 临时措施

8.6 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

8.6.1 实施进度计划总体原则 8.6.2 分区实施进度计划

9 水土保持监测

9.1 监测目的和原则

9.1.1 监测目的

(1)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

(2)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

(3)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 (4)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5)通过***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及时分析、处理监测资料,评价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产生的实际影响,掌握工程筹建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及实际影响等情况,与电站建设期间水土保持监测相结合,形成时段连续的监测成果,以准确评价***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9.1.2 监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水土保持监测是工程水土流失防治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为控制水土流失及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基础参考数据。因此,其监测范围、内容、对象及重点,应与工程建设影响范围相一致,进行全面监测,避免监测部位和监测内容的遗漏,全面反映工程***水土流失情况,以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防护效果等。

(2)典型性原则

根据工程各个部位水土流失特点和水土流失预测分析结果,确定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作为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选择对水土流失及其危害影响大、对当地及流域水土流失起到控制作用部位和影响因子等进行监测,监测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监测重点突出。

(3)便于观测、避免干扰原则

监测部位和监测设施的布设,尽量选择交通方便和监测人员较易达到的位置,同时需考虑施工干扰和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可能对监测设施的损坏和影响,

从而避免对监测结果影响。

(4)统一规划、经济合理性原则

水土保持监测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应与工程建设其它监测系统(如水文泥沙、气象、安全等监测)进行统一规划,监测内容、频次、时段、方法、设施等以满足工程整个监测系统为前提,实施对专业监测资料共享,尽量利用已有监测机构和监测成果,避免多专业重复监测,在经济合理投入的前提下,获取完整的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5)统筹考虑、后续利用原则

9.2 监测时段

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应从施工准备期前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

9.3 监测区域及点位

9.3.1 监测区域

***监测区域为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施工

9.3.2 监测点位

结合各个区域的水土流失特点,按照“全面监测、典型监测、重点监测、便于监测”的原则,在统筹考虑后续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布设的基础上,进行***监测点位布设,总体布设相对固定的监测点位为

9.4 监测内容、方法与频次

9.4.1 监测内容

本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有:

(1)影响水土流失主要因子监测:包括水蚀强度、降尘、土壤含水量、土壤坚实度、土壤可蚀性、植被及覆盖程度、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和质量、扰动原地貌面积等监测与调查。

(2)水土流失量监测:主要包括施工期的土壤侵蚀总量,大风引起的水资源及土壤流失量。

(3)水土保持设施效果监测:对实施的各类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效果、减少水土流失量、水土保持措施安全性监测。

本工程水土保持监测重点以施工期工程建筑物防治区、弃渣场防治区、料场

防治区为主,植被恢复期以发电枢纽、生活管理区为主;重点监测时段为风季前后,监测内容详见表。

9.4.2 监测方法

(1)降尘量观测:采用降尘管(缸)法。

(2)风蚀强度观测:采用地面定位插钎法,每15d量取插钎离地面的高度变化。

(3)土壤含水量和土壤坚实度的测定可采用土壤物理学方法,并与水蚀强度观测同步进行。

(4)植被覆盖度、土地利用和水蚀防治措施调查应采用地面调查方法,应与水蚀强度观测同步进行。

(5)对临时堆土场坡、堆高、体积等采用地形测量法。 (6)对防护措施的安全性及稳定性采用巡视、观察法确定。

9.4.3 监测频次

监测时段:为整个***,即2010年7月~2013年12月,共42个月。重点监测时间段为各工程部位施工建设期间。

监测频率:弃渣场的弃渣量、表土堆存场的堆土量,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等至少每10天监测记录1次;扰动地表面积、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拦挡效果等至少每1个月监测记录1次;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生长情况等至少每3个月监测记录1次。遇暴雨、大风等情况及时加测。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后1周内完成监测。

9.5 监测工作量

9.5.1 监测土建设施

9.5.2 监测消耗性材料和监测设备 9.5.3 监测所需人工 9.5.4 监测单位和费用

9.6 监测成果要求

9.6.1 监测管理

9.6.2 监测报告编制要求 9.6.3 监测制度

10 投资概算及效益分析

10.1 编制原则、依据

10.1.1 编制原则

(1)水土保持工程作为主体工程的组成部分,其投资概算所采用的价格水平年,工程措施所采用的原材料、施工用水、电等基础单价,概算编制的依据、方法等相关内容均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概算保持一致;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自身的特点,主体工程不足部分定额采用《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

(2)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参照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的特点,按8.5节施工组织设计考虑。

(3)本方案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不单是本方案设计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也包括已列入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措施费用,但此部分已列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不作为水土保持新增投资。

10.1.2 编制依据

(1)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2008]5号文颁布的《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2007年版)》(一下简称“编制规定”)、《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标准(2007年版)(一下简称“费用标准”)和《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7年版)》;

