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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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最基层的卫生服务工作者。他们在为农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服务的同时,承担了大量的农村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任务。自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补助政策,但各地在具体落实现有乡村医生补助政策时参差不齐,乡村医生收入普遍较低。对此,乡村医生反映强烈,信访、上访不断,影响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定。

一、我省对乡村医生补助的现有政策 中央和省已出台的政策主要有:

(一)2010年《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村医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0?245号)要求“村医补助标准为每个村卫生室每年3000元(其中省已补助的阿坝州和甘孜州仍按原高海拔地区补助标准执行),各地要按照本地实有的村卫生室数量发放补助,省补助资金如有不足,由各地自行负担。” (二)2011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县(市、区)级财政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的通知》(川财社?2011?247号)要求“县(市、区)级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2000

元(高海拔地区适当安排补助),所需经费从省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综合财力中统筹安排。”

(三)2011年《省财政厅、省医改办、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1?271号)规定: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全省农业人口数和村卫生室个数两个因素进行计算,其中:50%资金按全省农业人口数平均分配,人均水平1.5元;50%资金按全省村卫生室个数平均分配,每个村卫生室1901元。 (四)201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7号),明确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为每门诊人次3元(含一个疗程),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五)2011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1号),明确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的经费分配比例约为67.28%:32.72%,经绩效考核后发放。 二、执行乡村医生补助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在执行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没有将各项补助

政策明确告知乡村医生;二是市、县配套资金未完全到位或拨付较晚;三是部分地方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与乡镇卫生院其他经费打捆拨付,乡镇卫生院不能准确核算并及时下拨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四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未完全下沉到村卫生室,分配比例不到32.72%。以上原因导致乡村医生补助不到位、兑现时间晚、收入普遍低。 三、落实兑现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措施

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是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广大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目标的重要基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兑现已出台的补助政策,为乡村医生排忧解难。

(一)加强宣传、公开透明。各级政府特别是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宣传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补助政策一定要告知乡村医生本人,让其知晓和明白各级政府发放的各项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办法、计算方法等内容,必须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补助的发放必须由乡村医生本人签字,并作为乡镇卫生院财务会计记账依据。自2012年起,全省统一启用《四川省乡村医生政府补助资金发放表》(详附件1)。 (二)及时下拨、足额到位。市级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筹措配套资金,并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办

法及时、逐级拨付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另外,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新农合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45号)执行。

(三)任务下沉、奖惩兑现。要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真正下沉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每年要与村卫生室签订任务书。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比例,年初要根据任务书进行核定,并预先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中划分出来,不得将其核定在乡镇卫生院的预算收入之中。要采取按月或按季度预付给村卫生室、年末根据绩效考核和评比在村卫生室之间进行调剂使用和结算。 (四)做好统计,定时报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汇总各级财政实际拨款和乡村医生补助发放情况。自2012年起,于每季度末后15日内填写《四川省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实际到位和发放情况表》(详附件2),逐级上报给市(州)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农卫处。对于2011年乡村医生补助,也请各地一次性收集、汇总数据,并填写《四川省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实际到位和发放情况表》,与2012年第一季度报表一同上报。

(五)督导检查,强化责任。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要随时指导和督促乡镇卫生院及时、足额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监督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考核与分配机制,规范乡村医生

补助发放流程。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乡村医生补助发放情况,敦促各县(市、区)落实兑现政策。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对各地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四川省乡村医生政府补助资金发放表 2.四川省乡村医生政府补助资金实际到位和发放情况表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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