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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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规章制度汇编

二零壹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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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 (3) (二) 评审工作质量管理规定 ---------------------(4) (三) 评审工作底稿三级复审制度-------------------(6) (四) 评审人员岗位责任制-------------------------(8) (五)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职责-------------(11) (六) 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12) (七) 保密制度 -----------------------------------(13) (八) 公章管理规定 ------------------------------- (15) (九) 微机等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6) (十) 员工行为规范-------------------------------- (17) (十一) 评审人员工作纪律--------------------------(19) (十二)评审中心廉政制度规定----------------------(21) (十三)廉政建设五项承诺-------------------------(22 ) (十四)评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 ---------------------(23) (十五)档案管理制度 ---------------------------------(24) (十六)评审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26) (十七)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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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维护本中心工作秩序,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人员。

二、本中心的周工作日,按国务院规定的五日制工作执行。 三、每日应按上班时间提前5分钟到岗,搞好室内外卫生。 四、全中心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超过30分钟不到又不请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五、需要请病假、事假、学习假者,要履行请销假手续,1天以上必须写出请假条报主任,由局主管领导批准。假后要及时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应持医师“病假建议单”报经中心主任批准。

六、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0天以上的视同自动辞职。 七、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假、病假、学习假应先抵消公休假。

八、考勤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逐日登记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中心主任负责检查考勤人员的记录,如发现不真实,应对考勤人员批评或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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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杜绝评审工作质量事故发生,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评审质量事故包括:(1)工程预决算的编制与审查事故是指经复查的最终结果误差在±2%以上(含±2%),在±2%以内不属于质量事故。(2)标底编制(审核)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标底编制误差过大,导致招标失败的。

第三条:对发生的工程评审质量事故,根据所造成影响及损失大小,予以处罚。

(1)对直接故意造成的工程评审质量事故,严重影响本中心形象或给财政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予以除名处理。

(2)因工作疏漏、粗心等过失造成的工程评审质量事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对执业质量事故要逐级追究,一审、二审、相关人员和中心主任按承担的业务量逐级追究。

(4)评审人员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执业质量事故的,除追究评审人员相应责任外,中心主任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条:对工程评审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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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工程评审质量事故界定权、处罚权属本单位。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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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质量三级复审制度

工作底稿是工程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编制或取得的工作记录和资料,是对评审约定事项的承接和规划,工作计划的实施与总结,结论的形成与表达等所作的全面反映;工作底稿是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的基础,对未来的业务具有参考备查作用;它还作为评审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并减轻或解脱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

鉴于内部控制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以及工程评审人员本人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判断能力的有限性,在评审过程中,对有关资料引用、方法的选择、有关事项的判断、各项数据的加计复核等,都难免发生误差,影响工作质量,加大风险,因此在工作底稿编制完成后,通过一定的程序,经过多层次的复核,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建立三级复核制度,对工作底稿进行逐级复核。第一层次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初审,第二层次由中心领导指派内部评审人员进行复核。重点工程、市委、市政府挂牌督导工程可由中心领导视具体情况安排三审。三审可由中心领导委托有关专家进行复审。

二、评审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分工和主要复核事项:

第一层次:属于技术性复核或称为详细复核。其基本要素是否齐全(被审单位名称、评审项目名称、评审时点或期间、评审过程记录、评审标识及其说明、评审结论、评审者姓名及评审日期、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内容是否符合《许昌市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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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数据与被审单位的有关资料是否衔接;评审程序、步骤、数字计算、资料的引用及有关测试是否符合工作计划的规定,有无差错,重要内容是否有遗漏,各工作底稿的评审结论是否妥当。

第二层次:属于综合性复核或称为一般复核,对所有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对所引用的资料(含评审证据等)是否详实可靠,是否充分适当;评审判断是否有理有据;评审结论是否恰当;工作底稿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控制及其勾稽关系是否通过交叉索引或备注说明予以反映对重点内容的评审。

第三层次:三级复核根据工作需要,由中心主任安排。审核的深度和广度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工作要求进行。

三、工作底稿复核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复核工作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填写“工作底稿复核意见书\,通知原评审人员对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内容制成工作底稿,由复核人员签字归档,确保工作质量。

(二)复核人的复核记录及复核检查意见书应归入工作底稿。 (三)复核人对已复核的工作底稿应签章和注明日期,以便划清责任。

(四)评审报告经过复核由中心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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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一、 负责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对评审中心的各项工作向财政局负

