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养老保险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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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不在本市,已在大连生活多年,能否参加大连市的医疗保险? 答:依据《大连市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1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镇户口且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也就是说,个体劳动者参加大连市医疗保险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参加大连市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2、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何时开始建立,个人帐户如何记录? 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第十一条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事业单位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个人缴费基数的8%)和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3、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劳发[2004]48号)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

①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和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②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何办理退休审批及养老金领取手续 答: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单位应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本人档案、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审批同意后,持上述资料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金核准和社会化发放手续,自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6、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退休,与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相比在退休待遇上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原有按国家规定计发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职工在职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此项待遇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为止。退休人员死亡时,若个人帐户有余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余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7、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66

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失业证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重新就业的,按新单位性质在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8、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单位是否应该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答:根据《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劳发[2004]54号),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缴纳,按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9%,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应持相关聘用手续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9、如何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答:(1)企业于每月10日前持《退休人员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审核窗口录入新增退休人员档案。

(2)到支付窗口办理新增离退休人员支付档案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局(或其它商业银行)制作养老金存折。可在审批退休时一次性办结。

退休后到异地居住的,需提供居住地邮编、详细住址、收款人姓名等。

(3)新增退休人员有非统筹、代扣款(需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的,原单位须于每月10日前缴纳非统筹款项(金额有变化时需填报《非统筹、代扣款调整表》),每月15日后持社会保障专用收据领取代扣款。

10、如何办理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 答:(1)职工跨省流动时:①提供《职工调动表》(或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② 提供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到支付部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并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单》;③基金转入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号中后,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单》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交于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2)职工在省内流动时:①提供《职工调动表》(或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②到支付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打印《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单》;③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转移单》统一上报省社保局并由省社保局统一下发至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职工由企业转入事业单位时:

属于在市内四区和本县市区内流动人员:①提供《职工调动表》(或劳动合同)、《个人帐户变更表》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③持审核后的《个人帐户变更表》、《职工调动表》(或劳动合同)到支付部门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单》;④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核对当月实际转移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单》,同时进行基金转移的帐务处理,并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属于跨市内四区和其他县市区间流动的:①提供《职工调动表》(或劳动合同)、《个人帐户变更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②持审核后的《个人帐户变更表》、《职工调动表》(或劳动合同)到支付部门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单》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可以通过银行或提供社会保障专用收据以支票形式办理)。

(4)已失业并办理随军的军人配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①提供《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②到支付部门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单》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可以通过银行或提供部队收据以支票形式办理)。

11、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时,其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1)职工跨省流动时:其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2)职工在省内流动时:不转移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提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3)职工由企业转入事业单位时:属于跨市内四区和其他县市区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属于在市内四区和本县市区内流动人员,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并由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4)已失业并办理随军的军人配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1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办理正常退休? 答:(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携带户口本、实际住址的房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企业填写其它部分;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企业专管员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准部门审核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3)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4)持经退管部门审核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退休人员审批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区属及县属企业的正常退休职工,由企业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13、职工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

14、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如何确定?

答:依据大劳发[2003]106号,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非全日制就业的城镇劳动者,按个人身份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招用的外来劳动力,按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5、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费。欠缴月份无论全额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所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16、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7、企业与职工需缴纳几种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社会保险实行五个险种统一征缴,五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缴费比例分别为: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 (4)工伤保险: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按国家统一确定的差别费率缴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5%缴纳。

18、欠费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有何规定?

答:欠费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一次性补缴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的,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按全市上年度最低缴费工资计算指数。欠费企业职工退休后,两年内一次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重新计算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超过两年的,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19、对冒领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对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追回,并处以冒领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0、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已满15年以上,但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要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养老保险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应参保一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在此期间,只有升学、入伍、判刑、劳教期间不缴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也可以选择不缴费,除此之外,应按规定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21、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有何规定?

答:个体劳动者每年可以在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按所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业主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

22、如何办理养老保险撤保业务? 答:(1)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

①死亡职工单位专管员或家属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②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同时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a.死亡证明;b.养老保险手册;c.个人帐户明细单;d.领取人身份证;e.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2)出国定居

①出国定居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国外定居证明、本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出国定居人员的证明,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②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同时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a.护照;b.签证;c.注销户口手续;d.养老保险手册;e.个人账户明细单;f.领取人身份证;g.保险关系仍在单位者要带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3)农民工返乡

①返乡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农民工返乡撤保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返乡人员的证件,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②职工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同时需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a.养老保险手册;b.个人账户明细单;c.经征缴部门审核后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d.本人身份证(原件);e.领取人身份证(原件);f.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23、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死亡、出国定居,外来劳务工返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将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纳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4、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其社会保险关系如果处理?

