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农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中国农药第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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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以及卫生杀虫产品,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抽样范围及数量要求见附件1。 二、抽查对象

以乡镇农贸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 三、抽查品种

抽查的农药应当是2011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

(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等。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三)除草剂:百草枯、草甘膦、2,4-滴丁酯、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等。

(四)植物生长调节剂:矮壮素、乙烯利、赤霉酸、复硝酚钠、氯吡脲、丁酰肼、甲哌鎓、萘乙酸、烯效唑、多效唑。

(五)卫生杀虫剂:蚊香、蝇香、气雾剂。 四、抽样

(一)抽查时间。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和农药应用实际,结合上报监督抽查结果时限要求,在用药高峰前开展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二)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

对从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向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发出《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生产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样品检测

样品检测由各省(区、市)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承担,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是要检测是否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

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六、判定原则

(一)质量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凡是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或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二)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或者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或者产品生产时登记证号不在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七、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

对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当及时用特快专递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抽查单位、承检或判定工作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

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由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对经营者依法查处的同时,通知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通知格式见附件4)。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组织依法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应当报请我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农业等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重点用药作物和重要农药品种,制定本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检打联动、务求实效。要按照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互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线索,要一查到底。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农药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农药管理水平。省际间要

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国监督抽查工作互联互动、全国一盘棋的局面。我部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结果将在全国通报。

(三)快速高效、按时上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抽查结果及结果处理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6)、不合格产品及标签名单、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结果处理情况应当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至少5个典型案例的查处材料等。

监督抽查结果分两次报送,报送时间分别为5月30日、8月30日前。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间分两次,分别为7月31日和10月31日前。 联系人: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 李文星 电话:010-59192810,传真:010-59191875 电子邮件:pmd@agri.gov.cn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 刘绍仁

电话:010-59194138,传真:010-59194104 电子邮件:icamales@agri.gov.cn 附件:1. 2012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 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 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5.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质量部分) 6.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标签部分) 7. 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2012〕2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规范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附件: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使用农药造成的农作物药害事故;

(2)使用农药造成的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死亡事故; (3)在农药使用环节发生的人畜中毒事件。

1.4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规范有序、快速高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农业部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范围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管副司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办公室主任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管副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管副所长、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管副主任担任。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部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范围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管副司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办公室主任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管副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管副所长、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管副主任担任。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领导机构职责

省份 贵州 海南 新疆 西藏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合计

抽查农药的主要适用范围 蔬菜、果树、水稻 蔬菜、果树、水稻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棉花 蔬菜、小麦、玉米 蔬菜、果树、小麦、玉米、棉花 抽样数量(个) 100 100 150 100 50 4700

附件2:

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XXX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省___市(县)的农药经营店抽查了标称你企业生产的 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

请你企业接到本通知后立即核实确认被抽查的产品是否由你单位生产,并将回执寄回我单位。如不是你企业生产的产品,请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据,并加盖公章连同回执一并寄回。对收到本通知15日内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农药为你企业生产的产品。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请将产品标准同回执一并寄给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抽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回 执

XXX(抽查单位的名称):

经我单位核实,在 抽到的 产品,(是、不是)我单位生产的产品,现予以确认。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XXX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省___市(县)的 农药经营店 抽取标称你企业生产的 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

经质量检测和判定,结果如下(质量检测报告附后): 登记的有效成分 未经登记的有效成分 判定结果 备注 合格/ 农药 指标 检测结果 农药 含量 名称 (%) (%) 名称 (%) 不合格 标签判定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的,注明具体违规行为)。

现将监督抽查检测和判定结果通知你单位,请予以确认。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抄送我单位、承检或判定工作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监督抽查结果。

抽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省(区、市)农业(农牧)厅(局、委):

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区、市)在农药监督抽查中发现了标称你辖区内企业生产的农药存在违法行为(详见附表),已组织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了查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函告你单位,请配合对标称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省(区、市)农业(农牧)厅(局、委)

(抽查省份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抄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附表:

违规农药产品一览表

农药 名称 含量 及剂型 标注登记证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标称生产 厂家 生产日期 或批号 农药数量(kg) 农药质量检测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药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 序号 其他问题 备注

附件5: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质量部分)

质量检测结果 未经登记的 标注 被抽查 被抽查 标称 标称 登记的有效成分 抽样 农药 含量 施用 农药 制剂 生产日期 有效成分 质量 登记 单位 单位 生产厂家 生产备注 编号 名称 及剂型 作物 种类 类别 或批号 综合证号 所在省 名称 所在省 厂家 农药 指标 检测结农药 含量 判定 名称 (%) 果(%) 名称 (%) 备注:表中部分选项按数字填写,请勿填写汉字:

Ⅰ、施用作物:1.蔬菜,2.果树,3.茶树,4.水稻,5.小麦,6.玉米,7.棉花,8.大豆; Ⅱ、农药种类: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其他; Ⅲ、制剂类别:1.单剂,2.混剂;

Ⅳ、质量综合判定:0.合格,1.不合格。

附件

6: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标签部分)

抽样 编号

农药 名称

施用 作物

标注 登记 证号

农药 种类 制剂 类别

被抽查 单位 所在省

被抽查单位 名称

标称 生产厂家 所在省

生产

农药

标签评判结果 标称 生产 厂家 安全商标等 标注 间隔期等注意 事项 企业 名称 及 联系 方式 含量 及剂型 日期 登或批记 号 状况 名称、使用范有效成分含量等 围、防治对象毒标生产或 标签综合判定结果 备注 性 日期及剂量 识 批号

备注:表中部分选项按数字填写,请勿填写汉字:

Ⅰ、施用作物:1.蔬菜,2.果树,3.茶树,4.水稻,5.小麦,6.玉米,7.棉花,8.大豆; Ⅱ、农药种类: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其他; Ⅲ、制剂类别:1.单剂,2.混剂;

Ⅳ、标签评判结果:a.登记状况:0.合格,1.假冒,2.伪造,3.无证号,4.不在有效状态; b.其余:0.合格,1.不合格。

附件7:

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抽样编号

农药 名称

含量 及剂型

标注登记 证号

农药 种类

制剂 类别

被抽查 单位 所在省

被抽查 单位 名称

标称 生产厂家 所在省

标称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或批号

农药数量(kg)

查处情况

存在的 主要问题 处罚 措施 处罚金额(元) 备注

备注:表中部分选项按数字填写,请勿填写汉字:

Ⅰ、农药种类: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其他; Ⅱ、制剂类别:1.单剂,2.混剂。

备注:表中部分选项按数字填写,请勿填写汉字:

Ⅰ、农药种类: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其他; Ⅱ、制剂类别:1.单剂,2.混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vt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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