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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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5〕45号

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理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保障省级机关履行职能工作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简称省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省级各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律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统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

第五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清理、审核、处置、纠纷调处;管理方式选择及组织实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资产统计报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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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和核准、绩效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统一管理。

第八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和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为省级机关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三)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促进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参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责任,加强监管,确保省级机关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经营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五)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清理、核实、登记、性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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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配、纠纷调处及档案管理等;负责省级机关纳入产权统一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工作,对委托管理、授权经营作出规定并对委托和授权经营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备案、核准工作;

(六)负责省级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处置的审批;执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缴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

(七)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考核奖惩;

(八)协调解决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主要承担经营性资产管理及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章 资产分类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是指区分满足省级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资产和用于经营的资产,分别确定其资产性质。

第十三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按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含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参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一切用于行政、公益服务业、福利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坚持统一政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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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科学配置、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建立国家所有、管理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分级管理体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其收益上缴财政,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以及对外投资、出租用房和使用国有资金、物资所形成的股份、股权等。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经营性国有资产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运用市场机制,主要采取经营权招标、拍卖等方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经营者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

第一节 资产登记

第十八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根据授权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省级各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都必须进行产权登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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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中介机构组织评标;

(四)评标结果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后,由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与中标者签订授权经营书。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机关服务中心的作用,根据省级机关实际,可授权机关服务中心对经过省政府批准保留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营运管理。

涉及安全、保密等工作需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由指定的经营主体进行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应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维护国家资产所有者权益,尊重、维护授权对象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其合法利益并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被授权营运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权限行使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全面履行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各项义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节 处 置

第四十二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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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闲置、罚没、已达到报废期限、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经批准置换或转让的资产和经认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五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拍卖、重组、报损、报废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

第四十六条 除房产、地产外的非经营性资产处置,由省级各单位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处置资产现值200万元以上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十七条 涉及资产转让、置换、收购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或核准后,经法定中介机构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并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统一上交财政,纳入专户管理。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省级各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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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五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领取《营业执照》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入股、联营、出租、出借等。

第五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省级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核实资产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批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省级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五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后,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为国家所有并按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与绩效评价

第五十三条 省级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产权统一管理的,直接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机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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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报告。

第五十四条 省级各单位在报送资产情况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五十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省级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报表向省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以资产配置标准为基准,以资产的安全完整为中心,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办公运行成本为目标,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十七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参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根据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绩效考核结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提出奖惩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应承担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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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一)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追究违纪违规者的责任;

(二)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及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放松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

(三)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处置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省级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管理不善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移、转让、隐匿、处置国有资产或未经许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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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用于经营投资、抵押、担保的;

(四)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经营性资产不按规定上交资产收益的; (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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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用于经营投资、抵押、担保的;

(四)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经营性资产不按规定上交资产收益的; (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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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zu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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