责。

二、 组织政策法规制度在评审中心的贯彻执行,根据本中心的实际

情况建章立制,并组织实施。

三、 全面负责抓好中心的廉政建设,抓好中心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防微杜渐,配合各级监察部门对中心的检查监督。 四、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中心各项人事安排。

五、 负责拟订中心年度工作目标和每月工作安排,并采取积极措施

保证年度目标的实现。

六、 合理安排中心经费使用,抓好会计管理工作和有关评审经费的

协调工作,节约开支。

七、 负责组织安排督办政府和财政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 负责签发评审报告及对外的各项文件信函,适时检查项目的评

审进度,对于中心不能协调的矛盾,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九、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评审

中心的各项法规制度,充分发挥中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财政监督落实到实处,提高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

十、 注重调查研究,努力学习工程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宏观管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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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讲实话,办实事,促进中心各项工作不断提高。

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教育、引导中心工作人员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2、协助主任组织安排中心的评审工作,承办督促,督办工作。 3、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稽核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竣工验收检查。

4、积极协助社会中介机构做好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评审工作。 5、协助主任定期布置、检查、总结中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6、协助主任抓好中心行政管理工作,检查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合理调整工作岗位,起草制订奖惩制度、轮岗制度、考核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评审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评审工作任务。

2、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的初审工作,按时出具工程预算初审

报告。

3、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竣工验收检查,控制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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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初审工作,按时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报告。

5、提出建设项目评审的有关建议。

6、真实、准确地记录评审工作事项,并整理评审项目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交资料管理员归档管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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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职责

(一)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

(二) 对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 为预算编审、预算执行服务,开展项目支出预算评审,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安排提供依据。

(四) 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 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对建设项目确定项目投资额。并说明审减(增)的原因。专项检查和评审部门预算编制按要求出具评审结果。

(六) 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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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确保工作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接受评审任务,并初步审查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下达评审通知书。

(二)资料齐全后进行工程项目登记,由中心主任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查计划。

(三)项目负责人按评审任务书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进入施工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出具现场查勘记录。

(四)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出具审核意见。由中心主任安排二审人员复审。

(五)复审人员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出具复审意见书。

(六)邀请有关专家或召开科务会,对初审和二审的结论进行讨论,形成评审结论。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出具评审报告。

(七) 评审报告由项目负责人送达各有关单位。

(八) 项目负责人将有关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按项目进行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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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制 度

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中心工作的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二、造价工程师、预算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了解的标底、工程技术资料、合同、可行性研究、财务制度、会计资料、会计报表的情况等均属保密内容。

三、本中心评审人员凡从建设单位收集的工程技术资料文件、会计报表等资料,均应按单位建立档案,并按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不得随意存放、出借。

四、对评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一)司法机关需调阅的资料;

(二)有关职能部门检查评审质量时,需查看的有关资料; (三)为答复有关部门的调查,藉以解脱评审人员的法律和道义责任。

(四)经被审单位允许可以公开的资料。

五、标底的审核由评审中心组织,中心专业人员审核、有关部门监督。

六、标底编审工作应保密,符合保密规定。 (一)标底的保密由有关部门监督人员负责。 (二)标底的编审应封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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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底编制的中介机构、编制人员、地点、审核人员应保密。 七、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

八、本中心人员如有违犯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况给予:

(一)警告; (二)停发工资; (三)暂停评审工作; (四)吊销评审资格;

(五)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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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章管理,避免空白信的开出,防范职务犯罪,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必须有专人管理,不得外借、损坏、遗失,若遗失要及时报告,申请作废。若出差需要使用公章时必须由专人携带公章一起前往,事后要完备相关手续。

二、严格执行主任审批制度。盖章必须要有主任签字或请示主任同意后方可盖章,但事后要补齐手续。

三、严格执行登记手续。盖章前要在公章登记薄上填写单位、事由、批准人、经手人、备注等项。

四、盖章废弃文件的处理。有关人员发现盖过章的文件有错误或因变动需要重新印发,要将原文件当场销毁,方可重新盖章。

五、此规定的解释权归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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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等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各类计算机等主要办公设备的管理,确保计算机、打印机、工程软件的安全使用,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人员负责机器的维护、杀毒及安全使用。。

