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7-03 09:3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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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龙岗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发改局(区循环经济办)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地在龙岗区的实施循环经济或节能减排项目的法人企业;在龙岗区内实施的绿色建筑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核准制项目

第四条 对通过了国家、省、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验收的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按照项目相应服务费用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3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或低碳奖励的单位和项目进行配套奖励,参照所获奖项等级和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或深圳铂金级、金级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每平方米绿色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0元、10元的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的绿色工业建筑项目,按其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除专家费、差旅费外)予以全额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获得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区里不再予以扶持。

第八条 对获得区节能工作先进集体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区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的予以通报表彰。区节能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对象包括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的国家、省、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和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节能效益的单位;区节能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九条 支持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电动、混合动力、LNG等清洁能源汽车,对新购或改装车辆按照市级扶持标准的25%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每辆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按照《关于印发<龙岗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龙府办〔2012〕15号)、《龙岗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财〔2013〕104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节 评审制项目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节能产品、技术应用项目,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锅炉(窑炉)改造以及能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节能应用项目,改造项目节能率必须≥10%。

第十二条 支持先进节水技术、产品及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雨水收集、中水综合利用以及水资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节水应用项目,改造项目节水率必须≥10%。 第十三条 支持工业“三废”、建筑废弃物、建材废料废渣、污泥、废旧塑料、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包装物、林业剩余物、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第十四条 支持从事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量验证、低碳发展等相关工作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节能减排公共服务、技术平台项目。 第十五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十六条 评审制项目采取事后扶持的方式,要求项目必须已完工,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区循环经济办)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请登入区发改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区循环经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45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w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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