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作业

更新时间:2024-01-05 18: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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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学考试答卷

一、请结合公共产品理论,分别就纯公共产品、纯私人产品、俱乐部产品和公共池塘资源四类产品提供中的政府角色加以说明

答: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而且公共产品或劳务具有与私人产品或劳务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而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

由于四类产品与服务的性质不同,政府在其中承担的角色也存在根本的区别:

1、对于纯私人产品,应该是市场或者私人部门最有效率的领域,政府应尽量交给市场来承担;

2、对于纯公共产品,政府必须责无旁贷的“进场踢球”或者“亲自划桨”;

3、俱乐部产品,虽然同私人产品类似容易排他,但由于其大多具备外部性,且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所以政府在这个领域应重点对外部性进行矫正,将外部效应内在化以后交由市场承担;

4公共池塘资源,由于其很难排他,所以由私人部门提供此类产

品或服务往往缺乏积极性,同时由于其又具备竞争性,具有拥挤性的特点,所以政府提供也可能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

因此,由谁承担应充分考虑现阶段政府和市场各自在此领域的发育状况,“谁行谁上”或者考虑政府与市场的联合供给以及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的分工协作,以达到供给的最优效率。

二、税收转嫁有哪几种形式?请各自举例说明

答:税收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通过提价或压价方式,将部分或全部税款转移给别人负担的过程。税收转嫁后所形成的负担分布结果就是税收归宿。税收转嫁不论次数多少、程度如何,最终都会导致各经济主体之间税收负担的再分配,正是由于利益的驱动,才使纳税人努力将税款转嫁出去。因此,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税收转嫁因素,合理选择税种、税率及课税范围。

税收转嫁的类型包括:

1)前转,又称顺转,是指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将其所缴纳的税款转移给购买者负担的过程,例如,卷烟厂通过提高卷烟的出厂价格把税负转移给卷烟商,卷烟商又把税负转移给消费者。前转多发生在商品课税上,是税收转嫁最典型、最普遍的形式。其过程包括:厂商→提供出厂价→转嫁给批发商→提高批发价→零售商提高零售价→转嫁给消费者。

2)后转,又称逆转,是指纳税人通过压低进货的价格,将其所缴纳的税款转移给销售者负担的过程。其过程包括:零售商→压价购进商品→转嫁给批发商→压价从厂商进货→转嫁给生产厂商→ 压价

购进原料、降低工资、延长工时等办法→转嫁给原料供应商和工人。例如,卷烟厂通过压低烟叶的进价把税负转移给烟叶商,烟叶商采取同样的办法又把税负转移给烟草种植者。

3)税收资本化又称资本还原,是指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将所购生产要素未来的应纳税款,折算成现值之后从购入价格中预先扣除。此后,名义上由买方按期纳税,实际上由卖方承担。税收资本化主要发生在资本品的交易中 。这是后转方式的一种特例。其过程包括:政府征收土地税→开发商压价购进土地→将土地税负担转嫁给土地出售者→土地供应减少→地价上扬。

4)消转指纳税人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或改进生产技术等措施降低生产费用,补偿纳税损失,使税收负担在生产发展和收入增长中自行消失,不归任何人负担

5)混转指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前转与后转同时存在,即某种货物的税负即通过提高售价转移一部分,又通过压低进价转移一部分。

三、请结合奥运鸟巢停工的案例,从政府决策和公共经济项目评估方面谈一谈自己的看法和思路

答:奥运鸟巢工程虽然经历了复杂的层层论证,但其项目评估程序等诸多方面的做法确实值得进一步商榷。

首先是专家的组成结构问题,中外专家的比例是否合适?中方内部专家的结构是否合理?建筑和技术专家的比例是否过低了?

其次是专家得到的信息的完备程度问题。关于工程预算是工程调整的主要原因之一。提供给设计方的预算是40亿,并包含了后期的

费用。而参与论证的专家并不十分清楚各方的预算标准以及预算是否包含后期费用。同时,由于专家们多是技术专家,对于工程预算问题十分清楚的专家并不多。这类似于上面提到的帕金森建造核反应堆的例子。另外,有关预算追加、长期收益、后期利用可行性分析也应当是论证的对象。

再次是专家的论证内容方面。专家们主要就方案进行投票,而未进行方案的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等。比如,安全问题、适用性问题、污染问题等。这里还涉及到决策的实施控制方面(成本控制,投资数额,质量标准,进度要求,实施的人员素质和能力,设备与技术;项目管理流程问题)是否得到了论证?是否进行了决策的外部负效应评估?是否提出了相关的矫正和规避措施?

另外是有关专家的论证程序问题。如上所述,专家们在投票前甚至不知道要进行几轮投票以及为什么要这样进行。在如此重大的投票过程中,也并知道方案被通过的标准是什么。比如,是需要简单多数通过还是2/3多数通过或者是全票通过?是达到标准即停止投票还是必须投够几轮在结束?在这之后还是否有进一步的表决和论证过程?

还有就是政府的决策。仅仅依据专家和公众的投票结果是否完全可靠?是否还需要进一步的、多方面的论证?在专家和公众投票之前是否需要做一些其他的论证工作(如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等)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再有就是信息的完全性与对称性问题。即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基本

保证了各方在各个阶段都得到了尽可能充分的、客观的并且对称的信息?另外还有决策中各相关部门(如奥组委、建委、发改委等)的相互制约与监督问题。这实际上是如上所述的利益集团的协调与平衡问题。这是实施决策的实践基础。

还有公共决策中专家、舆论与媒体、公众的意见的表达渠道和被考虑概率的问题。虽然鸟巢项目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肯定,但各方肯定的方面可能存在差异,总体决策中各方所占的权重也需要清晰界定。这样才能在意见不一致是时候知道该听谁的。

其他还涉及到方案的审查问题。是否应该把13个方案都作为备选方案?各个方案是否在提交给专家投票前进行了前期的审查?为了避免项目投资的失误,是否进行了项目的不可行性论证?是否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来鼓励至少是保证专家和公众唱反调,因为反对的声音是保证决策客观性、避免主观心理陷阱的非常必要的和有效的方法。

还有政府信用和信誉问题。这个项目是面对全世界公开招标的,那么标书里的约定应具有法律效力。鸟巢的设计并没有突破原有的40亿的预算,但却在方案通过后要求设计方修改方案。这算不算政府违约?这还涉及到国外的设计到中国如何贯穿设计意图等一系列的问题。

最后就是决策论证的制度性问题。是否在进行项目的招投标之前就建立了完善的法律程序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尤其是违约的责任。不可否认,这里确实有比较完善的规则和条文,但问题是这些条文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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