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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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

最高法院民三庭王闯法官

2012.07

?《解释》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第10条:一物数卖顺序?第20条:期间经过翻悔?第13条:路货买卖风险?第32条:瑕疵减免特约?第18条:检验期间过短?第38条:损害期限利益?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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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条:预约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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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条:无权处分效力

?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第34-37条:所有权保留?第17条:合理期间界定?第29-31条:可得利益损失?第23条:减价责任标准?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第12条:特定地点规则?第14条:标的物特定化

?专题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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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二)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三)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四)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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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一)界定以及类型

?(二)四个认定规则?(三)举证责任分配?(四)适用除外情形

?(一)界定和类型

?基本界定

预期纯利润损失

?基本类型

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案例:最高法院棉花买卖合同)

?(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四个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第29条?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时间、内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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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损益相抵规则:《解释》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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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过失规则:《解释》第30条计算公式

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与有过失造成的损失-必要的成本。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0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1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当扣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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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利息减少税负

商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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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替旧中的差额毁损物件的残余价值因损害而免付的费用

?(三)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额的举证:受害方?可预见损失举证:受害方?扩大损失举证:违约方?违约收益举证:违约方

?与有过失举证:违约方?必要成本举证:受害方

?(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除外情形

?恶意欺诈:《合同法》第113条2款

?人身伤亡以及精神损害

?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1款

?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

?(一)关于预约的法律性质?(二)关于预约的法律效力?(三)关于预约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预约的法律性质

?争论:四种代表性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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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契约说从合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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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停止条件本约说

独立契约说(要件·牵连·预见·目的手段)

?辨析:

1.单方意思V.双方意思(要约与预约)2.接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备忘录)

3.仅对一方产生约束力(优先性协议或选择权协议)

?(二)关于预约的法律效力

?争论:四种观点

?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内容决定说?视为本约说

?立场:应当缔约说(保护善意·制裁恶意)

?(三)关于预约的违约责任

?关于继续履行问题:能否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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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No.110·意思自治·强制执行·人格尊重)肯定说(合同解释·强制程度·德日台·学界赞同)

?关于损失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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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失总体范围:本约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为限机会损失是否赔偿:期待利益的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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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没有可得利益

自由裁量:诚信公平·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合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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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信赖利益损失

缔结预约所付费用:交通费、通讯费

准备缔结本约所付费用:考察费、餐饮住宿费已付款项的法定利息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

?所受损失:

?所失利益:

另失缔约机会的损害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一)合同效力之争?(二)各学说之辨析?(三)本解释之立场

?(一)合同效力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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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争论: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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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说效力待定说

?完全有效说

?(二)各学说之辨析

?合同无效说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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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306条已修改该说已被合同法51条所否定

?效力待定说之质疑

1.其在法律解释原则上有失均衡:单纯保护所有权2.无法保护善意相对人履行利益

3.某种程度上属于违反体系解释:NO.132,135,150

?(三)本解释之立场

?采纳完全有效说之理由

1.

物权法15条之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独立性

2.3.

合同法第51条“处分”和“合同”指处分行为:限缩性解释

国际立法例:(1)《商事合同通则》第3·3·(2);(2)《欧洲合同法原则》第4·102条;(3)《日本民法》;(4)《法国民法》;(5)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2条;(6)《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2条第1款4.5.

《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和第51条立法目的:静态安全·取得有效债权《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

?完全有效说之保护状态

?完全有效说之保护状态

?静的安全(所有权人保护)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直接追回,不论合同是否有效。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动的安全(受让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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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善意:

(1)已交付或者登记,构成善意取得。

(2)未交付或者登记,所有权人拒绝追认而追回,卖方违约责任。?受让人恶意:

(1)所有权人追认或卖方嗣后取得处分权,继受取得所有权。(2)未取得所有权的,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一)四种观点之争论?(二)本司法解释立场?(三)交付与登记关系

?(一)四种观点之争论

?交付:民法通则72条2款·合同法133条·物权法23条

?卖方自主决定说?先行支付价款说

?合同成立在先说?买受人先请求说

?(二)本解释之立场

?参照:法释[200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释》第10条?

均未受领交付的,采纳“先行支付价款说”(与付款多少无关)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采“合同成立在先说”

?(三)交付与登记的关系

?三种观点:《物权法》第23条与24条的关系

1.书面成立·登记对抗说2.交付不能对抗登记说3.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说

?立场:立法解释·法律解释·自圆其说

?演习: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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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交付与登记关系之类型化研习

甲卖与乙,交付且已登记,后又卖与丙,未交付和登记:乙甲卖与乙,未交付和登记,后又卖与丙,未交付和登记:成立在先甲卖与乙,未交付和登记,后又卖与丙,已交付且登记:丙甲卖与乙,交付但未登记,后又卖与丙,未交付和登记:乙甲卖与乙,交付但未登记,后又卖与丙,未交付但登记:乙

6.7.

甲卖与乙,未交付但登记,后又卖与丙,已交付未登记:丙甲卖与乙,占有改定交付且登记,后又卖与丙,已交付:效力待定

?王闯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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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背景】

1992.9-1995.7 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师从崔建远教授,硕士学位;

1995.9-1998.7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师从梁慧星教授,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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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情况】

1998.9 迄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经济庭)审判长高级法官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硕士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国家法官学院研究员中国商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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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成果】

参与起草《担保法司法解释》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

负责起草《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关于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金融市场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当前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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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著作】《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最高法院民二庭王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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