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模板

更新时间:2023-12-18 10:0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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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类)

采购项目名称:

采 购 人: 采 购 编 号: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标 文

二0一四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格式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2.定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投标费用 5.授权委托 6.联合体投标 7.采购进口产品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10. 偏离(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要求) 11.招标文件的澄清 12.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13.投标文件的语言 14.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6.投标报价 17.备选方案 18.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20.投标保证金21.投标有效期 22. 投标文件的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6.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与评标

27.开标 28.评标委员会 29.评标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1.投标人质疑 七、合同签订 32.中标结果通知 33.履约担保 34.签订合同 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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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6.特殊情形 37.特殊情形的规定 九. 其他规定

38.政策与法规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40. 其他规定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 总则

1.1 评标委员会 1.2 评标依据 1.3 评标方法 二. 评标程序

2.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2 澄清有关问题 2.3 比较与评价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国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价款支付 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20.不可抗力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2.适用法律 23.通知 24.合同生效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函分册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分项价格表 四.投标优惠声明 商务分册

五.商务条款偏离表 六.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七.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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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5、联合体协议书

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附7、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技术分册

九.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十.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格式) 十一.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自行编写)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投标邀请(邀请招标适用) 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备注:招标文件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格式文件,对任何货物类采购通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时不得修改、删除或添加。第二部分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按其章节及编制要求自行编写,但应注意内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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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类

招 标 文 件

第一部分)

湖南省财政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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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人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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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6.2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采购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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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投标邀请

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本章第11.1项和第12.1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10.偏离(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要求)

10.1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这些条款的任何负偏离(不响应),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2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一般商务条款,或一般技术条款(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条款数之和)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一般商务条款,或一般技术条款(参数)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

11.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1.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在本章第8.2项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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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十五日,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2.招标文件的修改

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在本章第8.2项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1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分册、商务分册、技术分册三部分组成。各分册的内容如下: 投标函分册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投标优惠声明; 商务分册包括下列内容: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投标保证金; (7)履约保函;

(8)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技术分册包括下列内容: (9)货物说明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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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技术偏离表;

(11)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项要求的结构。

15.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

16.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备选方案

17.1 除本章第16.3项另有规定外,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2若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为便于唱标,备选方案的价格及价格折扣应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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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 投标人须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 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20.投标保证金

20.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1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一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 21.投标有效期

21.1 除本章第20.5(1)目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九十日,从本章第1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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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投标函分册、商务分册、技术分册三部分单独装订,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3.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果有的话)单独密封,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应在本章第1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本章第1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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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zt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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