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21:3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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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交流、工频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1.0.3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
2.0.2 约定接触电压限值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limit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2.0.3 直接接触 dirce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2.0.4 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2.0.5 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direct contact 无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6 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单一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7 附加防护 additional protection
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之外的保护措施。
2.0.8 伸臂范围 arm’s reach
从人通常站立或活动的表面上的任一点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手段,向任何方向能用手达到的最大范围。
2.0.9 外护物 enclosure
能提供与预期应用相适应的防护类型和防护等级的外罩。
2.0.10 保护遮拦 protective barrier
为防止从通常可能接近方向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1 保护阻拦物 protective obstacle 为防止无意的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2 电气分隔 electrical separation
将危险带电部分与所有其他电气回路和电气部件绝缘以及与地绝缘,并防止一切接触的保护措施。
2.0.13 保护分隔 protective separation
用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或基本绝缘和电气保护屏蔽的方法将一电路与其他电路分隔。
2.0.14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2.0.15 SELV 系统 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6 PELV 系统 P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7 FELV 系统 FELV system
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8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多个可导电部分间为达到等电位进行的联结。
2.0.19 保护等电位联结 protective-equipotential-bonding 为了安全目的进行的等电位联结。
2.0.20 功能等电位联结 functional-equipotential-bonding 为保证正常运行进行的等电位联结。
2.0.21 总等电位联结 main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保护等电位联结中,将总保护导体、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建筑物内的金属管道和可利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可导电部分连接到一起。
2.0.22 辅助等电位联结 supplementary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导电部分间用导线直接连通,使其电位相等或接近,而实施的保护等电位联结。
2.0.23 局部等电位联结 local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一局部范围内将各导电部分连通,而实施的保护等电位联结。
2.0.24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0.25 导管 conduit
用于绝缘导线和电缆可以从中穿入或更换的圆形断面的部件。
2.0.26 电缆槽盒 cable trunking
用于将绝缘导线、电缆、软电线完全包围起来且带有可移动盖子的底座组成的封闭外壳。
2.0.27 电缆托盘 cable tray
带有连续底盘的侧边,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
2.0.28 电缆梯架 cable ladder
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件的电缆支撑物。
2.0.29 电缆支架 cable brackets
仅有一端固定的、间隔安置的水平电缆支撑物。
2.0.30 移动设备 mobile equipment
运行时可移动或在与电源相连接时易于由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电气设备。
2.0.31 手持设备 hand-held equipment 正常使用时握在手中的电气设备。
2.0.32 开关电器 switching device 用于接通或分断电路中电流的电器。
2.0.33 开关 switch
在电路正常的工作条件或过载工作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也能在短路等规定的非正常条件下承载电流一定时间的一种机械开关电器。
2.0.34 隔离开关 switch-disconnector
在断开位置上能满足对隔离器的隔离要求的开关。
2.0.35 隔离电器 device for isolation 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
2.0.36 断路器 circuit-breaker
能接通、承载和分断正常电路条件下的电流,也能在短路等规定的非正常条件下接通、承载电流一定时间和分断电流的一种机械开关电器。
2.0.37 矿物绝缘电缆 mineral insulated cables
在同一金属护套内,由经压缩的矿物粉绝缘的一根或树根导体组成的电缆。
3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3.1 电器的选择
3.1.1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及其环境条件;
2 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3 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4 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5 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6 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
3.1.2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应采用接通或分断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3.1.3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或彼此靠近的单极隔离电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状态; 2 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
3 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3.1.6 隔离电器应采用下列电器:
1 单极或多极隔离器、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 2 插头与插座; 3 连接片;
4 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5 熔断器;
6 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和断路器。 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8 独立控制电气装置的电路的每一部分,均应装设功能性开关电器。 3.1.9 功能性开关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1 开关;
2 半导体开关电器; 3 断路器; 4 接触器; 5 继电器;
6 16A及以下的插头和插座。
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在 TN-S 系统中,当中性导体为可靠的地电位时可不断开外,应能断开所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大于在负荷正常运行时预期出现的对地泄漏电流;
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类型,应根据接地故障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 6829 的有关规定确定。
3.1.1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1.13 在TT系统中,除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电器之间的电气装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45 规定的Ⅱ类设备的要求或绝缘水平与Ⅱ类设备相同外,当仅用一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将保护电器布置在电气设备的电源进线端。
3.1.14 在IT系统中,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且在第一次故障不断开电路时,其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值不应小于第一次对地故障时流经故障回路的电流。 3.1.15 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应选用具有断开中性极的开关电器:
