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挂失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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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挂失的有关规定

一、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 第三十六条:“ 储户的存单(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折)可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

第三十七条:“ 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复[1994]44号)

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的密码,应参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储蓄存单、存折挂失的规定办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函[1997]520号)

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银发[2008]191号)

个人银行账户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如有遗失,存款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的挂失后,可与存款人约定在7个工作日以内,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存 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

六、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9]17号)

对于借记卡密码遗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严格核实确认持卡人身份后,及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服务。对于借记卡密码遗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场可以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服务;当场不能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7日内办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w3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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