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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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之探讨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之探讨

应飞虎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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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个人信用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克服信息不对称。在现代市场体制下,这种制度不可或

缺,因为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与传统不同的陌生人社会,其系统内小社会的形成也具有临时性,因此人的行为的失范可能会相当严重,而个人信用制度所提供的信息能构成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的基础,构成某些法律有效实施的前提,同时也能促进交易。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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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社会的形成也具有临时性,所以在这种社会中,熟

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信用制度的价值

我国传统的小农社会是一种村落社会,村民绝

大部分的活动都在村内展开,且村民在一生内很少迁徙,因此,每个村民都了解其他所有村民,也被其他所有村民所了解,这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信息的固定相当全面,信息的传递既充分又快速,这使社会舆论的产生以及社会舆论对村民产生实质性影响成为可能,这也是促成我国历史上的诚信传统的主要原因。但在市场体制下,+个因素决定了它与传统社会的差异:其一,市场在区域上的广泛性和高度的统一性扩展了交易的范围,因此也增强了陌生人之间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其二,市场经济中的自然人的流动性很强,因而不仅增加了交易主体之间互不熟悉的可能性,还因此产生了过多的一次性交易。其三,由法律拟制的人的广泛存在使交易主体不仅要面对自然人,还要面对非自然人,这更加剧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不熟悉程度,信息不对称也更加严重。因此,市场经济的社会是一个与传统社会不同的陌生人的社会,且系统内

人社会中的社会舆论机制会丧失作用,那些热衷于传递消息的人所起的信息固定功能和传递功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面对数量巨大的信息,他们只能固定相当有限的一部分,而他们所使用的传统信息传递方法也只能使信息在有限的范围内传递,这会使信息趋于不足。因此在这个陌生人的社会里,如果没有一种新型的信息固定、评价和传递机制,那么,面对时时刻刻出现的陌生人,信息不对称会非常严重,市场体制中的人的行为的失范也将会非常严重,同时也会影响市场体制中的交易的正常展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信用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信息机制,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信息作出记录并充分传递,因此使市场主体能够对其他主体作出正确的评价,并据此作出涉及到该主体的一些决策。这种有关人的行为、状态的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机构

和机制就使陌生人社会重新走向“熟人社会”。当然这种熟人社会与传统社会中的熟人社会完全不同,传统社会中的熟人是指对人的真正的认识和了解,而市场体制下由信用制度所创造的熟人社会中的熟人是基于充分占有有关相对人的信息而对其的深度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应飞虎!#)0#—’,男,浙江诸暨人,深圳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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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这种信息机制使传统熟人社会的功能大大下降,这也正是市场体制所要求的。

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缺乏已经日益显示出巨大的负面影响。我国近年来的消费不足现象就与该制度的缺乏有相当的关联。我国目前的居民储蓄存款总额虽已超过#$万亿元,

但结构较不合理,占人口总量"$%的城镇居民拥有&$%的储蓄存款。因为少部分存款多的人虽然拥有了较多的财富,但他们对一般商品的消费量相对较低,而其他人由于受制于经济收入的原因,对一般商品的消费能力不足。如果个人贷款制度能够比较好的实施,则可增强相当部分人的消费能力!,这可以使消费不足的问题得到缓解,但由于信息方面的原因,个人贷款制度总不能得到较好的实施。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储蓄增长率每年平均保持!’%("’%的高水平,而居民借款率却很低,城市居民只有)%的人向银行借过钱,农民个人向银行借款的比例则更低,信贷消费仅占国家信贷总额的#%。而在美国,消费信贷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至今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由于这种制度的缺乏,信息不对称很难被克服,银行在决定贷款时,很难分清借款者是否会按时归还本息,尤其在存在恶意借款者的情形之下,如果没有相反证据,银行往往会认为对自然人的贷款是高风险的,为此,在对自然人贷款时,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安全,会设置过多的程序或向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提出过多的要求,这使银行自身在承受过多的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使贷款人承受过多的交易成本,由此,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了对自然人的贷款不足,从而导致了消费的不足。我国一直重视对自然人档案的建设,但这种档案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价值几乎没有,所以,建立一套有效的、能促进交易的有关自然人的档案相当必要。个人信用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建立和传递这种档案信息。