1 有中性导体的IT系统与TT系统或TN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电器; 2 TT系统中,当负荷侧有中性导体时选用隔离电器; 3 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选用开关电器。
3.1.16 在电路中需防止电流流经不期望的路径时,可选用具有断开中性极的开关电器。 3.1.17 在IT系统中安装的绝缘监测电器,应能连续监测电气装置的绝缘。绝缘监测电器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改变其整定值,其测试电压和绝缘电阻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ELV和PEL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25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0.5MΩ。
2 SELV和PELV回路以外且不高于500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5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0.5MΩ;
3 高于500V的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10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1.0MΩ。
3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3.2 导体的选择
3.2.1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3.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2 导体应满足线路保护的要求;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 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5 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体最小截面,应根据敷设方式、绝缘子支持点间距和导体材料按表3.2.2 的规定确定。
表3.2.2 固定敷设的导体最小截面
导体最小截面(mm) 2敷设方式 裸导体敷设在绝缘子上 绝缘导体敷设在绝缘子上 绝缘子支持点间距(m) — ≤2 >2,且≤6 铜导体 10 1.5 2.5 铝导体 16 10 10 >6,且≤16 >16,且≤25 绝缘导体穿导管敷设或在槽盒中敷设 — 4 6 1.5 10 10 10 6 用于负荷长期稳定的电缆,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时,可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体截面,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3.2.3 导体的负荷电流在正常持续运行中产生的温度,不应使绝缘的温度超过表3.2.3的规定。
表3.2.3 各类绝缘最高运行温度(℃)
绝缘类型 聚氯乙烯 交联聚乙烯和乙丙橡胶 聚氯乙烯护套矿物绝缘电缆或可触及的裸护套矿物绝缘电缆 不允许触及和不与可燃物相接触的裸护套矿物绝缘电缆 导体的绝缘 护套 70 90 — — — — 70 105 3.2.4 绝缘导体和无铠装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GB/T 16895.15 的有关规定确定。铠装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确定。
3.2.5 绝缘导体或电缆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按表3.2.5 的规定确定。
表3.2.5 绝缘导体或电缆敷设处的环境温度
电缆敷设场所 土中直埋 水下 户外空气中、电缆沟 有热源设备的厂房 一般性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内 户内电缆沟 隧道、电气竖井 隧道、电气竖井 有无机械通风 — — — 有 无 有 无 无 有
选取的环境温度 埋深处的最热月平均地温 最热月的日最高水温平均值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通风设计温度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5℃ 通风设计温度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5℃ *通风设计温度 注:*数量较多的电缆工作温度大于70℃的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的隧道、电气竖井时,应计入对环境温度的影响,不能直接采取仅加5℃。
3.2.6 当电缆沿敷设路径中各场所的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缆的散热条件应按最不利的场所确定。 3.2.7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线路,中性导体的截面应与相导体的截面相同: 1 单相两线制线路;
2 铜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16mm2或铝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25mm2的三相四线制线路。 3.2.8 符合下列条件的线路,中性导体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面: 1 铜相导体截面大于16mm2或铝相导体截面大于25mm2;
2 铜中性导体截面大于等于16mm2或铝中性导体截面大于等于25mm2;
3 在正常工作时,包括谐波电流在内的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流小于等于中性导体的允许截流量; 4 中性导体已进行了过电流保护。
3.2.9 在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存在谐波电流时,计算中性导体的电流应计入谐波电流的效应。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导体电流时,电缆相导体截面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当三相平衡系统中存在谐波电流,4芯或5芯电缆内中性导体与相导体材料相同和截面相等时,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应按表3.2.9 的规定确定。
表3.2.9 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
降低系数 按相电流选择截面 1.0 0.86 — — 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截面 — — 0.86 1.0 相电流中三次谐波分量(%) 0~15 >15,且≤33 >33,且≤45 >45 3.2.10 在配电线路中固定敷设的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铝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3.2.11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按预期出现的最高电压进行绝缘。
3.2.12 当从电气系统的某一点起,由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改变为单独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分别设置单独的端子或母线;
2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首先接到为保护导体设置的端子或母线上; 3 中性导体不应连接到电气系统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 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3.2.14 保护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满足电气系统间接接触防护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预期的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 2 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式(3.2.14)的要求,或按表3.2.14的规定确定:
S≥(I/k)√t (3.2.14)
式中:S——保护导体的截面积(mm2);
I——通过保护电器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交流方均根值(A)];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流的动作时间(s);
k——系数,按本规范公式(A.0.1)计算或按表A.0.2~表A.0.6确定。
表3.2.14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2)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保护导体与相导体使用相同材料 S 16 S/2 保护导体与相导体使用不同材料 (S×k1)/k2 (16×k1)/k2 (S×k1)/(2×k2) 相导体截面积 ≤16 >16,且≤35 >35 注:1 S——相导体截面积;
2 k1——相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
3 k2——保护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2~表A.0.6的规定确定。
3 电缆外的保护导体或不与相导体共处于同一外护物内的保护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 2)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 4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公用一个保护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回路中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和动作时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3.2.14)的要求;
