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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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为切实发挥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央、省、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及《实施方案》精神,稳步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改革的阶段性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巩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分别保持在95%、95%、97%以上。(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2、着力解决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保问题。从2010年起,全县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员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县籍员工应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力争达到90%以上,2010年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本县籍企业员工,从2011年起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力争到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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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率达到95%以上。(由县社保局、医保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2010年起,所有城镇户口居民要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3.5岁以下婴幼儿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相对应的基本医保。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个人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补贴。2010年将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按户籍类型全部纳入相应基本医保。积极推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由县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乡镇负责实施)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按照国家要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2011年,全县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30元。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90岁以上高龄老人、独生子女户、二女稀三女结扎户和部分农村特困户、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相关部门组织代缴。(县财政局、社保局、卫生局、民政局、残联、人口局负责)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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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75%、60%和60%以上。根据州上统一安排,2011年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逐步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不断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3、突出中医药优势,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改中的作用。县卫生局设立中医药管理股,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抓好中医药进医院、进社区、进农村工作,治疗慢性病、多发病和常见病,节约医药费用。将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中医药的报销比例,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4、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时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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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2、建立医保基金风险金制度。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风险基金累计超过当年医保基金20%时,下年度不再提。不足20%时,可补提。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防止基金透支风险。(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严格医保基金管理。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医保基金的监察审计工作要列入监察、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监察、审计后的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示。医保部门要规范和完善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由县财政局、医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实施)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政府对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90岁以上高龄老人、独生子女户、二女稀三女结扎户和部分农村特困户、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行补助。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医保局、卫生局、人口局、残联负责实施)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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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按照省、州安排部署,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逐步建立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2、加快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力争2011年实现全县各类医保人员医保“一卡通”。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单位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一卡完成身份确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直接结算,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实现互联互通。(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探索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按要求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由县民政局、医保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基本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将县卫生局原药品集中统一采购办公室改称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办公室,人员及编制从卫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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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内部调剂解决。在2008年起实行乡镇卫生院药品统购配送的基础上,2010年基本建立起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为了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管理,乡镇政府设立医药卫生办公室,不新增编制,不新进人员,医药卫生办公室主任由乡镇计生办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计生专干兼任。(由县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负责实施)

1、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时限和范围。2010年6月底前,30%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以零差率销售。年内全县60%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全县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实施之日起所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2、基本药物的品种遴选。根据临床使用情况,国家已确定307种基本药物。省、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防治特点,新增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品种,作为我县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充品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的“三统一”制度。(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3、基本药物的统购配送。县卫生局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县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负责我县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案的制定和基本药物采购平台的搭建。基本药物的采购原则上一年一次。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县卫生局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办公室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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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名单,报县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医改领导小组确定。配送企业确定后,县卫生局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办公室以甲方身份与其签定规范的药品购销配送合同。今后全县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使用的全部基本药物统一由县医改领导小组选定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采购完成后,药品配送企业还要与医疗卫生机构按《合同法》规定,签订购销配送合同,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汇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4、基本药物的价格管理。基本药物的配送价格由采购进价、合理配送费用等要素构成。由县医改办会同县物价局提出配送价标准后报县政府审定。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以零差率销售,不再加成。全县基层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物价局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检查,对不执行零差率销售规定随意加价销售基本药物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除没收非法收入外,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由县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5、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零售药店也要配备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确需使用非基本药物时,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医改办审核,由县政府逐级转报省政府同意后配备使用。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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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县药监局要加强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将基本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进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用药。对于临床使用假药、劣质药品的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健全和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推进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由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7、实施基本药物补偿制度。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合理补偿,保障正常运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按零差率销售后影响药品加成收入部分,按实际使用基本药物总额,确定合理补偿标准后,由国家、省、县三级财政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各级财政负担比例按省上规定执行。(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全部基本药物并优先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药监局及卫生局要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由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2、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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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由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3、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县卫生局和县医保局分别按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制定新农合、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具体报销办法。(由县卫生局、医保局负责实施)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卫生资源配置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由县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编办负责实施)

2、根据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有关规定及我县实际,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其中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医务人员数量和结构、医疗设备配备数量、配备品种等。(由县发改局、编办、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3、三年内争取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卫生监督所、25所乡镇卫生院(含分院)、80%的村卫生所(室)进行标准化建设,新建3所社区卫生机构。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完成新农合信息化系统建设。为5个乡镇卫生院配置5辆急救车,建成覆盖全县的120急救网络。同时,加快医疗废物处理等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由县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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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省、州公开招录并分配到我县乡镇卫生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和乡村执业医师,全部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与县卫生、人事部门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进行免费岗前培训。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由县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编办负责实施)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建立县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制度,县直医疗机构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3年内选派培养15名大专以上中医药人才。(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落实好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毕业生,自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5年以上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予倾斜。(由县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编办负责实施)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确定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和政府责任。政府负责承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政府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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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人头经费全额由财政供给。积极探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绩效工资。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降低患者不合理负担。基层医疗机构提高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中应剔除人员工资等固定费用,真正体现公益性质。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动价值,适当提高诊断项目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物价局负责实施)