近几年来,我国之所以存在较多的人不诚信行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乏是其重要原因。笔者在#$多年前认识一个人,与他平时有些交往,了解其为人。他是一位平时表现非常良好的青年,但有几次我与他一起乘公交车时,他在车上的不良表现与平时的优良表现形成鲜明对比。在车上,他为了占有一个座位常常使劲向前挤而不顾及旁人,为此还与

万 

方数据他人发生口角之争;有时他还在车上嗑瓜子,旁若无人地大声说话,甚至还会说一些比较不好的小笑话。这些事情在平时是肯定不会发生的,可却在车上发生了。我当时只认为这个人真不可思议。最近我在研习信息问题的过程中,豁然开朗,发现他的这种情形与信息问题有着必然的关联。在学校里,他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他的一举一动都会被熟人所了解,他的行为信息还会比较充分地传递,其他人正是依据这些比较充分的信息对其作出评价,并不断地接受新信息不断地重新作出评价,据此决定是否与其交往。在这个小型的由熟人组成的社会中,由于他当前行为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其以后的利益,所以,他比较注重选择良好行为;而在公共汽车中,信息传递与评价完全不同,公共汽车里的人虽然也形成了一个小社会,但这是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临时小社会,由于人与人之间不熟悉以及这个小社会形成的临时性,这个小社会是一个缺乏社会舆论机制的社会,在这个小社会中,既不可能有有关人不良行为的信息被固定和充分传递,也不可能有一个与熟人社会相衔接的社会舆论机制,这就导致了行为人在车上的行为的好与坏不可能影响到社会对其作出的评价,行为人作出有别于平常情形时的行为也就很正常了。

总之,个人信用制度包括信息收集、评价、处理和传递*个方面,其主要功能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

和信息不足难题。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诸多制度中,这种制度的建立难度最大,因为这种制度涉及到所有的市场主体,涉及到全国的区域,还涉及到较长的历史信息,所以这种制度的建立成本很高。但在现代市场体制下,这种制度不可或缺。这种制度所提供的信息能构成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的基础,构成某些法律能有效实施的前提,同时也能促进交易。具体以个人信用制度促进交易为例,在个人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美国,对个人信用基于充分的信息运用+,-.的评价体系得出个人的信用分之后,交易效率就大大提高了。信用卡的审批只要一两分钟,甚至几秒钟,不少贷款项目在*(/小时内完成审批。据美国消费银行协会的最新一份资料,以前不使用个人信用分,小额消费信贷的审批平均需要#!小时,如今使用信用分和自动处理程序,这类贷款的审批缩短到#)分钟。使用信用分后,/$%的汽车贷款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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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可以在’小时内完成。促进交易的功能由此可见。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个人信用制度概况

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是有关个人的信息,它实质上是一种市场体制下的有关个人行为、状态的信息的收集、处理、评价和传递机制。这种制度在世界上已经有’(%多年的历史,在我国的香港也已经有近"%年的历史。个人信用制度在形成的早期与商业银行的业务有关。当时主要由中介机构或政府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相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到数据库里,形成一套个人信用档案,为金融、商业等部门了解个人信用信誉状况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一般是有偿的,银行、企业可以通过付费查询的方式,从有关机构了解到自然人在历史上的信用状况,从而决定是否与其发生交易。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相对较晚,且这种制度建设与其它的制度建设不同,由于涉及到巨大数量的信息,所以,先由某些区域开始,逐渐波及其它区域,最终完成全国范围内的

信息收集及共享。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推出“可循环使用的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根据对个人的信息记录将个人信用等级分为!*、"*、*、!+、"+、+、,共-个等级,其中!*级的信用额度最高为.%万元。建

