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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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概述

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又称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

卡普佐夫 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学界没有形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郑成思: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漏:非智力性

成果) ? 刘春田: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漏:

商品化权、商誉权)

? 吴汉东:知识产权定义为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

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 张玉敏:知识产权定义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

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漏:与智力活动无关的信息)

知识产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创造性成果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 2、经营性标记权:商标、商号、产地标记等 3、经营性资信权:特许经营权、信用权、

商誉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广义的知识产权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版权;

2)邻接权(Related Right); 3)发明权;

4)科学发现权;

5)工业品的外观设计权;

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的权利; 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其他一切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 (二)狭义的知识产权

?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三节 知识产权 ? 1、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1)可以独立于一般的民事权利而立法;

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 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 菲律宾、巴西

? (2)起源于封建特权;

? 1331年 英王爱德华三世 佛兰德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与染色技术方面独专其

1421年意大利 建筑师布鲁内来西“带吊机的驳船”

? (3)我国的知识产权是首先产生于刑法的一项民事权利。 ? 2、知识产权是一项无形财产权

?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由其客体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所决定的。 ? 1)在占有形态上,知识产权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 2)在使用形态上,知识产权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 3)知识产权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四、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无形性

注意:在理解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征时,要把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其载体的有形性区分开。 (二)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排他性,是指除权利人或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专有性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区分开来。 (三)地域性

这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在该国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权利产生的领域有效,在该国家或地区以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呈现一体化趋势,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受到挑战。1968年《比荷卢统一商标法》、1977年《班吉协定》、1992《马斯特里赫条约》。 (四)时间性

这是指知识产权受时间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届满后,权利的客体即智力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为社会无偿使用,并且使用前无需征求原有权利人的同意。

? 著作权的时间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 著作权的人身权没有时间限制; ? 著作权能的财产权的时间性: ? 1、确定的保护期限;

? 2、形式的有限,实质的无限; ? 3、保护期限不确定。

五、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地位

?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知识产权法体系

英国1624年《垄断法规》 300多年历史 我国79年《刑法》 30年历史 国内法

法律: 1982年的《商标法》;《专利法》( 1984年);《著作权法》( 1990年4月);《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民法通则》 (1986年) ? 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

日实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实施》、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4月1日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 国际法:我国先后加入了十几个国际公约,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

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90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月内瓦公约》(1993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等。

(三)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 观点1: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自己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 观点2: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 观点3:知识产权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制度。 ?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Copyright),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 1、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在内容上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 2、著作权是属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

? 3、著作权是一种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而作品的内容涉及科学、文学和艺术各个

领域

? 4、著作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二、著作权概念的演变

? (一)版权(copyright)概念的产生

? 著作权首先起源于对出版商的保护。15世纪末,威尼斯 冯.施贝叶。

? 在要求对作者的权利加以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开始将保护的

重点从出版商转向了作者,近代的版权制度也就产生了,其标志是1709年《安娜女王法》,这部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是由出版商特权向作者的版权过渡的产物,它的颁布具有很重要的历史意义。但是,不足的是,《安娜法》虽然把保护的重心放到了作者身上,但它保护的重点仍然是出版书籍的复制权。

(二)著作权( author’s right )概念的产生

? 在法国,著作权由出版商的特许权向作者权利的过渡,是在18世纪末期的法国大

革命中完成的。法国革命以天赋人权为旗帜,强调和突出与人有关的权利,一方面

? ? ? ?

废除了原有的各种特许权,包括出版者的特许权,另一方面又在新创设的著作权制度中突出了作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1793年又颁布了全面的《作者权法》,把作者和作者的权利放在了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样,著作权就成了“作者的权利。

(三)中国对两个概念的选择

? 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两个概念可以交替使用。 三、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

? (一)著作权与专利权 ? 1、保护对象不同

? 2、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

? 3、保护条件不同 独创性-首创性(新颖性) ? 4、适用的领域不同 ? 5、保护期限不同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 1、权利属性不同

? 2、保护条件不同 独创性-识别性 ?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第三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一、著作权法的概念

? 著作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狭义的著作权法是指专门集中系统地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法律,在我国即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所有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 二、1949年以前的著作权立法

? 邵博 《见闻后录》 冯道 李愚 田敏 《九经 》 “禁擅镌 ” ? 15世纪 冯.施贝叶

? 1910年 《大清著作权律 》

? 1915年 北洋军阀政府 《著作权法 》 1928年 国民党政府《著作权法 》 ? 三、1949年以后的著作权立法 ? 《著作权法》1979年开始起草, 1990年7月获得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2001年10月27日修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修改

? 1886年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52年 《世界版权公约 》 ? 1961年 《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 》(《罗马公约》) ? 1971年《 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 ? 1974年《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 第三章 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 第一节 作品及其构成要件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构成要件

问题:广告创意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凡尔登诉贝克版权侵权案

?原告凡尔登出版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对自己所编排设计的一种新的薄记方法进行了

详细的说明。不久,贝克也出版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使用了凡尔登在书中所说明的那种薄记方法。于是凡尔登认为贝克侵犯了他的版权。

?问题:凡尔登是否侵犯了贝克的版权?