2、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所(室)。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合同等方式,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推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室)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探索将村卫生所(室)诊疗业务活动和承担公共医疗服务责任与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模式。(由县卫生局、医保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由县发改局、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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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5、对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聘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和派遣制,逐步达到同工同酬。(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以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为目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2、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公办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和地方病病例管理、人群防治指导、结核病及重症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等服务责任。疾控中心、妇保院等卫生机构要承担相关业务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职责。要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实施分级诊疗标准,逐步开展社区首诊制,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及家庭病床制度。(由县卫生局、医保局负责实施)

3、大力推进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五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考核奖励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临聘人员人事代理和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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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人员聘用制、院长竞聘制、绩效工资制、岗位责任制、资格准入制为主要内容的“五制”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职责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由县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逐步在全县统一建立居民健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2、定期为全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重症精神疾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3、广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大力开展以家庭为单元的健康教育活动,倡导控烟、控酒、控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式。县广播电视台要逐步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由县卫生局、广电局负责实施)

(二)积极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及新增加的为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常见病检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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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由县卫生局、人口局、爱卫办负责实施)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积极争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争取省上安排我县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计划生育、地方病防治、残疾人康复、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室等公共卫生服务建设项目,列出各年度具体项目计划。2010年开工建设县医院整体搬迁一期建设项目。2011年底前争取立项建设二期项目、县中医院和县卫生监督所等项目。2009年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配备7辆急救车辆和设备。2010-2011年再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配备5辆以上急救车辆和设备。(由县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残联负责实施)

2、加强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由县卫生局、药监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 、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县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4、争取为县人口局配备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建立优生健康检查实验室。(由县人口局、发改局负责实施)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积极衔接落实医改中国家和省级财政各项补助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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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保落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药物补偿资金中县级财政承担部分;从 2010年起,县财政承担人均1元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落实)。

3、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2010年,按年人均15元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承担12元,省、州、县财政各承担1元。2011年按年人均不低于20元安排。(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落实)。

4、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五、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一)做好全县公立医院的摸底调查和基础数据测算等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补偿机制。研究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调整问题。按照省州统一部署,稳步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对象主要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基本药物制度、服务机制和保障制度等六项改革。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必须细化落实。制定完善具有操作性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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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试点和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细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细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细则等的配套文件,保证综合改革顺利实施。(由县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整体进度

1、2010年4月底前,县上成立医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我县医改实施方案,启动全县医改工作。

2、2010年6月底前出台《东乡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适时召开全县医改动员会议,全面启动全县医改工作。6月底前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工作。

3、2010年6月底,全县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底,全县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政府举办的全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4、按照州上统一安排,2011年开展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2010年,县卫生局、县医保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基本医疗保

障制度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2、根据州上统一安排,2010年下半年制定东乡县门诊统筹实

施方案》,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制定《东乡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细则》、《东乡县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一卡通”实施方案》。修订《东乡县新农合实施方案》,制定出台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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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同基本医保制度衔接的相关方案;落实方案中的各项措施。

3、2010年,继续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落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人均120元补助标准,不断提高基本医保受益面和受益水平。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4、2011年,完善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管理,改进医疗保障服务。 (三)推行基本药物制度

1、2010年6月底前,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2、2010年6月制定《东乡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基层卫生院编制计划》,在全县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年底前在全县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完善基本药物管理的制度措施。

3、2011年,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

(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2010年7月底前,完成全县医疗卫生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十二五”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制定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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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计划。年内完成省州招录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聘用工作。

2、2010年,落实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配套政策,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好财政补助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启动实施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3、2011年,全面完成中央、省、州规划建设任务。完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队伍建设规划,完成人员招录和在岗培训任务。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2010年,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政策、措施。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补助办法,明确服务内容。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区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2、2011年,不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措施,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六)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1、2010年,积极调研我县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补偿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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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1年,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探索公立医院补偿政策。按照省州统一部署,稳步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强医改工作机构和力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保证改革稳步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要认真落实各项医改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县财政局要确保每年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县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针,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医务工作者支持医改工作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四)建立政府培门的医改协调联动机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高效联动的政府培门医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医改工作责任制,形成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权责明晰、密切配合、齐抓共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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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实行医改工作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科学的医改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和绩效评价体系,把落实医改工作情况列为部门政绩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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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yj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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