行济南市分行出台了《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该办法》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形成十大指标体系,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并进行量化处理,从而对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等作出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的得分划分出信用等级。银行再根据信用等级决定是否交易与如何交易。但部分商业银行内部对借款的自然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作为决策信息的做法在功能上相当有限,因为信用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信息,而各银行在自己的业务中获得的有关个人的信贷信息是相当有限的,这就决定了其功能的有限。’///年-月成立的上海资信有

限公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家专门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将各自的客户状况记录汇总到该资信公司的数据库,包括个人贷款的项目及总额、信用卡透支信息、恶意透支记录、银行

万 

方数据欺诈记录等等。商业银行在收到市民提出的个人贷款申请后,可通过拨号的形式与资信公司的数据库联通,(秒钟后即可获得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深圳市也于"%%"年’月’日起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开放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使各决策主体能够拥有有关交易相对人的有效的信用信息。

#二$如何构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在建立过程中,会涉及到信息的收集、处理、评价、使用等诸多问题,这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协调。如在信息收集过程中,首先就会涉及到信息收集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问题。如果每个自然人都主张隐私权,则信息的收集就成为不可能;如果所有的有关自然人的信息都予以收集,则必然会侵犯隐私权,所以,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协调问题,这种协调既是规范意义上的问题,也是实证性的问题,它是一个典型的需要由制度加以解决的问题。在信息收集过程中,会涉及到收集信息的选择问题,因为有关自然人的信息每天都会产生,并且时时处于变化之中,如果所有的信息都被收集,则有可能导致过多的信息垃圾,信息的作用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设计制度时,必须确定有效信息的范围。在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信息正确性的确保问题。如果收集的信息是错误的,并因此影响到相关人的信用状况,则其利益就受到损害,因此如何确保信息收集的正确性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在信息的评价过程中,会涉及到评价标准的选择问题,因为同样的信息运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评价,其结果会有所差异,从而影响到自然人的利益。在信息的使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信息查询的程序、费用、时间以及有权查询的主体的范围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则信用制度的功能就会受到影响。这些问题都是在信用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亟待解决的。

’0信息的收集第一,收集信息的范围。对个人信用制度而言,信息收集的范围应该由交易主体对信息的需求决定,一般而言,凡有助于市场主体作出正确决策的有关自然人的行为信息或状态信息都应该予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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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需要收集的信息过大,所以在信用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可以采取先重要后次要的原则,对直接影响

到交易决策的信息优先收集。

《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限于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但范围有限,主要包括个人身份情况、商业信用记录、社会公共信息记录、特别记录等。目前上海资信公司得到的个人信用信息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从各家商业银行采集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和信用卡透支情况记录,以及个人在银行发生的不良信用特别记录;从法院采集的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个人的民事和刑事诉讼记录;从公安机关采集的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和与个人信用有关的处罚记录。个人的存款情况不进入这一系统。上述信息的主要功能在于克服银行在进行个人贷款时所处的信息劣势,信息的针对性很强,所以这些信息不可能很好地解决个人与个人之间和个人与企业之间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劣势主体的信息困境,所以,在进行全国性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还应该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如慈善捐助、见义勇为、个人违约情况等。

第二,隐私权问题。隐私权是一种私权,这种私权的权利范围并不是恒定的,它会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而变迁。隐私权所涉及的对象是一种私人信息,这种私人信息是受法律保障的。那么什么样的私人信息必须受到法律的保障?法律在选择保障的范围时的依据是什么?这是个人信用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加以回答的问题。我们认为,私人信息能够受到隐私权制度的保障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这种保障给私权主体所能够带去的精神、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程度。安全程度越高,就越需要借助于隐私权制度对信息的私人性进行保障。其二,这种保障给市场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及其对交易的影响程度。影响程度越深,制度就越不能对其给予保障,也就是说,这种私人信息就应该转化为一种公共信息,以促进交易。因此,隐私权的权利范围的确定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它不应该是恒定的。如前所述,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由此而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严重性,而由交易导致的人的过强的流动性又加剧了其严重程度,这种过度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极大地影响了交易的展