思考方向:

?对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上,如果两件作品仅具有思想方面的相似性还不能认定侵犯著

作权,只有两件作品在表达上也具有相似性才可能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美国 “三步认定法”:

?第一步是“抽象法”——抽象出作品所表达的思想 ?第二步是“过滤法”—— 过滤出公有领域的表达 ?第三步是“对比法”—— 对比作者独创的表达 ?2、不同形式的作品独创性程度有所不同 ?3、独创性与作品的学术价值或艺术质量无关

?三、作品的种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 、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三)时事新闻

?(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第四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一)作者

?作者是直接创作了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自然人。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区分创作者与创作辅助者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问题:

?1、越剧《红楼梦》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应如何确定? ?2、高某是否享有叫停越剧《红楼梦》的权利,他对这部作品享有哪些权利? ?二、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继受著作权人则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和受遗赠而获得著作权的人。继受著作权人可以是自

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案例:《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溥仪于1967年去世后,其《我的前半生》这部作品的著作权由他的遗孀李淑贤继承。在

此期间这部书一直是由群众出版社独家出版。李淑贤在1997年去世后,溥仪的弟弟溥仁认为自己是溥仪的胞弟,在溥仪去世后,他当然应该对《我的前半生》这部书享有著作权,因此他准备将这部书交给另一家出版社同心出版社出版。群众出版社不同意,要求继续享有独家出版权。但是他们也没有办法,因为李淑贤已经去世了,而她又没有

?法定继承人。于是向法院申请认定这部书的著作权属于无主财产,如果该书的著作权能够

被认定

?为无主财产,那么根据继承法,无主财产由国家继承,他们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授权。 ?2007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认领公告,宣布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人

认领,该书将收归国有,以后收益归国家。

?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溥仁是否对该书的著作权享有继承权?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这就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所

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1、领导干部作报告讲稿的著作权归属 2、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

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

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定义

?合作作品是由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2、合作作品的构成要素

?(1)合作作者具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合意; ?(2)合作作者具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3、合作作品的类型 ?(1)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

整体的著作权。

?(2)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双方通过协商一致来共同行使著作权。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该分配给其他各合作作者。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1、概念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

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种类

?集合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而形成的作品,如期刊、选集、百科全书等。 ?事实汇编,又称为数据汇编,这样的汇编作品是由大量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事实和数据汇

集而成。

?3、独创性要求

?对于汇编作品的独创性的理解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1:英美法系的“辛勤收集”原则(或称“额头出汗”原则)

?观点2:独创性包括“独立”和“创作”两个方面,除了独立完成外,还必须具有“创造性”。 ?案例1:1922年“珠宝商”案

?案例2:1991年“费斯特”案

?4、与其他著作权人的关系 ?5、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

?汇编作品至少有两点不同于合作作品。第一,汇编作品虽然也是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创作完

成,但是他们在创作时没有将自己的作品合为一个整体的合意。第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归汇编者享有,而不是归各个作者共有。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有。

?(四)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

者享有,但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还规定,电影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考察一部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核心标准是该作品的创作是否属于完成单位的工作任

务。

?判断职务作品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与工作任务有关的创作未必属于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工作任务在内容不仅包括作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也包括单位特别指派的工作

任务。郑忠中诉环球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第三,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也不能根据作品创作的时间是否在工作时间以内来判断。

?2、职务作品的归属 ?(1)职务作品的一般归属

?作者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

内优先使用。

?(2)职务作品的特殊归属

?一些特殊的职务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作者享有署名权,

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3、职务作品和单位作品

?单位作品是在法定条件下,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单位视为作者的作品。

?单位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1、责任承担不同。单位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职务作品除特殊职务作品外由

作者个人承担责任。

?2、单位介入程度不同。单位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职务作品更多体现个人意志,反映作者的创作风格、特色,单位作品较职务作品单位介入程度更强。

? 3、署名上的不同。单位作品中,单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中包括署名权。职务作品中,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署名权也是作者的;在特殊职务作品中,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

?(六)委托作品 ?1、定义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

作的特定作品。

?2、著作权归属

?约定标准: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法定标准:著作权将归属于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的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五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精神权利

? 一、精神权利的概念

? 作者的精神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称为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