2)对应于回路中的最大相导体截面积时,应按表3.2.14 的规定确定。
5 永久性连接的用电设备的保护导体预期电流超过10mA时,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按下列条件之一确定:
1)铜导体不应小于10mm2或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
2)当保护导体小于本款第1项规定时,应为用电设备敷设第二根保护导体,其截面积不应小于第一根保护导体的截面积。第二根保护导体应一直敷设到截面积大于等于10mm2的铜保护的第二根保护导体设置单独的接线端子;
3)当铜保护导体与铜相导体在一根多芯电缆中时,电缆中所有铜导体截面积的总和不应小于10mm2;
4)当保护导体安装在金属导管内并与金属导管并接时,应采用截面积大于等于2.5mm2的铜导体。
3.2.15 总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配电线路的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的1/2,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应符合表3.2.15的规定。
表3.2.15 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小值和最大值(mm2) 导体材料 最小值 铜 铝 钢 6 16 50 2最大值 25 按截流量与25mm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3.2.16 辅助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导体的电导;
2 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积的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3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2.14条第3款的规定。 3.2.17 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2 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25mm2。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属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应按其与25mm2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3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2.14条第3款的规定。
4 配电设备的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振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2 配电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4.1.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4 配电设备的布置 4.2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4.2.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用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2.2 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端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相邻的两段母线之间应采取防火措施。
4.2.3 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4.2.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4.2.5 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2X级时,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道最小宽度(m)
单排布置 配电屏种类 不受限制时 受限制时 不受限制时 受限制时 屏前 1.5 1.3 1.8 1.6 屏后 维护 操作 1.0 0.8 1.0 0.8 1.2 1.2 1.2 1.2 双排面对面布置 屏前 2.0 1.8 2.3 2.1 屏后 维护 操作 1.0 0.8 1.0 0.8 1.2 1.2 1.2 1.2 双排背对背布置 屏前 1.5 1.3 1.8 1.6 屏后 维护 操作 1.5 1.3 1.0 0.8 2.0 2.0 2.0 2.0 屏间 2.0 1.8 2.3 2.1 多排同向布置 前、后排屏距墙 前排屏前 1.5 1.3 1.8 1.6 后排屏后 1.0 0.8 1.0 0.8 1.0 0.8 1.0 0.8 屏侧通道 固定式 抽屉式 注:1 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 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3 背靠背布置时屏前通道宽度可按本表中双排背对背布置的屏前尺寸确定; 4 控制屏、控制柜、落地式动力配电箱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5 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4 配电设备的布置 4.3 对建筑的要求
4.3.1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4.3.3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4.3.5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4.3.6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4.3.8 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配电室内的措施。
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5.1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Ⅰ)将带电部分绝缘
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Ⅱ)采用遮拦或外护物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拦或防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可除外:
1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设施; 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3 可触及的遮拦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D级或IP4×级。 5.1.4 遮拦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 需要移动的遮拦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 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2 将遮拦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5.1.6 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 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Ⅲ)采用阻挡物
5.1.7 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5.1.8 阻挡物应适当固定,当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5.1.9 采用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Ⅳ)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 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 伸臂范围(图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75m;
4 裸带电体在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算起; 5 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2.5m应从人所在地面算起;
6 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尺寸。
图5.1.11 伸臂范围(m) 1-平台;2-手臂可达到的界限 (Ⅴ)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附加保护
5.1.12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的防护措施。
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保护》GB 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1 采用Ⅱ类设备;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3 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5.2.2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 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在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50/Ia(5.2.5)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Ⅱ)TN系统
5.2.7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sIa≤U0 (5.2.8)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U0——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 的规定。
