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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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

和标准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一、采光权补偿的依据:

(一)《物权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

二、采光补偿标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

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

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 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注:

一般采光权补偿标准:

一般对采光权的赔偿包括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w3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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