种与人身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二、精神权利的内容

? (一)发表权

?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地说,是指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

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及以何种方式发表。 ? 1、发表权是一种一次性的权利。

? 2、发表的含义。这里所谓的发表,是指将尚未公开的作品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也

就是使这个作品处于一种不特定的公众非常容易获得的状态。

? 3、发表权的内容。发表权在内容不仅仅是包括决定是否将作品公开,还包括决定

何时、何地、由何人以何种方式公开。

? 4、发表权是与著作财产权最为密切的一项人身权,著作权中的每一项财产权都可

以成为行使发表权的一种方式。

? 5、发表权的权利主体。发表权一般情况下只有作者有权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

这项权利也可能由其他人行使。 ? (二)署名权

?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

间的关系。

? 注意的问题:冒名的法律性质。

? 案例:吴冠中诉朵云轩、永成拍卖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 (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 1、修改权

? 修改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2、保护作品完整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和割裂其作品,并且这种歪曲、

篡改和割裂会有损于作者的声誉。

? 一是对作品的主体部分如作品的内容、情节进行改动,可能构成对作品完整性的破

坏。

? 二是对关键细节如标题、主要人物的姓名等的改动,有时候也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

性。

第二节 经济权利

? 一、经济权利的含义

? 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又称为财产权利,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利用作品并获得经

济利益的权利。

二、经济权利的内容

? 、复制权:是作者所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通过各种方式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复制的

权利。

? 2、发行权:就是作者所享有的,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

制件的权利

? 1)发行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2)发行权是一次性权利;3)发行

权的一次用尽存在例外(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出租)。

? 3、出租权:出租权是专门针对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而设计的一项权

利,它是指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作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所享有的,出租自己作品、录音制品的权利。

? 《著作权法》第10条第7项的除外条款:“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4、展览权:是作者所享有的公开展览或展示他的作品的权利。它所涉及的主要是

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 5、表演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通过朗诵、演奏、演唱、舞蹈等方式,以及通过

各种设备和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 表演权的行使总的来说可分为两种方式:

? (1)现场表演,就是通过现场朗诵、演奏、演唱和舞蹈等方式来表演作品。 ? (2)机械表演,即通过各种设备和技术手段,传播已经录制好的舞台表演。

? 6、放映权:是作者所享有的通过放映机、幻灯机来放映自己作品的权利。主要是

针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电影作品。

? 7、广播权:是作者所享有的以各种方式广播自己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所涉及的主

要是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等。

? 8、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作者所享有的,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 案例:99年王蒙、张洁、张抗抗等六作家状告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 9、 摄制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将自己的作品摄制为电影的权利。 ? 10、改编权:是指作者享有的改编自己作品的权利。 ? 11、翻译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翻译自己作品的权利。

? 12、汇编权:指作者享有的,将自己的作品收入某一汇编作品的权利。 ? 区分汇编权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 总结:

? 著作权的以上这12项财产权实际上包含了三类基本权利: (1)复制权,即以一

定方式将作品再现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2)演绎权,即以原有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3)传播权,即将作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播放、表演或展览的权利,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这三类权利中,传播权是最核心的权利。复制权与演绎权都以传播权为依托。在传播权的四项权利中,发行权又处于首当其冲的重要位置。

第六章 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期限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

? 一、自动获得著作权

? 著作权的自动获得,又称为无手续主义,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产生,不需

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以作品的发表为前提。

? 注意:如何理解“作品完成之时 ” ? 二、加注版权标记获得著作权

? 加注版权标记获得著作权,即在作品出版发行时,只要印上符合规定的标记就可以

获得版权。

? 宋代 “不许复版”

? 美国版权法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将加注版权标记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条件。 ? 版权标记由三个部分构成:1、享有版权的申明(C或Copyright或Copr.);2、作

品首次出版的年份;3、版权所有人的姓名。 当出版物是录音制品时,表示版权的是小圆圈内加P(phonogram。) ? 三、登记获得著作权

? 登记获得著作权,又称注册获得,是指一部作品完成或出版后,作者必须向有关的

政府部门登记注册,才能获得著作权。

? 西班牙曾经采取过这一做法,但是到了1987年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时,西班牙即取

消了这一要求。受西班牙的影响,现在还有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仍然保留了登记获得著作权的要求。

第二节 著作权的期限

? 一、著作精神权利的保护期限

? 二、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 思考:1、鲁迅1936年去世 许广平1968年去世 《两地书》的著作权保护截止于

何时?

