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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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

知(渝文备[2009]16)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9年03月17日 15时27分

本文网址:http://www.cq.gov.cn/zwgk/gfxwj/137629.htm渝文备[2009]16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涪府发〔2008〕138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

就调整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14000元/亩;二类

地区13000元/亩;三类地区12000元/亩(区域类别划分见附表1)。 2.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3.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

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26000元。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

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

青苗的补偿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按附表3执行。

2.地上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

3.经济林木补偿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但每亩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计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上实际的经济林木数量,按照附表4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户;如有结余,作为集体经

济组织积累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安排使用。

林地的林木补偿按《重庆市林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认定依据

被征地拆迁农房补偿,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新建房屋未及时取得农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为依据。未经批准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核定

被征地拆迁农房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对有合法依据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清理测量面积为准。房屋面积测量统一按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执行。

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4.住房安置对象

以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时间为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

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增购自然间对象:(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2)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本区城镇户口,且在他处无住房,长期(两年以上)与

住房安置对象居住的。

征地被拆迁户有两处及其以上农村住房的,只能合并享受一次住房安置。

5.住房安置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符合增购自然间

条件的,其增购自然间的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6.住房安置方式

住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自建安置、统建安置。

(1)货币安置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再实行自建安置,原则上实行住

房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与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区域经济适用房

价格的50%乘以应增购自然间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迁未转非村民、城镇人员)不享受住

房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2标准提高70%给予补偿。

(2)自建安置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外部分征地的被拆迁农房户(全户农转非的被拆迁户除

外),按附表2标准提高70%补偿后,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申请自建住房。

(3)统建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除住房安置标准等调整政策外,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7.相关价格的确定

货币安置分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和统建优惠购房综合造价、建安造价,以区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的价格为准。

8.搬家补助费等发放标准

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为500元,3人以上的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但每户不超过1000元。临时过

渡户按2次计算。 过渡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自建安置的,按过渡时间不超过6

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50元过渡费。

搬迁补助费。属住房货币安置、自建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发给500元搬迁补助费。

9.实行拆迁补助

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房屋产权人实施拆迁的,给予3人及以下户每户2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00元的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拆迁的,不予补助。

(五)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企业的补偿

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未经依法批准为企业用地的除外),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的补偿 1.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的认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是指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并经相关部门认可的畜禽养殖企业或养

殖专业大户。征地拆迁时,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必须具备: (1)畜禽养殖厂(场)工商企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的畜禽养殖厂(场)或专业大户证明材料。 (2)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据的畜禽养殖厂(场)规划、

占地审批手续或建设用地许可。

2.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拆迁补偿办法及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登记、补偿标准,参照附

表2、5执行,但其房屋拆迁不按附表标准上浮。 (2)畜禽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按征地公告时养殖厂(场)实有的畜禽数量计算,标准为:生猪:20公斤以下仔猪每头50元,20公斤以上生猪每头100元,有孕母猪、种公猪(50公斤以上)每头200元。禽免类:0.5公斤以下每只1元,0.5公斤以上每只2元。

(3)机具设备搬迁补助费,按机具设备净值的15―20%计算。

(4)自2008年1月1日起,未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规定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新建畜禽养殖厂(场),

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以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日为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

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册在籍农业人口;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现役义务兵;

4.以前购买农转非户口但未退承包地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员; 5.成建制农转非未退承包地、未安置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员;

6.劳改、劳教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2.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法定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数量(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不包括已征地安置人员)。 (四)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

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五)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

农转非。全户农转非后,其剩余的承包土地全部交归集体。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为每亩2万元;工业

用地为每亩0.5万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wk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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