二、各类微机一律不准使用外来优盘、软盘,以防止病毒传播,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需经中心主任批准,经过杀毒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计算机时,周围不准放水杯和散发水分的物品。严禁在键盘上拆装凭证,以防大头针、曲别针及其金属物落入,以免造成设备损坏。

四、工作时间,严禁利用计算机玩游戏。

五、因管理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微机报废、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六、打印资料时,应充分利用打印纸,杜绝浪费现象。 七、外单位人员不允许随意使用本中心微机,若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的,由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

八、工作时间不得进入与本中心业务无关的网站和网页。 九、本规定自2010年8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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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行为规范

为规范本中心工作人员的仪容仪表和言谈举止,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特制定本规范。

一、握手

本单位工作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客人来访应起立以示欢迎,如与来客熟悉或经介绍后,应主动与客人握手。客人离开时,应站立并视情况与客人握手道别或送别。

二、谈话

不准在办公室内争吵和大声喧哗。工作时间与客人谈话,音量要适中,不能大声喧哗,要正视对方,不可东张西望漫不经心。陪同领导会见客人时,不要随便插话,喧宾夺主;要内外有别,不要在不适宜的场合谈及本中心内部事情。与人交谈中,要耐心听取别人讲话,不要轻易打断别人的讲话;对别人讲话不赞成时,可适当发表个人看法,不要讥笑,挖苦对方,争论问题要有度,不得讥讽辱骂;在各种场合讲话,提倡讲普通话,提倡讲文明用语。

三、介绍客人

介绍客人一般应先把身份低、年纪轻的介绍给身份高、年长的,把男同志介绍给女同志,并应礼貌地以手示意。不准在工作时间长时间会见亲戚朋友。

四、挂接电诂

(一)挂接电话通话时,要根据情况恰当使用“您好,我是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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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找谁?请稍候,麻烦您,谢谢,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

(二)在通话中要语气温和、声音适中。遇对方情绪激动,出言不逊时,要冷静对待,切勿在电话中争吵。

(三)通话要简明扼要,节省时间,严禁在电话中拉家常。必要时可在挂电话前将电话内容拟出腹稿或文字提纲,重要电话通知应有详细记录。

(四)重要电话要有具体内容的详细记录,要问明对方的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联系。需及时答复的电话应立即请示主任或有关负责人。

(五)不准用公费打私人长途电话。 五、仪容

工作人员应讲究和注意自身仪装,男士不得留长胡须,发长不掩耳,工作时间严禁戴首饰;女士提倡化淡妆,不得浓妆艳抹。

六、三不准

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 不准在工作时间穿背心、拖鞋、短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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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工作纪律

为树立本中心工作人员良好的评审形象,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守则。

一、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局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积极参加本中心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关心本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忠诚为本中心服务。

三、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准与被审单位串通作弊,出具不实之报告。作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

四、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热情、高效、及时、优质为财政局和被审单位服务。

五、工作时间,评审人员之间有不同意见,不准面对被审单位工作人员争吵,重大分歧难统一的,向中心主任请示解决。

六、对泄露标底者,不仅要中止协议,同时取消该项评审报酬。对因泄标或评审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偿经济损失。

七、敬业爱岗、勤于学习、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出色完成本职任务。

八、维护中心团结,不准拉帮结派。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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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员工不允许在其他单位执业,加强修养,注意文明礼貌,仪表庄重,维护中心形象。

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要串岗、聊天,执行离岗请假制度,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员工要自觉爱护本中心的公物和设施。注意节约办公用品,杜绝常明灯。

十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要有高尚的执业道德。对于取得和了解被审单位的有关的资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十三、开展评审工作时,若有以下情况,执业人员应声明,要求回避。如发现既无声明又不回避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发工资、待岗处理。

(一)评审人员曾在被审单位担任过主要管理工作而调离该单位不满两年的;

(二)评审人员有直系亲属在被审单位工作的;

(三)评审人员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在被审单位担任重要领导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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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廉政制度规定

一、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两个务必”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学习局党组制订的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廉洁高效,自觉增强政治纪律的观念。

二、 围绕局下达的目标和任务努力工作,服从领导的安排,在困难面前不讲条件,严格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的相关规定办事。