? 2、同样是人身权,为什么发表权有保护期,而其他权利永久受法律保护?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特征 ?(一)定义

?合理使用,又叫做免费使用或正当使用(Fair Use;Fair Dealing),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

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一种对著作权限制的制度。

?(二)特征

?1、使用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2、使用的对象一般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不得损害作者的人身权 ?4、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的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

?(一)美国判断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原则 ?1、使用行为的目的是否出于商业目的 ?2、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质

?3、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的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 ?4、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 ?案例:美国环球都市电影公司诉索尼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二)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

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

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案例:北影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1)所复制的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范围; ?(2)无论是否已经发表,均可作此种复制;

?(3)复制的目的仅限于本馆陈列和保存的版本,不得用于借阅、出售或出租。 ?

?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区分免费表演与义演

? 争议的问题:营业场所的表演是否属于免费表演? ?案例1:录音制品表演公司诉雄狮啤酒公司案

? 新西兰“录音制品表演公司”是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一家全国性的、代理新西

兰录音制品制作者行使公开表演权利的公司。新西兰的大多数录音制品制作者都委托该公司代行其权利,或将有关制品的全部版权转让该公司。它所代理的作品就包括由作曲家马克·威廉斯创作的乐曲《甜酒》的录音制品的版权。

? “雄狮啤酒公司”是在新西兰经营旅店及其他服务业的一家大公司,这家公司拥有一个

“贝利夫花园旅店”。这个旅店的下面是一个酒吧,雇佣了一名叫霍恩的迪斯科舞表演者在酒吧间不定期进行表演。而无论雄狮啤酒公司还是霍恩本人,均未曾从录音制品表演公司获得过

?“甜酒”录音带的演播许可证。每晚霍恩的表演获得了雄狮啤酒公司支付的40新西兰元劳

务费。酒吧出售的饮料及其他食品并没有因为播放了音乐和表演了迪斯科而增加收费。不过,从日常顾客数目来看,确实因提供了音乐、舞蹈表演而使来客增多了。为此,新西兰录音制品公司向法院起诉,状告雄狮啤酒公司侵犯了其录音制品的版权。新西兰法院的判决认为雄狮啤酒公司不构成侵权,理由是见利夫旅店在播放“甜酒”乐曲录音带时并未向顾客增收任何费用。

? 案例2:

?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起源于十八世纪的法国,当时在巴黎香榭丽舍大街的“大使”音乐咖啡厅

里,昂里翁和布尔热等几个音乐家在闲坐聊天,这时忽然听到有人演奏他们的作品《米歇

尔大妈看意大利歌剧》,因此他们拒绝支付座位费和饮料费,理由是演出地点的主人向其顾客出售了他们的音乐和歌曲,而并没有付给他们报酬。而后,昂里翁和布尔热向塞纳省商业法庭起诉了“大使”咖啡音乐厅,最后法院判决“大使\音乐厅支付损害赔偿。

?案例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长安商场背景音乐收费纠纷案

?2003年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发现北京东安集团长安商场大量播放中国

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2003年4月,音著协向长安商场指出其未经著作权人允许,长期以播放背景音乐的形式使用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要求协商解决,遭到了长安商场的拒绝。2003年10月,音著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安商场停止播放背景音乐并赔偿经济损失。这是我国首例背景音乐收费纠纷案。

?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

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 (1)翻译作品的出版发行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

?(3)著作权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一、 法定许可的概念

?法定许可,是指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著作权人

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人身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共同点:

?1、使用的作品都是已发表作品

?2、都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便可使用作品 ?3、都必须指明作品的名称、出处和作者的姓名

?区别:

?1、在是否需要支付报酬上不同

?2、在是否需要考虑作者的主观意愿上不同 ?3、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同 ?4、要达到的功能或立法目的不同

三、法定许可的内容

?(一)教科书法定许可

?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了

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

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音乐作品制作

录音制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则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该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国务院于2009年11月10日公布并

于2010年1月1日实施

?三种付费方式: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

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 第一节 著作权的转让

?案例:《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所享有的著作权,以合同的方式永久性地转移给他人

所有,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的报酬。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一)转让的标的物是著作财产权 ?(二)转让会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三)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

?(四)著作权转移存在权利与载体相分离的特殊性 ?(五)著作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受作品著作权效力的制约

?案例:关东升诉美国道琼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节 著作权的许可

?一、著作权许可的概念

? 著作权的许可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将自己所享有的著作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转移给

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相应的报酬。

?二、著作权许可的方式

?(一)专有许可(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是指著作权人仅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来使用自己的作品,不再向第三人发放同

样的许可。

?(二)非专有许可(一般许可)

?非专有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在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后,还可以许可第三人

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

?案例: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少年儿童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

?问题: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迪斯尼公司的著作权?

