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财税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10 15:3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实行了三级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政府间财政法律关系兼顾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权力分立模式主要包括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和财政司法权,运用经典的三权分立模式进行权力制约。 一、财政权限的划分 (一)立法权
为了体现国家对财政立法的重视,德国对财政关系立法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德国基本法专门开辟独立章节( 第十章) 为财政规章,对联邦和州的公共开支、税收立法权、税收分配、财政补贴和财政管理等基础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联邦和地方议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允许的立法权限下实施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立法。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依据宪法分别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目前,德国财政制度安排的相关立法权限包括联邦财政一般原则、立法权联邦专属、财政立法权、联邦竞合财政立法权、地方专属财政立法权和政府授权立法等五种形式,从而保证了联邦和地方在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指导下针对实际情况所享有的灵活多变的立法权限。在1969年基本法的修改确立了德国联邦层级财政立法的主导地位。 同时,根据德国邦州竞合财政立法权和地方专属财政立法权,德国各州议会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立法权限,发挥补充立法的作用。除了联邦立法主导地方立法补充以外,德国还允许政府授权立法的特殊情况。根据《基本法》第80条第1项规定,联邦政府联邦部长或州政府可经法律授权颁布行政法规。但是此法规必须规定授权内容目的和授权范围。 (二)行政权
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的财政行政级次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 根据以上立法原则,德国将本国的财权和事权在三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均拥有独立权力。财政管辖权在三级政府中加以分配,并且各级政府均独立设置财政管理机构,拥有明确的管辖、范围和职能。联邦财政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是联邦财政部。作为第一级财政行政权行使机构,联邦财政部具体由办公厅、预算司、国有财产司、信贷司、税务司、私营化司、欧盟事务司等多个司局单位组成。
第二级财政行政权力机构是州一级的财政部及其下设的财政管理部门。德国联邦财政部 在每个州都设立了其派出的高等财政管理机构,有的州也比照设立了自己的高等财政管理机 构,它是联邦和州财政部的管理执行和协调机构,管理下设的财税局、建筑局,并承担公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联邦财政部对州地方财政部门没有领导关系,各州财政部是州财政税务
的最高管理机构,中级管理机关是财政税务管理总局,财政税务管理总局主要负责向其领导下的地方财政税务局解释有关财政税收法律和指导有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较大的联邦州如巴伐利亚州可以设立几个财政税务管理总局,而柏林汉堡等城市州只能设立一个财政税务管理总局。
第三级的财政行政权力机构是分布在各地的财政税务局,财政税务局分布在每个州的各 个市县乡镇,他们直接受州财政局的领导,负责承担联邦和州的各项具体税收以及规费的征收和管理。 在共享税征收以后,地方财政税务局必须按照法定的比例,分别同时上缴联邦州和地区的财政金库。
财政行政管理体系中的最高机构( 主要包括联邦德国财政部和各州的财政部) 同时也是税收财政政策的咨询机构。这些机构受政治家的委托,针对各项税收法律议案提供专业咨询,并委派专业人士参与议会的相关立法程序 有时联邦德国财政部甚至充当更为重要的角色,即对执政者施以影响,建议他们起草政治家们尚未考虑到的税收法律议案。 某些议会成员因而常常公开表示,他们很难理解联邦德国财政部参与起草的各项税法草案,难以深入领悟这些草案将会产生的效果。值得思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力的分权制度将产生错位,即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充当着替代立法者的角色。 (三)司法权
财政权力是行政权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由于行政权固有的扩张性和自由裁量性,财政权力必须接受必要的限制和监督。 因而司法权在德国政府间财政权力制衡模式中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德国对财政法律关系还辅以一整套司法监督体系,用于对国家财政关系的立法和执法进行监督,保证各项立法意图和执法手段不被扭曲。财政司法权力的执行主体由联邦和各州两级组成。在联邦一级,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构架除了联邦独立的联邦宪法法院以外,另设有五个联邦最高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财税法院、联邦劳动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这一级中负责行使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中司法权的主体是联邦财税法院,联邦财税法院总部设在慕尼黑。各州的财税法院作为第二级财政司法权行使主体。德国司法的管辖权主要属于各联邦州,这与基本法第30条中阐明的权限分配的普遍原则相符合按照该原则,只要基本法没有另行规定和许可,联邦各州均需负责行使国家的权限和完成国家的任务。
二、财政管理与监督体制
