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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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3]6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11.20 【实施日期】1993.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退伍

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11月20日 津政发〔1993〕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为确保退伍安置工作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顺利进行,妥善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支持部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 1 / 2

通知 》(国发〔1993〕5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

见:

一、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凡退伍军人分配(含复工复职)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应随其所在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分配到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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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z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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