第三节 著作权合同

?一、著作权合同的概念

?著作权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区别

?1、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具有法定的时间性和鲜明的地域性 ?2、著作权包括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不得转让

?3、由于作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著作权法都要规定一些干预性的条款对“契约自由”进行

限制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著作权许可合同

著作权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l)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章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定义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行使应由著作权人行使的权

利的行为,即擅自使用了他人还处在法律保护期内的作品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有侵权事实 ?2、行为违法 ?3、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第46条所列侵权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少署合著,署名权,发表权及所有权利)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强署合著)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46条所列侵权行为特点: ?1、侵犯的权利以著作人身权为主;

?2、即便侵犯的是邻接权,也是其中较弱弱的权利; ?3、处罚较轻

(二)著作法第47条所列举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避技术措施)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破坏权利管理信息)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刑法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

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 ?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有关的问题

? (一)诉讼管辖 ?(二)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

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二)举证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

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专利法概述

第一节 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二、专利权

?(一)概念

?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

专有权利。 (二)特征

?1、独占性 哈罗德.兰斯伯格 静电喷漆技术

?2、公开性 ?3、法定授予性 ?4、效力具有局限性

?国内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长 5%

?国外专利少:2009年 PCT申请为6089项,排名世界第六,占美国11% ,占日本21% ?财政部2009年 专项资金

?问题:对于技术如何选择通过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 ?专利保护的缺陷 : ?1、专利保护有期限性 ?2、专利保护破坏秘密性

?3、专利保护会使得企业失去竞争力 ?4、专利保护有代价

?企业应结合自身科研成果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 : ?

1、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

? 2、科研成果价值的期限长短

?短:商业秘密;较长,但短于专利保护期限,可申请专利;很长,商业秘密 ? 3、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高低 ? 4、经济价值大小程度

三、专利法

? 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984年3月12日通过《专利法》,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专利法到目前经历

了三次修改。1992年9月4日通过第一次修正案,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25日通过第二次修正案,于2001年7月1日生效。2008年12月27日通过第三个修正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5年国务院批准通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案于2009年12月30日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1、提高了专利申请的难度

?修改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专利申请数量不少,但质量不高, 发明专利申请较少 ?相对新颖性——绝对新颖性 ?2、简化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程序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

犯专利权。

?3、加大了专利侵权打击力度

?截止2007年 专利侵权案件已逾1.3万件,平均每年增长10%,很多创新型企业因遭遇专

利侵权而蒙受重大损失。修订后的《专利法》加大了对专利侵权的惩处力度 。

?增加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

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将冒充专利行为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此外,为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防止侵权人在专利权人起诉之前转移、毁灭证据,新增加规定: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4、体现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者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有实

际或潜在利用价值的遗传材料。

?目前,印度、巴西等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瑞士、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已经通

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遗传资源的获取管理和惠益共享的立法,因此,《专利法》将遗传资源的信息披露规定为强制性义务,披露的结果将影响知识产

权的有效性这种立法模式,来达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的。

?英国“樱桃谷”鸭 野生大豆

?5、鼓励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

?新专利法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根据最新统计,2009年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受理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受理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分专利类型看,发明专利申请314,573件,占总量的32.2%,同比增长8.5%;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10,771件,占总量的31.8%,同比增长37.8%;外观设计专利申请351,342件,占总量的36.0%,同比增长12.3%。

在受理的国内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229,096件,占26.1%,同比增长17.7%;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08,861件,占35.2%,同比增长37.9%;外观设计专利申请339,654件,占38.7%,同比增长13.7%。受理的国外申请以发明专利为主,有85,477件,占86.3%,同比下降10.3%。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自学) 第十章 专利权客体

?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

明创造。

?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

第一节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 一、发明 ? (一)发明的概念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1、是一项技术方案

? 2、不仅包括有关产品和方法的发明,还应该包括对原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

作的改进

? 3、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而形成的 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种类

?1、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经过人们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各种制成品 。 ?照相机、望远镜、激光器 ?野生药材 ?2、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人们利用自然规律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为另一种物品或物质所利用的

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杂交水稻、羊肚菌的培植方法

?3、改进发明

?改进发明是指人们对已有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改革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

案。 各国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态度不一,赞成采用实用新型制度主要有三点理由:

?1、实用新型制度能弥补发明专利制度的不足,鼓励人们投资于创造性比较低的实用新物

品的研究开发 ;

?2、就同一主题申请发明专利的同时申请实用新型 ,能在发明专利授予前有效地制止第三

人利用其发明;

?3、减轻专利局的审查工作负担

(二)实用新型的特征

1、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2、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3、要求产品具有一定形状、构造

?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液体、气体、粉状物、粒状物、合金、混合物以及玻璃、陶瓷等,

可以通过发明专利进行保护,但都不能用实用新型给予保护。

?4、是创造性要求不高的“小发明”

三、外观设计

?