(一)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高度配合的管理体制相对应原则
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财政体制遵循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防止财政资源
分配的失衡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紧张德国实行专享税同共享税并存,以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按照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原则,赋予各级政府一定的财权 现行制度下,德国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分配制度是各项来源于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专属的税权由所属一级政府完全拥有,属于共享税的部分根据一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间分配。属于联邦政府专有的税收包括关税; 不属于州政府地方政府或者联邦与州共享的消费税;道路货物运输税; 资本流通税保险税票据税; 一次性财产税和为平衡负担而征收的平衡负担税;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附加税; 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的赋税 属于州政府专享的税收包括财产税遗产税机动车辆税不属于联邦所有或者联邦和各州共享的流转税啤酒税和赌场税。属于地方政府专享的税收包括地产税和工商业税地方消费税和高档消费品税以及根据州法律属于地方政府所有的其他税收。德国的共享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与以上关于财权在三级政府间的划分相对应,三级政府也对事权作了相应的划分,并且各自承担其事权范围内的各项财政开支 联邦政府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联邦外交事务联邦财 政管理和国家水路与航路管理; 包括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 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社会补助; 武装部队的建立和投入使用; 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 核能; 空中交通行政管理; 联邦铁路的交通管理; 邮政与电信; 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的联邦货币发行和管理; 内政紧急状况的管理 根据高效率低成本的管理原则,联邦政府经立法机关批准,联邦公路水道航运空中交通和控制能源的研究利用等任务可以委托有关的州进行执行 州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包括州政府行政事务和财政管理; 社会文化和教育事业; 卫生体育事业; 法律事务和司法管理; 环境保护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是各种地方性事务,包括地方行政事务财政管理; 地方公路建设和公共交通事务; 水电和能源供应; 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包括成人教育学校管理博物馆和剧院等的管理和维护; 社会住宅建设和城市发展规划; 地方性公共秩序管理; 健康和体育事业; 医院管理医疗保障和地区性社会救济等。 (二)分权原则下政府间协同合作与财政共担原则
在出现需要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同合作的情况下,德国采用了财政共担的原则,即从法律层面确定了邦州政府间合作情况下的财政支出与财政责任。首先,对于各州承担完成联邦政府委托的任务,所需开支全部由联邦政府负担,但是必须专款专用。 其次,对于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权,则通过一定的分摊方法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分摊联邦与州共同承担的改善地区经济结构的事权开支,由联邦与州两级政府各自承担财政支出的。
为了防止整体经济的不平衡,或者为了平衡联邦领域内不同的经济实力,或者为了促进
经济增长而有必要在州和地方做重要投资时,联邦政府在必要情况下可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给予财政援助。该类财政援助比如资助城市建筑或者乡村建设全日制学校建造等。财政援助的种类可以经由联邦参议院批准,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或者根据联邦预算法由行政协议予以规定。此外,德国法律还规定部分事权尽管由州一级政府进行承担,但是联邦层级必须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三)法律背景下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机制 1、预算相关法律
德国与预算管理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四个层次:即德国基本法、财政法、年度财政法和其他财政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既有联邦的《基本法》(宪法)、《经济平衡发展和增长法》,又有联邦及各州的《预算基本原则法》。每一项支出都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如《差旅费管理法》、《培训费管理法》、《政府采购法》、《投资法》、《办公费支出法》等,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为预算活动全过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在上述法律有效执行的基础上,议会将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制定成联邦年度预算法案,增强了预算的法定性。