答: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25、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不属于养老保险对象? 答:不管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该职工给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或个体业主)支付了工资,该职工就属于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企业(或业主)就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6、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据此规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季节工、外来工、见习期和试用期内职工均属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27、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由几部分组成?

答: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所具有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支付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8、职工流动时,单位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对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劳动关系不调转;一种是缴清职工本人企业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后再调转劳动关系。前一种办法可能带来的后遗症是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再说,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很普遍,一旦该单位不复存在了,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一种办法可以说无后遗症,但单位困难一时无法解决欠费问题,影响流动。因此,为保护职工利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遇到这种情况时,一般采取缴清职工本人企业和职工自己应缴养老保险费办法。

29、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按照其社会保障号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一是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包括缴费月数、缴费基数、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其中含个人缴纳金额。二是反映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情况。三是用以计算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现行国家规定,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只要知道了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情况,除以120即为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四是为职工或非退休人员亡故后其被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提供依据。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可以了解单位是否为职工按实际工资申报了缴费工资额,知道单位是否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还可以通过个人账户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为职工记载了个人账户,是否按规定为个人账户记息,记载和计算是否正确等,便于职工监督单位缴费,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事,提高工作正确率,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规范化。

30、哪些人员应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答: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招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营业执照但从事有固定收入经营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1、职工怎样做才能知道用人单位是否给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答:职工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本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如发现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有义务督促企业缴纳,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企业缴纳。

32、职工如何知道单位给自己申报的缴费工资对不对呢? 答:(l)企业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时,必须让职工本人知道。按规定,应记入工资发放清单,职工签字同意,职工在签字时,须将缴费工资与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进行核对。有些细心的

职工,将单位每次发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等均做好记录,这就为核对缴费工资提供了依据。

(2)有些单位未给职工签宇,一方面职工有数,要求单位给自己审核,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三楼办公大厅—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查询。

(3)市社保经办机构每年都要公布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当年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职工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通过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保机构联系予以纠正。如确有差错而单位不予纠正,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予以解决。

33、病假人员、请长假人员要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险[1995]309号文件规定,长病假(医疗期内)人员,请长假人员也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长病假(医疗期内)人员按本人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申报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请长假人员,有工资收入的,按本人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申报。

34、职工在企业做了一、二个月,这种情况要不要参保缴费?

答:不管职工在单位工作时间长短,哪怕只做了一个月,只要职工提供了劳动,单位发了工资(薪水),就属于养老保险对象,就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3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都有什么相关政策? (1)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认定

①自由职业者、下岗、失业人员:持失业证(部分无法办理《失业证》的残疾人员持《残疾证》即可)。

②个体工商户: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招用的从业人员(本市户口)需持劳动合同、从业人员身份证及上述所有资料的复印件。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

①下岗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有25个档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按确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8%缴费;

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业主负担10%,从业人员负担8%。 (3)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如果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市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以市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按确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费。 (4)缴费基数的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社保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基数不变。如果需要变更缴费基数,请于新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报纸上公布后至7月1日前到市内四区任一征缴网点进行变更申报;如不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上一社保年度确定的基数比例随社平工资的变化自动变更。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59元,市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83元。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935元,最低养老保

险缴费金额为168.30元;市内四区最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783元,最低医疗保险缴费金额为106.98元。

(5)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有低保证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6)灵活就业人员延长缴费

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不得采取趸缴或一次性追补的方式缴费。

(7)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5年1月1日后,在企业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须于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8)灵活就业人员在计发退休待遇时与企业职工是否有区别

虽然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比例上与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不同,但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企业职工一致,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与企业职工相同,因此,在计发退休待遇时同企业职工完全一样。

36、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在入学、参军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如何处理?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4]48号。

参保职工入学、参军期间,其个人帐户封存,按规定计息。职工重新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封存前后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

37、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何优惠政策? 答:(1)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各类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大政发[2006]19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2)办理程序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

定向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8、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1)政策规定

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正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的大龄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仍按《关于进一步扶持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大劳发[2004]58号)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险按上年当地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②对2007年底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区(市)县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养老保险按18%比例缴费的,区(市)县财政按上年全市社平工资60%的1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按上年当地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市财政对各区(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办理程序

“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节终了后,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39、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都有什么规定? (1)首次办理缴费时的业务经办程序

①不参加医疗保险:经办窗口(打印《大连市社会保险费个人银行(补缴)通知单》)→商业银行窗口(办理商业银行缴费卡)。

②参加医疗保险:经办窗口(认定是否符合医保缴费条件并打印《大连市社会保险费个人银行(补缴)通知单》,办理医疗保险卡、证、册)→商业银行窗口(办理商业银行缴费卡)→当日存款后,银行扣款成功即开通医保卡(IC卡)。