万 

方数据开,因此给社会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运用效率的下降是不可估量的,这就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也涉及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转化问题。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对特定信息的隐私权保障的取消给相关主体带来的利益损失如果要小于因此给社会带来的效率增加,则取消是合理的。事实上,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给隐私权制度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它要求从克服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原有隐私权制度进行检讨,在保障自然人最基本隐私权的同时,使该制度不致成为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障碍。

第三,如何确保信息的正确性?个人信用制度作为一种信息机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信息的正确性问题。如果收集的信息不准确或错误,则不仅会导致相关主体利益的重大损失,还会使决策主体在利用该信息时作出错误的决策。由于信用制度所涉及的需要收集信息的范围广、渠道多、历史长、数量多,因此保障信息正确性的问题也变得更加严峻。在实践中,信用信息不正确的问题相当普遍。如据美国公共利益研究小组的一份研究报告透露,在个人信用制度相当发达和成熟的美国,!#$的信用报告含有严重错误,%&$的信用报告含有一般错误,’($的个

人户籍资料不正确。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很多方面,对各信息提供主体进行责任设定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方式,但通过这种责任的设定以促进正确信息的提供的作用也相当有限。因为责任的最终承担是以收集错误信息这一事实被发现为前提的,这也是一个信息问题,但这种信息的获取就相当不容易,如在美国,信用中介机构每月要进行!&多亿份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在如此多的信息中发现所有的错误信息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应该有更简便的制度促使错误信息被发现,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保障自然人对有关其自己的信用记录的知情权。因为由自然人自己发现错误信息是最容易的,这里不仅有信息优势,还存在着动力优势。除了知情权的赋予以外,还应该有相关的错误信息的更正程序,以保障

错误信息得到及时更正。

《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对该问题作出了比较好的规定,该

办法》第()、(*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向个人提供本人信用信息查询。个人凭居民身份证向征信机构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认为本人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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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个人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对,经核对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即时更正;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本人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

%(信息的评价

对个人信用的评价是对一定期限内#一般为)*’&年$的个人信用记录运用特定的评价标准进行分级打分以方便信息使用的一种程序。信用评价是一种典型的主观行为,因此就存在着一个评价结果的正确性问题。对已采集的既定的信用记录而言,评价标准的采用将直接涉及到自然人的信息状况,所以,科学的评价标准的采用就相当必要。在美国,对信用记录的评价标准有很多种,目前采用最多的是+,-.标准,这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它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评价依据及相应的权重:第一,是否准时付账单的记录占!/0;第二,负债金额多少占!&0;第三,信用记录期限长短占’/0;第四,申请信用的次数多少占’&0;第五,各种综合信用的评估占’&0。根据这种标准得出的信用分的正确性相当高。+,-.信用分数在!%/*1&&分之间,分数越高,信用越好。信用分与违约率是强相关的,据一项统计显示,若+,-.信用分低于2&&分,借款人违约的比例是’34;+,-.信用分介于)&&*4&&分,违约率为’3’%!;+,-.信用分高于4&&分,违约率为’3’%1%。这就方便了金融机构作出个人贷款的决策。在实践中,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达到24&分以上,金融机构就会认为借款人的信用卓著,同意发放贷款;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低于2%&分,金融机构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拒绝贷款;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介于2%&*24&分之间,金融机构就会作进一步的调查,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或采取什么形式的贷款等。事实上,采用+,-.标准进行信用评价所产生的信用分是一种高度浓缩的、有价值的信息,它使决策主体无需接受众多复杂的信息,因而增加了决策主体决策的正确性,降低了决策主体的信息成本。这种评价体系的建立在我国

是比较缺乏的,

《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条规定,

“个人信用评级报告应当按照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而对具体的评价标准的确立及优化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我国应该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科学的评价

