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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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电七局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办法

(工程局 局科技[2004] 344 号 2004年9月6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工程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技术标准是指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建设工程项目业主要求的技术标准以及企业自编的技术文件(企业工法、工艺规程、试验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局工程技术委员会是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部门)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局科技开发部是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局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设备物质部、科研设计院是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工作。各分局(公司)、项目部在工程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企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负责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动态,每年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一次现行有效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清单;

3、负责督促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技术标准的监督实施;

4、负责与上级标准化管理工作部门的联系,组织行业标准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5、组织企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和报批。

第五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

1、配合主管部门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技术标准的收集以及新颁标准信息的传递;

2、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

3、组织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制。

第六条 各分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标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

1、负责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技术标准的收集以及新颁标准信息的传递,确保现场使用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适用、有效;

2、负责本单位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落实,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落实;

3、组织本单位承担的行业标准的编写、修订工作;

4、组织本单位承担的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工作;

5、项目部应收集工程所在地地方颁布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和工程项目业主要求的技术标准,并报工程局有关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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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技术标准的管理

第七条 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制

1、企业技术标准是在全局范围内实施的统一标准,它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制按业务性质的不同实行各业务部门自行组编、工程局统一审批的管理形式。如:企业工法类——科技开发部;工艺规程类——工程管理部;试验规程类——科研设计院;安全规程类——安全质量部;设备操作规程类——设备物质部。

2、编制技术标准的程序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四个阶段。技术标准的修订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三个阶段或审查和批准二个阶段的快速程序。

3、起草阶段的工作要求,组编部门组织编写组,召开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编写组负责人,编写工作计划。

4、征求意见工作要求: 编写组编写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组编部门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回函说明,逾期不回复意见,按无异议处理;编写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

5、审查工作要求: 编写组应根据征求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报科技开发部;科技开发部组织工程技术委员会相关成员及专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和编写组成员应本着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共同对送审稿逐条逐句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应作出经审查小组负责人签发的审查纪要,纪要应附参审专家签名单。

6、审核、批准工作要求: 编写组应根据审查纪要要求,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科技开发部应征询审查小组负责人的意见,对报批稿进行审核;总工程师审阅后签发。

7、标准的发布

经过签发的企业技术标准由安全质量部统一编号,组编部门负责发放和宣贯。并按受控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章 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主要指:标准的宣传贯彻,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凡从事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无标准作业,都应接受对标准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有义务提供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技术标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有关单位和施工现场就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监督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从事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的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程度; 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程度; 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中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程度; 工程和产品的安全、质量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程度。

第十一条 各级技术标准管理部门应对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和检查的结果向上一级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整改,严重的要通报、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工程局授权科技开发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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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zc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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