(2)水电规造价[2005]0019号文发布的《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编制细则(试行)》;

(3)水电规造价[2004]0028号文颁布的《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4)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颁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 (5)水利部保监[2005]22号文《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6)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颁发的有关政策、标准及规定。

10.2 编制方法

10.2.1 价格水平年

10.2.2 基础单价编制办法

10.2.2.1 人工预算单价 10.2.2.2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 10.2.2.3 苗木预算价格 10.2.2.4 施工用电、水、风价 10.2.2.5 砂石料单价

10.2.3 工程单价费率取费标准 10.2.4 水土保持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10.2.4.1 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 10.2.4.2 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

10.3 水土保持投资概述

10.3.1 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

10.3.2 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投资 10.3.3 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

10.3.3.1 云南省新增投资 10.3.3.2 四川省专项投资

10.3.4 水土保持投资分年度安排

10.4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预测

10.4.1 扰动土地整治率 10.4.2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10.4.3 土壤流失控制比 10.4.4 拦渣率 10.4.5 林草植被恢复率 10.4.6 林草覆盖率 10.4.7 防治目标达标情况

10.5 水土保持损益分析

10.5.1 水土保持损益分析 10.5.2 生态效益 10.5.3 社会效益 10.5.4 经济效益

11 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

11.1 组织领导与管理

11.1.1 组织领导

(1)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方案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为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建设单位需成立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委托编制、报批和方案实施工作以及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施工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同时,对工程监理、承包商等也需建立同水土保持管理机构相配套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工程现场统一的水土保持管理体系。

(2)工作职责

① 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土保持效益。

② 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把水土保持列为工程进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按年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详细实施计划。

③ 工程施工期间,负责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保持联系,协调好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的关系,确保水土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并按时竣工,最大限度减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④ 深入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和观测,掌握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间的水土流失状况及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⑤ 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积累、分析整编资料,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提供相关资料。

11.1.2 管理措施

11.1.2.1 水土保持管理计划

(1)管理原则

① 分级管理原则

工程外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内部实施分级水土保持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并负责实施各自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②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为切实减少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必须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及时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尽量避免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的发生。

(2)水土保持管理目标

① 严格依照有关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保证水土保持措施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各个阶段设计的要求实施。

② 工程建设过程中,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各项水土保持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③ 工程设计水平年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覆盖率和林草植被恢复率6项指标达到方案设计要求。

11.1.2.2 水土保持管理体系

工程水土保持管理分外部管理和内部管理两部分。

外部管理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工程需达到的水土保持相关要求,依法对各工程建设各个阶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活动。

内部管理由建设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施工单位建设施工活动负责,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组织实施后,达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要求。建设期环境管理组织体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组成,通过各自成立的相应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负责。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对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保证其有效地发挥水土保持功能。

11.1.2.3 水土保持管理措施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建设单位主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水土保持措施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真正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认真组织方案的实施和管理,定期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施工承包商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

(3)制定详细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加强计划管理,以确保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时完成,同时验收。

(4)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成立专业的技术监督队伍,预防人为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并及时对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确保工程质量。

(5)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主动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水土保持措施的执行,参与和指导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6)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该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检查方案的实施进度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

11.2 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1)本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水土保持工程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的变更应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批准。

(3)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均应在工程后续设计阶段予以落实,编制单册或专章。

11.3 水土保持工程招投标

(1)水土保持工程需纳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各个环节逐一落实,合同文件中应有明确的水土保持条款。

(2)水土保持工程和主体工程一起参与招投标工作,对参与项目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施工队伍的技术素质。

(3)水土保持工程可单独进行招投标,也可分别落实到主体工程各主体标内。招标文件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要求、工程量、设计参数和费用计量支付办法等内容。

11.4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经批

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水土保持监理,监理成果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

建设单位根据水土保持方案中各项防护措施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形成以监理工程师为依托的合同管理模式,以期实现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投资、进度和质量均得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11.4.1 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程序

水土保持监理是本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控制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需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其具体工作程序详见图11.4-1。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监理部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单位水土保持监理总工程师措施实施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验收、评定现场巡视、监测、检验复核数据分析合同及相关法律、政策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下达整改指令通过不通过承包商水土保持管理办公室

图 11.4-1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程序

11.4.2 水土保持监理职责

11.5 水土保持监测 11.6 水土保持施工管理 11.7 水土保持工程检查与验收

11.7.1 工程竣工验收

11.7.2 水土保持设施后续管理

11.8 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12 结论和建议

12.1 结论 12.2 建议

12.2.1 对下阶段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及实施的建议 12.2.2 对下阶段主体工程设计的建议 12.2.3 对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建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1y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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