万 

方数据体系,否则,信用制度就不利于降低交易主体的信息成本,其应有的功能就会大打折扣。

!(信用信息的开放

信用信息应该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因为信息开放直接涉及到信用信息的利用问题,所以直接关系到信用制度功能的发挥。有关信用信息的开放主要涉及到有权查询信息的主体范围、查询费用以及查询程序等问题。信用制度应该确立信息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基于隐私权保障的考虑,可以对查询主体作出一定的限制!;对信用信息的查询不应设置复杂的程序障碍;对查询的收费应该相对较低,因为过高的收费会阻碍有价值信息的充分流动,对于采取市场模式运作的资信公司因此受到的利益损失,可采取政府补偿的方式加以解决。

"(执行机构和监管机构

个人信用制度的执行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设立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世界上个人信用制度的执行和实施主要形成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洲国家为主的政府主导模式;另一种是由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运作加上政府监管的美国的模式,相对而言,后者是一种比较成功的模式。在美国,个人信用记录主要是由56789:;、<=:>?@>8A>和5;BC=8:>这三大信用调查机构负责管理、调查与审核。这三大信用中介机构与分布全美国的’&&&多家地方信用局,收集了美国’(4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2亿多份消费者信用报告,每月进行%&多亿份信用数据的处理工作。每年的营业额超过百亿。但美国联邦政府并未建立专门的的监管机构,其监管职能分散在各联邦政府的职能部门,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财政部货币监理局等。需要指出的是,’1’%年成立的联合信用局是美国信用报告的行业组织,负责各个信用局的协调工作,并且还向组织成员提供培训等服务。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可以考虑采用美国的模式,但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分阶段逐步为之,尤其是在制度建立的初期,应该有政府各部门的参与。但信息的收集、处理、评价机构应该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同时应该杜绝行业的垄断,促进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以促使其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应该考虑行业协会的作用,以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以加强对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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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信息收集、处理、评价、传递等业务的公权监管。注:

他们的投资资金严重不足,但由!中国有>亿多农村人口,

于信息上的问题,银行总不愿意贷款给他们。有人估计,目前每名农民所需资金平均不下=???元,这样农村需要投资总额超过=万亿元,如果包括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公共工程所需资金,则所需资金数量还要大。如果有畅通的信息,对农民的个人贷款就可以展开,银行和农民的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更是不可

可估量。据测算,在我国,如果使信用消费在整个商品消费中占=?Q,就可拉动整个国民生产总值增长R个百分点。合法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如美国的有关信用制度规定,

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第一,与信用交易有关;第二,为雇佣目的;第三,承做保险;第四,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第五,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

【责任编辑:张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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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引用次数:

应飞虎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ENZHEN UNIVERSITY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2004,21(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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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刊论文 龙西安 个人信用优先假说 --关于个人信用特性及其作用地位的分析 -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24(5)

个人信用是人力资本的重要投入来源,个人信用的贡献不仅在于扩大当期需求,更在于增加了未来产出的要素投入.人力资本天然的私有产权特性,使得个人对其未来收入流的支配权是确定的,因而个人信用的债权有更好的保障.个人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及对债权的影响较小,债权人因此遭遇风险的可能性要小很多.个人信用制度不仅提供了规范个人信用交易行为的规则,也完全可以对机构信用乃至其它行为发生作用.

2.学位论文 徐妤 个人信用征信中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2005

在介绍和分析中国个人信用征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本文主要回答了这么两个问题:第一,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中,信息主体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信息主体享有个人信息权利.对个人信息采用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更具合理性.它强调了个人对自身信息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如何发挥个人信息所蕴涵的财产价值,从根本上保证了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在这部份本文采用了比较法的分析思路.第二,围绕这个权利,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中应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便确保权利的实现.本文以个人信用征信的工作流程为线索,论述了信用信息的征集、保存和使用过程中应该为信息主体设置的权利以及其他各方相应的义务安排.在借鉴美国发达成熟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和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加以评价分析,同时提出了很多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立法建议.

3.期刊论文 吴国干 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关系探略 -湖北社会科学2008(8)

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关系是在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主导下,由信息提供者、信息主体、信息使用者等关联方参与,围绕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披露与使用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群,它由相互交织的多重复合法律关系构成,即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法律关系、个人信用信息披露法律关系和个人信用征信监管法律关系.

