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首都师范大学外国宪法(同等学力加试民事诉讼法学)之商法复

更新时间:2023-04-06 20:3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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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18年首都师范大学外国宪法(同等学力加试民事诉讼法学)之商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一)

................................................................................................................................................ 2 2018年首都师范大学外国宪法(同等学力加试民事诉讼法学)之商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二)

.............................................................................................................................................. 14 2018年首都师范大学外国宪法(同等学力加试民事诉讼法学)之商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三)

.............................................................................................................................................. 23 2018年首都师范大学外国宪法(同等学力加试民事诉讼法学)之商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四)

.............................................................................................................................................. 35 2018年首都师范大学外国宪法(同等学力加试民事诉讼法学)之商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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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共 54 页 2018年首都师范大学外国宪法(同等学力加试民事诉讼法学)之商法复试实战预测五

套卷(一)

特别说明:

1-本资料为2018复试学员内部使用,终极模拟预测押题,实战检测复试复习效果。

2-资料仅供复试复习参考,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

一、概念题

1. 破产欺诈罪

【答案】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

2. 基本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是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进行划分。基本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由于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在整个商事交易行为中属于基本形式,且符合商事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故称其为基本商行为。

3. 附条件法律行为

【答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外,其他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4. 一致行动人

【答案】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便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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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共 54 页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5. 再保险

【答案】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有三个特点:①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②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③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

6. 保险

【答案】广义的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子保险金的活动。商法中的保险即为商业保险,其性质为商行为的一种。保险的特征包括:①保险的自愿性;②保险的有偿性;③保险行为的双向性;④保险的损益性;⑤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⑥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7. 代理商

【答案】代理商,是指受其他商事主体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商事主体洽商业务或缔结契约,并据此收取佣金的人。代理商是独立商人,即它必须是自己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通常情况下,代理商是作为中间人活动,最终契约仍然是由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签署。代理商也可以经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契约。

8. 近因原则

【答案】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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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共 54 页 9. 试析股票上市股权分布基准的立法依据。

【答案】股权分布基准是对最低持股人数及公众持股比例或持股数的要求。如果股权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不利于证券的流通。

(1)纽约证交所规定,持股人数不得低于2200人,且公众持股股数不得低于110万美元。

(2)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第一部上市持股人数不得低于2000人,且公众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或者持股数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3)我国香港地区规定,市值40亿港元以上时,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市值40亿港元以下时,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5%。

(4)我国大陆法律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10.请以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例,说明我国公司法是否坚持资本充实原则?(提示:列举四个方面的规定即可)

【答案】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从我国《公司法》的下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坚持资本充实原则:

(1)《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下: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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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共 54 页 11.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光船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答案】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都属于船舶租用合同,都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但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光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范围使用,其目的在于租赁船舶从事经营,以获取收益;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也是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由承租人调度使用,但其目的主要在于完成一定货物的运输。

(2)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而定期租船合同是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

(3)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指挥和调度,并负责船用燃料、淡水、物料及船舶的营运费用;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用燃料、淡水、物料等由出租人负责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和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4)光船租赁的设定、转移、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定期租船合同则不实行登记制度。

12.简述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的关系。

【答案】(1)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证券上市具有重要意义:

①使证券的流通(自由买卖)成为可能,市场的作用得到广泛充分的发挥;

②扩大了上市公司的影响,为上市公司进一步筹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③使投资者的投资可得到及时的变现,同时,也为投资者避险提供了条件;

④使上市公司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2)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证券交易的主要特征是:

①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证券交易不仅仅是有一定价值的财产的买卖,而且是与财产相关的权利的买卖,如股票上的股权、债券中的债权等。

②它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由于每一种证券的面值设计是一致的,所代表的权利内容也是一致的,所以证券具有标准化合同的性质,当事人买卖证券时除了可以选择品种数量和价格以外,其他均需依统一的规则进行。

③它是一种己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无论是证券内容还是证券形式,都是经法定的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证券己经依法发行且已经到达原始投资者手中。

(3)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后续;证券上市主要是在一级市场上发生的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是在二级市场上发生的交易行为。

13.试述破产别除权行使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案】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0v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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