?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

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的是,它涉及的是美学思想,与技术思想无关。发明和实

用新型都是利用自然规律来达到技术的效果,而外观设计则利用人们的审美心理来达到美感的效果。

?

(二)外观设计的特征

?1、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首先必须是独立的产品

? 英国迪莫期有限公司向日本特许厅提出一项名为“汽车后视镜竖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未获授权

?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二为一的设计 ? 3、外观设计能用工业方法生产

(三)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区别

?1、外观设计是涉及商品本身的设计,而商标是对商品本身以外所进行的一种区别性标志

的设计;

?2、外观设计要求具有新颖性,而商标则要求具有显著性;

?3、外观设计取得专利后保护期较短,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不断续展长期得到保护。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区别

?(一)在“三性”要求上的区别

?发明、实用新型——“三性” 即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 ——新颖性 ?(二)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 ?(三)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 ?(四)在专利权保护依据上的区别

发明、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反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五)对提交不同专利申请案的不同要求

发明、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外观设计——请求书及有关图片或照片

(六)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

国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本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没有本国优先权 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人们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及其规律的揭示。一般认为,科学

发现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不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它不具有直接的工农业应用性,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1922年法国 科学原理专利议案

?专利不保护科学发现这一传统规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受到深刻挑战。 ?克里克、 沃尔森 《自然》 发现DNA双螺旋结构 ?克朗与亚伦钻石研究中心基因案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运算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1、以人和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 ?2、疾病的诊疗方法充满了主观成分 ,不具有工业上的重复性 ;

?3、对其授予专利恐延误病人的治疗

三、不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一)动植物新品种

?对于动植物品种的专利性问题一直在各国有争议。

?在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方面,很少有国家明确规定动物品种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美国是对

动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的少有的几个国家之一。1988年美国专利商标局 “哈佛鼠”。

?植物新品种是利用基因改良形成的一种新的品种。“向日豆” 杂交水稻 ?各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 ?1、制定专门法进行保护

? 1961年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一般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不能少于15年;藤

本植物、果木、造林植物,观赏植物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8年。 1977年前后,联邦德国、比利时、瑞士、意大利等国都按照公约的要求制定了本国的专门法 。我国也于1997年首次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开始以专门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了保护。

?2、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美国、日本、法国、荷兰、丹麦)

?这些国家明文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受专利保护的并不多,大多数国家只通过专利法保护植

物新品种的培育方法,而不保护品种本身。

? 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指通过核裂变或核聚变的方法获得的元素或化合物 。 ?这些物质本身不能取得专利权各国并无异议,而对于制造这些物质的方法能否授予专利,

各国规定则有所不同。

?(三)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主体

?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 注意区分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

第一节 发明人、设计人

?一、发明人、设计人的概念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 区分:发明人与设计人

?以下几种人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

?1、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2、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为物质条件

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3、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案例1:设计人资格的认定

?1983年3月,某机械厂得到“FG16/ 35一IX两用放映机”等两个项目的研制开发任务后

成立了以姚某为首的课题组,成员有叶某、何某、陈某、黄某。姚某负责总体及转换装置的设计,陈某负责扩大器设计,何某负责电源设计。姚某提出旋转更换机头方案得到课题组及厂领导肯定。课题组通过反复论证,解决了下列难题:16毫米和35毫米两种型号机头光路通用即共用灯箱问题;倒置机头漏油问题;共同收片系统问题等。

? 姚某于1985年5月调离机械厂前已完成两用放映机的总体设计、转换装置和外观造型等

部件的全部图纸设计工作。其调离后张某、梁某先后接任课题组组长,最后又由范某接任课题组长,并重新确定课题组成员如下:黄某、叶某、陈某、何某、覃某。此课题组重新组成后,主要做了图纸整理、工艺编制、技术鉴定、文件编写等项目

?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就该项目的转换装置部分和外观设计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组

织工作。

? 1988年底,该放映机通过了技术鉴定。 1989年10月 4 日,放映机转换装置被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1990年9月 19日放映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予以公告。此专利文件与专利申请文件中,设计人均为范某。

? 1990年10月 18日,姚某得知后,致函机械厂要求将设计人由范某变更为姚某,机械厂

认为该项成果属职务发明,因课题组人员调动频繁,为维护本厂利益,以最终完成课题的

范某为设计人代表机械厂申请专利并无不妥,因此机械厂拒绝了姚某的要求。

?本案谁是放映机转换装置的设计人?