4.学位论文 王月 个人信用信息利用和保护的法律分析 2007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它要求构建完善严谨的信用体系。信用的作用体现于对正常经济关系的维系,而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通过采集、发布个人信用信息,用以规范、约束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对于发展个人信贷市场、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以及开发个人信用征信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属起步阶段,而当前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各界对征信服务提出了迫切要求。

另一方而,信息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给人们带来了生活的便捷、交易的便利和信息获取渠道的日益广泛,与此同时出现的却是日益普遍的对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收集、披露、利用、转让、修改以及对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侵害。

本文主要就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及其过程中对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本选题的意义在于:信息社会的到来使得社会对各类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对其利用也是越来越广泛和深入。信息的利用固然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并且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弊端,推动社会诚信,但是也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对个人信用征信可能会侵害到个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因此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与个人信用征信冲突与协调是信息社会不可避免的问题。

我国正处在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初创阶段,需要对个人信用信息利用和保护的冲突中寻求一种平衡,从本主题出发进行深入的探讨,不仅有利于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有利于更充分的保护自然人的信息权和信用权,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

本文主要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征信发达国家的做法主要是美国和欧盟的做法与我国目前的具体实践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得到更多的借鉴。其次是归纳分析的方法,对于目前在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保护方法进行了归纳分析。另外本文还采用了逻辑推理等方法,对于在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中如何更好的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权益这一主题进入了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选题新颖。就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利用和保护而言,目前理论研究上学界往往从整个征信或信用行业的角度进行研究,有关征信机构的研究也局限于对我国征信机构的发展模式的选择。此外,现有研究以经济金融视野居多,有关法律视野的研究集中于规范信息权保护,个人隐私权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较少以征信与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冲突与平衡为着眼点。

二是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的创新。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以多种学术理论为本文提供理论支撑。以寻求个人信用信息利用和保护的平衡为目的研究个人信用信息,避免目前研究的范式。

5.期刊论文 程宗璋 加入WTO后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的立法问题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1)

个人信用征信是解决我国目前信用缺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手段.我国加入WT0的服务贸易特定义务承诺对国内的个人信用征信业产生了较为不利的影响:由于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失而创设了行业的经济租从而可能导致大量的寻租活动.为了使我国建立伊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能得到较全面的法律支撑,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并使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外部成本内在化.

6.学位论文 郭学桃 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 2004

信用的缺失与信息不对称有密切的关系,建立征信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有助于弥补信息不对称,抑制失信行为的发生.征信分为对企业的征信和对个人的征信.由于个人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基础的地位,因此,该文对如何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信用及征信制度作了概述,分析了征信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法学基础以及建设个人信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三、四、五部分对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进行了具体研究.论文使用了经济分析法、比较法.论文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各国征信机构的组建模式,指出中国应当建立征信机构,其模式应当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征信机构要依法组建和运行,对征信机构进行法律规制的要点有:由企业投资设立;实行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分业经营;数量上,在起步时适宜在每个大中城市设立1-2家;征信机构应当独立于政府.征信数据库是信用建设的基础设施,数据库应由征信机构来投资设立、管理.组建征信数据库,首先要建立相关的标准规则,否则将难以与国际接轨,国内各征信机构之间也无法进行交流.论文第三、四部分是对征信数据公开及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研究.征信数据公开是中国个人信用征信的核心内容.中国在个人信用方面的立法十分不完善,应当制定《个人信用信息法》,以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合理使用.必须赋予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信息的权利.在当前,急需做到的是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要求政府等掌握有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共部门将其掌握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也提倡个人将自己的或者失信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对这类信息,征信机构要进行核实.随着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隐私权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立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之探讨

法的一大趋势.在个人信用征信中,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仅是对消费者民事权利的尊重,也关系到征信机构的顺利经营,否则征信机构可能会遇到许多障碍和纠纷,甚至半途夭折.该文就信息公开过程中,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四点立法建议:消费者享有要求开示、改正错误信息、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持有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具有目的上的合法性和程序上的完备性,且信息的内容必须是正确的;加强对信息的安全保护;明确法律责任及救济措施,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也不可缺少.论文的最后一部分论述了政府在个人信用征信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的改革是强制式制度变迁,建设个人信用,政府要发挥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抓好法制建设、培育信用需求、依法信用披露、规范信用行为、强化信用监督工作,核心是推动征信机构的建设.同时,政府自身的信用也十分重要.提升政府信用水平的主要途径是法治.