表5.2.9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220 380 >380 切断时间(s) 0.4 0.2 0.1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ZL≤(50/U0)Zs (5.2.10)
式中: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B/RE≤50/(U0-50) (5.2.11)
式中: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 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Ⅲ)TT系统
5.2.14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公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5.2.15 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a≤50V (5.2.15)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5.2.16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间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2.17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8 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Ⅳ)IT系统
5.2.19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其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d≤50V(5.2.19)
式中: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5.2.20 IT系统应设置绝缘检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5.2.21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5.2.22 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5.2.23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 的规定。
表5.2.23 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切断时间(s) 相对地标称电压/相间标称电压(V) 没有中性导体配出 220/380 0.4 有中性导体配出 0.8 380/660 580/1000 0.2 0.1 0.4 0.2 5.2.24 IT系统的配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1款规定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cIe≤(√3/2)U0(5.2.24-1)
2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dIe≤(1/2)U0(5.2.24-2)
式中:Z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Zd——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 规定的时间其他回路允许的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5.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
(Ⅰ)SELV系统和PELV系统
5.3.1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5.3.2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等设备从高于50V的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施。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系统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由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GB 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2 具备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4 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子器件构件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现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现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5.3.4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5.3.5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5.3.6 每个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当不能分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2 不同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3 不同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源或导体组内,但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地按其中最高电源绝缘。
5.3.7 SELV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1)地;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2 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能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措施。
3 SELV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系统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5.3.8 SELV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规定的IP××B级或IP×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时间为1min的电压耐受试验的绝缘。
5.3.9 当S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5.3.10 PELV系统的直接基础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5.3.8 条规定的措施。当建筑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采用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1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
2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6V。 5.3.11 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2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5.3.12 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Ⅱ)FELV系统
7.2.1 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敷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 2 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2.1 的规定; 3 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
表7.2.1 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m)
布线方式 屋内 水平敷设 屋外 屋内 处置敷设 屋外 最小距离 2.5 2.7 1.8 2.7 4 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5 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壁、顶棚的抹灰层内。
(Ⅱ)瓷夹、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
7.2.2 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可采用瓷夹或塑料线夹布线。
7.2.3 采用瓷夹、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其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7.2.1的规定。
7.2.4 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其导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2.4 的规定。
表7.2.4 屋内、屋外布线的导线最小间距
导线最小间距(mm) 支持点间距(m) 屋内布线 ≤1.5 50 屋外布线 100 >1.5,且≤3 >3,且≤6 >6,且≤10 75 100 150 100 150 200 7.2.5 导线明敷在屋内高温辐射或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表7.2.5 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
最小净距(mm) 75 100 150 200 固定点间距(m) ≤1.5 >1.5,且≤3 >3,且≤6 >6 7.2.6 屋外布线的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mm)
