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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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和热控篇

SDJ 63-82

主编单位: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施行日期:1983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

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82)水电基字第7号

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总局于1962年颁发的《热机安装安全工作暂行规程》、 《发电厂及变电所电气部分施工安全工作暂行规程》、《电力建设建筑工程施 工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本)》和《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安全工作暂行规程》,执行以 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了重要作用。二十年来,电力工业生产 和基本建设不断出现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施工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 和发展。为了使安全规程更能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组织有关单位对上述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热机 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 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现正式颁发,自1983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 作废。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也同时颁发执行。

为便于今后对规程的复审和修订,各单位在执行中要积极地、认真地积累资 料。对本规程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82年4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电气和热控部分以及变电所 电气部分工程的施工。

第3条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实 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工 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 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施 工 现 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条 施工设施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划布置。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实行区 域管理、分级负责。废旧料及垃圾应指定堆放地点,并应定期清理。每日工作完毕, 应清理现场。

第7条 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处所,应悬挂醒目的安全标示牌及标语。现场的危 险区域与部位,如悬崖、陡坡、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及警告牌。 第8条 现场区域内的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冬季结冰的道路应采取防滑措 施。 第9条 施工现场的井坑、孔洞,应有固定的盖板或围栏。因施工需要在通道 上开挖的沟道,应铺设过道板或架设旱桥,夜间应设照明和红灯示警。施工完毕应立 即回填。

第10条 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质量与布局应符合消防要 求。 第11条 施工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否则应设人工照明。各处通道应有足够的 照明。

第12条 现场应设置饮水站、洗手池、急救箱、女工卫生室等必要的卫生设施。 工作场所附近应有厕所。

第13条 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如盖板、围栏、安全标志等),严禁挪动或 移作它用。施工人员在工作前应检查施工场所的环境,防止发生意外。 第14条 严禁与施工无关的人员在现场穿行、停留或玩耍。 第15条 现场应有排水、防洪沟系,并经常疏浚,保持畅通。

第16条 在寒冷地区进行冬季施工时,应有采暖设施或设休息室取暖。在高温 场所工作时,应有通风降温设施,并备清凉饮料。

第17条 在有大量粉尘或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工作时,应有除尘或通风设 施,并应按规定发给工人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8条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废油及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必须经过 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以免污染环境。

第19条 现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应当防止雷击的设施,应按技术要求设避 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保证符合防雷要求。

第二节 材料、设备的保管

第20条 材料和设备的存放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实行。放置器材的地 点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并应符合搬运及消防要求。

第21条 由堆放器材的边缘到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m。

第22条 圆形线材、圆木、管材的堆放高度超过2m时,应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3条 酸类及有害于人身健康的材料,应放在专设的房间内或场地上,并作 出标志。存放酸类的房间应保持空气流通。

第24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设专人管理, 严格领退料制度。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TJ 16—74)第四章的要求。

第25条 易燃材料,如汽油、酒精、烯料等应密封存放,防止燃烧、爆炸。放 置易燃材料的仓库应符合防火要求,仓库附近严禁烟火。

第三章 施工用电设施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6条 工地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应符合当 地电业局的规定。

第27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裸露的带电部分 应装于不易被触及的处所。

第28条 当施工用的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一般应有0.5m的高台。 高台周围应装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得小于 1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29条 架空线路的路径要选择合理,避开易撞、易碰、潮湿场所及热管道。 使用绝缘线的低压临时动力及照明线路,其对地距离不得小于2.5m,交通要道及 车辆通行处不得低于5m。其它情况应满足表1~表3的要求。

第30条 对直埋电缆可视现场和地区情况,将其埋深定为0.2~0.8m,车辆 通行地区应穿管保护,地面应有明显标记。沿建筑物、构筑物架空敷设的电缆,其高 度不得低于2m。

表1 路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

表2 架空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

表3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距离

第31条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32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有 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的要求。

第33条 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施,如电热器、碘钨灯、长弧氙灯等,不 得靠近易燃物安装,必要时应采取隔离、隔热措施。

第34条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 装置(如熔丝或自动空气开关等)。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闸接 多台电动设备。

第35条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 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它金属线代替熔丝。 第36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更换、送电。

第37条 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启动控制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 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第38条 现场设备的多路电源闸箱应为密封式,并靠边放置。各种开关及熔断 器的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已接负荷要标出名称。两相闸刀开关要 标明电压。

第39条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两相三孔插座代替 三相插座。电线不得直接插入插座内。

第40条 手动操作开启式自动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使用绝 缘工具,如绝缘手套、绝缘棒等。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其要求见表4。

表4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第41条 一切负荷拆除后,均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必须保留,应将裸 露端部包好绝缘,并作出标记,妥善放置。

第42条 电线管及电线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第43条 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允许带电作业,但须遵守下 列规定:

1.欲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碰接 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要有可靠的安全绝缘措施,如带手套、帽子,穿长袖工作衣裤,着绝缘鞋或 站在绝缘台、垫上,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等; 4.设专人监护。

第44条 对电气设施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 首先应切断电源。

第二节 施工现场的照明

第45条 110V及以上的灯具只可作固定照明用,其悬挂高度一般不得低于 2m,低于2m时,应设保护罩,以防人员意外接触。

第46条 在下列情况及场所应使用36V及以下的低压照明: 1.行灯;

2.电缆沟道、隧道、夹层及其它空间狭小的场所;

3.地面潮湿的沟道、池坑及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47条 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变压器低压侧应有一端接地。

第48条 使用螺旋灯头时,零线应接在螺口上,照明开并应控制火线。

第49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大量蒸汽的场所,应使用防爆灯具或采用投光 灯。

第三节 安全接地及接零

第50条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 零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力电缆的金属外皮;

8.高架吊车的轨道及铆、焊、铁工的工作平台; 9.电压在36V以上的电动机具和工具的金属外壳。

第51条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接至接 地网上。接地网的接地电阻规定为: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不大于4Ω; 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不大于10Ω。

第52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若用接地保护, 则接地网与变压器中性点应有金属性连接。 第53条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零线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作重复接地; 2.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再做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 和熔断器;

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可以合用,此时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的二分之 一; 5.接引至移动式、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 相线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第54条 地线及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若用缠绕法,应按照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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