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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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四川省农业厅川农业〔2011〕26号印发)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8〕5号)、《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培育目标]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不同产业领域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使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覆盖面达到90%以上,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和主导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三品”认证率达到50%,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0%以上。

第三条[部门职责]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省农业厅负责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省发改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给予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扶持;省财政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给予财政资金扶持,提高财政资金扶持效果;省工商局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商标注册、市场秩序维护等指导工作;税务、商务、人行、科技、司法、质监、银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落实措施,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

第四条[申报条件]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当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县级示范社命名,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产业基础牢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产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2、依法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入社成员在100名以上、带动非成员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控制制度完善。有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组织机构健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5、成员管理严谨。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续齐全;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单位成员不超过5%;成员名册真实完整,核发成员证和出资证,产权关系清楚。

6、民主管理落实。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票,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

7、服务功能完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完善,服务实力较

强,引领带动能力强,社会声誉良好;与成员的交易的比例高于本社交易总量的50%。 8、质量监管严格。按照国家、省和行业的生产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了产品检测监督、质量追溯等制度,做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基地有认证、销售可追溯。 9、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帐,核算规范,档案完整;建立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本社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

10、盈余分配合规。年终盈余分配符合《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建立了发展积累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五条[优先条件]符合本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1、制定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并组织成员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或者获得“三品”认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获得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成员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和主导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 2、《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表》; 3、《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或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9、“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本评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上报省农业厅评审。

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第八条[信息储备]省农业厅对市、县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立评选储备库,择优评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第九条[评选数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省级示范社的数量和比例,由省农业厅根据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条[评审程序]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名单,并在报刊或互联网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一条[命名授牌]省农业厅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文命名并授牌。

第十二条[淘汰机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淘汰机制。省、市、县农业部门每年应当加强省级示范社的复核检查,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厅会同相关部门发文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并摘牌: 1、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丧失本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3、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4、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的; 5、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6、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 7、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部、省级示范社。

第十三条[检查复核]省、市、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省级示范社的复核检查,对不合格的省级示范社,依照本评选办法规定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申报部级示范社]业绩特别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厅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部级示范社。

第十五条[扶持措施]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以及新设立建设项目和专项扶持资金,应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开展产品认证、创建自主品牌,建立产品营销网络。

第十六条[金融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授信额度,执行优惠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推荐申报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农业厅汇总上报上年度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评选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评选细则]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评选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生效日期]本评选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1i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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