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31_关于土地出让收益提留情况的说明(含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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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西港搬迁改造项目 关于土地出让收益提留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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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体情况说明
秦皇岛市关于土地出让政策性提留共有以下几项:
主要政策文件 提留比例 分享比例 (中央/省/市) 主要支出规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1. 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2004]49号) 8.85元/平方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土地出让金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用于米 0/30/70 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冀财建[2004]170号) 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广告宣传费、咨询费;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对有偿使用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费; 2. 土地出让业务费 知?(冀财综[2002]63号) 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费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总收入的2% 0/0/100 土地出让、转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方中介人佣金; [2006]68号) 土地在进行出让、转让(拍卖、招标等)时所付出的场地佣金; 奖励在土地出让、转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有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包括土地3.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比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财综总收入的5% 0/0/100 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2007]47号) 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 2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60号) 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4. 廉租住房保障基金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总收入的5% 0/0/100 收购、改建和新建等廉租住房开支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秦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政办[2011]54号) 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净收入的10% 20/15/65 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88号) 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通知?(财综[2011]62号) 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6. 教育资金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净收入的10% 0/0/100 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臵等收益计提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项目支出,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2011]81号) 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7. 铁路建设费 北省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总收入的3% 0/100/0 用于地方铁路建设。 土资发[2011]11号) 8. 养老保险 市财政局提供 2000元/亩 0/0/100 用于被征地居民的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中。 9. 偿债资金 市财政局提供 总收入的8% 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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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体情况说明
(一) 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1、 政策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16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4]170号)
2、 提留比例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16号),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各市、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4]170号),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城镇等别)×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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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秦皇岛市海港区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为七等,对应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为59元/平方米。
综上,秦皇岛市海港区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标准为8.85元/平方米(59元/平方米×15%)。
3、 各级政府分享比例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4]116号),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各市、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其中30%上缴省级,70%留地方使用。
4、 支出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4]170号),提取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具体如下:
土地整理和复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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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具体。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二) 土地出让业务费 1、 政策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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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93]冀财综字第1号)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冀财综[2002]63号)
2、 提留比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冀财综[2002]63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2%的业务费。
3、 各级政府分享比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冀财综[2002]63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业务费,全额用于本级业务工作开展,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集中。
4、 支出规定
根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费,主要用于:
1、 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 2、对有偿使用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3、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费用;
4、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咨询费; 5、土地出让、转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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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在进行出让、转让(拍卖、招标等)时所付出的场地佣金;
7、从事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业务人员培训费;
8、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开支;
9、临时借用人员的工资、补贴等开支;
10、奖励在土地出让、转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1、 政策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比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财综[2007]47号)
2、 提留比例
市、县财政部门应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左右,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3、 各级政府分享比例
据财政局介绍,该项资金全额留用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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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支出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
(四) 廉租住房保障基金 1、 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60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11]54号)
2、 提留比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60号),市县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11]54号),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5%以上资金,作为保障性建设资金,纳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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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级政府分享比例
据财政局介绍,该项资金全额留用市本级。 4、 支出规定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60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等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五)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1、 政策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
?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88号)
2、 提留比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88号),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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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级政府分享比例
根据?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中央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88号),省级统筹15%,用于平衡各市、县(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
4、 支出规定
根据?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六) 教育资金 1、 政策文件依据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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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81号)
2、 提留比例
根据?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臵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作为各地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各地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81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3、 各级政府分享比例
据财政局介绍,该项资金全额留用市本级。 4、 支出规定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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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81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臵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臵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各地区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教育资金优先安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0个重大项目涉及基础教育的建设内容,具体项目由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提出,按照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原则,统筹规划,纳入现行体制和政策体系。地方各级教育部门申报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批准立项,教学设备购臵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申报的其他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确保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教育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 铁路建设费 1、 政策文件依据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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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留比例
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11号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涉及商业、服务业和房地产开发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的建设用地项目,均应按所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总额3%的比例计算铁路建设费,所计算的铁路建设费从市、县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土地纯收益中提取。目前,秦皇岛市铁路建设费按土地出让毛收入的3%提取。
3、 各级政府分享比例
据财政局介绍,该项资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4、 支出规定 用于地方铁路建设。 (八) 养老保险 1、 提留比例
根据财政局提供文件依据,养老保险提留为2000元/亩。 2、 各级政府分享比例
据财政局介绍,该项资金全额留用市本级。 3、 支出规定
根据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费用于被征地居民的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中。
(九) 偿债资金 1、 提留比例
根据秦皇岛市财政局提供材料,偿债资金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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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计提。
2、 各级政府分享比例
据财政局介绍,该项资金全额留用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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