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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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

意见之附件四)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金融市场中一支非常活跃的力量。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是构建新金融服务体系和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鼓励企业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是推进企业融资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扶持成长型企业、培育优强企业、催生规模企业,加快全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目标

把加快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作为南京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2011—2015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用于充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515”工程,即吸纳

形成50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集聚100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含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实现500家以上本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力争把南京打造建成股权投资机构集中、股权投资市场发达、股权投资信息汇聚、股权投资服务高效的区域性股权投资集散中心。

二、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支持

(一)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开办资金补贴。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和到位比例分期给予补贴:注册资本5—1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20—3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30—5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

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财税政策。

1、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

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6、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如管理新的股权投资基金,则按其新的股权投资基金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予以同比例补贴。

(三)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继续通过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形成股权投资资本。积极探索建立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机制,有效引导股权投资资本向“4+8+8”产业体系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四)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园区,吸引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入驻,增强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效应。市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南京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三、加大对新引入股权投资的企业扶持政策

(一)引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先给予其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二)企业在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过程中,涉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

予以50%补贴。

(三)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过程中,涉及改制、重组、并购、变更等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权证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收征缴后,按市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四)对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纳入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库,积极推进其通过上市和股权代办系统融资。吸引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享受上述政府补贴政策的企业,其吸引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组织实施

(一)以上各项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基金公司、被投资企业所在区(县)以及国家级开发区按1∶1分担,各项税收补贴政策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市发改委负责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规划,统筹协调组织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项目对接,为企业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和咨询,对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为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项目提供设立、备案登记、技术信息、投资与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并牵头实施各项政策。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对市、区所属、承担投融资职能的国有企业以独资或控股形式组建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再予以开办资金补贴。 (三)对5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引进5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补贴事项,报市政府研究可予以特别政策安排。

(四)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 (五)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wg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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