(2)办理商业银行缴费卡后,应同时办理存折,以方便缴费查询。

(3)缴费卡丢失: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到中山路405号大连市商业银行沙建支行(大连晚报社附近)办理补卡手续(县区灵活就业人员到当地开户银行办理)。 (4)重新就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每月1—25日办理。 (5)办理撤保、返款业务: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持领取人身份证、业务窗口打印的《养老保险撤保一次性支付表》到中山路405号大连市商业银行沙建支行(大连晚报社附近)提取现金。

(6)退休业务:每月15-25日办理。

(7)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的银行代扣:遵循先扣养老,再扣医疗的原则。每月正常缴费-

每月10日及20日所在周的周末进行两次银行代扣;补缴及返款-每月25日前的每个工作日均进行银行代扣。

(8)银行代扣发生欠费时:市内四区凡办理商业银行缴费卡并留有固定电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卡中余额不足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时,由商业银行负责进行电话催缴。若当月未及时存款,还需缴纳由此产生的利息。

连续三个月医疗保险费扣款不成功时医疗保险卡将自动封存,即第四个月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向商业银行缴费卡中存款时养老保险费可继续扣缴,医疗保险费停止扣缴,此时必须持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证、册、商业银行缴费卡、身份证到市内四区个体征缴网点办理医疗保险补缴的相关手续。

40、非城镇户口人员能否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外来劳务工或本市户口的农民工在我市就业,应在就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由单位专管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离开单位后(或没有在我市就业),不能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但受雇于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后,可以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41、从外省市调入我市的职工个人帐户如何管理?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2]19号。

职工从外省市调入我市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并按其调入前实际缴费工资和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录其历年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其转移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仍按原办法管理。从调入之月起按我市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职工退休时,按其调入前后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发养老金。

4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都需要带什么材料?

(1)首次参加养老保险需提供:身份证、失业证、户口本、一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2元钱工本费。

(2)参加医疗保险需提供:身份证、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带医疗保险卡(没参加医疗保险的带一寸照片二张和10元钱工本费)。 (3)办理缴费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失业证。

(4)重新就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时需提供:新单位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新单位微机编号、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

(5)退休时到档案存放处办理养老待遇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失业证、商业银行缴费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到居住地社区办理)。

(6)退休时办理医疗待遇需提供:《退休审批表》、有医疗保险卡的带医疗保险卡、没办理过医疗保险卡的带一寸照片2张和10元钱工本费,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还需要一次性补齐25年(退职人员医疗保险需缴费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方可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7)办理撤保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商业银行缴费卡、领取人身份证及相关手续(死亡的需携带死亡证明、农民工返乡的需携带农民工返乡申请、出国定居的需携带户口注销证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需携带医疗保险卡、证、册)。

(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社会保险需提供:转业证、身份证、管理手册、一张一寸照片、2元工本费。

(9)有低保证的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缴费:需携带《低保证》及低保领取存折。

43、小时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如何确定? 依据大劳管就字[2001]83号。

劳动者以小时工形成就业,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建户,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可按月、季、半年、年的形式缴纳,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满一年计算一个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1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按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小时工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4、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应如何办理手续?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4]48号。

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委或其他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大连市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和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45、对冒领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

对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追回,并处以冒领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6、个体劳动者如何确定缴费标准? 文件依据:大政发[1998]57号。

个体劳动者可在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间自行确定缴费系数,按系数对应基数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

47、哪些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文件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凡是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48、什么是企业年金制度?

文件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49、养老保险缴满15年后不再继续缴费,可否申请退休?

答:养老保险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应参保,必须一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在此期间,只有升学、入伍、判刑、劳教期间不缴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也可以选择不缴费,除此之外都必须按规定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50、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4]48号。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或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

一次性奖金等;2、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何规定的?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4]48号。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52、农转城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是否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3]53号。

农转城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不进行补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3、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养老保险金由谁发放?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4]54号、大人发[1996]56号。

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54号)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即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临时工的养老保险金由承保机构或委托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54、机关、事业单位中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临时工是指哪些人? 文件依据:大人发[1996]56号。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临时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其正式办理了用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临时工。

55、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养老保险保龄如何界定? 文件依据:大人发[1996]56号。 临时工从投保之日起计算保龄,投保满12个月为一年保龄。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手续时,其投保年限尾数不满6个月的,可视为半年保龄,其投保年限尾数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可视为一年保龄。

5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城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3]53号。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7、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支付的养老保险金项目包括哪些? 文件依据:大人发[1996]55号。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补贴、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丧葬费、抚恤

