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课程考试大作业税法与会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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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2014年上半年课程考试大作

考试科目:《税法与会计》

大作业题目(内容):(5个题,总分100分)

一、某化妆品公司委托 A 厂加工初级化妆品, 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 委托方提供原料 50 000 元,A 厂收取加工费20 000元,增值税3 400元。A 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初级化妆品收回 后的用途是用于加工高级化妆品,请作出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和增 值税、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加工的初级化妆品入库) (15分)

1、 发出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000

贷:原材料 50000

2、 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等 23400 3、 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00

[(50000+20000"(1-30%)]*30%=30000 贷:银行存款等 30000

4、 产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等 7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0000

、甲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当年税前会计利润为 600万元。年初无递延所得 税资产余额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当年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包括以下事项:

(1) 收到另一居民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

50万元。 (2) 支出违法罚款60万元。

(3)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

40万元 1、各个业务产生的性质分析如下:

(1) 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免税调减纳税所得

50万(属于免税收入)

(2) 支出违法罚款允许税前扣除调增纳税所得 60万(属于永久性税前抵扣项目) (3) 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得调减纳税所得

40万(暂时性税前计算 收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4) 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 预计产品销售三包费用

要求:(1)计算当年应纳所得税。 80万元 70万元 (2 )作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5分)

(4)未经核准准备金支出得税前扣除调增纳税所得80万(暂时性税前抵扣项目(递延所得税资产)

(5)预计负债得税前扣除调增纳税所得70万(暂时性税前抵扣项目(递延所得税资产)当年应纳所得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5%= (600-50+60-40+80+70 )*25%=180 (万元)

2、借:所得税费用180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180

借:所得税费用10(40*25% )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7.5((80+70)*25% )

贷:所得税费用37.5

三、某一般纳税人,2013 年12 月发生下列业务:

(1)将某企业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46800 元转作其他业务收入。(2)公司将外购的原材料一批用于在建工程,该材料成本为6 万元,其进项税率为17%。

(3)收到乙企业投资的原材料,双方协议作价不含税8 万元;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原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

(4)公司将B 产品一批用于职工福利,按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不含税价款为7 万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5 万元,增值税率为17%。

(5)公司将A 产品一批作为投资提供给丙企业;该产品按市价计算,不含税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率为17%,该批产品成本为60 万元。

要求:编写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15 分)

1、借:其他应付款46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6800/1.17=4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6800

2、借:在建工程6*1.17=70200 贷:原材料6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10200

3、借:原材料8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3600 贷:实收资本- 乙企业93600

4、借:应付职工薪酬- 福利费81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11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 贷:库存商品-B 50000

5、借:长期股权投资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136000 借:主营

业务成本600000 贷:库存商品-A 600000

四、某企业将旧办公房销售,房屋原值1200 万元,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本是1000 万元,

六成新。销售前补交土地出让金200 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400 万元。营业税为70 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印花税率万分之五。要求:计算该公

司转让该写字楼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和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5 分)

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收入=1400 万

扣除项目=1000*60%+200+70 (1+7%+3% )+1400*0.5 %。=877.7 万

增值额=1400-877.7=522.3 万

增值率=522.3/877.7*100%=59.51%

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522.3*40%-877.7*5%=165.035 万元

五、请论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及征收管理实践存在哪些问题,提出你的对策建议。(40 分,

要求自行查阅报刊网络等资料,整理成文,字数不少于800 字)

一、前言——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征管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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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年我国首次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其中规定免征额为800 元,该法案主要针对外籍人员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1987 年我国

对境内居民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始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扣除额是400 元。当时是按综合收入征税,即把纳税人的工资,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加总。伴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 年1 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个税种合并,对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规定每月费用扣除额800元。成为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2005年10月,我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将工薪收入的纳税起征点由800 元提高至1600 元。2007 年8 月15 日,将个人所得税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进行调整,利率下调至5%征收利息税,自2008 年3 月1 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至每月2000元。2011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将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的免征额从2000 元上调至3500 元。

应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产生以来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发挥了

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对税务

的客观影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公平税负的治税思想,其调节个人收

入分配的功能也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概况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量、收入结构和收入增长情况、征纳成本、税收负担和征管的社会满意度等反映了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总体状况。研究表明:从1980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占到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90%以上,而代扣代缴是个人

所得税主要征收方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税收成本总额和成本率表现出增长的变化趋势和税收征管存在最佳征管点的观点,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成本高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宏观税负既低于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大大低于名义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制及征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 分类税制模式弱化收入公平调节能力

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很多,但主要体现在税收负担不公平上面。单一分类税制扣除额不科学,没有年度连续性,没有实行指数化,纳税人没有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差别过高的边际税率产生税负不公;过多的税率级距是个人所得税计算烦琐,增加了税收成本。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分类课征的方式,按照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规定税率进行课征,目前征税项目一共有11 个,对于11 个不同类别的所得,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表格。尽管分类所得税简化了征收程序,但是这种税制不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此外,这种税制在公平性上也存在缺陷,容易造成不同项目、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同时,由于分类征税实行分项征收分项扣除费用,分项越多扣除费用的次数越多,容易造成纳税人人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

