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必会的业务知识(共1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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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题

第一部分: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4、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

5、江泽民同志对纪检监察干部的20字要求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

6、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解散)。

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1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9、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0、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1年)、留党察看(2年)。

11、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1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1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12、党员受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1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5年)内不得重新加入党。

15、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16、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17、预备党员违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8、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19、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24、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25、中国共产党党内第一大法是(中国共产党章程)。

26、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27、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28、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提前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29、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30、纪检信访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是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一般事项由承办人员按规定处理。监察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33、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34、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35、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36、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7、中国共产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39、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40、公务员受政纪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41、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2、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再没有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43、公务员所受政纪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44、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45、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

46、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47、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48、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49、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50、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者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51、非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

52、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要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但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53、案件调查期间,因被调查的主要对象逃逸等特殊原因造成调查不能进行的,承办检查室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调查(中止)。

54、“两规”是指要求具有党员身份的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55、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县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56、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的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

57、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

58、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59、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可以(越级)申诉。

60、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错误论。

6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礼)错误论。

62、给领导干部或其配偶、子女的手机充值,是以隐蔽的方式给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或者(变相行贿)的行为。

63、领导干部明知手机被他人充值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酌情处理充值费用;不报告而自行消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4、共产党员在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在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在浴池、桑拿浴室、发廊及其他非医疗场所接受全身性或其他色情性的异性按摩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5、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66、党的纪检工作的根本性质是(党内的思想政治)工作。 67、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68、党的纪律的形式主要有四大类:党章、准则、(条例)、其他形式。

69、党内监督的四个主要途径,即:党员群众的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各个部门的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70、党的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71、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对象是(党组织)、党员。

72、回避的方式有三种,即: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73、对普通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74、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75、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76、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77、从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78、减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79、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80、免予处分,是指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81、一个党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82、两个以上党员(含两个)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83、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84、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85、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8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87、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88、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89、纪检监察机关从收到来信、接待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到信访问题的处理终结,大体分为四个过程:准备过程、办理过程、反馈过程和(审结过程)。

90、集体访是指多人到同一机关反映共同意见和要求的上访行为,多人通常指(5)人以上。

91、反映促办工作是指将信访举报件中反映出来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通过一定的信息载体向有关领导反映,通过(领导批示)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92、转交承办工作是指将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通过一定方式转交有关地方或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处理。

93、过问督办工作是指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的督促检查。 94、移送承办工作主要是指对涉及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的信访举报件移送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95、信访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派人与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责成当事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教育。

96、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县及县以下)基层信访举报工作。

97、根据案情的性质和复杂程序,按照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案件检查的方式,大体上可分为(自办)、协办、交办三种方式。

98、直接管辖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直接受理和查处。

99、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必经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100、党纪申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复议)和复查两种。 第二部分:问答题

1、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党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也便于协调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

2、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三项工作格局是什么?

答:1993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根据中央部署确定了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三项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抓住了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主要方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关键,查处大案要案是重点,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是基础,三项工作相互联系、互相促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

3、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方针是:坚持“一是坚决,二要持久”的方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4、党内最早的纪律检查机构是什么时候建立的?

答: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主席王荷波。

5、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这是纪律检查机关区别于其他监督机关的本质特征,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性质。

6、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规党法要做好的五项经常性工作是什么?

答:这五项经常性工作是: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7、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①坚持按照党章、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②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③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④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⑤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⑥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8、经初步核实、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如何处理?

答: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①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②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③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反映; ④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⑤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 9、检举与控告有什么区别?

答: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行为的主体不同,检举人一般是与违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既不是同案人,也不是被害人;而控告人则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害人,或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等。二是行为的目的不同,检举一般是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控告一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

10、什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

答: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中的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后,认为被反映者确有违纪事实存在并且依照纪律需要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决定作为纪检监察案件进行调查或处理的一种活动,只有通过立案,才能开展案件调查。立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11、纪检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是否送交被调查人?

答:纪检机关在正式调查前应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若会影响案件调查,可推至适当时机宣布)。但不应将《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而是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12、什么是证据?有什么特征?

答: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案件检查工作中的证据,具有如下特征: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有关联性;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13、估计的情况能否作为证据?

答:证人作证不能估计、猜测或推理判断,只能是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否则只可作为线索而非证据。证人陈述的情况必须是亲自耳闻目睹的或者是能说出来源的间接得知情况。

14、其他机关可否使用“两规”措施?

答:中纪办发[2001]1号文的规定,“两规”措施只能由纪检机关使用。中纪发[2001]15号文进一步规定,“两规”措施是党内法规授予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因而,其他机关无权使用“两规”措施。

15、离、退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由哪里审查批准? 答:国家劳动人事部干部局于1987年11月编的《奖惩工作问题解答》称:“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问题,仍应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原职务的主管机关审批。

16、受贿“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有哪几种情况?