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58、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如何调整? 文件依据:大人发[1996]55号。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随国家和省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待遇的调整而调整。

59、农转城后在企业工作的人员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从事个体劳动的农转城人员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采取什么办法补缴?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3]53号。

农转城后在企业工作的人员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补缴:

(1)从1993年1月起补缴,1993年1月以后在集体企业中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2)补缴标准按历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相应年度的企业缴费比例计算,并按规定补缴利息。

(3)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由企业自选时间(可在参保当年、缴费年度内或退休上年)一次性趸缴。趸缴金额为趸缴当年企业职工应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缴费额乘以不足的缴费年限。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从事个体劳动的农转城人员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补缴:

(1)从1993年1月起开始补缴(从事个体劳动者年龄须满16周岁)。

(2)补缴标准按历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1993年1月到1997年12月期间按相应年度的企业缴费比例、1998年1月以后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计算,并按规定补缴利息。

(3)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自选时间(可在参保当年、缴费年度内或退休上年),再进行一次性趸缴。趸缴金额为趸缴当年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缴费额乘以不足的缴费年限。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60、如何为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发养老保险金? 文件依据:大人发[1996]55号。

以保龄满20年为计发起点,技术工人以岗位工资、技术工资(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普通工人以岗位工资、奖金两项之和(不含15%的工资性补贴)的80%为基数,每增加一年保龄,加发1%的养老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90%。保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养老保险金按上述办法的70%计发。保龄不满10年的,其养老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计发标准、以其本人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每一年保龄发3个月的养老金。

61、农转城人员趸缴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3]53号。 一次性趸缴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足的缴费月数 其中: 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

(2)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比例:

(1)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为27%,其中,企业为19%,职工个人为8%;个体劳动者为18%;

(2)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职工为10%,其中,企业为8%,职工个人为2%;个体劳动者为6%。

62、企业是否可以查封、冻结或划扣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文件依据:劳社厅函[2002]27号。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

63、职工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文件依据:劳社厅函[2001]115号。

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

64、职工被本单位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文件依据:劳社厅函[2001]115号。

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

65、公务员个人帐户补助资金按何标准执行?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2]68号。

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的个人帐户补助资金,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66、企业职工调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文件依据:辽劳社发[2001]49号。

企业职工调入已开展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要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其原所在企业的缴费年限与调入后的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调入之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67、非本市户口的参保人员,是否可以在大连办理退休? 文件依据:劳社厅函[2002]190号。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大连办理退休: (1)退休前在大连市缴纳养老保险费;

(2)须将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移至我市; (3)在大连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者,须携带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劳动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本人愿回户口所在地办退休也可以。将在我市缴费转回户口所在地,在原籍办理退休。但是,一人不能享受两份退休待遇。

68、确属无能力恢复生产的企业,养老保险费该如何缴纳?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2]67号。

确属无能力恢复生产的企业,应及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在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确定。缴费比例与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按同期相同人员的比例确定。

69、何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文件依据:大政发[1998]55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公布的职工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职工所建立的,用以记录职工的缴费情况,并作为计发和领取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70、街办企业职工(已办用工手续)快到退休年龄,档案在劳动代理中心代理保管,单位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若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企业如何办理手续?职工退休后是否享受医保待遇?

(1)养老保险连续缴费15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退休由企业办理,可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办退休时也可与市劳动代理服务机构协商。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达到25年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71、随军家属在就业和劳动保障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大劳发[2001]35号。

(1)凡符合随军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应下达进市安置指标,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并尽快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对无职业的随军家属,公安部门应按失业人员身份办理迁入户口。

(2)劳动保障部门开设专门窗口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的,免收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凡接受劳动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且月收入不足450元的,给予补足到450元。

(3)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不得不下岗的,要严格按照《关于妥善处理企业特殊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1997]70号)的规定执行。企业破产、关闭的,随军家属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4)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其档案由劳动代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并免收劳动代理费。

(5)用人单位要依法为随军家属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随军家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导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协助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自谋职业和暂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可按《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

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57号文件)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72、原单位只参加了养老保险而未办医疗保险,本人现已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次个人能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文件依据:大政发[2002]15号。

从单位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参加本次为个体劳动者开办的基本医疗保险。

73、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何时分开管理? 文件依据:辽政[2001]24号。

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开管理,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57号文件)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72、原单位只参加了养老保险而未办医疗保险,本人现已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次个人能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文件依据:大政发[2002]15号。

从单位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参加本次为个体劳动者开办的基本医疗保险。

73、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何时分开管理? 文件依据:辽政[2001]24号。

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开管理,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1y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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