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管理制度(试行)

更新时间:2023-10-30 17: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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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管理制度

(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能,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企业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三)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及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街道、乡镇名称”或者“社区、行政村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依次组成。

(四)其他类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一般由“设立单位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地区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依次组成。

二、调解委员会(中心)的人员组成。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属于原单位内部机构,由单位领导、单位工会组织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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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心)主任由调解委员会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三、业务工作。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接受省、市、县(特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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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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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vi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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