布线方式 在阳台、平台上和跨越建筑物顶 水平敷设时的垂直距离 在窗户上 在窗户下 垂直敷设时至阳台、窗户的水平间距 导线至墙壁和构架的间距(挑檐下除外) 最小间距 2500 200 800 600 35 (Ⅲ)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布线
7.2.7 对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7.2.8 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7.2.9 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应敷设在同一金属槽盒内或穿于同一根金属导管内。
7.2.10 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布线,金属导管的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明敷于潮湿场所或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导管布线,金属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 或《低压流体输送选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有关规定;当金属导管有机械外压力时,金属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中耐压分类为中型、重型及超重的金属导管的规定。
7.2.11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方,当有困难时,亦可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上方,其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0.3m; 2)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1.0m; 3)对有保温措施的热水管、蒸汽管,其净距不宜小于0.2m。 2 当不能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 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
4 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将金属导管与金属槽盒敷设在水管的上方。 5 管线互相交叉时的净距,不宜小于其平行的净距。
7.2.12 暗敷于地下的金属导管不应穿过设备基础;金属导管及金属槽盒在穿过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时,应采取防止伸缩或沉降的补偿措施。
7.2.13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除非重要负荷、线路长度小于15m、金属导管的壁厚大于等于2mm,并采取了可靠的防水、防腐蚀措施后,可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外,不宜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
7.2.14 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积的40%,且金属槽盒内载流导线不宜超过30根。
7.2.15 控制、信号等非电力回路导线敷设于同一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时,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的50%。
7.2.16 除专用接线盒内外,导线在金属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有专用接线盒的金属槽盒宜布置在易于检查的场所。导线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该点槽盒内截面积的75%。
7.2.17 金属槽盒垂直或倾斜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导线在线槽内移动的措施。
7.2.18 金属槽盒敷设的吊架或支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 1 直线段宜为2m~3m或槽盒接头处; 2 槽盒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m处; 3 槽盒转角处。
7.2.19 金属槽盒的连接处,不得设在穿楼板或墙壁等孔处。
7.2.20 有金属槽盒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导线、塑料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金属软导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导线在引出部分应有防止损伤的措施。
(Ⅳ)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7.2.21 敷设在正常环境屋内场所的建筑物顶棚内或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时,可采用基本型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明敷于潮湿场所或直埋地下素土内时,应采用防水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7.2.22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7.2.2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同侧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11条的规定。
7.2.24 暗敷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的可弯曲金属导管,其表面混凝土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 7.2.25 在可弯曲金属导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7.2.26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导管的金属外壳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可靠接地,且不应利用导管金属外壳作接地线。
7.2.27 暗敷于地下的可弯曲金属导管的管路不应穿过设备基础。
(Ⅴ)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
7.2.28 正常环境下大空间且隔断变化多、用电设备移动性大或敷有多功能线路的屋内场所,宜采用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且应暗敷于现浇混凝土地面、楼板或楼板垫层内。
7.2.29 采用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时,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导线敷设在同一槽盒内。
7.2.30 采用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时,应将电力线路、非电力线路分槽或增加隔板敷设,两种线路交叉处应设置有屏蔽分线板的分线盒。
7.2.31 由配电箱、电话分线箱及接线端子箱等设备引至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的线路,宜采用金属管布线方式引入分线盒,或以终端连接器直接引入槽盒。
7.2.32 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出现口和分线盒不应突出地面,且应做好防水密封处理。
(Ⅵ)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
7.2.33 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宜采用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但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7.2.34 布线用塑料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电缆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中非火焰蔓延型塑料导管;布线用塑料槽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9215.1中非火焰蔓延型的有关规定,塑料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应选用中等机械应力以上的导管,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7.2.35 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不宜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
7.2.36 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应符合本规范第7.2.14 条、第7.2.15条和第7.2.16条的有关规定。
7 配电线路的敷设 7.3 钢索布线
7.3.1 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7.3.2 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2.1 条第2款的规定。
7.3.3 钢索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内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瓷夹、塑料夹、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采用护套绝缘导线、电缆、金属导管及金属槽盒或塑料导管及塑料槽盒布线时,可将其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2 屋外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鼓形绝缘子、针式或蝶式绝缘子固定;采用电缆、金属导管及金属槽盒布线时,可将其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7.3.4 钢索布线所采用的钢索的截面积,应根据跨距、荷重和机械强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10mm2。钢索固定件应镀锌或涂防腐漆。钢索除两端拉紧外,跨距大的应在中间增加支持点,其间距不宜大于12m。