德国基本法全称《德意志联邦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于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其主要在第十章“财政”第一百一十条至一百一十五条对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预算编制、预算原则、预算超支、审计监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预算基本原则法》(Haushaltsgrunds?tzegesetz)于1969年8月19日生效,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3年7月15日。《预算基本原则法》按照基本法的要求,就预算过程作出原则性规定。《联邦预算条例》(Bundeshaushaltsordnung)于1969年8月19日生效,最新一次修正是在2013年7月15日。《联邦预算条例》反映了《联邦基本法》和《预算基本原则法》中规定的所有预算原则,对预算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2、预算基本原则
根据《基本法》及《预算基本原则法》,德国预算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即任何部门不允许有超预算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允许编制赤字预算(特定情况下有例外,如出现自然灾害);有效性与提前性原则,当年预算当年有效,并且必须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得到批准;经济性和节约性原则,以较少的支出获得最大的资金使用效果;单项预算原则,根据支出目标逐项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保证真实性和透明度原则,要求各预算项目尽可能准确预算并清晰分类。
3、预算编制程序
联邦德国的财政预算年度,是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预算草案必须提前一年编制完成。具体流程如下图:
联邦议院三八月以前 九月一日 六月以前 预算草案 各方读通过转报公布 总 提交联邦议提交 提交联邦谈判 参议院 预算草案 院和参议院 总理府 审计院 理 府
部门预算草案审核
上年一月 联邦财政部预算 编制通知 各 联邦
当年财政计划评价
部 财政部
门 修正后的预算草案提交
4、预算的执行
德国的财政部中只有预算管理部门与其它各部门发生往来关系,它的机构设置没有预算执行 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即通过电子转账系统划入各部门账户,由各部门内部的预算执行专员负责按法律规定执行预算。 5、预算的监督
德国预算的编制过程已经体现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政党之间、联邦议会和政府之间、社会公众和政府之间、审计机关和政府部门之间对预算安排的主张,通过各种程序的陈述、争论、辩论,甚至争吵,基本得到了实现,每年的预算在修改过程中得到完善,这一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在有效运行的过程中,既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又增强了预算
三月以前 提交部门预算草案
的有效性,虽然降低了一点效率,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损失浪费,并做到了预算法定、民主、公开。
(四)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及财政平衡机制
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是由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的。各地区平衡发展作为德国区域发 展战略的重要原则, “实行均衡发展”被写进了《基本法》。《基本法 》第72条明确规定“要在全国各地实现均等化的生活水平”。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及区域发展问题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同时德国的《基本法》规定“公民生存条件一致性”。为了维持“一致性”原则,《基本法》规定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州必须对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州提供财政补贴,以保证各州的财政和居民生活水平的相当。这些规定成为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转移支付的具体调整范畴和实施办法,则由《联邦财政平衡法》规定。
德国的财政平衡,是通过财政两次分配的手段,保证各州居民能够享受相同生活条件和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一次分配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基础,主要将增值税(联邦55%、州43%、地方2%)、公司所得税(联邦50%、州50%)和个人所得税(联邦42.5%、州42.5%、地方15%)等共享税在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之间按共享比例分配。二次分配是为了矫正初次分配中可能出现的横向与纵向的失衡问题,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二次分配的评价标准为各州人均总体税收收入水平相当,并以各州经济实力的强弱不同作为分配参考因素。另外,德国《财政平衡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平衡采取纵向和横向平衡两种方法来调节财政收入。联邦德国通过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并且赋予各级政府特定的税收权限以保证各级政府享有充足的财政收入,在此基础上采用横纵两向转移支付制度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收入进行再分配,进而实现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平衡。 一是纵向财政平衡。即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包括联邦对州、州对地方两个层次。