2. 税收实体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宽,从而缩小了税基。我国税收体制为分类税制模式,而分类税制模式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利于税收公平调节收入等。

(2)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和纳税单位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够科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两种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应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别划分过多,税率计算繁琐,程序复杂,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不利于征收与管理。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制造了逃税的动机。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导致税负不公。主要

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有一定差距。2008 年1 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 年北京市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875 元,上海市为4109 元,而中部的河南省只有1744 元。居民收入差距导致消费支出水平也不一样,低收入地区的居民用于衣食住行医教等生活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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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消费方面的支出要大大低于高收入地区的居民。因此全国使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

(3) 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平的后果。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

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

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3. 税收程序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我国税收的征管模式存在很多问题。征管权归地方所有,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代扣代缴制度不够完善,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这一方面,公民缺乏纳税意识,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征收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主要问题

1. 税务机关方面

税务机关缺乏纳税服务做得不到位,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同时,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的源泉缺乏完善系统合理的管理。残缺的信用体系和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不力给个人所得税征管带来的不可逾越的困难。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 (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 ,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2. 征管手段落后

首先,实际工作中缺乏记录个人取得收入的制度、纳税人编码制度、财富实名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对税务机关收集汇总信息不利;

其次,税源控制不力,代扣代缴不到位。大多数单位只对固定发放的货币工资部分进行代扣税款,对不固定发放的其他形式的奖金、实物等不扣缴税款,导致代扣代缴难以全面落实到位。基础性配套制度不健全,影响了税收检查工作的开展;

最后,违反税法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也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只有追缴税款、补税罚款的权力,从而刺激了纳税人偷税的动机。

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征收手段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果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主要欠缺在于税收征管的信息化,还未形成全国统一系统的征收信息系统。在此方面,我国征税信息技术和支付结算手段落后。

3.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欠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我国公民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整体水平普遍滞后。也由于税务机关在纳税宣传方面做得不到位以及公信力的缺乏,导致公民纳税意识薄弱。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似

乎是已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到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比如毛阿敏偷税事件和刘晓庆偷税漏税案件等等。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

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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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征管问题的改革建议

(一)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建议

1. 把我国现行的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为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制,由此引发了以税负不公平为关键的一系列问题,因此,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首先就是要将我国现行的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变为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并围绕这一税制模式适当扩大征税范围、优化税率、增加费用扣除、改进税收征管和配套措施、建立使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适当减轻,使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合理有度,调控功能充分,征管高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

(1)建立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每一个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在综合考虑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和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额,不同负担的家庭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额,从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首先应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赡养人口,健康状况、人口年龄、正在接受教育情况、家庭住房等因素,如赡养父母的,每一个老人,应该允许扣除500-700 元,如果老人有残疾,应该扣除1000-1500。另外,赡养、抚养其他残疾亲属的,应该允许扣除一定

的数额。从事社会公益捐款,捐款数额应当允许扣除。同时与相关政策相结合,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政策,综合考虑家庭纳税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考虑各个家庭状况不同的原则,实现税收公平。

(2)优化税率。各国实践表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

甚至阻碍经济增长。因此应减少税率级次,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制的复杂性与税收征管成本。将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为五级,降低最高累进税率至40%。将劳务报酬

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一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统一税率、统一扣除、统一按月预征,年终结算方式。同时采取简化税收计算的措施,不仅利于征管、降低税负,还可以削弱纳税人逃税动机。

20 世纪80年代以来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单一税的兴起和实践、综合所得税模式向二元所得税模式的转变、商品税又重新得到重视等,都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了经验。中国应在整体税制结构调整的进程中,根据本国国情,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具体税收制度与合理的税制结构的良性互动,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简税制与混合征收复杂化趋势的矛盾、所占比重低与赋予较强调节收入分配的矛盾、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关注又相对比较陌生的矛盾决定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着眼于调节收入分配、调整税负结构、增强税制透明度。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型课税模式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模式,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型课税模式正是中国寻求最适课税模式的积极探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税制要素简单的修改,而是要在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下根本性变革:明确界定课税模式的本质和运行,是对具体的税制要素进行设计的前提;综合与分类模式的个人所得税虽是对原有分类课税模式的变革,但在具体设计过程中也应考虑与原有税制的有效衔

接,更重要的是考虑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转换的关键是对综合征收部分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不同的综合制度设计产生的效果不同,所需要的征管条件有别。正是有综合征收部分,所以产生了改革的难点。考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及税制模式相对简化,避免纳税人的非理性行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应与旧税制有效衔接,也就是分类制基础上综合与分类制。

2. 拓宽征收范围,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在整体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之下,我们还需要在综合分类制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征税所得的范围,从源头上放置税款流失。具体措施如将股票转让所得纳入征税范围扩大综合所得。

3. 合理设计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

在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过程中,应合理设置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选择科学的纳税单位,拓宽征税范围,逐步加强对征管制度的改革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成为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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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y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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