?二、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一)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有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权利 ;

?(二)发明人、设计人有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证书上署名的权利;

?(三)发明人、设计人在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后,有获得奖励和分享收益的权利。

第二节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

?案例1:天津海水所诉牛自得案

?原告海水所主要从事从海水卤水中提取钾、溴、镁盐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自1980年开始

对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进行研究,先后完成了“硫酸镁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和“混合盐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工艺技术的研制,并已获国家发明专利。在此基础上,海水所又进一步研究“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海水所对该工艺方案中的分离工艺环节又进行了浮选法、沉降法和旋流法三种分离方法的研究实验。1992年8月,海水所将浮选法用于“苦卤与氯化钾制硫酸钾”的工艺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但至今尚未获得授权。

?被告牛自得原为海水所研究员,自1987年9月至1992年12月25日调离之前,在海水所

主要从事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之一参与“混合盐制取硫酸钾”、“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992年12月25日,牛自得从海水所调入石油院,在调离前向海水所出具保证书,保证对其在海水所期间所从事的上述研究工作中的有关技术、思路、数据和信息不使用,不对外扩散。牛自得调入石油院之后,该院针对其专业和从事过的工作,为其专门成立了“钻遇资源综合利用”课题组。

?1993年5月,牛自得研究完成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石油院将该技术

作为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用苦卤和氧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发明专

利,1995年2月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为牛自得、王宗玉。1995年10月,海水所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牛自得的行为侵犯了该所的权益,请求将“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判归海水所所有。

?问题: “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发明专利应归谁所有?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l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

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时要注意:

?1、少量地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很难认定是职务发明

?2、发明人虽然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双方对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 ?3、职务发明不能过于强调是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外完成的,而应以工作性质为判断依

?4、对于“本单位”的理解。“本单位”,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属单位,

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则是该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所在的临时工作单位。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案例2:深圳普斯顿公司诉许正文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被告许正文自1989年5月至1992年11月在原告深圳普斯顿公司任职(1992年11月调至

现工作单位)。1990年9月,原告派许正文参加南方港口工索具技术交流会。许正文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会后即向原告建议研制该压力机,得到批准。同年10月,许正文开始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原告给其配备一名助手。研制期间,原告派人协助绘图、晒图和负责技术审定。许正文及其助手的工资、差旅费、为研制

?该压力机所需的开发费、加工费、交际费等均由原告支付,原告还为协助制造配件的工厂

预付定金3000元。样机出品后,原告又组织人员试车。1991年 10月,该压力机研制成功。1991年11月24日,许正文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向国家专利局出具非职务发明专利证明,申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912291311)。1992年12月23日,国家专利局经审查,批准授予许正文非职务发明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专利权,专利号为:912291311。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以许正文为发明人的发明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所有人变更为原告。

?问题:本案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是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谁所有? ?

第三节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

?一、概念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不归属任何单位的情况下或者并不是执行本单位的

任务和并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一)在单位原有科研、开发任务的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以后所作出的发

明创造;

?(二)发明人、设计人虽归属某单位,但所完成的发明与单位任务无关,与单位的物质条件无

关;

?(三)自定课题,自筹资金,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与单位所

订的合同,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非职务发明创造

?案例:电冰箱控温器专利权属纠纷案

?1984年 4月初,解放军某研究所工程师刘某,从其妻陈某处得知某工程学院研制的“冰棒

电冰箱简单控温器”未获成功,就在该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在自家电冰箱上分析试验,于1985年5月初研究形成了控温器的技术构思与实施方案,并向同事郑某介绍了他的研制过程。后又给郑某40元钱,委托其用SLI 134集成电源代替某工程学院采用的热电阻为恒温器样品搭试一个性能样机电路。同年5月12日,郑某用21.24元购买了部分元器件材料,利用业余时间和自制万用表等设备,为刘某搭试一个试验电路板,经试验该电路板无法实际应用。后刘某继续研究新的电路。同年7月,刘某完成控温器样机,并进

某电冰箱厂进行试验,经试验证明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基本达到商品设计要求。

?

?1985

年9月,刘某主动向某研究所领导汇报和演示了该控温器,并建议组织生产。同年

10月,刘某在研究所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征得所在室领导的同意,邀请王某、朱某等 3人组成对某电冰箱厂对口样机试验研制小组。同年 11月,刘某向某工学院电检室联系卫生联机检索,开始着手申请生产场地的准备工作。

?1986年2月 6日,刘某所在研究所以职务发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

利,专利申请号为86201024。 刘某得知此消息后,当即向研究所提出异议,要求将该发明定为非职务发明。

?请问:本案控温器应属何种发明创造?发明人是谁? ?