联邦对州政府的转移支付一般采取将共享收入的一部分直接拨付给州,或者采取支持州里某一项或某几项事业的方式。州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采取一般性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种形式。 二是横向财政平衡。德国在纵向财政平衡的同时,还实施了财力转移的辅助性办法—横向财政平衡。横向财政平衡是德国财政体制中独具特色的转移支付的重要内容,是德国财政平衡制度的核心环节,是指州际间和州内各市镇之间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形式的平衡是在增值税预先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各州财力状况和支出需要所作的财力再平衡,州际间财政平衡是按照因素法,算出各州的财力状况和财政平衡指数进行平衡关系的比较,通过富州向穷州的横向拨款来实现州际间财力的科学转移。通过横向财政平衡,财力强的州与财力弱
的州之间的差距显著缩小,97.5%的弱州人均财力达到了全国平均水平。为实现这个目标,德国还征收了一种特别目的税种,即1990-2019年间征收“团结税”,征收对象是原西德地区各州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率是5.5%,使用方向是原东德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原东德地区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本以及社会综合援助等,目前每年征收额约为120亿欧元,人们也将它称之为“统一税”。
(五)财政机关内部制衡与独立司法外部监督机制 1、财政机关内部制衡
作为对三级财政政府关系的平衡,德国于1968 年建立了“财政计划委员会”,用以适时调整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权力关系财政计划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长联邦经济部长各州财政部长地方政府和地方联合体代表以及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代表共同组成 财政计划委员会每年举行4 次会议,讨论和协调各级政府财政计划的落实情况,并且针对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提出指导性建议 财政计划委员会的协调机制使得三级政府间保持着财政关系的动态平衡,增强三级政府财政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得三级政府财政关系更为紧密和协调。 2、独立司法外部监督
为了更好地保障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良好运行和维护制度的公平合理,德国还通过司 法监督体系予以外部监督,任何政府机关单位和公民在其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均可以提 起诉讼( 参阅德国基本法第19 条第4 项)。财政司法权的首要任务在于监督财政税收行政 权。财政法院司法监督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审核财政税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宪法的规 定,立法机关是否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所涉及的宪法原则主要是基本法第 条 第 项所引申出的平等纳税原则 如果地方财政法院或者联邦财政法院认为有关规定违反了 宪法原则,他们必须将所涉问题提交给拥有最终裁判权的联邦宪法法院裁决。 三、德国税制概况 (一)德国税收收入情况
联邦德国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收入。税制改革以后,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稳步提升。从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的发展变化来看,其税收也是一个稳定和发展的税收。具体见下表:
年份 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1 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2 12
Data Source: Government Finance Statistics Yearbook, IMF Data warehouse. Data Source: Revenue statistics: Comparative tables, OECD Tax Statistics (database).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1.07% 2010 51.38% 2011 51.48% 2012 (二)税种和税制结构
35.0% 35.7% 36.1% 36.5% 37.4% 36.2% 36.9% 37.6% 德国从联邦、州到区(乡)共征40多个税种。根据税收收入分配可分为专享税(联邦税、州税、地方税) 、共享税、教会税等;按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所得税、财产税和流转税;其他分类还包括关税、消费税,直接税和间接税等。 (三)税收收入分享体制
《基本法》第106条、107条对于各级政府税收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联邦法律只能做小的调整,重大的修改则必须通过《基本法》修正案来进行。据此,联邦制定了《税收通则》、所得税法、赠与税法等税收法律,详尽地规定了税收程序及实体方面的问题。根据《基本法》规定,完全属于联邦政府的税收为:(一)关税;(二)未依第二项划归各邦、未依第三项划归联邦与各邦共有或未依第六条划归乡镇之消费税;(三)运输税;(四)资本交易税、保险税及汇票税;(五)一次财产税及为平衡财政负担而课征之平衡税;(六)所得税与法人税之附加税捐;(七)欧洲共同市场范围内之税捐;完全划归各邦的税收包括:(一)财产税;(二)遗产税;(三)动力车辆税;(四)未依第一项划归联邦或未依第三项划归联邦与各邦共有之交易税;(五)啤酒税;(六)赌场税。所得税、法人税及加值型营业税(Umsatzsteuer)归联邦与各邦共有(共享税),但以所得税之税收未依第五项、加值型营业税之税收未依第五项之一划归乡镇者为限。所得税与法人税之收入由联邦与各邦各分得二分之一。营业税应由经联邦参议院同意之联邦法律规定联邦与各邦划分之比例。此种划分并应遵循后列原则。 (四)、税收立法权
