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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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公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本办法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 为保证公路良好路况,发挥多种养护方式的效应和投资效益,应加强公路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充分体现养护的层次性、科学性。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库。

第六条 依据养护规划,按照周期性原则、“先急后

缓、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

第七条 为避免重复投资,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影响,对受影响的路段应暂缓安排大中修工程计划,待建设工程完成后统筹考虑。

第八条 各级公路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公路计划管理办法》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县市公路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初步建议计划报市州公路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公路局。

第九条 各市州公路局(处)应在7月底前将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上报省公路局,争取部补助资金的项目应按部要求同步完成前期工作,省内项目前期工作应于年内完成。

第十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按年度计划完成,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经省公路局批准同意,可予以调整。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应包含路面、路基、排水、防护等方面的内容,设计文件编制应满足部颁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湖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修(改善)

工程技术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应进行专项工程设计。大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

第十四条 大修工程设计文件经市州公路部门初审后报省公路局审批。 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由市州公路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大修工程路面类型、结构设计等设计变更必须报省公路局审批。

第十六条 大修工程应进行专项保通设计,完善交通组织分流方案,确保施工期间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选派业务熟悉、技术全面的设计代表进驻工地,做好设计服务。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技术水平。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推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对有特殊技术要求、应急工

程等项目可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施工全过程中的自检,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推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模式,实现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精细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精度和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应注重后续服务,及时提交变更图纸,深入现场提供技术咨询,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行业职能,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由两部分组成,省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自筹。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按《湖北省公

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计量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环节,如发现实施项目与年度下达计划项目不符、进度不实、严重质量问题及其他有正式书面依据需要停止资金拨付情况的,应暂时停止资金拨付。待整改完成后,再按规定流程重新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补助应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湖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区管理办法》,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三十条 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设立明显的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并做好绕行路线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维持车辆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设置齐全、明显的施工标志,施工人员必须身着安全标志服,并落实专人指挥交通,确保行车及施工安全。

第七章 交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参照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投资规模较小,工程内容简单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市州公路部门负责组织,省公路局参与验收并组织抽查。

第三十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为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参照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投资规模较小,工程内容简单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市州公路部门负责组织,省公路局参与验收并组织抽查。

第三十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为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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