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三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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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办[1995]35号

【发布日期】1995-03-31

【生效日期】1995-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三无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5]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三无企业”的工作意见》,现转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清理“三无企业”的工作意见

省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3月1日在广东省南海市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清理“三无企业”工作做了具体部署。“三无企业”是指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实际上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根据国家工商局的统一部署,针对我省历年企业年检率低、部分企业注册资本不到位、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办理税务登记及有的企业在原注册地址查无下落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现对我省清理“三无企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明确指导思想

清理“三无企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清理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自身整改,达到法人资格要求的条件。对典型的“三无企业”予以依法处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在开展清理工作过程中要认识统一,态度积极,方法稳妥,通过清理促进企业发展。

二、二、清理的做法及步骤

1、为确保全省清理“三无企业”工作顺利开展,省工商局成立清理“三无企业”工作小组,由郑先育、林志圣、陈东保、何运杰、何巨汉、卢晓红、李习民等同志组成。郑先育任组长,林志圣、何巨汉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负责。各市、县、农业综合

开发试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由企业登记科、股及外资科负责。

2、加强宣传,大造舆论。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讲“三无企业”的特征及其社会危害性,让社会了解清理“三无企业”的必要性。要通过剖析“三无企业”的

典型案例,选择一批欺骗性强、危害性大的予以曝光,教育广大企业,增强企业自我约束、

依法设立和经营的自觉性。

3、调查摸底,分类排队,依法处理。通过办理1995年企业年检,对历年注册的企业进行全

面清理检查。尤其要重点对企业注册资金的投入和历年参加年检的情况进行检查,行业检查

的重点放在流通领域。其具体要求是:

(1)经查实纯属“三无企业”以及连续两年以上不办理年检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

(2)对1994年3月1日以前注册而至今尚未投入资金的企业,限期三个月内投入,愈期仍

不投入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已投入部分资金的,限期三个月补足欠投部分,超过限期仍

不投足的,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资本。

(3)对无固定场所的企业,限期提供固定场所的详细位置和有关手续,否则作罚款处理或

令其停业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4)对没有设置内部机构的企业,责其限期成立与生产经营相应的组织机构,超过规定期

限仍未设置组织机构的,作罚款处理或令其停业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条件的,吊销营业

执照。

(5)在企业年检中发现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达20%以上的企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并限期追回抽逃部份,作暂缓办理年检处理;对其他不符合年检要求的企业,限期达到要求,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对达不到法人要求条件的,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6)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和金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吊

销营业执照。

(7)对清理检查中发现有披着合法外衣从事商业欺诈甚至刑事犯罪;有从事投机倒把或走

私活动牟取暴利;逃避国家税收监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按有关

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的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三、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

清理“三无企业”工作应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准确掌握执法尺度,依法慎重处理。

在方法上,各市、县可先抓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处理,以点带面,不搞一刀切。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主动向当

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四、四、抓好情况汇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将清理情况向省

工商局工作小组汇报。每月15日、30日各汇报一次,以便省工商局综合汇总,及时向国家

工商局和省政府领导汇报,对全省清理工作实施有效的指导,使我省清理“三无企业”工作取

得良好效果。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1a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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