7.3.5 在钢索上吊装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持点之间及支持点与灯头盒之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3.5 的规定;
表7.3.5 支持点之间及支持点与灯头盒之间的最大距离(mm)
布线类型 金属导管 塑料导管 支持点之间 1500 1000 支持点与灯头盒之间 200 150
2 吊装接线盒和管道的扁钢卡子宽度,不应小于20mm;吊装接线盒的卡子,不应少于2个。
7.3.6 钢索上吊装护套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铝卡子直敷在钢索上时,其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卡子距接线盒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m;
2 采用橡胶和塑料护套绝缘导线时,接线盒应采用塑料制品。
7.3.7 钢索上采用瓷瓶吊装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5m;
2 线间距,屋内不应小于50mm;屋外不应小于100mm; 3 扁钢吊架终端应加拉线,其直径不应小于3mm。
7 配电线路的敷设 7.4 裸导体布线
7.4.1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的规定IP2×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
7.4.2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
7.4.3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等于1.8m时,应加遮栏。
7.4.4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7.2.5的规定。硬导体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在通过最大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7.4.5 桥式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5m;当其净距小于等于2.5m时,在裸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栏,除滑触线本身的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与起重机滑触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7 配电线路的敷设 7.5 封闭式母线布线
7.5.1 干燥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屋内场所,可采用封闭式母线布线。
7.5.2 封闭式母线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敷设时,除电气专用房间外,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母线机械损伤措施。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 2 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且支撑点间距宜为2m~3m。
3 垂直敷设时,在通过楼板处应采用专用附件支撑。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应采用支架固定。 4 直线敷设长度超过制造厂给定的数值时,宜设置伸缩节。在封闭式母线水平跨越建筑物的伸缩
缝或沉降缝处,应采用防止伸缩或沉降的措施。
5 母线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6 母线的连接点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
7 母线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5.3 封闭式母线外壳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
7 配电线路的敷设 7.6 电缆布线 (Ⅰ)一般规定
7.6.1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电缆不易受到机械、振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影响、蜂蚁和鼠害等损伤; 2 应便于维护;
3 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4 应使电缆路径较短。
7.6.2 露天敷设的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当无法避免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
7.6.3 电缆在屋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时,不应采用易延燃的外保护层。
7.6.4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缆时,应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7.6.5 电力电缆不宜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7.6.6 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或其他防腐措施;在有较严重腐蚀的环境中,应采取相适应的防腐措施。
7.6.7 电缆宜在进户处、接头、电缆头处或地沟及隧道中留有一定长度的余量。
(Ⅱ)电缆在屋内敷设
7.6.8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7.6.9 屋内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出敷设在托盘、梯架和槽盒内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7.6.10 在屋内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15m;当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大于等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在有腐蚀性介质的房屋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7.6.11 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
7.6.12 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或通过墙、楼板穿管时,其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7.6.13 除技术夹层外,电缆托盘和梯架距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7.6.14 电缆在托盘和梯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和梯架横截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7.6.15 电缆托盘和梯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且支撑点间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7.6.16 电缆托盘和梯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电缆间不应小于0.20m; 2 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30m;
3 非电力电缆与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50m;当有屏蔽盖板时,可为0.30m; 4 托盘和梯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
7.6.17 几组电缆托盘和梯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托盘和梯架间应有满足维护、检修的距离。
7.6.18 下列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托盘和梯架上: 1 1kV以上与1kV及以下的电缆;
2 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 应急照明与其他照明的电缆; 4 电力电缆与非电力电缆。
7.6.19 本规范第7.6.18条规定的电缆,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托盘和梯架上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开。
7.6.20 电缆托盘和体积不宜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当气体比重大于空气时,电缆托盘和梯架宜敷设在其上方;当气体比重小于空气时,宜敷设在其下方。电缆托盘和梯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6.20的规定。
表7.6.20 电缆托盘和梯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m)
管道类别 有腐蚀性液体、气体的管道 有保温层 热力管道 无保温层 其他工艺管道 平行净距 0.5 0.5 1.0 0.4 交叉净距 0.5 0.3 0.5 0.3 7.6.21 电缆托盘和梯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封堵。
7.6.22 金属电缆托盘、梯架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小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
(Ⅲ)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敷设
7.6.23 电缆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其通道宽度和支架层间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6.23的规定。
表7.6.23 通道宽度和电缆支架层间垂直的最小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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