答:一般来讲,具有下列几种情况应视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①屡犯。 ②累犯。

③受贿共犯中的主犯。 ④索贿。

⑤受贿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牵连各种犯罪。 ⑥受贿国家珍贵文物,救济款或侨汇、侨储。 ⑦为掩盖其受贿罪而嫁祸于他人者。

⑧销毁罪证,拒不担白,或者阻碍坦白罪证者。

⑨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等索取收受贿赂,数额巨大的。

⑩受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

17、党员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如何处理?

答:党员参与一般的封建迷信活动,要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已经检查改正的,不予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给予适当纪律处分。党员从事迷信职业活动,坑害群众,诈骗钱财,情节严重的,一律开除党籍。

18、需给予撤职处分但已被免职或无职务可撤的干部怎么办?

答: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没有担任职务而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一般给予其降级处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已被免职的,撤销其职级待遇,降低工资级别。

19、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主要对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和监察对象以下六个方面的行为进行执法监察;①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②对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③对实施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④对遵守廉政规定,提高工作效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⑤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⑥其他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事项。

20、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是指什么?

答: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是指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个人进行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

2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①从严治党,从严治政;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③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④谁主管,谁负责;⑤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答:考核内容是:各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责任目标完成的情况;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党风党纪教育的落实情况;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情况。

23、责任追究的方式是什么?

答:进行责任追究,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①责令检查、限期改正;②通报批评;③责令停职检查;④免职重新安排工作;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24、什么是行业不正之风?它的本质是什么?

答:行业不正之风,是指一些国家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特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其它违反职业道德而又带有普遍性的不良风气。本质上,它是一种带有部门性、行业性特征的消极腐败现象。

25、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哪些职责?

答:①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②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④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⑤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26、党纪处分的原则有哪些?

答:①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④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⑤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7、对党员的党纪处分的种类?

答: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撤销党内职务。④留党察看。⑤开除党籍。 28、违反行政纪律处分的种类?

答:①警告。②记过。 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29、行政处罚的种类?

答: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①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党籍。 ②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哪几大类?

答:一共10大类: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④贪污贿赂行为。⑤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⑥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⑦失职、渎职行为。⑧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的行为。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32、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是否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3、撤职和免职有何区分?

答: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34、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①呈报审批的请求;②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③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④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⑤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⑥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35、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①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

②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

③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④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

⑤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一份。

⑥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⑦决定和批准党员处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允许任何口头决定和批准,必须写成正式材料,履行报批、审批手续。

36、犯错误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怎么办?

答:如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辞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37、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哪几个等次?

答: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38、纪委三项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①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③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39、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其工作应当如何安排?

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认错态度、一贯表现以及工作能力,适当分配做其他低于原任职务的党内工作或党外工作。在其改正错误之前,不得分配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更不能提升。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证明其改正了错误,可以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加以正常使用。

40、初步核实的时限是多少天?怎么计算?

答:《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5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再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如何计算,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计算,至纪检监察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41、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如何执行? 答: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个职务,不要笼统地说撤销党内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顺序撤销。

42、党员被开除党籍是否可以重新入党?

答:犯了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43、各级党代表会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答: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不是常任制。因此,党代表大会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时候,应同其他党员一样,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44、改变或撤销处分时,应怎样履行批准手续?

答:对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撤销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在改变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45、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他在原单位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由哪里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答:应由现在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但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组织应予协助。

46、什么是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立案?

答: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立案,是指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依法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47、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答:1、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3、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48、什么是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包括哪几部分?

答: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监

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9、县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答:①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②县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③乡(镇)政府及其正、副乡(镇)长;

④乡(镇)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和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⑤县政府直属由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50、某县监察局在查处某小学校长刘某(由县教育局任命)私分公款问题过程中,认定该小学的教师李某等人也构成违纪。除了给予刘某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县监察局对李某等多名教师给予了行政警告、行政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此,李某等人不服,以他们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为由向监察局提出申诉。经复审,县监察局认为李某等人的申诉有理,遂决定撤销原对李某等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对李某等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请问:县监察局对李某等小学教师作出免予处分决定的做法对吗?监察机关可以给予小学教师行政处分吗?

答: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监察机关应严格按照监察权限,依法实施监察。本案中,李某等人既非国家公务员,亦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县监察局直接给予李某等人行政处分的做法,于法无据,其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从这个角度说,县监察局决定撤销原对李某等人作出的行政处分是正确的。但是,基于李某等人不是监察对象这一事实,县监察局重新作出对李某等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如县监察局在调查刘某私分公款问题过程中,认定李某等人也存在违纪问题,需要作出处理的,可采用发工作建议书的形式,由其主管单位对李某等人作相应的处理。

51、什么是行政监察?

答:行政监察是一种行政法制监督,属于专门行政监督。它是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52、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应如何执行?

答: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53、纪律检查机关办案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四种情况是哪些?

答:①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②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③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54、对纪律检查机关办案人员的四不准纪律要求是哪些?

答:①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②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③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④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55、纪检机关对党员、党组织违纪问题的受理范围是哪些?

答: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②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③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④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⑤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⑥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56、什么是信访举报工作?

答: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受网上检举控告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57、什么是检举?

答:检举是非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党组织或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

58、什么是控告?

答:控告是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党组织或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

59、对不需要立案的信访举报如何处理?