由于德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税收,财政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分配,对各级政府的财权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税收立法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力,基本上也是由联邦掌握。税收立法权归联邦与州两级,州以下的行政区无税收立法权。另外,欧盟基
于调节生产和流通的目的,也可以以指令等形式开征某些税种或禁止某税的征收。总的来说,德国的税收立法是相当集中的。
联邦专享税、州专享税、共享税均由联邦立法。联邦对关税、财政专卖拥有独占的立法权;凡单独由州法律立法予以有效管理的事务,由州自行立法,但各州的立法只限于一些地方专享税和教会税;凡用州的法律管理可能损害另一州或所有州的利益的事实,以及为了在全国保持法律和经济的一致性,需要超越州的范围,由联邦统一管理的事务,都应当由联邦立法;属于其他税收的立法,由联邦与州协商立法。在协商立法的范围内,凡是联邦立法的,州不得自行立法。但联邦行使立法权,对涉及到有关州、行政区与联合行政区利益的税收立法,要提交由各州派员参加的计划财政委员会审核。所以,州对联邦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机动权力,如有权开征某些地方税,有权对地方税采取某些临时性的减免措施。 (五)、税收执法权3
根据《基本法》第108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德国未设置国、地税两套征收体系,财政和税务合二为一,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共同在设立税收征管总机构,在总机构下分设联邦机构和州机构,分别由联邦和州垂直管理,其税务执法不受行政干涉。 (六)税收司法权
税收事务的司法权归属于财政法庭,设立税务法院。 附:德国税务一览表4 税种 立法机关 税收归属 ** 联邦/州5 欧盟 税务执法 州* 联邦(海关 ) 非居民预提所得税 联邦 农业税 欧盟/联邦 甜酒税 出口税 联邦 欧盟/联邦 啤酒税 烈酒税 联邦 联邦 联邦 欧盟 联邦(海关) 联邦(海关 ) 州 联邦 联邦(海关 ) 联邦(海关 ) 34
邓远军:“德国税制概况与借鉴”,载于《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2年12月第7卷第4期。 来源:《2012-10-30-abc-on-taxes-pdf》,http://www.bundesfinanzministerium.de/Web/EN/Home/home.html。 5
德国行政区划:联邦、行政区、州、区。
所得税 进口增值税 资源税 遗产和赠与税 消防税 饮品税 营业税 房产转让税 房产税 狗税 渔猎税 咖啡税 资本预提税 核燃料税 教会税 公司税 车辆税 工资税 航空税 牛奶特别税 联邦 联邦 联邦 联邦 州 联邦 联邦 联邦 联邦*** 州 州 联邦 联邦 联邦 州 联邦 联邦 联邦 联邦 欧盟/联邦 联邦/州(包括区共享) 联邦/州 联邦 州 州 区 州* 联邦(海关 ) 联邦(海关 ) 州 联邦 区 区(包括联邦和州的分派) 州/区 区 区 区 行政区/区 联邦 联邦/州 联邦 教会 联邦/州 联邦 联邦/州(包括区共享) 联邦 欧盟 区 州/区 区 行政区/区 联邦(海关) 州* 联邦(海关) 州/教会 州* 联邦 州* 联邦(海关) 联邦(海关) 博彩税 执照税 气泡酒税 团结附加税 赌场税 电税 烟税 增值税 联邦 州 联邦 联邦 联邦 联邦 联邦 联邦 州 行政区/区 联邦 联邦 州 联邦 联邦 联邦/州 州 行政区/区 联邦(海关) 州* 州 联邦(海关) 联邦(海关) 州*
对因金钱债权之外的其他给付的强制执行作出规定。对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在第四节中对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扣押规费、支出费用、旅费及开支补偿等有所规定。
第七章规定了“法院外之法律救济程序”,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有争议的,能提起异议或复议加以解决。对法律救济的程序,本章对法律救济的期间、救济的提起、受理、当事人、程序的参加、执行的停止、课税根据的通知、程序规定的准用以及异议的决定和复议的决定等有所规定。
第八章为“刑罚规定及行政处罚规定;刑罚程序及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对税收违法行为追究程序及其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在第一节“刑罚规定”中对税收犯罪行为以及具体逃税罪、违反禁制罪、税收赃物罪以及相关犯罪的自首行为和税收犯罪行为的附带效果和追诉时效加以规定。第三节中则对刑罚的适用程序予以规定,包括了对程序规定的适用、税收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辩护、刑罚程序与税收征收程序的关系、阅览卷宗、程序的停止以及在侦查程序、法院程序和程序的费用等内容。第二节“行政处罚规定”中对税收违法行为、漏税行为、税收危害行为、扣缴税、消费税、进口关税的危害行为以及退税请求权的滥用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加以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对纳税人的相关人的处罚程序以及送达、强制执行及费用等规定则在第四节中有所规定。
第九章的“终结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柏林条款和该法的生效有明确的规定。 六、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及合伙人所得征收的税收。其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由州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德国的主要收入来源,2010年,个税所得达到167.8亿英镑,占总税收收入的31.6%;2012年,个人所得税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9.6%。6
1、纳税人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2、征税对象