7.期刊论文 陈蔚瑛 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探讨 -经济前沿2005(4)

个人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而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工作.本文分析了美国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的成功因素,作为借鉴,指出我国现阶段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是一个基础工作.

8.学位论文 张献 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 2008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个人信用征信势在必行,而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征信的客体是个人信用信息。若不考虑主观因素,个人信用征信的客体就属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范畴。而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历来是各国民事立法保护的重点。国际社会对于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护也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局限于个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概念,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得到认可并在国际、国内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在个人信用征信中,涉及到信用信息披露和保护信用信息隐私权的双重要求,这种冲突实质是知情权与隐私权、不同利益、效率与自由冲突的体现。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保护是一种替代关系,如何协调此矛盾,不同的国家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因素的不同,在彼此协调中各有侧重。但不管怎样,都必须坚持公共利益、利益衡量、自愿、目的特定原则。

对于我国,由于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现行法并未将个人信息作为直接的保护条款,对隐私权也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同时,间接地保护公民隐私权。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存在法制体系薄弱、机构运作规范性差、有关信息保密的法律与征信开展相冲突等问题。对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应该至少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三维法律体系:首先,应从明确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宪法基础..在民法中确立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增加隐私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增设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等方面来完善隐私权保护的一般规定。其次,在比较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我国信息立法,体现政府在尊重隐私权方面的强制性态度。最后,构建个人信用活动中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则,即从征信、储存、管理等环节来对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使用者予以法律约束,尤其应明确界定征信信息的范围,哪些是隐私,如何合法地去征信,征信报告的使用范围是什么,体现政府的引导与协调。只有这样,在个人信用活动中,公民的隐私权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9.期刊论文 朱敏.谢荣 构建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两大问题之思考 -黑河学刊2005(1)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对我国经济增长和综合国力的加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中央银行具体实施,各商业银行和相关部门协作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模式.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方面,要同时进行固定信息和可变信息的收集工作,并确保可变信息的及时更新;把个人信用评估分为个人信用的社会基本评估和个人信用的定向评估两类,有针对性地进行个人信用评估.

10.学位论文 龙兵 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 2005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基,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是市场有序化的最根本保证。个人信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过程中,个人信用缺失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清明祥和的诚信社会是中华民族自古追求的最高境界。作为对个人综合经济能力和偿还债务意愿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的个人信用征信,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交易风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最终建立诚信社会行之有效的途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正在呼唤诚信,诚信社会的建立正在呼唤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发展,而个人征信业的发展正在急切地呼唤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构建。

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征信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包括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业才刚刚起步,面临的困难很多,现状不容乐观,其整体发展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尤其在个人信用征信立法方面,差距则更大。信息瓶颈、市场主体对参与个人信用征信缺乏热情以及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严重缺失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发展。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则是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面临的最大障碍。欧美发达国家具有相当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考察他们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还是提高银行工作效率、降低违约率的迫切需要,尽快构建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乃当务之急。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应当定位在行政法规这一层次;侧重于银行和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界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与银行发生的贷款信息等属于允许征集的个人信息范围,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和基因等个人信息禁止被征集;均衡个人信息披露与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这一对矛盾,做到既披露相关个人信用信息,又不侵犯个人隐私权;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监管部门,对征信机构、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进行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者进行惩戒;规定征信机构征信行为构成侵权应具备的四个基本要件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汪军民 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法定资本制[期刊论文]-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3)

本文链接:/Periodical_szdxxb-rwsh20040200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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