三、 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等工作的审查当中,坚持“六不”政策,即不准接受被审查单位的礼品、钱物和宴请;不准到被审查单位提供的场所进行审查;不准同被审查单位的人员单独相处对数;不准委托被审单位代购照顾价商品及建筑材料;不准请被审查单位派工、派料改建、装修个人和亲友的住房;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承包各种工程业务或推销各种建筑材料。

四、 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力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把评审质量关,对在项目的审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严禁评审人员私下和项目单位“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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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廉政建设五项承诺

为创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创一流中心,树立评审中心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结合评审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评审中心廉政建设的五项承诺,现向全局公示,请大家予以监督:

1、不准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接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任何名义组织的宴请活动;

2、不收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3、不占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车辆、通信器材和其他贵重物品;

4、不准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各种费用; 5、不准在工程预、决算审核过程中,为亲友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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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

为提高本中心评审人员业务素质,保证评审质量,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工程评审人员是指注册造价工程师、预算员、工程师、会计师等本中心工作人员。

二、本中心有义务选派、组织工程评审人员进行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后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业务水平,参加培训人员,应承担本中心的回授工作。

三、根据中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的要求和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下一年的全中心培训计划。

四、工程评审人员后续教育学习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 五、参加培训的工程评审人员在进行脱产培训时,应以刻苦、认真的态度力求学习一次提高一步。学习期满后应写出学习总结,并向中心领导交验结业证书。

六、工程评审人员的培训情况,中心领导可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对业务人员的学习进行考评,形式可采用问卷、考试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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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为使本中心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中心所称档案系指上级发来的有关文件和本中心的请示报告、工程评审报告。

二、本中心由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一切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日常档案资料的收集,年终整理、登记造册、立卷归档工作。

三、工程评审业务档案平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保管,立卷归档,年底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存档。

四、凡属归档的档案资料,于次年二月底前清理移交档案管理员,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具为己有。

五、严格档案借阅、调用制度。外单位人员需借档案时,须经中心领导批准,并凭借阅单位介绍信履行借阅手续,并限期交回。本中心人员借阅档案只办理借阅登记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已存档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出中心。

六、借阅时应爱护档案资料,保障档案的完好无损缺。不得随意圈划、折叠,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复印。

七、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玩忽职守,如有泄密、遗失等现象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九、本中心档案管理要按规定的保管年限保存,对保存期满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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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的要造册登记,进行清点,并报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到指定的地点监督销毁。

十、档案管理人员应注意保持档案的干燥、整洁,确保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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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要工作职能

及评审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

(一)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方案的评估;

(二)评审工程预算(包括标底); (三)参与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 (四)评审工程竣工决算;

(五)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办理财政部或财政厅委托的投资评审业务; (七)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投资评审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重大设计变更、竣工结算的审查、纳入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查。

(一)项目前期评估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1、项目已经立项,凡需进行项目前期评审的,由相关科室向评审中心发出项目评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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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审中心依据项目评审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3、评审中心依据送审的资料,对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对项目投资概算是否准确,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与立项批文一致等进行审查。审查后评审中心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书》,报主管局长,经局长同意后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和区长逐次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投资总概(预)算,作为编制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依据,政府批复后的评审报告送交相关科室。

4、相关科室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评审报告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项目前期费用。

(二)施工图预算(栏标价)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已经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相关科室向评审中心发出招标工程拦标价(标底)、施工图预算编制或审查通知书;

2、评审中心依据项目评审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编制或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3、评审中心依据报送的资料,编制拦标价(标底)或审查拦标价(标底)、预算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并对拦标价(标底)、预算价格计算是否准确、招标文件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拦标价)报主管局长,经局长同意后交建设单位,并抄送相关科室(标底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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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的除外);

4、凡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拦标价(标底)未经评审中心编制或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评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否则,相关科室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三)项目设计变更审查运转程序

1、对工程款中涉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部分,相关科室应通知建设单位,将相关变更资料、增减的投资预算一并报评审中心审查,审查结果评审中心要及时向主管局长汇报,经局长同意后送交相关科室和建设单位,重大设计变更提请政府领导批复,政府批复后的评审结果作为追加或减少建设资金的依据;

2、对项目的重要部位在隐蔽前,相关科室和评审中心应共同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评审中心应对重点隐蔽的部位进行拍照或摄像,以便竣工结算时备查;