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津贴、资本利得、经营所得、专业利得、雇佣所得、租赁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某些非经常性、小额所得无须纳税,如职员年度郊游等补贴、对德国职员的再就业补偿费等。 6
Source: Revenue statistics: Comparative tables, OECD Tax Statistics。
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 —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 —从事工商业的收入 —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 —受雇工作所得
—投资所得(如利息和股息所得) —租金收入和著作、专利等所得 —其他收入(如赡养费、退休金收入) 3、税率
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目前的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是14%和45%(25万欧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金额,因纳税人的婚娴状况和子女状况不同而各异。个人所得税税率详见下表。另外,还就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加征5.5%的团结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 级数 1 2 年应纳税所得额 单身 不超过8004欧元的部分 超过8004-13469欧元的部分 3 超过13469-52881欧元的部分 4 超过52881-250730欧元的部分 5 超过250730欧元的部分 已婚 不超过16009欧元的部分 超过16009-26939欧元的部分 超过26939-105763欧元的部分 超过105763-501460欧元的部分 超过501460欧元的部分 45 42 23.97-42 0 14-23.97 税率(%) 4、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已婚夫妇可以选择合并申报纳税或者分别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除了至少一方要求分别申报纳税外,均合并申报纳税。用经营年末的和前一经营年末的净值差额(净值比较)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4-7种用净所得法来计算(毛所得扣减相关费用)。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个人所得税项下两个最主要的子税种是工资税和资本收益税。
(1)工资税
工资税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在工资税对照表中,将纳税人分为6级。其中,单身、离异或虽已婚但长期分居的雇员属第1级;符合第1级条件的雇员,如与至少一个孩子同住且有抚养义务,则被归入第2级;已婚且未长期分居,但配偶无工作收入的雇员属第3级;已婚、未长期分居,且双方均有工作收入,收入高低接近时,可选择第4级;符合第4级条件的雇员夫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一个按第3级纳税,另一个按第5级纳税;对于从事两份以上工作的雇员,其第二份(及第三、四??份)工作的工资按第6级纳税。总的看,第3级纳税额最少,向上依次是第2级、第1级和第4级(基本相同)、第5级、第6级。
(2)资本收益税
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须代扣20%的红利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同定利息债券和其他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30%的利息税(从2009年起降至25%)。 七、公司税
公司税即公司所得税,是对法人实体的盈利征收的税收。主要罚法律规范是《公司税法》、《公司税实施条例》。公司税由州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联邦和州共享税(各半)。 自2001年1月1日起,德国开始采用古典公司所得税制。在古典公司所得税制下,对公司的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对个人股东的股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就这部分所得在公司层次已经缴纳的公司所得税进行归集抵免。为了消除双重征税,对个人股东的股息减按60%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公司股东,无论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都不就公司股东所获得的股息征税。公司须就分配的利润预提所得税,居民股东缴纳的预提税可以在其缴纳公司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时完全抵免。此外,德国还就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另外征收税率为5.5%的团结附加税。
(一)纳税人。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公司税法》中列出的各类法人实体,包括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指法律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关在德国境内的公司;非居
民公司是指不在德国境内注册、管理机关也不在德国境内的公司。居民公司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公司负有的仅是有限纳税义务。
合伙制企业不作为独立的实体征收公司所得税,而是对合伙人在分得利润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居民公司的征税对象是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经营所得,包括利润、利息、股息、分支机构和投资分红等经营所得、资本利得等盈利;非居民公司仅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纳税,包括农业和林业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包括股息和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