答: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材料经过初核(初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核(初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对被举报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举报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给予批评教育。

60、什么是申诉?

答:申诉是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作所的其他处理不服,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申诉理由,请求复议、复查、复核的行为。

61、立案的程序有哪些?

答: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案一般遵循如下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②写出《立案报告》;③审查批准立案;④立案决定通知和通报被立案人及有关单位;⑤重要、复杂案件进行备案。

62、什么是立案材料?

答:立案材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受理的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核实后,所能够确认违法违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违法违纪者党纪政纪责任的材料。

63、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4、立案的审批时限是多少天?怎么计算?

答: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立案审批时限的计算,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65、案件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件调查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案件事实;②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③证据材料。 66、证据材料有哪些种类?

答: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8种。

67、什么是物证?

答: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等。

68、什么是书证?

答: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69、什么是证人证言?

答: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真相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有关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

70、什么是受侵害人的陈述?

答:受侵害人的陈述是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做的控告。 71、什么是被调查人的陈述?

答:被调查人的陈述是指被调查人向办案人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72、什么是视听材料?

答:视听材料是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案件事实的材料。 73、什么是现场笔录?

答:现场笔录,是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对与所调查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以及其他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探访所制作的记录。

74、什么是鉴定结论?

答: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会计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等等。

75、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预备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与正式党员一样,也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预备党员如果违犯了党的纪律,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的处理。处理方式有三种: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76、什么是错误事实材料?

答:错误事实材料,又称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在案件检查工作中,调查组经过立案调查后,把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文字材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作出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77、什么是案件调查报告?

答: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78、案件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①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代,按照哪一级组织的决定或哪几位领导

的批示进行调查的;②调查工作的起止时间,工作的大体经过;③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等。

79、什么是移送审理?

答: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送的活动。移送审理的具体内容是:①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②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规定整理移送所需的案件材料;③向案件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80、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同时具备哪三个条件?

答:①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②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实、充分;③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81、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主要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

82、案件审理工作的24字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83、什么是违纪客体?

答:违纪客体,是指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保护而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84、什么是违纪主体?

答:违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犯党纪的主体必须是党员、党的组织;违反政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85、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答:划分处分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的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8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批准纪律处分的权限有哪些?

答:①批准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②批准部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③批准给予基层党委管辖的党员开除党籍处

分。④特殊情况下,直接决定给违纪党员以纪律处分。⑤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87、处理严重违纪的党组织,如何履行批准权限?

答:根据党章的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该给予改组或解散。给予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纪律处分,由该组织的上一级党委作出处分决定,并需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

88、监察机关的直接行政处分权有哪些?

答:《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直接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按管辖范围有权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89、什么是备案制度?

答: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备案制度,是指案件经批准生效后,由批准机关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向同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理情况以备查考的制度。

90、审理申诉案件有哪些原则?

答:审理申诉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它除要遵循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一般原则外又有自己的特点和特有的原则。即:①有错必纠的原则;②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和处分基本恰当的原则;③分级办理的原则;④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⑤全面地、历史地看问题的原则;⑥全面审查的原则。

91、应当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对象有哪些?个人重大事项有哪些? 答:铅纪发[2005]04号文件规定,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有: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有:①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②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③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的定居情况;④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⑤本人离婚、再婚情况;⑥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⑦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⑧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92、什么是政纪申诉案件的复审程序?

答:复审程序,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原处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工作程序。

93、什么是政纪申诉案件的复查程序?

答:复查程序,是指监察对象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处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查决定的工作程序。

94、什么是政纪申诉案件的复核程序?

答:申诉案件的复核程序,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复审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复审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工作程序。

95、什么是鉴别证据?其作用是什么?

答:鉴别证据是指通过审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判断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与案情有联系,确定其证明力的活动。证据只有经过鉴别,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鉴别证据是证明活动中关键的环节,收集到的证据如不进行正确的鉴别,就可能以假为真,导致错案。因此,只有正确鉴别证据,正确地判断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作用,才能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情况。

96、使用证据有哪些规则?

答:①疑证不能定案;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③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④证据充分,结论唯一。

97、什么是纪律检查建议书?

答:纪律检查建议,是纪律检查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就检查涉及的人员或组织,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纪律检查建议书是纪律检查建议的书面形式。

98、什么是监察建议?

答: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就法定范围的部门、人员及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行政行为。

99、什么案件审理意见书?

答:案件审理意见书,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于按规定送本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针对送审单位或部门所提出问题,提出审理意见,需要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监察(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或本机关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审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100、对党员干部的处分材料,应该由哪里保存?被处分的党员调动工作时,对他的纪律处分的材料是否应该随本人工作调动而转移?

答:凡是由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处理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各项材料(包括检举材料、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处分决定、申诉复议结论等),都应当作为案件档案保存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随本人调动而转移。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对该党员的处分决定(或申诉复议结论)和批复、调查报告、本人检讨三种主要材料(受到留党察看处分,考察期满恢复党员权利的,还应有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分工管理该党员的工作部门),以作为干部档案,随该党员干部的调动而转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z5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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