(四)竣工结算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1、项目建设接近尾声,相关科室按照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工程实际进度拨付的建设资金达到90%时停止拨款,预留10%的建设资金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尾款;

2、相关科室在建设资金拨付90%时,向评审中心发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查通知书;

3、评审中心依据项目审查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相关审查资料,组织实施竣工结算审查。审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涉及增加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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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增加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业主签证是否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计价是否合理等内容。经审定的竣工结算由评审中心报主管局长,经局长同意后提请政府批复;

4、经政府批复的竣工结算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5、相关科室依据政府相关领导批复的工程竣工结算,办理预留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批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

(五)纳入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1、局各科室在审查、编制市级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时,对已批准安排用于市级单位的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及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房屋修缮等专项支出项目,要及时向评审中心发出评审通知书,评审中心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知预算单位报送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论,提交相关业务科室。

2、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对市级单位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统筹基本建设和专项支出预算进行调整,对全额财政投资专项支出项目,对原报预算进行相应核减(增),对拼盘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来源的渠道、比例予以核减(增)。

3、财政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向预算科提交的所属部门或预算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凡用于市级单位属基本建设性质的支出项目,要附评审中心审查结论。

4、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市发改委下达的统筹基本建设支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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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建科要及时向评审中心发出评审通知,评审中心按要求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提交经建科。经建科根据评审结果办理预算追加。

5、各部门、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凡向市财政局申请用于市级单位基本建设支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财政局各有关业务科室受理后,要及时通知评审中心对追加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评审中心根据通知的要求,向各有关业务科室提交审查结论,业务科室根据评审中心审查结论提出追加预算意见会同预算科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6、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上级追加的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专项支出预算,由财政局机关主管业务科室会同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中心要出具审查结论,业务科室根据评审结论提出追加的项目支出预算意见报主管局长,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六)对专业性较强,确需向社会中介委托的评审业务,经局领导批准后,一律由评审中心对外委托,并对社会中介出具的结论负责。

三、投资评审业务局内运转程序,是规范局各相关科室与评审中心之间的基本工作程序,望各科室、评审中心严格遵守,不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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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政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招投标工程标底预算审查、竣工决(结)算评审。

第四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步骤第五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六条 项目评审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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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审工作的准备,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工作的实施,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评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的完成,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结论或评审报告,批复建设单位或报送财政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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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三章 项目投资评审阶段的划分及要求第七条 按照项目实施的过程,投资评审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项目前期和概算: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概算和其他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概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提供给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对项目概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应及时批复建设单位,同时抄送财政有关部门。作为财政部门制定投资决策、编制部门预算、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标底):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不需招标工程在实施前),应将有关工程资料(批准文件、图纸、建设方案等)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应及时批复建设单位,同时抄送财政有关部门,作为建设单位开标、评标、签订建设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和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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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单位编报,并经建设单位汇总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应及时批复建设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竣工结算和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以及财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财政有关部门提交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项目效益后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投资评审的具体程序和具体工作内容第十二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其批准、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其批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其批准、项目的规划、建设等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计价的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1、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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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2、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建设标准、规模的评审:审查概算与立项、预算(标底)与概算、决算与预算是否一致。项目各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有无计划外项目。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的标准相一致。对于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部分以及概算外的项目,严格按规定作相应调整,核减项目投资。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评审: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签证的内容、资料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相关费用的评审: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符合规定等;对土地使用权费用,应在核定用地的基础上,区别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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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评审: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相符;施工合同中约定条款包括各种优惠条款、质量和工程奖罚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正确反映。

2、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3、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4、对由甲方供应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方供应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方供应材料; 5、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1、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3、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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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4、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评审:

1、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2、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3、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5、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6、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一条 设备投资的评审: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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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事项的评审:

1、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2、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3、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预留费用是否真实。 第五章 投资评审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评审人员要求、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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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或负责项目的稽(复)核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咨询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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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及批复意见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评审批复意见书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评审批复意见书(见附件1)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评审批复意见书,该意见书应载名建设项目名称,造价类别,送审造价,审定造价,审增审减金额。 (二)造价审查情况对比分析表(见附件1) (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书。

第七章 评审报告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凡应提交评审报告的均应按本章有关条款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概(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2填列。 二、正文。 (一)目录;

(二)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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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三)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四)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出说明;

(五)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六)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七)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设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八)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九)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十)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及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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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件3);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十二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要说明。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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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zy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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