(三)税率。基本税率为15%。对股息以及其他分配的利润、不可转换债券、分红债券、参与贷款的利息、隐名合伙人的参股所得及银行支付的利息以及某些支付给居民的债券利息征收25%的预提税;对建筑承包人提供建筑服务的报酬(无团结附加税)和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德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动产租金征收15%的预提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司所得税按照公司每一年度的净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项目加总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所有经营所得与资本利得数额之和。资本利得额指资产销售价格与未折旧的原始成本之间的差额。
应纳所得税额的简单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应纳税资本利得额)适用税率
(五)征税管理。德国公司所得税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也可以是公司的会计年度。 公司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缴纳。原则上,申报最后期限是次年5月31日。 公司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为预缴日,超过3天宽限期未预缴的将面临每月1%的滞纳金。纳税人可以向联邦税务办公室申请,就其关联交易与相关外国税务当局进行预约定价谈判。
八、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房地产所有者征收的税收,属于典型的财产税。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房产税法》。房产税的征收不考虑个人状况或偿付能力,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一)、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 (二)、纳税对象、税率
房产税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A类”和对其他用地征收的“B类”两种,税基是根据
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该地产价值由各地税务局确定,每6年核定一次,与市场价格无关),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由德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 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稽征率( Hebesatz),二者的乘积即是地产税税率。
对于A类地产税,全德统一的税率指数是6%0,2003年全德各地方平均稽征率是282%;对于B类地产税,根据房地产种类不同,西部地区的税率指数一般在2.6%0至3.5%0之问,东部地区的税率指数在5%0至10%0之问,2005年全德各地方B类地产税的平均稽征率是392%。
九、增值税
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增值税属于典型的间接税。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的税务负担。主要法律是《增值税法》。
(一)、纳税人
在德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就其提供的货物或者劳务数额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应税货物、劳务的出售人或者提供人。但是,企业营业额在上一财政年度不超过17500欧元且当年不超过50000欧元,可以选择不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对象、税率
在德国境内,提供货物和劳务,企业内部移交货物,都要缴纳增值税。从欧盟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9%,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和2010年新增的酒店业等)适用低税率,即7%。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税基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净价。在德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商业交易都要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列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净价),适用的增值税率、税额和最终含税价(总价)。货物或服务购买者所要支付的就是发票中列明的含税总价。
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需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再加工或应用(而非自己消费),购买时支付的款项中也包含了增值税。这一部分预交的增值税可在该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如果一个企业既涉及免税交易,又涉及非免税交易,进项税额要分开计算。
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无权要求从其所发生的其他应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但是税收鼓励性行业,如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虽然自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也可以抵扣其进项税款。