第四节 合作、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

?一、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概念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归属

?案例:某大学与某铁矿专利纠纷案

?1985年12月11日某大学就“铁矿石的尾矿制作装饰面砖”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专利局经初

步审查后予以公告,某铁矿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该发明创造是双方共同开发的, 且双方于 1984年 12月 1日正式订立了“利用铁矿研制建筑用砖”的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约定:最后完成的科研成果由合作双方共同享有。合同签订后都指派了科研人员参加了研制工作,共同组织了科研成果技术鉴定会。鉴定会上共同出具的鉴定书上明确写明某大学与某铁矿为共同研制单位。因此,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双方共同享有。

?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

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概念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的归属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

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十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从技术上考虑是三条:即发明创造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我们也将这条标准称为“专利三性”条件。我国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不同的审查流程,故在审查时,对外观设计只适用新颖性判断标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才适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专利三性”标准。

?第一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

? 一、新颖性 ? (一)新颖性的含义

?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

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是指已经公开的、公众可以得到的所有技术知识的总和。 ?关于“公众”的理解

?1、公众是指不负有保秘义务的任何人;2、公众不应理解为不特定的人,有的特定人也可

能构成公众;

?3、公众不限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

(二)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公开标准

?公开的方式:(1)以出版物的方式公开发表 ;(2)以使用的方式公开,即公开制造、使

用、销售发明或实用新型产品,公开使用发明方法以及公开演示和展出,使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向社会公开;(3)第三是以其他方式公开 。

?

2、时间标准

?各国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以发明日为准,即只要在发明创造完成

时该发明创造是新的,就具有新颖性。二是以申请日为准,即发明创造在申请日时是新的便具有新颖性。 3、地域标准

?各国对判断新颖性的地域标准可分为三种:

?1)全世界新颖性,也称为绝对新颖性,是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内容必须在世界的任何出

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否则便丧失新颖性。目前,采用这种标准的主要是一些地区专利组织,例如欧洲专利公约、欧亚专利公约以及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利伯维尔协定和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

?2)本国新颖性,又称为相对新颖性,即发明的内容只要在本国范围内没有公开过,就认

为具有新颖性。英国、澳大利亚曾经采用这一标准。

?3)混合新颖性,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内容在全世界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在国内

没有被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认为具有新颖性。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

4、抵触申请

? 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把先申请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案例1: “壁式建筑物的构筑装置”发明专利申请案

?1999年2月15日,原告某市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设计建造新式

住宅。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完成了一件名为“壁式建筑物的构筑装置”的发明,并实施于该住宅之中。该住宅于1999年8月 31日建成,同日移交甲公司,并作为甲公司的职工宿舍使用。乙公司于2000年1月23日就上述发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3月5 日,专利局以“该发明在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因而丧失新颖

性”为理由,驳回了乙公司的专利申请……

?问题:本案乙公司的“壁式建筑物的构筑装置”是否因实施于住宅而丧失新颖性?

(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一)概念

?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

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 1、与什么相比较: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

? 2、由何人来进行比较:由该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中等技术人员来比较; ? 3、与何时相比较: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 。

三、实用性

? (一)概念

?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判断标准

?发明创造具备实用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可实施性; ? 2、具有可再现性 ; ? 3、具有有益性。

第二节 外观设计的实质条件

?案例:“手紧式钻夹头” 外观设计专利宣告无效案

?山东威达机庄工具集团总公司于1997年3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

请,名称为“手紧式钻夹头”,1999年6月23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00年8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超力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1996年3月26日公开的美国“钻夹头”专利为依据,认定“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与“钻夹头”专利附图表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并作出第3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的实质性条件: ?1、新颖性

?2、不与他人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三章 专利权获得的程序 第一节 专利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书面申请的原则 ?(二)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只限于一项关于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

?例外:1、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三)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

请的人。

?(四)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二、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应提交的文件: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提交的文件:请求书、体现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一、专利审查制度 ?(一)不审查制

?1、登记制;2、文献报告制 ?(二)审查制

?1、即时审查制;2、延迟审查制度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初步审查——申请的公布(申请日起18个月)——请求实质审查(申请日起3年内)——

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登记、公告(或驳回)

?思考:对于已公布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如何保护?

?第六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 ?四、专利申请的复审

?驳回(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收到复审决定3个月内)向法院

起诉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内容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排他的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因专利种类不同,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产品的

发明,专利独占实施权主要表现在,专利权人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方法的发明,专利独占实施权主要表现在专利权人有权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独占实施权主要表现在专利权人有权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注意的问题:

?1、许诺销售的含义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

的意思表示。

?2、进口权的含义

?进口权,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

诺销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只限于他人制造或者销售带有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而不

是复制或使用其外观设计本身。 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三种类型。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

的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

?(二)独家实施许可

?独家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

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许可方仍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

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w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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