当进项税额与德国以外的供货相关时,在德国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活动的外国企业所发生的增值税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四)、免税
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不动产的出售和出租等,免征增值税。 十、营业税
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 (一)、纳税人
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
(二)、征税对象
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三)、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 Steuermesszahl),再由各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Hebesatz),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1+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
目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是5%.各地方政府确定的稽征率不同,大体上企业承担的实际营业税税率约为20%左右,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19.68%,汉堡为19.03%,汉诺威为18.70%,杜塞尔多夫为18.53%,科隆为18.37%,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17.36%,柏林为17.01%。
近年来,德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的营业税税负,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 十一、联邦德国遗产和赠与税法
德国现行遗产和赠与税法于2008年12月5日通过,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对于200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继承,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新的法律(个人免税额除外)。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资产、农林资产、股票和房产的估值方法;提高个人免税额;公司转让的部分免税;自住房产的免税政策。
当被继承人/赠与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时,遗产和赠与税法对其有法律效力:
(1) 在德国有永久居所或惯常居所; (2) 在国外居住不超过五年的德国公民;
(3) 居住在国外、但由德国政府支付薪酬的德国公民;
(4) 在德国设有管理机构或注册办公场所的公司、团体或资产。
估值方法基于不同资产种类而有所不同。对于商业资产,其市场价值一般由纳税义务发生前一年的资产售价决定;若没有相关售价,则通过预期收益估值。农林资产市场价值则基于其预期收益。对于股票的估值,如果不能获其市场价格,则参照前述商业资产估值方法。房产估值则依据房产种类不同而相应适用前述方法。市场价格方法适用于动产、应收账款的票面价值及其他类似资产,或者重复支付的资产价值。
个人免税额和税率见下表: 个人免税额 税收分类 1 配偶 (继)子女及其后代 相关当事人 个人免税额
正在阅读:
德国财税制度03-10
秦皇岛某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桩锚+土钉墙+止水帷幕 - 图文04-26
jmail的属性和方法08-16
高中物理教学论文06-28
早期基督教与服饰浅谈 王丹03-30
遥感图像处理实习报告11-12
关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的建议(郑成思)10-31
扬州茶馆02-20
第七届社团文化节开幕式方案05-24
- exercise2
- 铅锌矿详查地质设计 - 图文
-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堆肥系统设计方案
- 陈明珠开题报告
- 化工原理精选例题
- 政府形象宣传册营销案例
- 小学一至三年级语文阅读专项练习题
- 2014.民诉 期末考试 复习题
- 巅峰智业 - 做好顶层设计对建设城市的重要意义
- (三起)冀教版三年级英语上册Unit4 Lesson24练习题及答案
- 2017年实心轮胎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目录)
- 基于GIS的农用地定级技术研究定稿
- 2017-2022年中国医疗保健市场调查与市场前景预测报告(目录) - 图文
- 作业
- OFDM技术仿真(MATLAB代码) - 图文
- Android工程师笔试题及答案
- 生命密码联合密码
-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 江苏学业水平测试《机械基础》模拟试题
- 选课走班实施方案
- 德国
- 财税
- 制度
- 入门四问教案
- 村干部存在的问题
- 2008年浙江大学840电路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
- 施工危险点及检查控制措施 - 图文
- 2016届学生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正文(测绘工程)学生姓名姜智坤
- 党员“育人成才先锋”创先争优承诺书
- 地图学课程设计报告
- 英文期刊杂志名缩写对照表
- 2015广西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参赛作品推荐表
- 计调的案例分析练习题
- 小学信息技术课堂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法有哪些
- 土建预算中常用到的名词解释(不断更新) - 图文
- 电子政务考试卷子与答案
- 公共体育网球题集
-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调查统计表
- 理解性默写
- 试析凡客诚品信息化建设
- 综合楼脚手施工方案
- 第一部分4 GLS和MLE(三大检验)
- 《经济学原理》练习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